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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反倾销诉讼现状分析

中国企业反倾销诉讼现状分析

摘要

据世贸组织统计,自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以来,成员方反倾销立案中涉及中国产品的调查占总数的1/7左右。

中国已连续9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反倾销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

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后,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已成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文章对WTO机制下的反倾销的概念,我国目前被控倾销的现状,国外反倾销对我国的危害作了分析,并对我国企业的应对措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反倾销;WTO;中国企业;应对措施

 

 

Abstract

AccordingtoWTOstatistics,SincetheestablishmentoftheWTOsince1995,Membersinvolvedinanti-dumpinginvestigationintoChineseproductsaccountingfor1/7around.For9consecutiveyearsChinahasbecometheworld'santi-dumpinginvestigationsthananyothercountry.Anti-dumpingtothestateandenterpriseshasbroughthugelosses,ChinabecameaformalmemberofWTO.Anti-dumpingsucha"lawful"tradeprotectionmeasuresimplementedinsomecountrieshasbecomeadiscriminatorybarrierstotradeanimportantformof,ArticleontheWTOanti-dumpingmechanismoftheconceptofdumpingthecurrentstatusoftheaccused,Foreignanti-dumpingonChina'shazardanalysis.AndmeasuresofChina'senterprisesputforwardtheirviews.

Keywords:

Anti-dumping;WTO;ChineseenterprisesResponse;

 

目录

中文摘要…………………………………………………………………………………1

英文摘要…………………………………………………………………………………2

目录…………………………………………………………………………………3

引言…………………………………………………………………………………4

1.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概况………………………………………………………5

1.1中国遭遇反倾销的现状…………………………………………………………5

1.1.1亚非发展中国家与我国不断产生反倾销摩擦……………………………5

1.1.2案件数量快速增加…………………………………………………………5

1.2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率的分析…………………………………………………6

1.3中外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对比……………………………………………………6

2.我国企业应诉率相对较低的原因分析……………………………………………7

2.1中国企业消极应诉………………………………………………………………7

2.2中国企业缺乏应诉反倾销必备条件及人才……………………………………7

2.3中国企业不了解不应诉的危害性………………………………………………8

3.我国企业面临反倾销应诉的对策…………………………………………………10

3.1企业自身应积极应诉……………………………………………………………10

3.1.1聘请相关专业人才,组建专业团队,寻求合作伙伴……………………10

3.1.2争取市场经济待遇,发挥WTO争端解决机制……………………………11

3.2国家应大力支持创造良好条件…………………………………………………11

3.3建立信息网,创建应诉基金……………………………………………………11

结论…………………………………………………………………………………12

参考文献…………………………………………………………………………………13

后记…………………………………………………………………………………14

 

引言

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屡遭反倾销起诉。

自1979年欧盟对中国糖精和闹钟提起反倾销指控以来,截止今年3月底,已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422起,涉案金额累计超过百亿美元,位居全球之冠。

从某种意义上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走出国门的历史同时也是一部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历史。

认清国外对我国产品反倾销指控的本质和成因,采取相应对策,已成为我国企业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的当务之急。

 

1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发展

1.1中国遭遇反倾销的现状

  从1979年中国出口欧共体的糖精钠被反倾销开始,中国几乎成了反倾销的众矢之的,世界各国纷纷高举反倾销大棒,对中国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对我国外贸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随时,对我国的出品商品构成严重威胁。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2年5月,我国受到欧美等29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调查496起,涉及金额超过600亿美元,占全球案件总数的16.4%,位居全球之首。

产品范围从最初的3种扩大到4000多种,行业从2个扩大到10多个,60%的出口商品遭到不同程度的反倾销调查,直接损失超过100亿美元。

仅2005年1月—9月,共有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墨西哥、南非、哥伦比亚、巴基斯坦、土耳其、以色列、乌克兰、印度尼西亚、秘鲁等十多个国家(地区)对我发起反倾销20余起,涉及纺织、电子、电视、电机、医药、鞋、钢材、塑料袋、DVD、脲醛模塑料、农产品、灯泡、橡胶、金属镁等几十个产品,涉案金额约10亿多美元。

1.1.1亚非发展中国家与我国不断产生反倾销摩擦

倾销发起国家和地区由最初的发达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延伸。

近年来,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我提起反倾销指控日甚一日的同时,俄罗斯、印度尼西亚、阿根廷、台湾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加入到对我反倾销指控的队伍中来。

特别是近年来,亚非发展中国家在对我反倾销方面不断出现摩擦新热点,印度等国已经成为对我发起反倾销的大户。

在2005年1—9月的20余起反倾销案件中,亚非发展中国家占一半,其中,印度5起,南非2起,土耳其1起,巴基斯坦1起,以色列1起,涉案金额占全部反倾销涉案金额的77.4%,仅印度对我的反倾销数就占全部立案的1/4,涉案金额占全部金额的3/4。

1.1.2案件数量快速增加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立案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

20世纪80年代平均每年立案6.5起,90年代的年均立案数则猛增至32.1起,2001年更是创下年度立案数量55起的新高。

1995~2001年上半年,中国遭反倾销立案数量占全球案件总数的14.0%,列世界第2位,(欧盟(由于欧盟对外采取一致的反倾销政策,故分析中将欧盟当作一个国家处理;文中所用的“国家”或“国”均指国家或地区,以下同)列第1位,占15.7%),而目前中国在全球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只有4%左右,相对于后一比例,前一比例明显偏高。

这说明中国已成为各国反倾销的重点目标。

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采取措施的随意性强--在发达国家发起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采取措施的比例为58.0%,在发展中国家发起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采取措施的比例则为73.8%,后者比前者高出15.8个百分点

 

1.2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率分析

由于应诉机制不完善,国内一些企业反倾销应诉不积极,从实际情况看,现已造成严重后果:

一是“缺席判决”,彻底退出市场。

不应诉,国外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可以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直接作出“缺席判决”。

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是由于没有公司应诉,结果我国被裁定了高达376%的反倾销税,中国大蒜被迫退出美国市场;二是不应诉容易引起反倾销的连锁反应。

例如上述大蒜案之后,由于起诉方律师看到了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在蜂蜜案件进行过程当中,还是这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自行车提出起诉,接下来是蘑菇罐头,再接下来是靛蓝染料,总共影响了中国高达3亿美元的出口;三是引发其它地区新的反倾销诉讼。

近年来经常出现一种中国产品被反倾销,其它国家也很快对同一种商品,提出反倾销的情况,其重要原因就是大家都不去应诉,蜂拥转向另一个市场,结果马上导致新一宗反倾销案。

例如中国的钢板、草甘膦、硅锰、糠醇等一系列产品都曾在两个或多个国外市场先后遭到反倾销调查,极大地影响了这些产品的正常出口。

近年来涉及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总体应诉率已上升到60%~70%,到2002年底,我国的应诉率已经达到79.3%。

涉及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案件应诉率达到100%,到目前位置,我国企业的应诉率已维持在70%以上,并不断提高。

1.3中外企业的反倾销应诉的对比

国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案件总数多,对抗指数低,反倾销税率高中国自1979年6月遭欧共体糖精钠反倾销调查以来,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谰查有700多起,约占世界总数的七分之一.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最终裁定的比率均居世界第一,而反倾销的对抗指数却很低,只有1%左右(对抗指数是指同期两个贸易国家受到对方反倾销案件数之比,指标值的高低可以反映出一国对外反倾销的对抗力,西方国家的对抗指数一般大于1)。

对华反倾销案中,我国企业应诉率低,胜诉率更低我国已经连续十几年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然而,面对国外频繁的反倾销指控,我国企业反倾销意识不强,反倾销应诉不力。

在已经发生的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中国企业对外国的反倾销指控往往表现得很冷淡,应诉的企业中胜诉率很低。

虽然近年来我国企业应诉率提高到了70%左右,但胜诉率长期徘徊在30%左右。

面对反倾销诉讼,企业如果不应诉,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可以做出“缺席审判”,这将意味着被起诉企业不战而败。

不乐观的反倾销现状对我国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

产品出口受阻、国际市场占有率降低,受阻产品和国外低价进口产品冲击国内市场,影响国内经济发展。

 

2我国企业应诉率相对较低的原因分析

对华产品反倾销确实已经成为中国出口的"拦路虎",而且随着中国出口规模的逐年扩大,这一问题将长期严峻地突显在中国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者面前。

当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在面临被反倾销立案的应诉率已达70%以上,但是相对于部分欧美国家的反倾销应诉率还是比较低。

反倾销应诉率不高实在令人惋惜。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2.1中国企业消极应诉

对于众多的反倾销诉讼,中国企业从心理上来说怕打官司怕败诉。

他们不了解反倾销诉讼是一种行政性质的程序,和犯罪及违约行为不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原告、被告,只是申请方和利害关系方。

中国人向来有“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认为参与反倾销应诉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担心反倾销应诉会影响企业形象。

所以,很多企业在面对反倾向起诉时,往往选择逃避,存在等、靠、要的思想,不愿意出钱打官司,都想"搭便车"。

不能及时、有效地应诉,导致最后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国内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是对手关系,但在应对反倾销调查中,如果依旧采取这种竞争态势决非一件好事。

  2004年,美国发起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调查。

在应诉过程中,国内一些涉案企业缺乏合作精神,最终几家应诉企业得到的是数目不低的个别税率,其中厦华税率最低为5.22%,长虹最高为26.37%,平均为20.69%,这对于利润率已经接近底线的中国彩电企业来说,不啻为致命的打击。

而其它未应诉企业得到的更是高达78.45%的统一税率。

  2006年11月16日,印度对华绸缎反倾销案进行终裁,正是由于中国多家应诉企业积极合作抗辩,迫使印度对税率等作出修改。

尽管印度依旧拒绝给予中国5家应诉被抽样企业以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但印度方面认定的倾销幅度比初裁已有大幅度降低,其最低税率也低于初裁时的最低税率。

反倾销过程中的合作力量由此可见一斑。

国内企业在面对反倾销时只有共同合作,才能实现共嬴。

2.2中国企业缺乏应诉反倾销必备条件及人才

一是缺乏WTO《反倾销协义》相关法律和专业人才;二是对发起国实施反倾销的后果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三是反倾销案件一般耗时较长,费用高,程序复杂,单个企业不堪重负,一个企业至少要独自承担20万到50万的诉讼费用;四是我国缺乏完善的反倾销应诉机制,企业无所适从;五是中国应诉企业胜诉率低,严重打击了中国应诉出口企业的积极性。

加入WTO五年来,从“不应诉”到“积极应诉”,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博弈中经历了从“意识淡薄”向“规则意识”、“法律意识”逐渐强化的渐变过程。

与此同时,我们还需冷静看到在反倾销调查威胁企业利益时,采取沉默态度的企业依然占据绝大多数。

  分析中国涉案企业放弃应诉的原因时,应该承认确实存在着客观原因。

对华反倾销案件虽然针对的只是某一具体产品,但涉及到的企业绝非一家。

大量涉案中小企业甚至包括一些大型企业认为自己的出口份额不大,出口总值有限,甚至不敌应诉费用,应诉还不如不应诉。

  欧盟对我国企业实行的是“一国一税制”。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规定,涉及到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案件,计算倾销幅度时不考虑各个出口商的出口价格而对该产品的所有出口商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

只有那些满足了欧盟反倾销法5个条件的出口商,才可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从而得到分别裁决的待遇。

由于我国未被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数国内出口企业很难争取到市场经济待遇,获得分别裁决。

正因为如此,国内有些企业认为,自己出钱出力去应诉,赢了官司,不应诉的国内企业跟着受益,“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

而实践当中,也的确存在一部分企业“免费搭便车”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看到影响企业积极应诉的客观原因时,也不可否认国内企业在反倾销认识问题上还存在一定误区。

  一些企业简单地把反倾销调查等同为反倾销成立。

其实反倾销调查本身并不意味着倾销事实成立,而拒绝应诉无疑等于默认构成倾销。

我国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反倾销的要素包括倾销和损害两个方面,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仅仅证明倾销行为存在是不够的,还要有证据表明产品倾销已对当地工业造成重大损害,这样反倾销才能成立。

由此看来,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案件时还是有回旋余地的。

  实际上,中国企业要么不应诉,要么不能提供调查期内涉案产品成本、生产总量、国内销售价格和向该国出口的价格及数量等情况的详实资料。

欧美国家一方面以“不合作条款”对中方企业作缺席判决,一方面依据不完整资料确定倾销幅度,从而做出不利于中国企业的裁决。

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1986—1995年期间欧盟分别对我国和韩国的彩电进行反倾销调查。

我国没有一家企业应诉,而遭到同样厄运的韩国三星和LG公司积极采取行动,提出大量证据证明自己的产品并没有在欧洲市场形成倾销,结果避免了高额税收。

至今,韩国彩电仍然走俏欧盟市场,而我国彩电则被排挤在欧盟市场之外。

2.3中国企业不了解不应诉的危害性

中国企业在法律素质上有重要缺陷,他们不了解不应诉带来恶性循环的严重后果,不了解由此带来的丧失外国市场对整个国家经济利益的重大损害。

不应诉不仅造成高额的反倾销税而且带来一系列连销反应,造成行业和国家的重大损失。

首先,反倾销法中都有一项重要规则,名曰"可获得最佳资料"。

所谓"可获得的最佳资料",就是指:

如果主理机关向被调查方(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等)发出的调查问卷、得不到答复,得不到可靠的资料,或对方不配合调查人员提供有效证据,则主理机关在"缺席审判"时,可偏听偏信申请方的资料,并依此"可获得的最佳资料"做出裁定。

按这条规则,如果诉讼双方中有一方不应诉、不合作、不提供资料与证据,必然自食恶果,招来严重惩治性后果。

其次,不应诉还会引发其它地区新的反倾销诉讼,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

更重要的是大家都不去应诉,蜂拥转向另一个市场,结果马上又导致新一宗反倾销案。

继印度、墨西哥、菲律宾、埃及、韩国等反倾销调查之后,中国陶瓷又遭遇到发展中的友好邻邦——巴基斯坦——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初裁出来,8家被抽查企业的产品分别被裁定征收0至21.02%的临时反倾销税,而未应诉企业则征收21.02%高额反倾销税。

据介绍,出口巴基斯坦的瓷砖,主要以抛光砖、瓷片和仿古砖为主,其中90%以上的瓷砖来自佛山产区。

反倾销调查涉及佛山陶瓷出口的金额达3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逾2亿元,受影响企业70多家。

从涉及金额、企业数而言,该市场并不算大。

但由于佛山已形成了一大批依靠出口生存的企业,而且其产品大部分销往东南亚地区,出口价本身已不高,利润空间有限,倘若再加收长达5年甚至更久的高额反倾销关税,这对那些依靠低价出口生存的企业可谓致命打击。

由于中方陶瓷企业对反倾销的不了解,导致我们在应对反倾销时不够团结,也不够积极。

从而造成因为反倾销引发的市场大幅萎缩。

据了解,在对华陶瓷反倾销案中,2001年7月,印度对中国抛光砖反倾销案开展调查,结果应诉的只有一家,遗憾的是仅有的一家企业却因印度有关法规而不具备应诉资格,结果使我国陶瓷产品在印度被征收247%的惩罚性高额关税,以佛山为主的中国瓷砖基本上退出了印度市场;2003年2月,埃及对从中国进口的瓷器餐具采取反倾销措施,开始征收高达305%的关税,47天无一企业应诉。

 

3我国企业面临反倾销应诉的对策

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清晰地看到,国外利用反倾销限制我国出口增长不是一种暂时的现象,而是一种长期发展趋势。

而且,应诉反倾销是一项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协调作战的系统工程。

因此,我们要从战略的高度应对反倾销,树立长期的宏观措施与微观措施相结合的观念与思想,切不能把应对反倾销看成一时应急之计,而无长远的打算。

政府与企业应当紧密配合,制定各自的应对措施,把全局应对和个案应对有机结合起来。

3.1企业自身应积极应诉

当国外对我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时,企业要及时确定自己是否涉案。

虽然各国反倾销法不同,但企业基本上按照以下两条标准来判断自己是否属于涉案企业。

其一是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出口到起诉国的产品与对方指控的产品是否相同;其二为是否在起诉国规定的“调查期”内出口过相关产品。

企业必须熟悉相关反倾销法律法规和反倾销程序及应诉知识。

不同国家的反倾销程序不同,我国企业必须要熟悉相关的反倾销法,采取不同的应诉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倾销应诉。

3.1.1聘请相关专业人才,组建专业团队,寻求合作伙伴

组建应诉班子,提前准备应诉材料,主动配合调查,认真填写调查问卷。

在了解反倾销答卷的要求下,做好应诉材料的准备工作。

反倾销案一旦发生,外国反倾销主管当局都会要求涉案企业在规定的时间里及时回答各类调查问卷,出口企业应根据客观情况认真填写。

反倾销应诉工作专业性很强,每个案子都需要经过漫长的法律诉讼过程,很难在没有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由应诉公司独立进行。

因此,必须聘请熟悉反倾销业务,工作经验丰富,既了解中国国情又熟悉反倾销国情况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聘请的律师要精通国际反倾销惯例、国外反倾销立法、有反倾销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公关能力,企业要与之密切配合,这是胜诉的前提。

在处理国外部分工作时,一定要聘请有经验、有一定知名度的起诉国律师,尤其是对一些出口数量大、金额大、市场潜力大的产品反倾销案,利用其专业知识、经验、信息及与当地的关系开展辩护工作。

而反倾销案中绝大部分工作是准备问卷和抗辩,这项工作宜聘请国内律师来做,在聘请外国律师的同时,要注意发挥本国律师的作用。

因此,在选聘律师时,可以选择有中国律师工作经验的外国律师事务所。

最后,企业应争取合理的律师费,明确律师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

由于一般反倾销案要历经一年到一年半时间,如果以小时计价,应诉企业是难以承受的,因此可以与律师签定包价合同。

反倾销调查是一个行政程序,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

反倾销针对的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最忌讳的是自动弃权,这意味着放弃了市场,必输无疑。

由于起诉国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因此群体应诉往往能起到良好的作用。

况且,如果是整个产业集体应诉还可以大大削减诉讼的经费。

3.1.2争取市场经济待遇,发挥WTO争端解决机制

虽然西方国家尚未给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但是企业通过正确分别对待,来获得对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

如果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在计算单个公司的正常价值时,就可以使用来自这些公司的实际价格和实际成本的资料,避免调查国随意选取第三国作为替代国,这样对出口才方有利。

我国企业应该善于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要敢于将那些歧视的、不合理的反倾销做法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投诉,充分利用WTO的反倾销协议和相关制度,如《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的有关规定,积极利用WTO争端机制来平等解决纠纷,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当权益。

3.2国家应大力支持创造良好条件

首先,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面对反倾销日益扩大的趋势,面对反倾销对我国对外贸易所造成的损害,绝不能再冷眼旁观、坐以待毙,必须据理力争、积极应诉。

我们不能再被动挨打,必须要积极应对国外对我国日益增强的反倾销。

必须让那些对我国发起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认识到,反倾销措施是一个负和博弈(negativesum-upgame)过程。

让他们知道,实施反倾销虽然占有暂时的有利地位,但从长期看,总收益未必就是正值,因为反倾销不仅给被起诉国家带来损失,也会增加起诉国人民的消费成本,最终结局必然是“双损”,即“负和”。

其次,我国政府应该极力为企业应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有利条件,特别是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

在反倾销实践中,欧美国家一直以我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为借口,采用“替代国”价格和生产成本计算反倾销率,给我国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我国政府应该尽快通过外交手段,努力争取西方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待遇。

3.3建立信息网,创建应诉基金

一方面对外传递我国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有关贸易政策的信息,以随时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合理的咨询和审议;另一方面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数据网络系统,及时公开各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政策,各"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等,及时向国内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同时应积极协助中国涉案企业,为其提供相关资料,使应诉企业相对主动;一个反倾销案的酝酿和发起,需一定的过程。

中国企业在国外市场上应保持应有的警觉,可通过对国外市场的监督,掌握对方厂家相同产品的情况。

这样可提高对外国反倾销活动的可预见性,在对方立案前后,也可从容应诉。

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为涉案企业应诉提供经费支持,提高中国在反倾销案中应诉和胜诉的比例。

在反倾销应诉中,由于各项费用较高,许多涉案企业无力单独承担这些费用。

为了保证企业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政府、行业协会或进出口商会可以考虑建立应诉基金,由同类产业部门的企业共同按比例筹集资金,国家也给予一定赞助,主要用于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

 

结论

针对目前中国企业面对的比较严峻的反倾销形势,中国出口生产企业或者行业面对反倾销诉讼,一定要用法律和事实来证明遭投诉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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