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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易燃易爆场所:

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

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断路作业: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设备检修: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受限空间: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票证管理及审批程序

4.1票证的填写和要求

4.1.1票证的填写一律采用仿宋体,字迹端正、整齐、清晰、无涂抹现象。

4.1.2票面需要填写的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时间按24h计算,年度填4位数字,月、日、时、分填2位数字。

4.1.3“申请人”一栏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如果作业申请单位为外来单位,《作业许可证》由本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办理。

4.1.4“监护人”一栏由作业所在单位指定专人填写并完成现场监护工作。

4.1.5“作业人员”一栏应将每个工作人员的姓名填写在“作业人员”栏,超过10人的只填写10人姓名,并写明作业人员总数(如***等共人)。

4.1.6作业申请人在办理票证时,应详细阅读《作业许可证》右面的“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对存在该项风险并采取对应安全措施的打“√”确认,没有此风险时不打“√”;

“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表中未提到但作业过程存在的风险,需要在“补充措施”一栏填写相应的措施,无补充措施时,应在“补充措施”一栏填写“无”。

4.1.7对于吊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申请人在办理《作业许可证》时,要根据吊装重物的质量、动火区域和位置、作业高度等要求明确作业等级,然后在作业等级前的方框中打“√”。

4.1.8作业申请人在办理《作业许可证》时,应填写作业申请单位名称、作业地点、作业内容、申请人、作业起止时间等内容。

4.1.9作业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应按照4.1.6的要求完成“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辨识和确认工作,同时在“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一栏详细写明本次作业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4.1.10安全措施由谁执行就由谁在“安全措施执行情况”一栏填写相关内容和本人姓名。

4.1.11作业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作业所在单位名称,同时指定监护人。

4.1.12作业单位如果是作业申请单位时,作业申请单位和作业单位两栏填写的名称要一致;

如果作业单位不是申请单位,要写明作业单位的全称;

4.1.13安全《作业许可证》填写完要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严禁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就开始作业。

4.1.14作业完成后,需要作业申请单位、作业所在单位双方作业负责人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和办理交接手续,一经双方签字后本次作业活动正式结束。

4.1.1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许可证》,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2票证的审批权限

4.2.1《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权限:

4.2.1.1十吨以上四十吨以下的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经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4.2.1.2四十吨以上一百吨以下的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经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生产技术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4.2.1.3一百吨以上的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生产技术部复核,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4.2.2《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

4.2.2.1《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和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双重审核,安全环保部复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4.2.2.2《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和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双重审核,安全环保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4.2.2.3《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4.2.3《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

《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动土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后勤管理部组织相关单位会签后批准实施。

4.2.4《断路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

《断路作业许可证》由断路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勤管理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4.2.5《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权限:

4.2.5.1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

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4.2.5.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在易燃易爆危害性大的区域、大型设备内部进行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安全环保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4.2.5.3特级高处作业及有6级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高、低温异温环境、室外采用人工照明、作业过程接近带电体、无立足点进行悬空作业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安全环保部复核后,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4.2.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所在单位审核,检修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

如果检修作业由外来单位完成,《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许可证》由该项目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办理,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生产技术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检修过程涉及到其它危险作业时,要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外;

在危险区域(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级的罐区或装置区)进行检修时,还需报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4.2.7《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和作业所在地单位负责人双重审核,生产技术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4.2.8《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生产技术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4.2.9《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

4.2.9.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2.9.2本公司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指定专人申请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供电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4.2.9.3外来施工单位用电时,由负责该项目的部门指定专人办理,供电单位负责人审核,报生产技术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4.2.10外来作业单位相关票证的办理要求:

4.2.10.1外来单位在本公司作业过程涉及九大危险作业时,必需办理相关票证。

4.2.10.2《作业许可证》由负责该项目的部门指定专人办理,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必要时要组织会签。

4.3作业票证的保存与保管

4.3.1《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审批后的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作业申请单位保存,第二联由作业所在单位保存。

4.3.2作业申请单位、作业所在单位每月将《作业许可证》整理后于当月25日前交安全环保部保管,保管期限至少一年,特殊情况需延长票证保管期。

5.管理要求

5.1吊装作业管理要求

5.1.1吊装作业的分级:

5.1.1.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5.1.1.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而小于等于100t;

5.1.1.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1.2吊装作业注意事项:

5.1.2.1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

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1.2.2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1.2.3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5.1.2.4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1.2.5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1.2.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5.1.2.7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5.1.2.8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1.2.9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5.1.2.10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1.2.11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1.2.12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

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2.1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1.2.1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1.2.15涉及断路作业、高处作业等,需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同时落实相关作业票证管理规定及安全措施。

5.2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5.2.1动火作业分级:

5.2.1.1特殊动火作业:

5.2.1.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2.1.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5.2.2动火分析合格的判定标准: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2.3《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规定: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2.4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5.2.4.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2.4.2进入塔、槽、罐等密闭容器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需进行彻底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2.4.3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2.4.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4.5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2.4.6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2.4.7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4.8涉及受限作业、高处作业等,需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同时落实相关作业票证管理规定及安全措施。

5.2.5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2.5.1动火作业负责人

5.2.5.1.1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2.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5.2.5.1.3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2.5.1.4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2.5.2动火人

5.2.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2.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2.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2.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2.5.2.5应随身携带《作业许可证》。

5.2.5.3监火人

5.2.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2.5.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2.5.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2.5.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2.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2.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5.2.5.4.2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2.5.4.3检查、确认《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许可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2.5.5分析人员的职责

分析人员应对自己的分析方法、采集样品、分析数据负责。

5.3动土作业管理要求

5.3.1《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经公司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相关部门会签,后勤管理部审批以后组织实施。

5.3.2动土作业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其他如动火作业等危险性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关票证,落实相应的管理规定及安全措施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5.3.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5.3.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3.5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5.3.6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5.3.7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3.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3.8.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5.3.8.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

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要求。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5.3.8.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

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8.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3.8.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5.3.8.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5.3.8.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3.9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5.3.10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5.3.11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清理现场,并恢复地面设施。

5.4断路作业管理要求

5.4.1作业组织

5.4.1.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许可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断路作业。

5.4.1.2断路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5.4.1.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

5.4.1.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具、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5.4.1.5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4.2作业交通警示

5.4.2.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5.4.2.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5.4.2.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5.4.2.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5.4.2.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5.4.2.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5.4.2.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5.4.2.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5.4.3应急救援

5.4.3.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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