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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其他1)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3)未尽事宜,由全体合作方以会议形式再行协商,并对协商结果形成书面决议或者补充协议,由全体合作方签字认可,予以生效。

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表:

1)项目合作流程表2)供销合同模板篇二:

四方协议新编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书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建设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施工单位):

丙方(安全文明费专用账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金怀支行丁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怀化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质量管理站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XX]111号)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金怀支行(以下简称“丙方”)、怀化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质量管理站(以下简称“丁方”)四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支付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手续时,在丙方开设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该账户内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

第二条乙方在丙方开设专用账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中标通知书、已备案的施工合同、主管部门批文、、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第三条甲方必须按文件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分阶段提前一个月足额存入安全文明费,并将情况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四条乙方在从专用账户支取安全文明费时,必须先向丁方提出支取申请,由丁方根据施工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适时评价情况签署支取意见后,再向丙方申请支取。

第五条丙方应根据丁方的支取意见,通过专用账户,将安全文明费划到乙方的基本账户或其项目账户。

第六条甲方如未及时向乙方专用账户存入安全文明费,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报告丁方。

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组织资金足额存入乙方的专用账户。

若甲方未按期足额存入资金的,乙方有权采取停止施工等措施,且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丁方应定期对专用账户安全文明费存拨情况进行检查,丙方应予配合。

第八条丙方要对专用账户资金的支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乙方有挪用或其他不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划转款项,并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九条甲、乙、丙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账户资金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条丁方应严格监督甲、乙、丙三方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利用专用账户规避其它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丁方及时告知,情节严重的,丁方可撤消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并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及时划拨安全文明费;

(二)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三)监督不力,致使专用账户资金挪为他用的;

(四)与甲、乙方合谋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十三条丙方遇到法院冻结、划拨专用账户资金时,应告知法院办案工作人员该账户的性质,并及时通知丁方,必要时由丁方会同相关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四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方约定签订《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书》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书》中所确定的监管内容及操作细则。

第十五条乙方已经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丁方确认后,可结清专用账户余额,做好专用账户销户,本协议关系终止。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四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仅为甲、乙、丙、丁四方签订托管协议签字、盖章)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金怀支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丁方(盖章):

怀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年月年月日日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书》补充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书》中所确定的监管内容,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施工单位)、丙方(监管银行)、丁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编号:

______)基础上,就“安全文明费”监管的具体事项和操作流程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第一章结算账户的开立在签订四方监管协议时,乙方必须在丙方开有对公结算账户,对公结算账户可以是基本结算账户、一般结算账户、专用结算账户、临时结算账户。

如施工单位在我行开设有上述四种结算账户之一,可不再开设结算账户。

第二章托管账户开立及管理第一条托管账户开立丁方指定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资产托管账户”(账号:

1914010437000000175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怀化金怀支行)为托管账户。

丙方授权金怀支行为市本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费”监管业务主办支行,具体办理专项资金监管事项。

丙方凭丁方出具的《委托开户通知书》在托管账户下开立托管子账户(户名为:

怀化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托管账户)。

第二条丙方将托管子账户作为安全文明费的专用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并对“安全文明费”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条乙方开立托管子账户时,乙方应向丙方出具加盖乙丁双方预留印章的《委托开户通知书》,丙方以《委托开户通知书》为依据开立托管子账户。

第四条资金所有权在托管期间,托管子账户内的资金所有权归属于资金存入方,产生的利息亦归资金存入方所有,丙方对托管子账户内的全部款项仅享有代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托管账户管理在托管期间,托管账户和托管子账户由丙方管理。

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合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账户资金。

第三章托管职责、期限和金额第一条丙方作为托管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托管账户及托管子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合规指令及监督标准办理资金支付;

(三)及时向甲方、乙方、丁方披露托管资金的相关信息。

第二条托管期限托管期限以托管子账户中的资金支付完毕为止。

第三条托管金额托管资金总额,根据《关于转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怀市质安监字[20XX]09号)一次或分次从乙方结算账户转入到托管子账户。

具体金额以附件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为准。

第四章受权人及相关指令乙方和丁方应在签署本协议时,分别向丙方提交《托管指令授权书》(附件1),篇三:

四方协议“保兑仓”四方协议甲方:

卖方乙方:

买方丙方:

资金方丁方:

监管方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合作开展“保兑仓”业务,为明确各方在“保兑仓”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经各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中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一)“保兑仓”业务是指丙方应甲乙双方的申请,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丙方借款给乙方,专项用于该购销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收到货款后甲方将货物发运至丁方保管。

乙方每次申请提货必须先向丙方归还借款,丙方按乙方归还的借款金额向丁方签发《发货通知书》,丁方按照《发货通知书》的要求向乙方发货。

如此循环操作,直至全部归还借款。

(二)购销合同:

是指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简称“购销合同”),总价为元。

(三)发货通知书:

是指在乙方申请下,丙方根据乙方归还的数额向丁方开具的凭以发货的凭据。

第二条申请“保兑仓”业务

(一)乙方根据购销合同填写《借款合同》,并向丙方提供甲方、乙方及业务贸易背景等资料。

(二)乙方申请的金额、期限等条件应与购销合同的内容相应。

第三条“保兑仓”业务项下的借款第四条货物保管及提货

(一)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将货款项下货物发运至丁方仓库,方承担货物在运输至丁方仓库过程中受到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货物的描述丁方将严格按照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以上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协议其他三方。

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丁方负责赔偿损失。

(三)乙方每次提取合同项下的货物时,需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丙方提出申请,并填写《提货申请书》。

同时向丙方归还相当于该次提货金额的借款。

(四)丙方核对乙方归还的借款数额与《提货申请书》中的提货金额相符后,根据缴存保证金的数额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丁方发出《发货通知书》。

(五)丁方收到丙方加盖印鉴的《发货通知书》后,向丙方发出《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同时按照归还的金额向乙方发货。

丙方出具的《发货通知书》是丁方向乙方发货的唯一凭证。

丁方保证其向乙方发货只凭丙方开具的《发货通知书》,并严格按照《发货通知书》的内容发货。

(六)乙方收到丁方的发货后,应向丙方出具《货物收到告知函》。

(七)为了确保提货环节的准确无误,甲乙丙丁各方约定:

1.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和操作本合同项下的业务。

如有变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对方收到书面通知之前,原经办人员所办理的业务仍然有效。

2.各方在业务发生前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业务办理过程中,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提货申请书》、《发货通知书》、《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货物收到告知函》等文件后,应认真核对印鉴和签字是否与预留样本相符,并对核对结果负责。

3.《发货通知书》、《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货物收到告知函》等重要文件应派专人直接送达。

不能专人直接送达的,应采用快递或挂号信等稳妥方式传递,同时应电话通知对方。

(八)甲、乙、丙、丁各方应视提货发生频率定期对帐(但每月不能少于一次),任何一方都应无条件给予配合。

各方如出现核对不一致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办理发货手续,查明原因并解决后,由丙方书面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始办理发货手续。

第五条声明和保证

(一)协议各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机构,有权以自身的名义、权利和权限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业务经营活动并以自身的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有关文件和手续已充分齐备及合法有效。

(二)甲乙双方保证其双方不存在资本控制和参与关系,在《购销合同》签订之前无任何未决争议或债权债务纠纷。

(三)丁方为乙、丙双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四)乙方将其存放在丁方的货物(对于购销合同项下),质押给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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