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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丁类。

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3.0.4本标准仅列出主要行业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示例;

使用功能、规模与示例类似或相近的建筑,可按该示例划分其抗震设防类别。

本标准未列出的建筑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4防灾救灾建筑

4.0.1本章适用于城市和工矿企业与防灾和救灾有关的建筑。

4.0.2防灾救灾建筑应根据其社会影响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4.0.3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3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4.0.4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4.0.5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县及县级市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工矿企业的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4.0.6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不属于1款的县、县级市及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4.0.7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5基础设施建筑

5.1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5.1.1本节适用于城镇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

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可分别比照城市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5.1.2城镇和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其配套的供电建筑,应与主要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5.1.3给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4排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5燃气建筑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1.6热力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镇的主要热力厂主厂房、调度楼、中继泵站及相应的主要设施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2电力建筑

5.2.1本节适用于电力生产建筑和城镇供电设施。

5.2.2电力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2.3电力调度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5.2.4火力发电厂(含核电厂的常规岛)、变电所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的重要电力设施的主厂房、电气综合楼、网控楼、调度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烟囱、烟道、碎煤机室、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燃油和燃气机组电厂的燃料供应设施。

2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和220kV及以下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

330kV及以上的换流站工程中的主控通信楼、阀厅和就地继电器室。

3供应20万人口以上规模的城镇集中供热的热电站的主要发配电控制室及其供电、供热设施。

4不应中断通信设施的通信调度建筑。

5.3交通运输建筑

5.3.1本节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和空运系统建筑和城镇交通设施。

5.3.2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建筑应根据其在交通运输线路中的地位、修复难易程度和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所起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3.3铁路建筑中,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含城际铁路)、客货共线Ⅰ、Ⅱ级干线和货运专线的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特大型站和最高聚集人数很多的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3.4公路建筑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公路监控室,一级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3.5水运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市、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水运通信和导航等重要设施的建筑,国家重要客运站,海难救助打捞等部门的重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3.6空运建筑中,国际或国内主要干线机场中的航空站楼、大型机库,以及通信、供电、供热、供水、供气、供油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航管楼的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

5.3.7城镇交通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处于交通枢纽的其余桥梁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隧道、枢纽建筑及其供电、通风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4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5.4.1本节适用于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5.4.2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应根据其在整个信息网络中的地位和保证信息网络通畅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其配套的供电、供水建筑,应与主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当特殊设防类的供电、供水建筑为单独建筑时,可划为重点设防类。

5.4.3邮电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省中心及省中心以上通信枢纽楼、长途传输一级干线枢纽站、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本地网通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应急通信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3大区中心和省中心的邮政枢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4.4广播电视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国家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当混凝土结构塔的高度大于250m或钢结构塔的高度大于300m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国家级、省级的其余发射塔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国家级、省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和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的主体建筑,发射总功率不小于200kW的中波和短波广播发射台、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与节目传送台的机房建筑和天线支承物,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6.0.1本章适用于体育建筑、影剧院、博物馆、档案馆、商场、展览馆、会展中心、教育建筑、旅馆、办公建筑、科学实验建筑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

6.0.2公共建筑,应根据其人员密集程度、使用功能、规模、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6.0.3体育建筑中,规模分级为特大型的体育场,大型、观众席容量很多的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含游泳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4文化娱乐建筑中,大型的电影院、剧场、礼堂、图书馆的视听室和报告厅、文化馆的观演厅和展览厅、娱乐中心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5商业建筑中,人流密集的大型的多层商场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当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6.0.6博物馆和档案馆中,大型博物馆,存放国家一级文物的博物馆,特级、甲级档案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7会展建筑中,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8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6.0.9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6.0.10电子信息中心的建筑中,省部级编制和贮存重要信息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

6.0.11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8000人时,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6.0.12居住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7工业建筑

7.1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1.1本节适用于采煤、采油和天然气以及采矿的生产建筑。

7.1.2采煤、采油和天然气、采矿的生产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1.3采煤生产建筑中,矿井的提升、通风、供电、供水、通信和瓦斯排放系统,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1.4采油和天然气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阀组间、加热炉建筑。

2大型计算机房和信息贮存库。

3油品储运系统液化气站,轻油泵房及氮气站、长输管道首末站、中间加压泵站。

4油、气田主要供电、供水建筑。

7.1.5采矿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大型冶金矿山的风机室、排水泵房、变电、配电室等。

2大型非金属矿山的提升、供水、排水、供电、通风等系统的建筑。

7.2原材料生产建筑

7.2.1本节适用于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和轻工业原材料等工业原材料生产建筑。

7.2.2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的原材料生产建筑,主要以其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停产后相关企业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2.3冶金工业、建材工业企业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大中型冶金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油库及油泵房,全厂性生产管制中心、通信中心的主要建筑。

2大型和不容许中断生产的中型建材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

7.2.4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主要生产建筑以及对正常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建筑。

2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供热、供电、供气和供水建筑。

3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通讯、生产指挥中心建筑。

7.2.5轻工原材料生产建筑中,大型浆板厂和洗涤剂原料厂等大型原材料生产企业中的主要装置及其控制系统和动力系统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2.6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原料生产建筑中,使用或生产过程中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当具有泄毒、爆炸或火灾危险性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7.3.1本节适用于机械、船舶、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生产建筑。

7.3.2加工制造工业生产建筑,应根据建筑规模和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3.3航空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部级及部级以上的计量基准所在的建筑,记录和贮存航空主要产品(如飞机、发动机等)或关键产品的信息贮存所在的建筑。

2对航空工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整机或系统性能试验设施、关键设备所在建筑(如大型风洞及其测试间,发动机高空试车台及其动力装置及测试间,全机电磁兼容试验建筑)。

3存放国内少有或仅有的重要精密设备的建筑。

4大中型企业主要的动力系统建筑。

7.3.4航天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重要的航天工业科研楼、生产厂房和试验设施、动力系统的建筑。

2重要的演示、通信、计量、培训中心的建筑。

7.3.5电子信息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大型彩管、玻壳生产厂房及其动力系统。

2大型的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器和其它电子类生产厂房。

3重要的科研中心、测试中心、试验中心的主要建筑。

7.3.6纺织工业的化纤生产建筑中,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7.2.4条划分。

7.3.7大型医药生产建筑中,具有生物制品性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6.0.9条划分。

7.3.8加工制造工业建筑中,生产或使用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9大型的机械、船舶、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10机械、船舶工业的生产厂房,电子、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的其他生产厂房,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8仓库类建筑

8.0.1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仓库类建筑。

8.0.2仓库类建筑,应根据其存放物品的经济价值和地震破坏所产生的次生灾害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8.0.3仓库类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的仓库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一般的储存物品的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等可划为适度设防类。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标准(规范)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3.0.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划分的基本原则,是从抗震设防的角度进行分类。

这里,主要指建筑遭受地震损坏对各方面影响后果的严重性。

本条规定了判断后果所需考虑的因素,即对各方面影响的综合分析来划分。

这些影响因素主要包括:

①从性质看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

②从范围看有国际、国内、地区、行业、小区和单位;

③从程度看有对生产、生活和救灾影响的大小,导致次生灾害的可能,恢复重建的快慢等。

  在对具体的对象作实际的分析研究时,建筑工程自身抗震能力、各部分功能的差异及相同建筑在不同行业所处的地位等因素,对建筑损坏的后果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在进行设防分类时应对以上因素做综合分析。

本标准在各章中,对若干行业的建筑如何按上述原则进行划分,给出了较为具体的方法和示例。

城市的规模,本标准1995年版以市区人口划分:

100万人口以上为特大城市,50~100万人口为大城市,20~50万人口以下为中等城市,不足20万人口为小城市。

近年来,一些城市将郊区县划为市区,使市区范围不断扩大,相应的市区常住和流动人口增多。

建议结合城市的国民经济产值衡量城市的大小,而且,经济实力强的城市,提高其建筑的抗震能力的要求也容易实现。

作为划分抗震设防类别所依据的规模、等级、范围,不同行业的定义不一样,例如,有的以投资规模区分,有的以产量大小区分,有的以等级区分,有的以座位多少区分。

因此,特大型、大型和中小型的界限,与该行业的特点有关,还会随经济的发展而改变,需由有关标准和该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由于不同行业之间对建筑规模和影响范围尚缺少定量的横向比较指标,不同行业的设防分类只能通过对上述多种因素的综合分析,在相对合理的情况下确定。

例如,电力网络中的某些大电厂建筑,其损坏尚不致严重影响整个电网的供电;

而大中型工矿企业中没有联网的自备发电设施,尽管规模不及大电厂,却是工矿企业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在一个较大的建筑中,若不同区段使用功能的重要性有显著差异,应区别对待,可只提高某些重要区段的抗震设防类别,其中,位于下部的区段,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上部的区段。

需要说明的是,本标准在总则中明确,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考虑到现行的抗震设计规范、规程中,已经对某些相对重要的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有很具体的提高要求。

例如,混凝土结构中,高度大于30m的框架结构、高度大于60m的框架-抗震墙结构和高度大于80m的抗震墙结构,其抗震措施比一般的多层混凝土房屋有明显的提高;

钢结构中,层数超过12层的房屋,其抗震措施也高于一般的多层房屋。

因此,本标准在划分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时,注意与设计规范、规程的设计要求配套,力求避免出现重复性的提高抗震设计要求。

3.0.2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明确在抗震设计中,将所有的建筑按本标准3.0.1条要求综合考虑分析后归纳为四类:

需要特殊设防的、需要提高设防要求的、按标准要求设防的和允许适度设防的。

本次修订,进一步突出了设防类别划分是侧重于使用功能和灾害后果的区分,并更强调体现对人员安全的保障。

所谓严重次生灾害,指地震破坏引发放射性污染、洪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高危险传染病病毒扩散等灾难性灾害。

自1989年《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发布以来,按技术标准设计的所有房屋建筑,均应达到“多遇地震不坏、设防烈度地震可修和罕遇地震不倒”的设防目标。

这里,多遇地震、设防烈度地震和罕遇地震,一般按地震基本烈度区划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对当地的规定采用,分别为50年超越概率63%、10%和2~3%的地震,或重现期分别为50年、475年和1600~2400年的地震。

考虑到上述抗震设防目标可保障:

房屋建筑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不致有灾难性后果,在遭遇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

本次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因此,绝大部分建筑均可划为标准设防类,一般简称丙类。

市政工程中,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2设计的给排水和热力工程,应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下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其管网不致引发次生灾害,因此,绝大部分给排水、热力工程也可划为标准设防类。

3.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任何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不得低于本条的要求。

针对我国地震区划图所规定的烈度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在建设部领导下,89规范明确规定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性能设计目标。

这样,所有的建筑,只要严格按规范设计和施工,可以在遇到高于区划图一度的地震下不倒塌——实现生命安全的目标。

因此,将使用上需要提高防震减灾能力的建筑控制在很小的范围。

其中,重点设防类需按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增加关键部位的投资即可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标;

特殊设防类在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的基础上,还需要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专门研究。

本条的修订有二处:

其一,从抗震概念设计的角度,文字表达上更突出各个设防类别在抗震措施上的区别。

其二,作为重点设防类建筑的例外,考虑到小型的工业建筑,如变电站、空压站、水泵房等通常采用砌体结构,明确其设计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结构体系符合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时(见GB50011-2001第3.5.2条),其抗震措施才允许按标准类的要求采用。

房屋建筑所处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通常包括给定年限内不同超越概率的地震动参数,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需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需要说明,本标准规定重点设防类提高抗震措施而不提高地震作用,同一些国家的规范只提高地震作用(10%~30%)而不提高抗震措施,在设防概念上有所不同:

提高抗震措施,着眼于把财力、物力用在增加结构薄弱部位的抗震能力上,是经济而有效的方法;

只提高地震作用,则结构的各构件均全面增加材料,投资增加的效果不如前者。

3.0.4 本标准列举了主要行业建筑示例的抗震设防类别。

一些功能类似的建筑,可比照示例进行划分。

如工矿企业的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等动力系统的建筑,包括没有联网的自备热电站、主要的变配电室、泵站、加压站、煤气站、乙炔站、氧气站、油库等,功能特征与基础设施建筑类似,分类原则相同。

4.0.1 本章的防灾救灾建筑主要指地震时应急的医疗、消防设施和防灾应急指挥中心。

与防灾救灾相关的供电、供水、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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