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讲义117.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6140861 上传时间:2023-05-09 格式:DOCX 页数:93 大小:78.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报检员讲义117.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3页
报检员讲义117.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3页
报检员讲义117.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3页
报检员讲义117.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3页
报检员讲义117.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3页
报检员讲义117.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3页
报检员讲义117.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3页
报检员讲义117.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3页
报检员讲义117.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3页
报检员讲义117.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93页
报检员讲义117.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93页
报检员讲义117.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93页
报检员讲义117.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93页
报检员讲义117.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93页
报检员讲义117.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93页
报检员讲义117.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93页
报检员讲义117.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93页
报检员讲义117.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93页
报检员讲义117.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93页
报检员讲义117.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93页
亲,该文档总共9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报检员讲义117.docx

《报检员讲义117.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报检员讲义117.docx(9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报检员讲义117.docx

报检员讲义117

报检员考试精讲班第1讲讲义

绪  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要目的、任务。

一、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1、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念(参见教材P1)

(1)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准则:

(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等)

(2)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

(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

(3)出入境检验检疫对对象主要完成的工作:

(检验检疫、认证;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

2、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源自:

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1)中国商品检验

●1864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的机构。

●1929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

●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商品检验法》,这是中国商品检验最早的法律。

●1989年2月2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中国动植物检疫

●中国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对来自沙俄的各种肉类食品进行检疫工作。

●1927年在天津成立了“农工部毛革肉类检查所”,这是中国官方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机构。

●1964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动植物检疫从外贸部划归农业部领导,并于1965年在全国27个口岸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

●1991年10月30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中国卫生检疫

●1873年,由于印度、泰国、马来半岛等地霍乱的流行并向海外广泛传播,在上海、厦门海关设立卫生检疫机构,订立相应的检疫章程,这是中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雏形。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卫生检疫法规。

●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4)“三检合一”

1998年4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立,是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

这就是统称的“三检合一”。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1年4月,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体制及业务不变。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1、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地位主要表现的方面:

(4个方面)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订4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2)国务院成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部门和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作为授权执行上述4部法律,确立了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3)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已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

(4)在将近百年发展的历史中,借鉴历史传统和国际经验,已形成了一个配套体系完整,监管要素齐备的执法监督体系,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2、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国家主权体现;

(2).国家管理职能体现;

(3).是保证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

(4).保护生产安全(保护农林渔业生产安全);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

(5).出入境检验检疫实施国境卫生检疫是保护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屏障。

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检疫工作的主要目的和任务

主要目的和任务:

(有三项,了解)

(1)、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2)、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它有害生物由国外传人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我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3)、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人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第一章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一共有13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检验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三)、动植物检疫

(四)、卫生检疫与处理

(五)、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六)、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

(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十)、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十一)、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十二)、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

(十三)、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一)、法定检验

1、概念“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

(参见教材P9。

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强制性的措施。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目录》共涉及H.S编码21类,编码4974个。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及备注

计量单位

海关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类别

10011000.10

硬粒小麦

千克

A/B

M.P.R/Q.S

81019700

钨废碎料

千克

A/

M/

81042000

镁废碎料

千克

A/

M/

★★2、目录中“海关监管条件”项下的代码分别表示:

(重点)

A:

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

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

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共3个

★★3、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项下的代码分别表示:

(重点)

M:

进口商品检验

N:

出口商品检验

P:

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

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

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L: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成套设备:

海关监管类别是“A”,检验检疫类别是“M”表示进口成套设备属于法定检验检疫,应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例题1: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及备注

计量单位

海关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类别

10011000.10

硬粒小麦

千克

A/B

M.P.R/Q.S

例题2、

生羊皮的检验检疫监管类别是M.P/N.Q,说明该种货物进境时需实施品质检验和动植物检疫。

()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1)凡列入《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2)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3)合格评定程序包括:

①抽样、检验和检查;

②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

③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

(三)动植物检疫

1、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情形(包括5种,这5中情况,咱们在学习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时候会学到),在这里大家先有一个印象。

2、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靠垫,做如何处理)

3、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在签订合同之前,先办理检疫审批;

4、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5、对过境运输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检疫监管;

6、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实行检疫监管;

7、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

(四)卫生检疫与处理

(1)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2)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3)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

(4)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

(5)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其入境。

(6)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7)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该项卫生监督包括:

 ①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②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③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④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⑤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8)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

(9)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五)、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1、“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

进口废物前,进口单位应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2)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2、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对按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运抵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仍将按规定实施到货检验。

(六)、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进口商品认证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

1、“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

(2)、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

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书。

(3)、对于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

2、卫生注册管理

国家对出口的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1、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2、生产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

(十)、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1、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的船舶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承运人、集装箱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适载检验。

2、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监视、残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工作。

(十一)、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十二)、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

(十三)、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报检员考试精讲班第2讲讲义

第二节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三电工程包括:

“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通关”。

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

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2、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

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2、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这是不一样的地方。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

例: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的工作程序一般是()。

 A、受理报检—签证放行—检验检疫—合格评定B、受理报检—检验检疫—合格评定—签证放行

C、检验检疫—合格评定—受理报检—签证放行D、检验检疫—受理报检—签证放行—合格评定

答案:

B

二、出入境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1、进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办理报关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与进境货物一次报检,一次签证放行。

2、出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

4、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接受检疫。

这几个规定都是重要的考点,大家要掌握记住。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报检/申报、计/收费、抽样/采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签证放行。

第二章报检单位与报检员

第二章报检单位与报检员

一、自理报检单位

(一)、“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这一类在我国的沿海地区比较常见。

4、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6、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也是自理报检单位。

这是第六种情况,

从第7种到第10种都是与进出境动物有关的单位,大家自己理解掌握即可。

  

7、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8、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9、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10、从事集装箱的储存场地和中转场(库)、清洗、卫生除害处理、报检的单位

11、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12、其他报检单位。

(二)、自理报检单位办理备案登记

1、向当地检验检疫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是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

代理报检单位实行的是注册登记制度。

2、自理报检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的申请时要交付哪些材料,参见教材的16。

3、要终止备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原备案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经审核后予以注销。

(三)自理报检单位信息变更

1、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改,以确保其备案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2、有三种情况下,要重新颁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1)单位名称  

(2)地址  (3)法人代表

(四)、自理报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及与其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2、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人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例1:

单选题

报检单位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A、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B、合理的时间内

C、索赔期限内D、以上答案都不对

答案:

A

3、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例:

判断题,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所提供的带有保密性的商业、运输等单据,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5、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所报检的真实性负责;

2、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

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例题:

判断题:

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中有违反报检规定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自理报检单位应由报检员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    )

  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无论是自理还是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单位都要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证单,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4、自理报检单位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工作,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应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漏发致使货证不符。

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6、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代理报检单位

二、代理报检单位

(一)、代理报检单位的概念(概念参见教材15页)

代理报检单位系指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依法受有关关系委托,为有关关系人办理报检/申报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

例题:

判断题1、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答案:

错解释:

实行的是注册登记制度。

(二)、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

1、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申请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有关要求,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2、申请办理“代理报检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重点掌握)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该执照经营范围中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有固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1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6)与报检员签订的合法《劳动合同》、报检员的社会保险等

(7)申请单位的声明,声明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

(8)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3、代理报检单位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代理报检单位办理登记时需填写“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声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5)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6)申请单位的印章印模

(7)加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8)申请单位与其拟订报检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且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9)《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以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或确认的申请单位为每个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10)申请单位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4、申请

(1)申请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向所在地辖区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接受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

(3)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是审批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三)代理报检单位的信息变更

1、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信息更改手续,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更改申请表》。

2、什么情况下,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并审核。

参见教材P18

3、如果更改的信息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把原注册登记证书收回,然后才颁发新证。

(四)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

1、时间:

每年的3月31日

2、要提交的资料:

(1)《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

(2)《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许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4)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年审结果:

(1)合格的,签发《代理报检单位年审合格通知书》

(2)不合格的,报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

4、获得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代理报检单位,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

未参加年审,也未经直属检验建议局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单位,暂停其代理报检资格。

(五)、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权利:

1、代理报检单位被许可注册登记后,有权在批准的代理报检区域内由其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不得出借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2、除另有规定外,代理报检单位有权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