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年新会计制度变化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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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投资成本=120+120*17%=140.4(万元),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公允价值500万。

按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会计处理为

借: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万

商誉 

 

40.4万

贷:

原材料1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0.4万

营业外收入20元

旧准则处理:

投得多占得少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按期摊销;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20.4万

则投资成本=120+120x17%=140.4(万元),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公允价值800万。

按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会计处理为: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60万

营业外收入20万

投资收益19.6万

投得少占得多计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 

39.6万

3、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第十四条 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4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

该准则是一项新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处理。

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

同时规定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者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范围变化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二)矿区权益和石油、天然气矿产储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三)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固定资产的确认,只有两个特征,删除了单位价值较高的规定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3、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第六条 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 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 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4、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中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

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

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在这种情况预计净残值通常应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5、折旧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除外。

6、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其明确规定,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

确保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真实、可靠,避免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1、准则适用范围不同。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但同时规定,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这样在内容的表述上前后就有了矛盾,到底包不包括商誉就有了疑问,概念不清晰。

修订后,明确规定本准则不包括商誉,商誉在企业合并相关准则中规定。

  

(一)企业合并中产生商誉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矿区权益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三)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准则定义不同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修订后的准则规定:

无形资产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不再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把商誉排除在外。

3、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的会计处理进行修订

原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

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进行了修订,研究费用依然是费用化处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

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4、增加了借款费用的处理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其等值现金价格。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确认的成本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

5、取消原准则中的“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6、增加了使用寿命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7、原准则规定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而新准则在资产减值准则中规定,一旦提取就不允许冲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

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旧准则: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

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新准则:

符合商业性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交易以公允价值计价,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

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

(一)新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判断

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

两个条件为:

一是该交易具有商业性质;

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不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

因此,在新准则中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对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

(二)新准则与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

1、在不涉及补价的条件下

若以公允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式为: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若以账面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公式: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公式: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与新准则账面价值计价结果一样。

2、在涉及补价的条件下

(1)支付补价的

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按照账面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与新准则以账面价值计价结果一样。

(2)收到补价的

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按照账面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所含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并计算补价所含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补价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

应支付相关税费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3)在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情况下

不管是否涉及补价,基本原则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按不同计量方法算出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按比例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新旧准则对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原则一致。

综上,新准则与现行规定的主要差异是:

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作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重要判断标准,是否确认损益与采用的计量方式直接相关,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不论是否收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1)新准则限定了本准则资产内容。

规定“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采用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新准则第二条)。

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

(2)扩大适用范围。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竖立了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的理念,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缺乏详尽的实务指导性规定内容,新准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的处理”,例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在扩大减值使用范围的同时,明确“生物资产、存货、投资、建造合同资产和金融资产等,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准则第三条)。

(3)在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比现行制度有要求更加明确。

一是明确“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

二是明确“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新准则第四条)。

(4)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比现行制度更具实务操作指导性。

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的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操作指导规定。

(5)新准则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公允价值很大程度是靠人为判断,中国目前还无法广泛使用公允价值,人为调整利润的行为屡屡出现,所以对公允价值采取限制使用的态度。

(6)新准则引入了总部资产的概念。

总部资产是企业集团和事业部的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和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计算总部资产所归

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与相应的资产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7)新准则取消了商誉直线法摊销改用公允价值法。

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并结合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

只要有活跃市场,只要有公平价值,就可以使用公允价值。

强调一旦使用了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成本价值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定义

  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旧准则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广义上讲,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或时间)都应视为债务重组,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了让步的事项。

”说明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

原因有以下几点:

(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或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

或重组债务未发生帐面价值的变动,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2)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

(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帐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二)债务重组方式

新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方式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

这种修改不是实质性的变革,新准则在语言表述方面更加简洁、概括,易于理解和记忆。

(三)主要会计处理:

1、  以现金偿还债务

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在确认当期损失时,应先冲坏账准备。

例1:

20x5年2月10日,A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B公司,不含税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当年3月20日,B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A公司同意减免B公司20000元债务,余额用现金立即偿清。

A公司未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

  B公司(债务人):

  

(1)计算

  债务重组日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117000-97000=20000(元)

  

(2)账务处理

  借:

应付账款117000

   贷:

银行存款97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20000

  A公司(债权人):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0000

应收账款117000

2、  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依据以上原则,下面分别就债务人所转让资产的类型加以说明。

例2:

20X5年1月1日,深广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红星公司,含税价为105000元。

20X5年7月1日,红星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深广公司同意红星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

该产品市价为8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成本为70000元。

红星公司为转让的材料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500元,深广公司为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500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红星公司(债务人):

  债务重组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105000元

  减:

所转让产品的账面价值(7000-500)695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0×

17%)13600元

  当期损益21900元

应付账款105000

    存货跌价准备500

主营业务收入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11900

主营业务成本70000

库存商品70000

  深广公司(债权人):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

    坏账准备500

    存货(原材料)8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10900

应收账款105000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新准则与旧准则关于或有事项的概念和确认条件一致,但对预计负债的计量不同。

旧准则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只有初始计量,即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而新准则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初始计量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并应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后续计量指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1.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表述上略有差异,其实质内容未改变。

原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满足四项条件,其中第四条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需满足三项条件,其中第一条为“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五项条件,其中第三条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为“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需满足四项条件,其中第一条为“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第四条为“已发生的成本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实质内容与旧准则规定是一致的,只是在表述方法上略有不同。

2.新准则在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原准则规定“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要求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规定“收入应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

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小,可按名义金额计量;

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财政部1998年6月份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自1999年1月开始实施。

这次财政部在建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时,对该具体准则没有作较大的修改,从财政部会计司刘光忠处长的讲课中了解到有三处小的改动:

1、旧准则第1条规定“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新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自建的商品房也可按本准则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减值准备》中没有规定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的内容,在新准则中增加了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的内容。

3、增加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二、主要会计分录举例

1、签订建造合同后,收到客户支付的工程预付款

银行存款

预收帐款

2、工程施工过程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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