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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25

2011.5

XX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场地移交及开工

第一条承包人应在工程师发出场地移交单或分段发出场地移交单后5个日历天内签署场地移交单,逾期签署的,承包人按1万元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5个日历天(含)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条承包人应在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3个日历天内签署开工令并在开工令指定时间内组织进场,逾期签署和组织进场的,承包人按1万元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进场超过5个日历天(含)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条承包人未按照工程师指令时间完成相关工程或整改,导致其他工程承包人无法进行场地移交或进场的,承包人按1万元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3个日历天(含)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或整改,发生金额按合同通用条款第25.20条执行。

发包人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或整改的,不影响发包人对承包人延误整改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承包人进场后,应在合同要求的时限内(未要求的,按开工后15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含重要节点计划)、现场场地布置平面图、项目部管理人员架构、项目部管理人员资质和相关授权、项目部用章启用说明函和项目部有效资料签收人授权书等资料,由发包人审核后执行。

承包人延期提交上述资料之一的,按1万元每天每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同时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第二章项目部管理

第五条合同约定的承包方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需驻场管理,每天在场时间不少于5个小时。

任何情况下,工程师将对工程现场的指令告知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后,即等同于告知承包人(项目部)。

第六条承包人项目部人员编制严格按照合同和承包人报送的《项目管理人员架构》执行。

工程开工后,除非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削减、调动人员。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而随意削减或调动人员的,承包人按1万元每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分段开工的工程,承包方按照下表在不同阶段配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安全员,各阶段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安全员少于下表要求的,每少1人,承包方按5000元每人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承包方补齐相关人员。

表2-1

开工面积

(万平方米)

技术负责人

(人)

施工员

(人)

安全员

(人)

≤1

1

1

1

1-5

1

3

2

5≤

2

每2万平方米

至少1人

3

第八条开工后,承包人项目部须按照发包人要求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例会、专题会和协调会,并根据会议决议调整当月施工状态(进度、质量和安全等)。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不参加工程例会、专题会和协调会的,承包人按2000元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承包人项目用章应严格按照项目用章启用说明函的授权范围使用。

承包人项目有效资料签收人更换后,应于5个日历天内补齐有效资料签收人授权,逾期提交的,承包人按2000元每人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施工进度控制

第十条工程开工后,承包人按照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于每月末前2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下月工程施工计划表和当月工程施工计划完成总结报告。

逾期提交上述资料之一的,承包人按1000元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同时暂停确认承包人工程进度申请,暂停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直至承包人提交下月工程施工计划表和当月工程施工计划完成总结报告。

由此造成的工程进度滞后、窝工等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一条承包人每月向发包人提交的施工计划表,由发包人进行量化考核。

根据计划完成难易度,双方确认计划分值。

原则上,承包人每月需完成全部双方确认的施工计划,若经发包人核实,承包人每月施工计划完成率低于90%,承包人按5000元每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连续3个月施工计划完成率低于70%的,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后,承包人须配合工程师于每月对现场劳动力、材料和机械设备投入情况进行清点,若承包人施工进度落后于所提交的经工程师审核的工程施工计划要求,或承包人现有的劳动力、材料和机械设备不足以完成所提交的经工程师审核的工程施工计划,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劳动力,材料和机械设备投入,承包人未按工程师要求增加的,劳动力按100元每人每天,材料按1万元每天每缺1%,机械按每台每天1.5个台班的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超过15个日历天仍未按照工程师要求增加的,发包人有权削减承包人工程范围,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承包人需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发包人重大节点计划得以落实(与销售、交楼和确权融资有关的工程项目)。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重大节点计划延期完成的,承包人每天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合同约定的施工期按日历天计算,不考虑假期,承包人根据有关规定或自行安排员工休假的,承包人应将项目部管理人员值班名单于放假前7个日历天交工程师审批,审批后需变更人员的,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补办审批手续。

承包人安排放假而无人值班的,按1万元每人次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工程进度滞后或其他质量、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承包人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对已完工序和工程(含隐蔽)报工程师验收,未报工程师验收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或开展另一项关联工程的,承包人按1万元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承包人应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建立三级自检机制,即在相关工序和工程报工程师验收前,由施工班组、施工员、技术负责人(主管生产的项目经理)完成三级自检,并填写三级自检表,提交工程师审核和验收。

未提交三级自检表的,工程师可不予验收;提交自检表后,工程师验收仍发现质量问题的,超过3项(不含)的,承包人每超出1项,按2000元每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承包人按1万元每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须在工程师指令时间完成质量整改,逾期完成的,承包人按2000元每项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超过5个日历天仍未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削减承包人工程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并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整改,发生费用按通用条款25.20条执行,发包人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整改的,不影响发包人对承包人延误整改责任的追究。

第十七条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质量通病(裂缝、渗漏水等)出现。

工程出现质量通病且情节严重的,承包人按照2万元每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须按照工程师指令及时对质量通病进行整改,延期整改的,承包人按照2000元每处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超过5个日历天仍未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削减承包人工程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并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整改,发生费用按通用条款25.20条执行,发包人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整改的,不影响发包人对承包人延误整改责任的追究。

第十八条承包人按工程师指令整改完成后,再次报工程师验收而质量仍然存在问题的,按5000元每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需政府相关部门参与验收的工程项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验收不通过的,承包人无条件整改直至验收通过,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验收不通过的,承包人无条件整改直至验收通过,发生费用按实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工期延误给予确认。

承包人负责的工程项目获得政府部门验收通过,说明承包人承建工程的质量满足国家强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最低质量要求,不代表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亦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条工程师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责任承担。

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或延期整改导致第三方受到损失,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五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开工后15个日历天内(协议书有要求的按协议书执行),承包人应编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报工程师审核后执行,逾期提交的,承包人按2万元每天每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工程师审核不免除发包人对专项方案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在30个日历天内按工程师要求完成场地的围避和硬化,按工程师审批的《现场场地布置平面图》完成现场布置,在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置项目标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和现场场地布置平面图等)和车辆冲洗设施,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承包人按1万元每项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工程现场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须在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置保卫岗,配置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负责限制人员、车辆出入并保证现场安全。

未按要求设置的,承包人按1万元每处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因承包人保卫工作不力,造成现场出现盗窃、非本工程人员进入场地而出现事故等,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须按照合同和规范要求在现场设置施工(销售)通道、防护栏(板)、安全警示牌、安全门、踢脚板、排水设施、宣传标语等,未按要求设置的,承包人按2000元每处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因承包人未设置上述设施造成出现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承包人应对进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为进场人员办理政府部门要求的各项保障手续,未按要求进行教育或办理保障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当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暂停确认当月工程进度申请和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完成相关手续办理。

第二十六条承包人应加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建立现场二级安全文明施工巡查自检机制,即每天由安全员、主管安全的项目经理对现场进行巡查,填写包括现场安全隐患、文明施工隐患,安全文明整改进程、“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情况、现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理情况等的安全文明施工每日巡查表,报工程师审核备案。

工程师不定期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现场存在问题,超过3项的(不含),承包人按2000元每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存在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承包人按2万元每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工程师在巡视现场时,发现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并指令整改的,承包人无条件整改,逾期整改的,发包人按2000元每项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超过5个日历天仍未完成整改的,承包人有权缩减承包人工程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并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整改,发生费用按通用条款25.20条执行,发包人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整改的,不影响发包人对承包人延误整改责任的追究。

第六章工程材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需同时签订材料代供代扣代付三方协议和材料供货协议。

延期签订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根据协议书要求,承包人负有代供代付代扣材料和甲供材料申报义务,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或工程师指令时间内完成代供代付代扣材料和甲供材料计划申报,(如合同无约定,首次材料计划申报在图纸下发后7个日历天内或材料进场前45个日历天内,月度实际用料计划按工程师指令)。

延期报送材料计划,承包人按500元每项材料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工程延期的,由承包人承担。

第三十条承包人申报代供代付代扣材料和甲供材料用料计划需及时准确。

承包人申报的月度实际用料计划的准确率须至少达到90%(计算方法按照当月月度材料实际使用量除以上月月度材料计划量)。

未达到的,承包人按照2万元每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三月材料计划准确率须至少达到90%(计算方法按照三月中每月实际用料计划中同一编码材料申报的总量除以三月用料计划申报的总量),未达到的,承包人按照2万元每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原则上,承包人每月不得漏报、错报材料计划,从而产生临时用料计划。

承包人每月因漏报、错报材料计划向发包人申报临时用料计划超过1项(不含),按2000元每项材料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工程延期的,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错报材料计划的,引起材料供货商索赔等一切不利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对承包人用料计划的审核不影响承包人对漏报、错报材料责任的承担。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的施工材料进场应按照合同和规范要求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办理报验手续,未办理报验手续,擅自使用的,承包人按10万元每项材料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工程材料的品牌和规格型号。

确需变更的,应提前报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并应用于工程。

承包人擅自进场不符合合同约定材料的并应用于工程的,承包人按20万元每项材料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按照工程师指令无条件完成整改,逾期整改按的,承包人按1万元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协议书有约定的按协议书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承包人现场材料应严格按照《现场场地布置平面图》和工程师指令地点堆放和管理。

遇发包人重大节点(销售、交楼和确权融资等)需转移现场材料的,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并提前转移相关材料,搬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逾期转移的,承包人按2000元每项材料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七章工程配合

第三十四条发包人为改善工程设计的标准,而在工程现场进行材料实验、材料样板展示、机械设备试用等,为促进营销和交楼工作开展,在工程现场组织活动、张贴营销广告等,承包人需全力配合,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主体工程垂直运输设备应保留到承包人完成装修场地移交之后的6个月,外脚手架保留到外墙墙面装饰工程(含外墙涂料或外墙砖、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安装)完成后的3个月,合同总价已包含该部分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超出上述时限的,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保留垂直运输设备和外脚手架的,费用据实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在上述时限内拆除垂直运输设备和外脚手架的,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如需重新搭设,承包人无条件配合。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在上述时限内拆除相关设备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剩余月份的费用(按当季度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租金计算)和全部有关垂直运输的配合费。

第八章工程维保修

第三十六条承包人在发包人交楼期间,须按要求组建维修大队,具体配置和响应方式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13.4、13.8条要求执行。

承包人组建的维修大队人员每少一人,按2000元每人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维修人员每延迟到场或提前离场,每发生1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

承包人因上述原因造成发包人延迟交楼的,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承包人在完成工程验收并移交后,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维保修承诺书。

维保修承诺书须包含维保修人员安排表,联系电话、有效地址、有效资料签收人、维修响应时间等,维保修承诺书还需包含对发包人的重要承诺,即承包人未能在维修响应时间内或双方约定时间内(以小业主要求维修响应时间为标准)到达现场完成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发生费用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25.20条转扣承包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维修响应时间应包含紧急情况下的响应时间。

第三十八条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物业公司)向承包人发出维修通知(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承包人的维保修人员应在相应的响应时间进场维修,参与责任判定,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如承包人在进行维保修时,破坏了其他工程已完成工作,相关修复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九章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委托

第四十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工程量,无论变更次数,均属合同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按时完成相关工程,费用按合同约定结算,逾期完成的,参照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在完成相关工程后5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办理签证手续,逾期办理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

第四十二条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委托,以完成为达成合同目的或者为促进工程进度而必须完成的合同外零星工程,费用按合同计取。

因承包人不配合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四十三条承包人故意放弃或拖延合同承包范围内的部分遗留工程、返工工程、辅助工程、零星工程和低利润工程等,造成工程进度滞后,影响发包人重点工程节点达成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按10万元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工程进度滞后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在此种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工程,费用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承包人不能及时在转扣签证上签字,双方同意以工程监理人员核签作为转扣依据。

第十章工程预决算及进度款

第四十四条每月25日之前,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部提交上月工程进度申请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内,与发包人的进行进度核对,逾期核对的,承包人按1000元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进度申请表审批完成后,承包人需提供进度预算书及计算底稿(含纸质版及电子版),每月提交的工程进度预算金额应符合实际情况,误差率不大于20%(计算方法按照当双方确认金额与月承包人报送预算金额之差的绝对值除以双方确认金额)。

超出20%的,承包人按照双方确认金额与承包人报送金额之差绝对值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承包人委派的与发包人核对工程进度、结算的预决算人员需持有造价员证(或国家承认的更高级别的执业资格证)、公司给予的代理进度、结算办理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承包人委派的预算人员不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核对承包人工程进度和支付工程款。

第四十七条同一合同内同一单项工程,每个专业发包人只能安排一位预算员对数。

若承包人因特殊情况更换或增加预算人员,需要书面申请并经发包人同意。

因承包人单位原因延迟或不来对数的,需要向发包人提交正式书面请假条(需加盖公章)。

第四十八条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须按照发包人要求一次性提交。

若确需要补充资料,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5天内补充完整重新提交,延迟提交的,承包人按1000元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九条结算资料批复后,由承包人提交完整结算书及计算底稿(纸质版及电子版,电子版需使用甲方指定软件),发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与双方确认金额误差率不大于10%(计算方法按照当双方确认金额与承包人报送预算金额之差的绝对值除以双方确认金额)。

对超出10%部分,承包人按其金额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章其他条款

第五十条为保证本管理规定所设置罚则的合理性,在本规定执行时,发包人根据合同标的金额,对本规定所表述的违约金设置实际执行标准,具体标准如下表:

表11-1

合同标的金额范围(万元)

违约金最高下浮比例

0至50(含50)

80%

50至100(含100)

70%

100至300(含300)

50%

300至1000(含1000)

30%

1000至5000(含5000)

10%

5000以上

0

第五十一条以下情况,发包人不下浮违约金追究比例:

1、发生本规定第九、十一、十二、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六、四十三、四十五、四十九条所描述情形的;

2、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出现重大质量、安全文明事故造成工程停工,或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承包人原因影响项目销售、交楼和确权融资进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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