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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5 

 

来源:

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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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虎,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1955年生,汉族,山西省襄汾人,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2008年至今,任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历任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10]6月29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办发电[2010]90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针对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暴露出来的新问题,从8个方面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本《规定》速度快、措施严、操作性强,在全国属于第一家。

《规定》的出台,必将大力加强和规范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使之迅速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轨道,促进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根本性好转转变。

近日,记者采访了省安监局局长张根虎,请他对《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逐一进行深入解读。

[提要]要严格尾矿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复工复产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违反上述规定擅自组织生产。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尾矿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复工复产验收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严厉打击尾矿库非法违法生产的规定。

省委、省政府对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去年组织了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今年安排部署了深化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通过整治,全省已关闭尾矿库1207座(列入2009年关闭治理计划的1054座,各地自行闭库153座),使全省尾矿库总数由1735座减少到528座,尾矿库安全问题有所缓解,安全状况得到了好转。

与此同时,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山西省尾矿库数量多、技术力量差、管理水平低、安全基础薄弱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仍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今年2月28日,运城市闻喜县发生了尾矿库重大险情,原因就是企业非法违法生产。

因此,严厉打击尾矿库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迫在眉睫,十分必要。

本条所指非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尾矿库;

非法生产是指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擅自生产运行;

违法生产是指取得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在生产运行中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超库容生产是指尾矿库实际库容已超过设计库容继续生产运行的;

超坝高生产是指尾矿库实际坝高已超过设计坝高继续生产运行的;

超强度生产是指选矿企业在单位时间内向尾矿库实际排放尾矿量超过设计要求的。

非法建设、非法违法生产、超库容、超坝高、超强度生产作业都会导致严重后果,必须严厉打击,严格禁止。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尾矿库闭库、配套选矿厂关闭的规定。

山西省规定(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8〕102号文件)以下六类选矿厂尾矿库一律关闭取缔:

一是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运行的;

二是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有关批准程序,擅自建设的;

三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拒不执行的;

四是发生溃坝将直接威胁居民和重要工业设施安全,而居民区和重要工业设施无法搬迁的;

五是停用库和废弃库;

六是达到设计坝高或达到设计库容的。

实施闭库的尾矿库,要按照以下六条进行:

一是国土部门撤消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安监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有关技术资料、地质资料由原企业或出资人,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妥善保管,并报同级安监部门备案;

三是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企业负责,对解散和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已关闭和废弃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

四是确定为关闭取缔实施闭库的尾矿库,要按规定进行闭库安全评价、闭库设计及审查、闭库施工及竣工验收,填报“关闭尾矿库报告单”,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单位,实施库区土地管理;

五是尾矿库闭库后,库区恢复植被;

六是作出关闭决定后5日内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关闭尾矿库公告。

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与闭库尾矿库相配套的选矿厂应同时关闭,关闭要求一是断水断电,二是撤除设备,三是拆除厂房。

该项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严禁已闭尾矿库和列入关闭计划的尾矿库及配套选矿厂以任何方式生产作业,严禁任何单位向其提供生产条件,包括供水、供电、供矿。

已闭尾矿库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再利用。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新建尾矿库的规定。

提高尾矿库建设准入门槛是保证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

要求新建尾矿库必须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必须有合法的配套矿山,服务年限必须在5年以上,配套选矿厂年处理原矿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严禁建设尾矿库。

合法配套矿山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选矿企业拥有自主产权的矿山;

二是选矿企业与其他合法的矿山企业之间签订的长期稳定的供矿合同或协议。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新建尾矿库选址的规定。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发生的尾矿库事故教训,严禁在居民区和重要设施上游3公里内建设尾矿库,严禁在同一条沟壑20公里内建设两座及两座以上尾矿库。

这两项规定的目的是严防尾矿库发生意外,殃及下游居民区、工矿企业、交通干线及其它重要设施。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尾矿库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这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的基本前提,必须严格遵守,严格执行。

尾矿库建设项目单位是尾矿库建设的责任主体。

尾矿库勘察、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相关工作。

过去有一些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揽尾矿库工程,出现了许多问题,导致了严重后果,教训十分深刻。

这方面,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有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和从事尾矿库勘察、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都要严格遵照执行,对其技术服务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尾矿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指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投入生产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试运行(试运行时间3-6个月),试运行正常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出具验收评价报告,并报安监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是指拥有尾矿库的选矿企业,向安监部门申请办理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尾矿库复工验收是指尾矿库建设项目因故停止施工,要求恢复施工前必须经安监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复工;

尾矿库复产验收是指尾矿库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季节性停产要求恢复生产前,必须经安监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运行。

七、要强化尾矿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坝体稳定、防洪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严禁坝体稳定性不达标、防洪设施不可靠、汛期泄洪能力未复核的尾矿库生产作业。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尾矿库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管理的规定。

要实现尾矿库安全生产运行,必须搞好安全综合治理,抓住关键环节。

企业必须严格遵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规程进行生产作业,放矿和筑坝作业要规范,防排洪系统要可靠,监测监控要有效,安全管理要到位。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尾矿坝堆积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2/3高度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坝体稳定性专项评价,汛期前要对泄洪能力进行复核。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坝体稳定性不达标、防洪设施不可靠、汛期泄洪能力未复核的尾矿库,严禁生产作业。

八、要强化尾矿库现场安全管理,配备“三大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并落实其安全管理责任,健全规章制度,“三大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尾矿库现场安全管理和人员配备的规定。

针对一些选矿企业尾矿库现场管理工作薄弱,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要求选矿企业必须配齐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并经安监部门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从事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要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并严格落实上述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尾矿库管理到位,作业规范,实现安全生产。

【张根虎简介】

张根虎,1955年生,汉族,山西省襄汾人,高级经济师。

中共党员。

曾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张根虎张根虎党代表情况: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民主党派或社会团体情况:

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副会长,中国书法家协会会会员。

工作经历:

1976年9月~1991年在太原烟草厂、轻工业局、省人大、省政府工作,分别任车间代班长,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省人大副处长,省政府处长。

  

1992年11月~1995年I月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1995年2月~1998年8月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党组成员兼大同市、雁北行署合并后的煤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1999年9月~2003年6月山西省煤炭运稍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03年6月~2007年7月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7年7月~2008年4月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8年5月任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获奖经历:

1995年获山西省.大同市特级劳模。

1998年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2002年获山西省营销状元。

2003年获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

2004年获山西省功勋企业家、全国煤炭工业优秀企业家。

2006年获山西省劳动模。

2007年为山西省委联系企业经营管理高级专家。

《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督,实现尾矿库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生产运行、闭库、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或者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

第四条[安全生产原则]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企业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应当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程和标准。

第八条[中介机构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评价单位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第九条[鼓励条款]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尾矿库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尾矿压滤干排等先进技术和工艺。

第十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职工的安全技能。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对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

第十二条[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尾矿库选址的监督管理,尾矿库的选址除应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尾矿库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矿产开采和城乡建设规划;

(二)禁止在大型水源地、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生长栖息地、重要湿地、重要设施和居民区上游3公里内建设山谷型或者傍山型尾矿库,超出上述规定的安全距离由设计单位确定。

禁止在同一沟谷20公里内重复建设尾矿库,超出上述规定的安全距离由设计单位确定。

(三)尾矿库选址应当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的区域。

第十三条[土地审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尾矿库。

第十四条[核准备案]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尾矿库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除按有关规定提供核准、备案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建立尾矿库的企业必须拥有自主产权的矿山;

(二)尾矿库库容应当满足配套矿山开采选别后尾矿堆存需要,尾矿库服务年限不应少于5年。

(三)尾矿库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编制初步设计。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30米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审查]尾矿库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有关专篇进行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安全设施设计。

其中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三)用地审批手续;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尾矿库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由有资质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查批准。

未经批准,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

第十八条[施工建设]尾矿库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施工图组织施工建设,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隐蔽性工程实行分阶段验收,并将验收资料存档。

第十九条[安全验收评价]尾矿库建设项目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30米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尾矿库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对尾矿库建设项目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尾矿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和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竣工报告和竣工图;

(四)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监理报告;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法定代表人、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尾矿库生产运行

第二十一条[安全许可]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其尾矿库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第二十二条[事项变更]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六)设计排尾能力等。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及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三年对尾矿库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整治,限期消除险情;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按照正常库标准限期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坝体勘察]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最终设计坝高1/2?

—2/3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对坝体进行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第二十五条[应急抢险]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四)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四章尾矿库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

第二十六条[闭库申请]达到设计坝高、设计库容或者者停止使用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实施闭库。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闭库程序]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闭库: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闭库安全现状评价,并报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闭库设计,并报闭库安全现状评价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担闭库施工和施工监理;

(四)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并实施土地复垦。

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坝高低于10米,并已干涸的尾矿库,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简易闭库处理措施,摊平复垦。

第二十八条[闭库验收]闭库工程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设施及安全防范措施验收;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验收;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安全设施及防范措施验收。

第二十九条[强制闭库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闭库:

(一)废弃或者停用的尾矿库。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相关证照,擅自投入运营的;

废弃或者停用的无主尾矿库,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闭库。

第三十条[闭库管理主体]尾矿库闭库和闭库后的管理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无出资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闭库后的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更的,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回采再利用]尾矿库闭库后回采再利用时,应当经原闭库验收单位同意,按照尾矿库建设的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工程设计和安全评价。

尾矿库再利用完成后,应当按照尾矿库闭库的规定,重新实施闭库。

第三十二条[闭库准备金]尾矿库闭库实施准备金制度。

闭库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从尾矿库投入使用开始提留,专户储存,专款使用。

提留额度按照尾矿库使用年限和闭库费用合理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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