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要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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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含量(以C6H14N2O2·
HCL干燥计),%
≥
比旋光度
干燥失重
≤
炽灼残渣
铵盐(以
计)
重金属(以Pb计)
砷(以As计)
98.5
+18.0°
~+21.5°
1.0
0.3
0.04
0.003
0.0002
2试验方法
试验中所用试剂和水,在未注明其他要求时,均使用分析纯试剂和蒸馏水,或相应纯度的水。
在未注明其他要求时,所用标准溶液按GB601—77《标准溶液制备方法》;
杂质标准溶液按GB602—77《杂质标准溶液制备方法》;
制剂及制品按GB603—77《制剂及制品制备方法》制备。
2.1鉴别
2.1.1试剂和溶液
2.1.1.1茚三酮(HG3—984—76):
0.1%(m/V)溶液;
2.1.1.2硝酸银(GB670—77):
0.1mol/l溶液;
2.1.1.3硝酸(GB626—78):
1+9溶液;
2.1.1.4氢氧化铵(GB631—77):
1+2溶液。
2.1.2鉴别方法
2.1.2.1氨基酸的鉴别
称取试样0.1g,溶于100ml水中,取此溶液5ml,加1ml茚三酮溶液(2.1.1.1),加热3min后,加水20ml,静置15min,溶液呈红紫色。
2.1.2.2氯化物的鉴别
称取试样1g,溶于10ml水中,加硝酸银溶液(2.1.1.2),即产生白色沉淀。
取此沉淀加稀硝酸(2.1.1.3),沉淀不溶解;
另取此沉淀加过量的氢氧化铵溶液(2.1.1.4)则溶解。
2.2赖氨酸盐酸盐含量测定
2.2.1试剂和溶液
2.2.1.1甲酸(HG3—1296—80);
2.2.1.2冰乙酸(GB676—78);
2.2.1.3乙酸汞(HG3—1096—77):
6%(m/V)冰乙酸溶液;
2.2.1.4α-萘酚苯基甲醇指示剂:
0.2%(m/V)冰乙酸指示液;
2.2.1.5高氯酸(GB623—77):
浓度(HCIO4)约为0.1mol/l的冰乙酸标准溶液。
2.2.2测定方法
试样预先在105℃干燥至恒重,称取干燥试样0.2g,称准至0.0002g,加3ml甲酸(2.2.1.1)和50ml冰乙酸(2.2.1.2),再加入5ml乙酸汞的冰乙酸溶液(2.2.1.3)。
加入10滴α-萘酚苯基甲醇指示液(2.2.1.4),用0.1mol/1高氯酸的冰乙酸标准溶液(2.2.1.5)滴定,试样液由橙黄色变成为黄绿色即为滴定终点。
用同样方法另作空白试验以校正之。
2.2.3结果的计算
L-赖氨酸盐酸盐(C6H14N2O2·
HCI)的百分含量按式
(1)计算:
〔(0.09132×
C·
(V-V0)/m〕×
100……………………………………
(1)
式中:
C──
高氯酸标准溶液之浓度,mol/l;
V──
试样消耗高氯酸标准溶液之体积,ml;
V0──
空白试验消耗高氯酸标准溶液之体积,ml;
M──
试样之质量,g;
0.09132──
每毫摩尔赖氨酸盐酸盐之克数。
两个平行试样测定结果之差不得大于0.2%,以其算术平均值报告结果。
2.3比旋光度测定
2.3.1仪器和设备
旋光仪:
用钠光灯(钠光谱D线589.3nm)作光源。
2.3.2试剂和溶液
盐酸(GB622—77):
1+1.溶液。
2.3.3测定方法
试样在105℃干燥至恒重,称取干燥试样约4g,称准至0.0002g。
用盐酸溶液(2.3.2)溶解〔若样品溶液较深,可在称样后加少量水,溶解后加0.5g活性炭,煮沸,冷却过滤,用盐酸溶液(至20℃,且用盐酸溶液(2.3.2)稀释至刻度。
用旋光仪(2.3.1)测定旋光度。
2.3.4比旋光度的计算
L-赖氨酸盐酸盐在20℃下,对钠光谱D线的比旋光度
按式
(2)计算:
………………………………………………
(2)
α──
测得旋光度;
L──
旋光管的长度,dm;
每100ml盐酸溶液中所含试样质量,g。
2.4干燥失重的测定
2.4.1仪器及设备
2.4.1.1电热干燥箱:
温度可控制为105±
2℃;
2.4.1.2称样皿:
φ45mm,铝质或玻璃均可;
2.4.1.3干燥器:
用氯化钙或硅胶作干燥剂。
2.4.2测定方法
用烘干至恒重的称样皿称取试样1g,称准至0.0002g,放入105±
2℃的电热干燥箱中,打开称样皿盖,干燥3h。
取出后盖好,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
再重复干燥1h,称量至恒重。
2.4.3结果的计算
L-赖氨酸盐酸盐干燥失重的百分含量按式(3)计算:
〔(m-m1)/m〕×
100………………………………………………(3)
m──
干燥前试样质量,g;
m1──
干燥后试样质量,g。
2.5灼烧残渣的测定
2.5.1仪器和设备
2.5.1.1高温炉:
可控制温度为550±
20℃;
2.5.1.2瓷坩埚:
30ml;
2.5.1.3干燥器:
2.5.2测定方法
在灼烧至恒重的瓷坩埚中,称取试样1g,称准至0.0002g。
在电炉上小心炭化至无黑烟,再移入高温炉于550℃灼烧3~4h,取出后稍冷再放入干燥器,冷却至室温,称量。
再重复灼烧1h,再重复灼烧1h,并称量体裁衣直至恒重。
2.5.3结果的计算
L-赖氨酸盐酸盐灼烧残渣的百分含量按式(4)计算:
〔(m2-m1)/m1〕×
100…………………………………………………(4)
试样的质量,g;
恒重空坩埚质量,g;
m2──
灰分和坩埚质量,g。
2.6铵盐的测定
2.6.1试剂和溶液
2.6.1.1氧化镁(HG3─1294—80);
2.6.1.2盐酸(CB622—77):
1+3溶液;
2.6.1.3氢氧化钠(GB629—81):
10%(m/V)溶液;
2.6.1.4碘化钾(GB1272—77);
2.6.1.5氯化汞(HG3—1068—77):
饱和水溶液;
2.6.1.6氢氧化钾(HGB3006—59);
2.6.1.7纳氏试剂:
将碘化钾10g溶于10ml水中,边搅拌边慢慢地加入氯化汞饱和水溶液,直至生成的红色沉淀不再溶解为止。
加入氢氧化钾30g并溶解之,再加入氯化汞饱和溶液1ml,加水至200ml。
静置,取上层清液,贮于棕色瓶中。
2.6.1.8铵标准溶液:
1ml含0.01mgN
。
按GB602—77之规定配制,使用时再准确稀释10倍。
2.6.2测定方法
称取试样2.5g,称准至0.01g,置于蒸馏瓶中,加水70ml,加1g氧化镁(2.6.1.1),进行蒸馏。
用5ml盐酸(2.6.1.2)作吸收液,冷凝管下端应浸于此液中,馏出液收集至40ml左右,停止蒸馏。
将馏出液准确用水衡释至50ml。
移取馏出液2ml,置于纳入氏比色管中,加2ml氢氧化钠(2.6.1.3),水20ml,再加1ml纳氏试剂(2.6.1.7),用水稀释至50ml摇匀。
移取4ml铵标准溶液(2.6.1.8)于另一支纳氏比色管中,与试样同时同样显色,试样液颜色不得深于此标准液。
2.7重金属的测定
2.7.1试剂和溶液
2.7.1.1盐酸(GB622—77):
2.7.1.2冰乙酸(GB676—78):
6%(V/V)溶液;
2.7.1.3硫化钠(HG3—905—76):
1g硫化钠溶于10ml水中,临用时新配。
2.7.1.4铅标准溶液:
1ml含0.01mgPb。
按GB602—77之规定配制,再准确稀释10倍。
2.7.2测定方法
称取1g试样,称准至0.01g,置于瓷坩埚中,在电炉上小心炭化,再于550℃下灼烧3h(或用2.5条灼烧残渣测定后的残灰),在残渣中加入4ml盐酸(2.7.1.1),于水浴上加热并蒸干。
加2ml乙酸溶液(2.7.1.2),用水稀释至50ml,加2滴硫化钠溶液(2.7.1.3),放置5min。
移取3ml铅标准溶液(2.7.1.4)与试样同时同样显色作为标准。
试样液颜色不得深于此标准液。
2.8砷的测定
2.8.1试剂和溶液
2.8.1.1盐酸(GB622—77):
1+1溶液;
2.8.1.2碘化钾(GB1272—77):
16.5%(m/V)溶液;
2.8.1.3氯化亚锡(GB638—78):
40%(m/V)盐酸溶液,一个月内有效;
2.8.1.4无砷金属锌(GB2304—80);
2.8.1.5乙酸铅脱脂棉;
2.8.1.6溴化汞试纸;
2.8.1.7砷标准溶液:
1ml含0.001mgAs。
按GB602—77之规定配制,临用时再准确稀释100倍。
2.8.2测定方法
称取试样1g,称准至0.01g,置于广口瓶中,按GB610—77《砷测定法》中“1砷斑法”之规定进行测定。
其颜色不得深于标准。
移取2ml砷标准溶液(2.8.1.7),与试样同时同样处理,作为标准。
3验收规则
3.1本品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
3.2使用单位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验收,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由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3.3本品每批重量不得超过20t。
3.4取样方法:
3.4.1按表2规定从每批产品中选取样袋数。
表2
每批总袋数
取样袋数
<5
所有袋数
5~16
4
17~400
>400
20
3.4.2用取样器自袋口中心垂直插入3/4料层取样。
每袋取样不少于100g。
3.4.3将所取样品迅速混匀,按四分法缩分至500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带磨口塞的瓶中,瓶上贴标签注明:
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及取样日期。
一瓶用于检验,另一瓶保存6个月,以供仲裁检验。
3.5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选取样品进行核验。
此核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则整批不能验收。
4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4.1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用内包装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外包装应防潮不易破损,每袋净重最高不超过25kg。
4.2包装上应有牢固标志,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厂址、批号、批准文号、贮存条件、使用方法、净重、出厂日期,并标有“饲料级”字样。
4.3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厂址、批号、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本标准编号和化验员代号。
4.4本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
4.5运输时应严防雨淋和日晒,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