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东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文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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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发展的原则

推动地区复兴的历史街区:

功能提升原则——对本地区的功能定位需要满足经济振兴的需求,从而实现地区的功能提升。

迈向持续发展的历史街区:

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本地区的功能定位在营造现代生活系统的同时,应当充分延续地方性的历史文化传统。

追求社会和谐发展的历史街区:

社会和谐发展原则——对传统功能进行合理置换,使传统功能的延续与新功能的发展相协同。

1.4规划目标

为今后东关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控制管理的法律依据和工作框架;

为规划区确定未来可以整合进扬州市发展进程中的合理目标;

为规划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功能与内容。

1.5工作重点

保护东关历史文化街区的明清及近代传统建筑风貌;

保护并延续街区所留存的街巷空间格局、历史文化信息和生活气息;

在保护的前提下有序更新,改善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发挥街区特色与优势,实施传统商业、城市旅游和文化经营的重新定位,充分展现街区所包涵的遗址文化、名人文化、园林文化、书香文化、商业文化、女性文化、近代工业文化的浓郁的地方传统文化氛围,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

 

1.6规划期限

近期:

2009年至2015年。

中期:

2016年至2020年。

远期:

2021年至2030年。

1.7成果构成

本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附件三部分。

经批准的文本和图纸共同构成法定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规划变更

(1)扬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保护的需要,对本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报扬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编制保护规划:

涉及影响历史文化街区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调整的;

改变原规划确定的原则、整体风貌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的。

(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

(4)本规划的解释权归扬州市规划局。

第二章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

2.1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2.1.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划定

根据GB50357-200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以及《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对原扬州老城区控规大纲中划定的东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予以调整:

将原范围以东反应街区特色与价值且风貌统一的建筑群、文保单位划入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

重新划定的历史街区保护范围面积为32.47公顷。

2.1.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求

(1)维持历史文化街区原有空间格局,不得随意更改。

(2)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各个要素,包括文保单位、推荐历史建筑、传统民居聚落、门楼、古树、古井、传统地面等以及地方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

(3)整体保护街巷格局、尺度、历史名称及街巷界面。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造时,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系统,可拓宽“瓶颈”,但不得随意改变走向;

路面、街道小品(如果皮箱、公厕、标牌、广告、招牌、路灯等)应有地方传统特色。

(4)建筑应加强维修,清除违章搭建和不相协调的建筑,禁止大拆大建。

色彩取黑、白、灰、棕以及清水砖墙的自然色等扬州传统的民居色彩。

建筑形式、建筑装饰、门、窗、墙体、屋顶以及其他细部应按照扬州传统民居特色细部做法执行。

(5)原则上要求维持街区原有功能,结合老城区特点,强化居住,适当增加文化娱乐功能。

现有妨碍街区风貌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6)严格控制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改、扩建项目,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经规划行政部门严格审查并公示。

2.2重要保护对象的保护与利用

2.2.1空间格局与街巷肌理

(1)保护历史形成的东关街、东门、运河码头的空间格局、尺度与传统风貌,控制沿街建筑高度,对沿街风貌障碍建筑和东门遗址环境进行整治,强化“河-城-街”的历史格局。

(2)对街区内的历史街巷,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肌理和尺度,保护和恢复传统街巷的历史名称。

2.2.2文物保护单位

(1)规划范围内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控制单位16处(详见附表一,第四批文保单位应按规定划定并报批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令案处理)。

(2)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如下:

保护范围保护要求

该范围内的建筑及环境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

只能进行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维护和修缮性建设活动;

其建设必须严格按审批手续进行,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真实的历史信息;

现有严重影响文物原有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坚决拆除;

并保证满足消防要求。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

建设控制地带中影响文物原有风貌或对文物的安全构成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予以拆除,保证满足文物的消防、环保等要求。

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当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出现重叠时,应服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建设控制要求。

文物古迹的迁建与重建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

2.2.3推荐历史建筑

(1)经过对规划区历史遗存详细勘查和审核后,本规划将规划范围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外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能够反映某个历史时期(包括建国后)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定为推荐历史建筑。

(2)保护推荐历史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建筑高度、典型装饰风格与建造材料以及其他体现本地区历史文化特征的建筑元素。

(3)推荐历史建筑不应成片拆除,应参考历史建筑的整治方式,根据其历史文化价值和完好程度进行针维修、改善(详见建筑保护与整治方式图)。

(4)推荐历史建筑应进一步对其进行详细核查,确实符合历史建筑条件的由扬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2.2.4其他物质文化遗存

(1)本规划的其他保护对象还包括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历史形成的构筑物和地面铺装等环境要素以及历史、文化、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等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存。

(2)挂牌保护古井、古树;

古建筑门楼、墙面、界石等实行就地保护,说明和展示其历史文化价值。

对零星的古建筑家具、石雕、木雕构件等可采取馆藏或集中保护展示的方式。

2.2.5非物质文化遗存

(1)非物质文化遗存包括:

(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b)表演艺术;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2)对享有这些遗存的特殊习俗做法予以尊重,努力确保和支持创造、保养和传承这些遗存的社会群体以及物质性的承载环境,保证这些遗存不仅作为历史资料得到静态的保存,还要使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应用和发展。

(3)通过对东关历史文化街区非物质文化传承现状及特色性与可发展性评价,确定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存保护规划项目(详见附表二)。

2.3建筑遗产的保护

2.3.1分级保护与适度整治更新原则

建筑的保护与整治模式是本着保护东关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和传统空间格局的要求,充分考虑现状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按建筑的等级分类及其质量、风貌等的综合调查评估,对街区内的建(构)筑物提出分级保护和整治的方式措施。

2.3.2保护与整治模式

修缮:

针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

具体办法参见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办法。

维修:

针对推荐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活动,内部尽可能保持历史布局,不改动或少改动。

改善:

针对推荐历史建筑所进行的调整、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活动,应注意不改变其外观特征,可以根据推荐历史建筑的建筑质量、设施情况,对其加以调整改造,以提高使用质量,适应新的功能。

保留:

针对一般建筑物,当其与历史风貌无冲突,质量较好时,应采用保留的方式。

该类建筑的外观和历史环境尚属协调,对其采取的措施是维持现状或局部略加整饬。

整修:

针对一般建筑物中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进行的改建活动。

如果仅通过改变立面外观的方式就能与历史环境取得和谐的话,采用整修的方式。

改造:

针对一般建筑物中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如果必须通过改变建筑造型才能取得与历史风貌和谐的话,应采用改造的方式。

拆除:

分为暂留和拆除两类。

其中:

暂留是针对一般建筑物中与历史风貌冲突较大或质量较差的,但由于经济社会原因而暂时无法更新拆除的,可暂时保留。

拆除是针对风貌极差、质量极差的一般建筑,或该建筑原址曾经有重要的古迹遗址,则根据规划需要将其拆除,进行新的建设活动或对古遗迹进行复建,或开辟为绿化及开敞空间。

建筑保护与整治模式分为三个等级(详见附表三):

(1)第一等级:

针对文保单位,采用修缮的保护与整治模式,具体办法参见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办法。

(2)第二等级:

针对推荐历史建筑,参考历史建筑,采用维修、改善的整治方式,不宜采用其他方式。

(3)第三等级:

针对一般建(构)筑物采用保留、整修、改造、拆除(含暂留和拆除两类)的整治方式。

对于拆除后的地块,一般需加以设计重建。

第三章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3.1土地利用规划

3.1.1功能发展定位

本规划区是集观光、购物、休闲、娱乐、居住为一体,体现扬州古城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和文化氛围,兼收扬州市的传统商业精粹,居民生活便利,基础设施完善,文化以及经济发展的旅游商住混合功能的历史街区。

3.1.2用地调整原则

(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鼓励传统商业,争取传统名店老字号入驻;

鼓励发展经营传统工艺和文化产品的商铺、茶肆和产商结合的手工作坊。

(2)规划范围内拆除的建筑一般需要重建以维持历史风貌完整性,引入的新功能宜为文化、展览、餐饮休闲、居住、小型旅游商业等。

(3)规划范围内不允许建设工业、仓储、大型商业与金融办公等可能造成污染、体量过大、人流密集的设施。

现有的妨碍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迁出。

3.1.3用地调整规划

(1)居住用地

居住是规划区的主要功能,通过建筑与环境整治,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和提升原有居住用地类别。

居住商业混合用地集中在东关街沿线以及国庆路沿线,商业类型为以名店老字号为主的传统商业。

扬州大学搬迁后,其用地可以调整为居住用地或作为其他更新发展用地为街区保护提供后备拓展空间,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即有政府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其开发容量与环境风貌。

(2)公共设施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结合街区内的历史遗存设置,集中于东圈门十六号、汪氏小苑、街南书屋、谢馥春、三和四美、准提寺、艺蕾小学等处。

艺蕾小学搬迁后,该处规划为体现扬州传统地方特色的文化类项目。

在李长乐故居、逸圃、个园以东、谢馥春、三和四美、东荣园等处引入新的小型旅游商业、旅游住宿功能。

保留沿规划区外围城市道路的行政办公、商业、医疗卫生用地。

(3)文物古迹用地

规划范围内有16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控制单位。

规划将现状各种使用功能的文物古迹统一规划,功能以历史展示、文化交流场所为主。

在进一步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规划设计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对应的文物保护要求,项目的审批应该符合相应的审批程序。

(4)工业用地

将规划区原有的工业用地迁出。

三和四美与谢馥春原厂址只保留部分作坊式生产展示功能。

(5)绿化用地

增加公共绿地与广场开放空间:

三和四美厂址以北,增设活动广场;

整治东门遗址的环境,复原街南书屋以增加公共绿地。

(6)道路交通用地

保持原有街巷的格局、走向,局部拓宽、新辟,形成内部机动车道路。

沿规划区外围城市道路以及内部机动车道增加停车场用地。

(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保留现状文昌路以北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3.1.4用地兼容与功能引导

(1)土地使用兼容性指的是某些地块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可以变换使用性质或同时容纳多重用地功能。

(2)在本规划中,为了体现土地使用的兼容性,只将用地性质控制到城市用地分类中的中类。

(3)在不影响历史文化风貌和符合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规划允许特定区域内土地使用的兼容和复合(详见附表五)。

3.2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3.2.1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

(1)城市级的医疗、教育、大型商业零售等类型的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于本地居民,解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

而文物古迹、文博纪念、特色商业、住宿、旅游咨询等设施主要服务于旅游者。

(2)城市级公共设施一部分沿规划区外围四条城市道路分布,另一部分沿东关街分布,包括文物古迹、文化、医疗、办公、教育、大型零售商业和文博纪念、特色商业、旅游咨询等公共服务设施。

3.2.2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1)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为本地区居民服务。

(2)规划在三和四美厂址以北增设一社区活动中心,配置社区基础教育、室内外活动、社区商业网点。

(3)结合街南书屋的复建,为社区居民配置一个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场所。

(4)国庆路沿线的商业以服务于本地区居民的生活型商业为主。

东关街沿线现状的商业服务设施,以服务于旅游者的旅游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旅游住宿、时尚消费为主,同时穿插服务于本地居民的商品零售和各类餐饮。

(5)在规划区内增加两处幼托中心,分别位于三和四美以北的社区中心和三祝庵附近。

(6)考虑规划区周边现有公共设施,规划区内不再配置菜场、小学、医疗设施。

3.3人口容量规划与人口疏解

3.3.1规划区内现有常住人口20354人,居住用地面积约39公顷,居住人口密度为522人/公顷,居住人口密度偏大。

规划确定本地区人口发展的策略以人口疏解为主。

3.3.2规划居住用地36.82公顷,按人均居住建筑面积25平方米(处于经济型和标准型之间),将规划区人口容量控制在12200人,3486户,约占现有人口的60%,需迁出居民约8154人,2330户。

规划居住人口密度调整为331人/公顷。

3.4公共活动空间规划

3.4.1公共活动空间布局

保留规划区内的主要巷弄和公共活动空间并适当增加公共活动空间,形成“两轴、五核、六节点”的公共活动空间系统。

(1)“两轴”:

保护并强化东关街的传统商业空间氛围;

自花局里主街延续至东圈门十六号主街一线,南段突出名人文化(东圈门十六号、李长乐故居)与书香文化(街南书屋)的空间氛围,北段突出特色商业空间(花局里)氛围。

(2)“五核”:

包括三和四美厂址以北的社区活动广场;

东门遗址广场;

街南书屋小游园;

个园与琼花观两个公园。

(3)“六节点”:

包括三和四美传统酱品展示园与美食广场;

谢馥春厂区突出馥春品牌和女性文化,形成的美容、休闲公共活动空间;

艺蕾小学、东圈门十六号、李长乐故居经空间环境整治,形成的小型公共活动空间。

(4)强化近人尺度的庭院空间,提高居民的生态意识,提倡居民对各自的庭院进行绿化布置,为街区内部的老屋旧街增添生机。

3.4.2公共活动空间整治

(1)分别确定保留、整治的公共活动空间,根据所需适当增加公共活动空间,与现有的公共活动空间系统建构有机的联系(详见公共空间整治模式图)。

(2)保留的公共空间:

指现状功能、尺度均较为适宜,在街区原空间结构中位置重要、具有特色、并对表现历史风貌起重要作用的公共空间。

这些公共空间应严格控制,予以保护。

对此类公共空间,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形式、周边界面的景观特性,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的环境设施。

在更新改造时,应以保持并强化其原有特征为原则。

(3)需要整治的公共空间:

指那些在街区空间系统中地位重要,本应作为表现地区特色和风貌的公共空间,但现状功能、尺度、环境有待改善的公共空间。

规划针对目前规划范围内公共活动空间缺乏地段,对原有用地性质进行调整而形成的公共空间。

对需要整治的开放空间,允许对原有不相适宜的功能进行调整,对周边建筑根据其对景观风貌影响的程度采取改建外观、减层、拆除或新建等措施。

(4)新增公共空间:

在规划重要节点处,拆除现有与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增加活动场地;

以及根据规划区内交通需要,局部地段新辟的机动车道,以保障街区内的步行环境。

3.5绿化景观规划

3.5.1绿地系统规划与绿地率

(1)除临时绿地和规划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外,保留所有现有的公共绿地。

(2)保留所有现有的道路行道树。

(3)保留所有现有的单位附属绿地和住宅地块内的绿地。

(4)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对保护古树名木的宣传工作,增强市民对保护古树名木重要意义的认识;

另一方面对古树名木加以挂牌保护,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

(5)注意通过增加垂直绿化,来改善规划区的绿化环境,同时注意树种搭配,多种植传统树种和花木,营造与历史街区相宜的绿化环境氛围。

(6)进一步完善绿化系统,加强公共绿地、街坊绿地、宅间绿地等多层次绿化建设,不鼓励修建大广场、大绿地、大草坪。

(7)各地块内的绿地率经规划后不得低于现状绿地率。

3.5.2景观系统规划

规划区内景观系统主要由景观轴线、景观环线和景观节点构成:

(1)“景观轴”有两条,沿东关街形成商业景观轴,自个园至东圈门十六号形成人文景观轴。

(2)“景观环”由风貌良好的街巷组成,观巷——地官第——东圈门——东圈门十六号主街——万家巷——花局里主街——准提寺以南街巷——前安家巷。

(3)“节点”分为重要景观节点、次要景观节点两级。

重要景观节点包括个园、街南书屋、东门遗址和东圈门十六号四处。

次要景观节点指其他较为重要的视觉焦点与亮点。

(4)对商业景观轴的设计应尊重历史原貌,在局部重要节点空间的区域适当增加绿化,小品设施。

人文景观轴在强化东关历史文化街区最精华的人文特色的同时,应适当对周边建筑界面加以整治与改造,同时增加一些设施以增强该轴线的可识别性,但是禁止采用与风貌不协调的设施。

3.6高度控制规划

3.6.1高度控制规定

(1)一类高度区

定义:

建筑的檐口高度控制在3.8米以内为主,绝对控制在7.0米以内(建筑用地不得超过20%)。

按历史原貌进行的恢复性建设不受此限。

控制对象:

东关历史文化街区。

(2)二类高度区

建筑的檐口高度控制在7.0米以内为主,绝对控制在10.0米(建筑用地不得超过20%)。

东关历史文化街区周边景观过渡地段。

(3)三类高度区

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10.0米以内。

东关历史文化街区周边景观过渡地段之外的非城市干道沿街地段。

注:

可改造用地内居住建筑高度,不得超出三类,但在控制阶段须根据现状建筑高度及与周边风貌协调的原则作具体控制,分别确定为一类、二类、三类。

(4)四类高度区

建筑檐口高度以12米为主,控制在16米以内。

城市次干道(国庆路、盐阜西路和泰州路)两侧的沿街地段。

(5)五类高度区

建筑檐口高度以16米以内为主,原则控制在20.0米以内,个别地段绝对控制在24.0米以内。

城市主干道(文昌中路)两侧的沿街地段。

(说明:

建筑高度:

指檐口至室外地坪的高度。

3.6.2高度控制要求

(1)建筑屋面平均坡度宜按1:

1.8-2.5控制,檐口高度至屋脊高度不宜超过2.8米。

(2)保护及维修、改善的建筑物高度一般维持现状高度,保留建筑在周边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建筑高度,但不应超出所在建筑高度分区规定要求,同时应满足民房建设的相关规定;

整修、改造建筑基本维持现状高度,在条件许可时,可对视觉冲突较大的建筑局部进行降层处理。

(3)可改造用地根据其所处位置和具体用地情况确定合理的建筑高度。

新建建筑的高度应与其内部和周边的推荐历史建筑相协调。

(4)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边建设控制地带的高度分区,根据其保护等级和建筑特征,可划定为一类或二类。

本街坊准提寺的建设控制地带为二类建筑高度分区。

(5)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6) 标志性的亭、台、楼、阁的建筑高度可不受所在地段高度分区限制。

3.6.3景观视廊控制

(1)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建高度制高点,以体现街区的肌理特征。

(2)严格控制东关历史文化街区主要步行街东关街、花局里商业主街——东圈门十六号主街两条景观视廊两侧建筑的高度,保证传统风貌的完整性

(3)对两条景观视廊除入口节点景观空间外,还应适当设置空间节点,以丰富步行街景观视廊的空间效果。

第四章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4.1道路交通规划

4.1.1规划区交通政策

(1)规划区内限制外部交通穿越。

外部交通流通过规划区周边干道及制定相关交通管理措施进行渠化,将其分流到其它干道上。

(2)以人为本,以集聚和疏散客流为目的,为游客创造宜人的游览环境。

(3)合理配置道路资源,优先考虑行人和公交,合理引导社会车辆。

未来允许居民拥有私家车,但不鼓励。

(4)采用多种方式解决出行和车辆停放矛盾,合理配置停车场设施,完善公交站点等设施,实现动态交通组织与静态交通设施相结合。

(5)道路规划应不破坏规划区的整体风貌,在实现方便人车出行,提高街坊中市政设施的现代程度的目标下,尽量维持原有道路格局、街巷尺度和道路路面铺砌方式。

(6)结合交通行为特征,进行不同的交通组织。

4.1.2交通组织方式

(1)游客交通组织

游客的交通组织尽可能将各个景点串联成环形旅游线,使游客不走回头路,形成一个安全、便捷、畅通的旅游网络。

在规划区外围的城市主次干道上增设公交站点和社会停车场,实现游客内外交通的转换。

街区内部统一为步行+电瓶车观光的旅游交通方式。

(2)居民交通组织

规划本地区居民未来的交通方式是在街区范围内采用步行,远距离出行采用公交。

随着地区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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