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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_以土地征收补偿为例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征占农地,搞开发”为标志的城镇扩张正渐入高潮,大量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农村土地大面积、大规模被征收,且不论耕地这种不可再生资源的“流失”所带来的重大、长远的影响,单就失地又失业的农民而言,生活水平不仅没有改善,反而降低。

“只见新房子,不见新农村”的形象工程越来越多,农民切身利益受损,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进程和社会稳定的秩序。

目前,此问题已引起国家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的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督查小组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的征收工作进行抽查、整顿。

而据我们了解,平江县的土地征收规模较大,且大部分征收的是耕地、山,大量农民失业失地,生活水平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因此,对于研究新农村建设大环境下,平江县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存在的诸多问题,探索如何维护农民权益的路径这一课题就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社会价值。

同时,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对于维护农民利益和稳定农村社会秩序,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立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征地制度,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我国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平江县土地征收补偿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平江县是全国闻名的“将军县”,偏安于汨水西侧的狭小地带,四面环山。

过去平江县县城的总面积约为2平方公里,而现在已经扩大到了7.8平方公里。

如此大规模的城镇扩建,必然伴随大规模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据我们了解,平江县自1991年开始征用农村土地进行城镇建设。

1992年平江县成立天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新城区开发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

到1999年,临近县城的三阳村、井坎村等几个村相继被划归到开发区管理范围。

所以,目前三阳村、井坎村的农村集体土地就属于城镇用地征收的范畴。

以三阳村为例,自1991年起至今,三阳村总共1140亩田地现只剩下325亩。

尤其是近几年(2001年-2005年)内,平均每年的征地规模达60-70亩。

大规模的“征地运动”牵动着当地1800多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

那么平江县土地征收补偿的现状到底怎样?

农民基本权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呢?

在我们奔赴实地调查的第一天,有这样两件事情让我们印象深刻,农民合法权益正被政府“忽悠”。

    ◆早上8点左右,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大楼门口的台阶上蹲坐着二十来人,一个个都义愤填膺的样子,原来都是因为此次房屋拆迁安置问题缺乏公平性,来找拆迁办的负责人理论的。

后来一负责人好不容易找个地方让大家坐下来谈,结果局势根本无法控制,在场的农民你一句、我一句说法不统一,谁都不统一谁的意见,负责人也只好作罢,散会。

    ◆在我们访谈一负责人时,刚好有人向他汇报工作说:

“xx村xx农户坚决不同意安置费用和补偿方式,该怎么处理?

”他回答说:

“拖,那就一直拖着,看他能耗多久……”。

   这样的场面无论在哪里也许都非常普遍,但就是因为普遍,才显露出问题的严重性和亟待解决的现实性。

据我们调查,平江县土地征收补偿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农民的知情权被“淡化”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应当享有预征知情权、批复结果知情权和土地补偿知情权。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现在要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就必须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必须维护农民的权益。

而知情权作为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益,首先应当得到政府的充分尊重。

否则,政府的这一行政行为就会丧失民主性。

    1.预征知情权、批复结果知情权

   预征知情权是指集体土地被征收前,政府应将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然后政府需组织对预征地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经农民确认后将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交由上级部门审批。

在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10月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地农民,即批复结果知情权。

   据我们调查,平江县政府在预征土地前,并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只是通过村干部会议的形式直接通知到村。

然后由村干部在村民大会上通知,而通知仅仅是传达政府的决定,根本无所谓听取村民意见。

关于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大部分农民要么是不知道,要么就是征地工作开始实施后听说的。

对于此次征地计划,政府是否尊重了村民的意愿,是否做到了“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我们从现阶段农民的态度可以窥探出现实。

根据问卷调查统计,我们发现农民对于此次土地征收补偿的政策和计划的态度差异相当明显(如图一)。

   同时,根据对村干部的问卷调查统计,他们认为“积极响应土地征收政策”的农民占44.44%,没有一名干部认为农民是“被动接受”。

由此可见,超过半数的农民在土地征收中处于被动状态,对于土地征收的目的、用途等都是茫然不知。

其中,所谓“积极响应”的那部分农民,对于土地征收的认识也仅仅停留在“以后不用种地了,就没那么辛苦”的概念上。

另外,对于“土地征收后被用作什么”,68.42%的农民表示“不知道”,或“有一点了解,但不确定”,也有31.58%的人表示知道。

但实际上,他们所谓的“知道”,仅仅是“这里用来建设xx小学,那里是xx大道……”,或者干脆就理解为“建房,然后拍卖,政府用来搞房地产开发。

”从对村干部的调查分析看,也有44.44%的干部表示“不确定土地被征收后用途是什么”。

这样的结果,对比起来让人无语。

对于土地征收的用途,还有相当部分村干部自己都不太清楚,“知情权”在村干部这一环节就出现问题,更何况尊重农民的预征知情权和批复结果知情权呢?

    2.土地补偿知情权

   土地补偿的项目包括:

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偿费。

农民享有土地补偿知情权,即土地补偿公告后45日内,县国土资源局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在我们调查期间,虽然通过多种渠道的努力,但我们自始至终都没看到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材料。

而后通过对村干部和农民的走访了解,土地补偿费是30000元/亩。

其中,村委会自留5000元/亩,农民则根据每户的农业人口,按人均25000元/亩分配。

另外,根据我们对于被征地农民的问卷调查,“关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71.58%的农民表示“不知道,上边给多少我们就拿多少”,26.31%的农民表示“知道一点,不过算法太复杂,我们看不懂,自己也算不明白”,而无人表示“十分清楚”补偿金计算标准和依据。

关于土地安置补偿费,当地采取的不是货币补偿,而是根据每户人口(一般4-6人/户),安置2个门面,约130平方米予以补偿。

门面安置补偿方式涉及安置位置的问题,靠近城镇主要交通道路的门面具有更高的潜在市场价值。

许多农民通过各方面的“特殊”关系,希望可以得到较好的安置位置。

这样就为政府的“暗箱操作”提供了土壤,安置补偿失去其公平性、公正性。

另外,相当部分的农民因为没有“关系”,又担心自己在安置过程中被排挤,只好三天两头自发组织到管委会门口“静坐”。

所以,也就出现了文章开始描述的场面。

   综合以上两方面,在平江县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农民的知情权已然被“淡化”。

法律规定的知情权已被“异化”为:

征地已成定局,通知到户就算让农民知情。

如此,农民的知情权就像政府部门吹出的“肥皂泡”,能让农民看见这个“泡泡”就算工作到位。

而实际上,农民的知情权牵涉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如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尊重,土地征收补偿就失去其作用,新农村建设更会失去其意义。

   

(二)农民参与权被“减化”

   按照“政府主导,农民主体,法律保护”的原则,农村土地城镇化的进程中,农民的参与权应贯穿始终。

然而,现状是被征收者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地方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但既然征地补偿方案已经有政府确定,被征收者的意见所起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

除此之外,被征收者在征收目的性、征收的范围等方面都没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农民主体地位得不到尊重和体现。

   农民的参与权与政府行政行为的程序化是息息相关的,参与权的实现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来体现。

如果程序被简化,也就意味着参与权被省略。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征收的程序具体应包括以下10个步骤:

(如图二)

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细致的规定,就是为了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

然而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以上10个基本步骤已被政府部门有意无意地“简化”为“5步即可到位”:

(如图三)

   不可否认,理论应用于实践,必然因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而需进行适当调整。

但无论怎样调整,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必须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平江县管委会如此“简化”土地征收程序,表面看来是受客观因素和实际操作性制约的影响,简化后的步骤似乎“合情合理”。

但具体实施起来,不仅农民许多基本权益无形中被“减化”,就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权益都被“减化”。

例如,在“土地征收补偿是否征询村民意见”方面,农民的说法与村干部的说法相差甚远。

(如图四)

   需要说明的是,在农民表示政府部门没有征询其意见的人数当中,有27.37%的农民表示“村里组织开过会,但只是通知而已”。

如此严重的“反差现象”说明,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处于一种不协调的状态。

村干部工作不到位,征询意见走过场,侵害了广大村民的基本权益。

一旦村干部的思想与行为脱离群众,造成“村里的事,村干部说了算”的局面,那就无所谓农民的参与权,农民也失去其“最贴心”的权益保护屏障。

   (三)土地补偿标准“低化”

   1.土地补偿费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岳政发[2001]24号》文件有关《岳阳市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

  

(1)征用水田(含藕田)、旱地、菜地(含专业菜地和自留菜地)、鱼池(含专于鱼池和以养殖水产品为主的其他鱼池、鱼塘),人均耕地面积1亩(含本数)以上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人均耕地面积0.7亩(含本数)至1亩(不含本数,下同)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人均耕地面积0.5-0.7亩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人均耕地面积0.3-0.5亩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人均耕地面积0.3亩以下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

  

(2)征用果园,茶园,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征用经济林地,按该土地邻近水田的50%-70%补偿;征用其他林地,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30%-50%补偿。

  (3)征用荒山、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对于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问题,岳阳市政府的文件已经做了比较详细的说明,且在文件中注明:

县、市、区(不含岳阳楼区)根据县城(城市)、建制镇、偏远农村等地域差别在本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下浮5%、10%、25%执行。

   据我们调查,平江县政府土地补偿的计算依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也属于岳阳市政府文件所规定的补偿标准范畴。

目前,大多数村民对于土地补偿费没有什么争议。

但是,根据现阶段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来看,6000元/亩的山地补偿与25000元/亩的田地补偿对于失地失业的农民来说,无助于从根本上改善生活。

所以,土地补偿费用仍然依照2001年制定的文件执行显然失去其现实性和时代性,由此造成补偿标准过低现象。

   2.安置补偿费 当前,全国有关安置补偿的方式多种多样。

各地方可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当地实际的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农民今后的生活来源问题。

平江县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方式不是货币(现金)补偿,而是“以地异地”的方式补偿。

农民失地后,政府按照每户(4-6人)安置2个门面予以补偿,面积约130平方米。

农民今后的生活来源就依靠房屋出租、门面出售等方式来维持。

而实际上,门面补偿后农民需要自己建造房屋,且新建房屋所需支付的费用相当多。

土地补偿金一般只能解决房屋建设总费用的1/5-1/3,大部分农民即使被安置,也难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甚至难以维持原来的生活状态。

这样的补偿方式,不仅可能导致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的降低,侵害农民的基本权益,而且缺乏长远性,成为城镇化建设前进的包袱。

   对于补偿金的发放,平江县政府采用的是“边征、边卖、边补“的方式。

理论上,这种发放方式对于维护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同时也存在局限性。

一旦政府征收土地后没有项目建设,也就是被征地卖不出去,资金来源成问题,那么农民的补偿金就受到影响。

这样,补偿金具有了一定的风险性,农民利益就无法得到最有力的保障。

另一方面,我们还调查了“土地被征收后,失地失业农民的打算”,根据问卷统计,10.53%的人打算“外出打工”,45.26%的人“就近工作,或做点小买卖”,20%的人则“得过且过”,还有24.21%的人认为“政府应该解决这一问题”。

就目前而言,大部分被征地农民并没有完全意识到土地补偿金的“低化”给其带来的影响,政府部门也忽视农村城镇化建设的长远利益,必将带来后患。

   因此,土地补偿并非纯粹而简单的现金补偿。

补偿工作是否妥善、到位,是否真正为农民谋福利,是否维护农民的权益,都是政府在补偿过程中必须考虑的。

土地补偿标准不仅要解决眼前的问题,而且要综合考虑长远生计,有长远眼光。

   (四)农民的监督权被“弱化”

   土地征收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农民享有对此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权。

尤其是被征地农民,属于土地征收的行政相对人,其监督权应当得到保障和实现。

农民的监督权,贯穿于征地程序的始终,是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有力后备“武器”。

而实际当中,一方面农民缺乏监督意识,另一方面政府不重视,不宣传,无形中就“弱化”了农民的监督权。

救济渠道的缺少,政府、司法部门公信力的缺失,也造成对农民权益的侵害。

如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当村民被问及“对于补偿金是否满意?

如不满意,你会怎么办?

”时,64.21%的人回答“不满意,但也没办法,大家都是靠关系”,22.11%的人选择“不满意,找村干部说”。

   同时,虽然国土资源部在今年制定和公布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的听证制度,但毕竟只有少数地方实践。

听证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忽略,取而代之的是“开会、通知”的形式,走过场。

由此,农民即使要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也处于劣势地位,结果就形成“能忍则忍”的局面。

   综上所述,在平江县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被政府的行政权利掩盖,政府行政行为的非程序化带来的是政府角色的错位,农民主体地位的丧失;政府行政权能的随意扩大化所看到的是短期利益,忽略的是长远利益。

如果任凭这种状况持续,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我们希望通过对上述现状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对策,以期有所作用。

(未完待续)

课题组成员:

湖南商学院学生洪珍、吴鲲、谢泽良、何寒馨

指导老师:

向延仲

二、土地征收过程中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从政府角度进行分析

   1.以“公共利益”为饵,增加财政外收入,忽略农民知情权

   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每年由国家统一分配,纳入年度预算。

然而,当前存在一种普遍现象,许多地方县政府的财政收入每年都处于“赤字”状态,尤其是地方乡政府。

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有限,于是想方设法增加自己的财政外收入。

我国目前正处于房地产市场的热潮期,土地所能产生的利润巨大,政府可以主动参与到“土地市场”中来,充分利用自己的各种优势“发挥作用”。

   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与《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明确规定,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依法对农地进行征收。

但是,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没有加以具体化、法定化,于是就成为某些地方政府侵犯部分农民土地权益的“护身符”。

也就是说,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不仅仅是处于主导地位,也是处于完全的主体地位。

平江县政府目前采取的形式,即低价从农民手中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合法”的收归国有,然后在土地市场,以高价出售给开发商,从中牟取暴利,增加财政外收入。

而这部分所谓“财政外收入”是否用于发展县城经济或者用于公共基础建设,很难说。

也正因为如此,政府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对于土地征收的目的、用途和补偿安置方式都不能明晰,农民的知情权从何谈起?

   2.政府角色错位,“主导”变“主体”,无视农民参与权

   土地征收是行政行为,其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农民主体,法律保护”。

那么在整个征地过程中,政府的地位只能是“主导”作用,一切工作必须以农民主体为重心,维护农民的权益。

然而,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平江县部分干部的“农民主体”意识不强,工作以政府决策为中心,忽略农民利益,切断农民心声的倾听渠道。

  

(1)政法执法不严,角色错位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听证程序,是农民参与征地活动的一条渠道,然而实际当中这一程序已被忽略。

除此之外,村民会议也逐渐失去民主性,“大事小事,村干部说了算”,农民的参与权就这样一点点被“吞噬”,政府既“主导”又“主演”。

  

(2)干部自身法律素质不高,权力本位

   据我们调查,平江县村干部的文化程度一般是初中水平,大约占44.44%,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也占44.44%。

尽管如此,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仍比较薄弱。

农业、农村的管理还是靠政策或在以政策为主,依法治理,只是依法治民,而不是依法治官。

有些干部存在无视法律的权威,滥用权力,不依法办事的行为,甚至走向腐败的深渊。

“权利本位”意识强烈,导致民主意识缺失,农民的利益因此受到侵害。

这也是土地征收工作中暴露出来的比较严重的问题。

    3.法制宣传不到位,救济渠道缺失,农民监督权无法实现

   调查中,当地农民对于安置补偿存在较大争议。

解决争议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发组织村民到管委会理论,另一种就是“找点路子,靠点关系,能解决就解决,不能解决不满意也没有办法”。

而真正想到行使监督权,到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村民几乎没有。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就包括两方面:

(1)平江县政府在农村当中的法制宣传工作不到位,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完全不清楚自己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样不仅对于政府的工作开了“绿灯”,同时也严重制约着城镇化建设的发展;

(2)救济渠道缺失,农民的权利无法实现。

通过实践,我们发现农民行使监督权只能在书本中——理论上得以实现,而实际上这种权利相当于完全不存在。

如果农民要行使自己的权利,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权利还不一定能实现。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湖南、重庆、安徽三省市开展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的实践,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利开拓了一条救济渠道。

尽管如此,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仍未得到真正实施。

对有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的申请未能及时作出裁决,这就不利于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不利于征地中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补偿标准单一化,政府决策缺乏独特性、创新性

   依照法律的规定,土地补偿一般采取现金补偿的方式。

但各地区仍有权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予以合理补偿。

这就赋予了地方政府极大的主动权和创新性,最终达到缩小城乡发展的目的。

而在平江县,政府的补偿方式是现金补偿与门面补偿相结合,这样的方式有其合理性和创新性,但对于农民的长远利益与长远生计缺乏足够的考虑。

据实地调查,平江县地处山区,交通不便,城内没有经营效益好、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唯一可以利用的是有限的旅游资源。

对于失地失业的农民来说,简单的给与门面补偿的期待利益值是很难实现的。

所以,从长远来看,剩余劳动力增加,新楼房耸立却无人问津的局面是平江县将来要面临和处理的重要问题。

这在无形中也就抹煞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无法保障其现有生活状况不低于原来的生活水平。

   

(二)从农民角度进行分析

   1.农民文化程度低

   在我们的调查中,有86.6%的农民是初中或初中以下的文化程度,只有13.4%的农民达到了高中文化的水平。

他们很少有人会读书、看报,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电视新闻也不是其关注的对象。

所以,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村民们自然知之甚少。

   2.农民的权利意识淡薄

   由于乡村的熟人文化、地缘政治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解决问题仍习惯找熟人、走门路,加之在执法、司法等方面还存在各种侵犯农民利益的问题,农民对法律有畏惧、无奈心理,不相信法治。

有的农民有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但由于周边环境的现实所迫,也会选择“沉默不语”的忍受。

例如,在调查中当被问及“如果你对补偿金不满意,会怎么办?

”有64.21%的人选择的是“找关系,如果没关系,就只好忍了。

”有22.11%的人说会找村干部反映,还有13.68%的人选择找相应政府机关。

   3.农民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

   司法机关是我国的“公力救济”机关,它对于任何事物的审判都不应受任何组织、集体和个人的影响。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司法机关在广大农民的心中几乎丧失“公信力”。

在调查中,村民们普遍表示“法院跟政府是一伙的”。

法院是独立的审判机关,享受独立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影响。

可是为什么农民会对法院给与如此评价,是农民误解了?

还是在平江土地征收过程中,司法机关真的丧失了其独立性,成为政府强制征收的工具?

我们不得而知。

三、关于如何维护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权益的思考与对策

   

(一)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土地征收程序必须依据法律,而如果法律规定出现漏洞或不明确,则必然带来现实的困惑,也给投机者提供了钻法律空子,侵害他人权益,牟取暴利的机会。

因此,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当前的迫切需要。

   1.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

   如果能通过立法,详细界定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严格限制允许征用土地的公共事业的范围,那么目前困扰中国社会的农地征收问题将迎刃而解,由此引发的耕地流失、农民权益受损以及群体性上访事件可能得到根本缓解。

同时,政府企图通过征地增加财政外收入的行为也将得到严格的限制和约束。

   土地征收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既然“公共利益”是法定的行使征地权的前提条件,那么这一法定条件就必须明确而具体。

总的来说可以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类:

(1)军事用地;(2)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3)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矿、道路、机场等;(4)公共设施用地,如水、电、气等管道、站场用地;(5)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储备粮库等;(6)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敬老院等;(7)水利、环境保护用地,如水库、防护林等;(8)其它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2.改进征地程序,加强征地民主

   改进征地程序,首先要对征地批前程序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出台规范征地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指导性文件。

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述权和监督权。

具体而言,政府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土地征用管理。

一方面严格征地程序,认真执行土地征用“二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土地征用公告、土地补偿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特别是土地征收、土地补偿两个公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告内容、切实提高土地征用的透明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知情权。

另一方面,严格征地补偿标准,认真执行征地补偿标准,防止乡镇部门借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名义压低征地补偿标准,克扣农民利益,侵害农民权利。

 

(2)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加大建设项目审查力度,制定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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