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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党实现了由地下状态到合法状态的重大转变,列宁开始着手扩大党内民主。

1917年党的六大通过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章程》,该章程再次肯定民主集中制原则,并对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和会议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18年夏至1920年底,为了粉碎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和国内的反革命武装叛乱,为了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列宁领导党和政府实行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俄共(布)也在党内实行了战时共产主义高度集权体制,即“极端的集中制”。

但是,列宁此一时期的民主思想并未停顿。

他虽然强调实行高度的集中制,但仍然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尤其在战争的后期,列宁提出了一系列扩大党内民主的主张。

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作出了《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对民主集中制作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强调坚持中央全会月会制、党的代表会议的集体决策制度。

1920年9月,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在《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的决议中规定,要尽可能地经常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让普通党员旁听党的代表会议;

创办在党内进行一般批评和经常批评党的错误的报刊;

以干部推荐制替代干部任命制;

成立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等20条具体措施。

  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召开,作出了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向新经济政策转变的决定。

大会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的决议,明确要求党要执行由“战斗命令制”转为“工人民主制”等五项发扬党内民主的具体规定。

  1922年底至1923年初,列宁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写下了《给代表大会的信》、《日记摘录》、《论我国革命》、《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和《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等文章和书信,对发扬党内民主进行了新的构想。

在这些文章和书信中,列宁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党的组织制度和政治制度、加强中央领导集体民主化建设的新构想。

  总的说来,在列宁时代,党的上层即党代表大会与党中央实行了高度的民主,并能够集体对各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中央全会按时召开,党内民主生气勃勃。

从十月革命至列宁逝世的77个月中,党召开了6次全国代表大会,5次全国代表会议,45次中央全会。

在当时复杂、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能做到这些是难能可贵的。

二、列宁推进党内民主的历史经验

  列宁推进党内民主的理论和实践,贯穿于其革命生涯的始终,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年代,他都一以贯之,为我们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1.推进党内民主,必须以保障党员在政治、人格、权利、义务、纪律面前的平等为依归。

  在列宁那里,党内民主不仅仅是一种党内的民主作风和民主方法,其要义是充分保障党员的党内平等和严守纪律下的党内自由。

党内民主的实质在于全体党员在党内平等的政治参与。

没有党内平等,党员权利与自由将无从依托。

可以说,党内平等是党内民主的逻辑起点和现实依归。

普通党员、领导层、最高领袖完全平等,普通党员可以在规定的形式范围内与领袖辩论,维护自己的观点。

例如,米雅斯尼柯夫是彼尔姆省莫托维利哈区的“工人反动派”。

他于1921年5—7月写信给中央,要求给予工会、农会和工农检查院以权力。

列宁写信批评了他,他又写信反驳列宁。

8月,中央政治局责令他应在《争论专页》刊出他的文章和中央的复信。

但是,中央的这一决定遭到莫托维利哈区全体党员大会的反对。

后来,《争论专页》刊出了米雅斯尼柯夫的提纲、列宁的信、给列宁的回信、中央政治局的决定、莫托维利哈区全体党员大会支持米雅斯尼柯夫的决定。

这样,就将领袖、中央政治局与党员的争论、地方党组织反对中央政治局的决定公布于全党。

1921年,列宁主持召开的俄共(布)十大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的决议规定,对党内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在党的决议未通过以前,都要预先开展广泛的讨论和争论,充分自由地进行党内批评,让全体党员都有机会参加党的机关的公开会议。

  2.推进党内民主,必须以保障党员在纪律约束下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基础。

  平等、自由、权利、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基本范畴。

党内民主,以保障党内平等为前提,以保护党员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为基础。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列宁所说的党内自由,不是指党员在党内的行动自由和思想意志自由。

列宁的党内自由的边界是,党员在遵守纪律的前提下,在党内有进行自由讨论、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批评自由。

  党员有按照党纲选举党代表的权利和自由。

十月革命后,党代表和党的领导机构,一律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

民主的选举权利,是党员的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1921年初,关于工会问题的争论由中央波及到地方。

中央全会在1月21日决定:

必须进行完全自由的争论,任何党组织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自由。

十大之前,俄共(布)中央全会决定十大代表选举“可以按不同纲领”进行。

按照禁止派别活动的精神,这个决定显然是违规的。

因此,梁赞诺夫建议代表大会应坚决反对按不同纲领进行代表大会的选举。

按常理,这个建议是正确的。

但是,这遭到了列宁的反对,代表大会也否决了这一建议。

  党员在党内有批评党的错误的权利和自由。

党内自由的同志式的讨论与辩论是党内民主的关键,党内辩论是思想交锋的正常现象,是保障党员进行思想斗争的权利。

1920年,列宁在俄共(布)九大的讲话中提出,要“创办报刊(争论专页等)来更广泛地批评党的错误和开展党内各种批评”[1]。

1921年8月以后,莫斯科市委、各区委成立“争论俱乐部”,讨论党的建设、苏维埃建设、经济建设等问题。

这些俱乐部舆论自由、批评自由。

争论俱乐部在列宁时期一直存在着,它保障了普通党员有可以在适当的场合、在一定的刊物上批评党的错误与失误的党内自由。

  党代表有在党代表大会及各种会议上递条子提问题、质询的权利和自由。

在列宁时期的历次代表大会上,许多发言人经常收到台下递上来的表示质询或建议的条子。

在党的九大上,萨普龙诺夫质询列宁说:

“是否要使党员们成为听话的留声机?

难道您认为这是最革命的吗?

”在党的十大上,党代表基谢廖夫对列宁使用“机关枪”一词提出批评,列宁在大会上当即表示十分抱歉。

  中央领导层有与最高领袖争论并对之批评的权利和自由。

党员在党内进行自由争论,是列宁时期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表征。

列宁的战友在许多重大问题上都曾与列宁的意见不一致,并多次反对列宁。

莫洛托夫曾说,政治局的五人之中有三人每次都反对列宁,而列宁必须与之共事。

就是“不反对列宁的”的斯大林在给列宁五十岁寿辰的贺词中,还谈到列宁的错误。

  3.推进党内民主,要以健全党内制度规范为保障。

  党内民主,不仅是一种党的作风与工作方法,它更是一种制度规范。

建立在平等、自由、权利基础上的党内民主,需要一系列的制度规定来呵护。

  党内实行广泛的、定期的民主选举制度。

在1905年12月的布尔什维克党代表会议上,列宁就提出在党内必须实行广泛的选举制度,各中央机关可以被撤换。

“十月革命”后,为满足广大党员在执政后对党内民主的渴求,列宁在党内实行了工人民主制。

这一制度的最主要特征是,党的机关自上到下实行普遍的民主选举制。

在列宁看来,党员选择党的领导人的权利是其作为党内主人的最主要权利,任何人和组织无权轻视之、剥夺之。

列宁在多次党代会的文件中强调指出:

要严格执行党的各级领导人的选举制,不容许由上级硬性指定的违背党员意志的做法。

1921年,列宁主持召开的俄共(布)十大的决议明确指出:

排斥一切委任制度,俄共(布)从下到上的一切机关都实行普遍选举制度、报告制度和监督制度。

  确立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中央全会是党的最高代表会议的制度。

  在列宁的坚持下确立了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机制。

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发扬党内民主,保证党的决策的科学化。

党的代表大会是由广大党员选出的代表组成的,是实现党内民主的最重要场所,理应成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

1917年6月,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强调:

党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最后决定权。

直到列宁逝世前,俄共(布)都较好地践行了这一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党的民主制度与机制的运行。

列宁确立的这一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性制度,党内民主的其他制度如选举制、任期制、党委制、监督制、罢免制等等,无一不与代表大会制度密切相关。

列宁在逝世前夕,对党内民主又有了新的构想。

虽然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党的代表大会不可能经常召开。

这样,党的权力就过分集中于中央政治局和组织局。

为此,在中央委员会的人数扩大到50—100人的条件下,可以使中央全会发挥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作用,列宁说:

“党中央全会已有发展成为党的一种最高代表会议的趋势。

……我认为,我们应当走完这条已经走上的道路,把中央全会完全变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每两月开会一次,有中央监察委员会参加”。

[2]这样,就可以提高中央全会的地位,减少权力过分的集中,促进党内高层民主的发展。

  党的会议定期召开的制度。

在某种意义上讲,民主就是关于会议的程序和制度。

党内民主,在相当程度上需要党内的会议程序和制度来支撑。

1917年,党的六大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章程》除了再次肯定党的民主集中制外,还对民主集中制的实施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规范:

党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中央委员每年选举一次。

如前所述,列宁在领导苏维埃政权期间,严格按照党章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7年内共展开6次,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党中央全会,7年内召开了45次。

即使在国内战争、帝国主义武装干涉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把重大问题每年提交党代表大会讨论,在党内展开广泛的争论。

  党内权力的分解和制约制度。

推行党内民主制度,党内权力就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中。

只有实行党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相对分离和制约,才能保证党内权力健康有序地运行。

从十月革命到列宁逝世的时期内,列宁对党的权力进行了适当的分解,被分解的权力之间相互制约。

党的许多重大决策一般由中央政治局作出。

1919年1—2月间,俄共(布)中央委员会决定成立由五名中央委员组成的政治局,由五名中央委员组成的组织局,由七人组成的书记处,规定三个机构平等。

1919年12月,俄共(布)八大第一次把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的名字和职能写进党章:

“中央委员会政治局——负责政治工作,组织局和以书记为首的书记处——负责组织工作。

”[3]列宁在逝世前夕,设想通过改组工农检查院,使其与中央监察委员会结合起来,共同监督党的中央机关和领袖。

他还建议提高统一起来的工农检查院与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强调中央监察委员会应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委员享有中央委员的同等权利,并有权参加政治局的一切会议,审议政治局的任何决定和文件。

  集体领导制度。

在列宁时期,俄共(布)较好地坚持了集体领导制度。

党的重大决定在作出之前,一般要在党内先进行广泛的讨论。

若党内在重大问题上存有重大分歧,则要就分歧问题进行公开表决。

更为重要的是,党的重大决定从来不是由一个人或几个领导人单独作出的。

一切重大决定一般是由党代表大会、中央全会、中央政治局在充分讨论的情况下作出的。

作为领袖的列宁,他的意见时常处于少数派地位。

  4.党内民主,要以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为载体,即通过党的民主作风、民主程序和处理问题的民主方法来显现。

  党内民主一方面体现在制度规范层面,另一方面又体现在政治生活层面上。

从根本上说,党内民主的所有诉求、所有制度性规范、所有程序设计,最终都要通过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来显现。

这主要体现在党内的民主作风和处理问题的民主方法上。

  党的领导人大多作风民主。

无论是列宁,还是政治局其他成员,都具有优良的民主素质和民主作风,党内民主风气浓厚。

列宁从不以领袖自居,党内也不存在一个不容其他人对其思想或意见表示怀疑或反对的绝对权威。

党内对犯过错误的党员从不采用敌对的处理方法。

  重大分歧问题由全党公开讨论表决。

全党若在重大问题上出现重大的意见分歧时,俄共(布)中央尽量把真实情况直接告诉全体党员和人民。

如签订布列斯特和约,列宁的提案在中央全会上曾两度被否决。

列宁本想在工人集中的两个首都就此事进行公民表决,但因时间紧迫,改为由中央下发意见征询书。

42个省作了答复,赞成和平者167票,赞成战争者128票。

[4]

  党内政治生活遵循保护少数的原则。

保护少数与服从多数并不矛盾。

通过少数服从多数产生决策,表现党内权利。

通过保护少数,维护所有党员的权利,为纠正错误创造条件。

列宁说,少数服从多数,但“必须保障任何少数和任何忠实反动派的权利”。

[5]1905年,党的三大在党章中就明文规定要保障任何少数派的权利。

1921年,俄共(布)十大的决议进一步规定:

允许党内少数派在专门的文集和代表大会出版的《争论专页》上发表自己的见解。

为了真正地保护少数,列宁时期在全国及地方的党代表大会上,少数派和反动派可以作与主报告观点不同的副报告,以表达不同的意见、不同的主张,通过广泛的讨论、辩论、表决,作出大多数人赞同的决定。

  党的领导工作会议向全体党员公开、开放。

公开是民主的特质之一。

没有彻底的公开,就没有完全的民主。

哪里没有公开与透明,哪里就没有民主与自由。

在列宁的时代,完全公开党的领导工作会议,条件不允许。

而列宁认为,党的公开性的大方向是不能改变的,必须尽可能地坚持。

1920年,党的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明确指出,允许普通党员旁听党的代表会议。

1921年,党的十大作出的《关于党的建设》的决定重申:

“党的领导机关的公开会议”要成为一种制度。

列宁多次强调指出,党的各级领导者应仔细研究和选择会议议程,以便使出席会议的普通党员能够获得最大的益处。

列宁的这种向普通党员公开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邀请普通党员来旁听或参与的做法,充分保障了党员是党的权力的主体的地位。

  党的上级组织不得随意解散下级组织,下级党组织可以通过对中央的信任和不信任案。

俄共(布)七大通过了签订布列斯特和约的议案。

但整个莫斯科党组织却因此通过了不信任中央之决议案并主张一有机会就改选中央。

列宁认为,布列斯特和约要割让俄国大片领土,情况特殊,所以“这都是党员极正当的权利,是完全可以理解的”[6]。

这表明,如果下级党组织确认中央决议违背国家利益,它就可以通过对中央的不信任案。

  5.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国家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努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发展党内民主,除了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发展党内民主生活外,其最终归宿是要促进人民民主的发展,关键是党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

如果党内民主只是局限在党内,那么,其生机和活力很快就会枯竭。

如果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没有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那么,党内民主的价值将大打折扣。

在列宁的时代,布尔什维克党基本上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的。

具体说,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苏维埃。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布尔什维克党建立了苏维埃政权,但紧接着,布尔什维克党和苏俄人民面临帝国主义武装干涉和国内经济的严重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不能完全担负起领导责任,在许多方面还要依靠布尔什维克党的威望和对人民的号召力,这样,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领导一切、直接发号施令的现象就不可避免。

在这样的情况下,列宁更多地强调了集中统一的领导,强调了党的绝对领导权。

但是,列宁对党在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的地位即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如何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等问题进行了十分深入的思考:

第一,在社会主义的俄国,苏维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苏维埃拥有的国家最高权力神圣不可侵犯。

1918年列宁在《关于苏维埃政权的民主制和社会主义性质》的文稿中强调指明了苏维埃应该拥有的权力和职能,如立法权、监督权和执法职能。

他写道:

“苏维埃不仅把立法权和对执行法律的监督权集中在自己的手里,而且通过苏维埃全体委员把直接执行法律的职能集中在自己的手里,以便逐步过渡到由全体劳动居民人人来履行立法和管理国家的职能。

”[7]由此,党对国家的领导和管理,党的意志变成国家的意志,必须通过苏维埃。

第二,执政党的领导必须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来实现。

党是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的领导力量,但是必须通过国家机关,党不能直接行使这种职能。

列宁说,可以说党是把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吸收到自己队伍中来的,而这个先锋队就实现着无产阶级专政。

而要实现这些职能,就必须通过一系列的也是新式的特别机关,即通过苏维埃机关。

第三,党的领导是总的领导,不是对细节的干涉,列宁始终强调党必须绝对掌握领导权,它是政权体系中的核心。

列宁通过总结执政党领导的经验,提出必须划分党与其他组织的职能,特别要划分与苏维埃政权之间的职权。

他说,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责;

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

总之,列宁坚持认为党是国家政权的领导者,但不能代替国家政权。

  列宁在短暂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生涯中,为我们留下了关于推进党内民主的宝贵历史经验,这是列宁党建思想和民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列宁时期的党内民主也并非完美无缺,但它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党内民主的十分珍贵、极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重温列宁关于发展党内民主的论述,汲取其有益的历史经验,无疑会推进我们的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思想的纵深发展。

  注释:

  [1]《列宁全集》第2版第39卷第288页。

  [2]《列宁选集》第3版第4卷第779—780页。

  [3]《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217页。

  [4]克鲁普斯卡娅《列宁回忆录》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96页。

  [5]《列宁全集》第2版第12卷第362页。

  [6]《列宁选集》第3版第3卷第420页。

  [7]《列宁全集》第2版第34卷第448页。

  [作者单位]中共湖北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

文义]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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