村居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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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单位牵头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检查、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组织实施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治安防范和流向监控专项整治工作。

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4.负责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三、监察室

1.加强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2.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督促落实。

3.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民政办

1.负责全镇社会福利机构和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单位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对遭遇生产安全事故、各项赔偿政策落实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本县家庭实施救助。

五、司法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2.协调有关单位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3.指导、协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六、财政所

1.按照规定落实镇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2.配合有关单位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的情况。

4.督促所监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

5.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6.督促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对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7.参与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七、国土所

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城管队

1.履行全镇镇容景观、环境卫生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2.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对市容环卫设施综合维护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牌匾标识设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渣土弃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事项,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城市垃圾填埋场、城市垃圾中转站及其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管辖区域餐饮大排档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1.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指导畜禽屠宰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对农(兽)药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以农业废弃物为原料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3.依法履行全县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指导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从事林木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十、水务站

1.履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负责镇域主要河流、湖泊和流域及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排水、生活污水、水土保持和农田水利等相关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监督所属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

2.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采砂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县防汛、防旱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文广中心

1.检查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2.协助消防单位检查指导网吧、书店等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生产工作。

3.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4.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场所、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指导督促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十二、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心

1.按照属地管理,抓好区域内卫生计生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抓好医疗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管理,督促相关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检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医用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

4.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施紧急救护及防疫处理。

十三、市场监督管理局龙集分局

1.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会同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有安全生产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2.会同有关单位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责任;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4.组织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进行监督检查。

5.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6.组织开展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的监管管理;

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8.负责将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强县工程建设体系。

9.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安监所

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2.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责任制执行情况。

3.综合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统计分析全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制定全镇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5.根据镇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并依法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信息。

6.承担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工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7.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安全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8.依法履行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和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9.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监督检查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0.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以及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统计站

负责向有关单位提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十六、消防大队

1.依法履行全县消防工作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2.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3.依法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工作和其他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对全县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县消防安全信息。

十七、工会

1.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劳动合同。

4.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十八、园区办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

2.宣传、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

3.全面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明确各组成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督促依法履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成立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完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逐年增长,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5.配合县级有关单位,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标准化建设,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建立有关单位和单位监督检查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7.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导企业开展安全文化示范创建活动、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等宣教活动,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8.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严把招商引资关,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9.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

11.承担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1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2条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按月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3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4条有关单位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

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附则

第1条各村(居)、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应当根据本规定进行调整细化。

第2条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单位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3条本规定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4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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