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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足疗保健;
以上服务根据顾客消费的项目而定,如有疑问请咨询的美容顾问。
第二条权利义务的依据
甲乙双方关于本美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的约定;
本合同未约定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合同的附件、乙方的广告及本合同当事人间的口头约定,均为本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甲乙双方的其他特别协议事项,其效力优于本合同条款。
第三条会员权利义务的说明
甲方如有需要,可申请成为乙方的会员,其权利义务依会员规约的规定(见附件)。
乙方应就会员种类及会员资格的权利义务,在订约时向甲方作明确说明。
如会员卡不慎遗失、毁损或被窃时,乙方于甲方填写申请书后,应无偿制作补发新卡。
第四条业者的询问及处置义务
甲方于接受美容期间,任何一方发现甲方身体状况有异样或实施的部位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告知他方。
乙方应立即中止实施,并有义务采取甲方接受医师诊疗等适当的处理措施。
但甲方发生异常或异样情形的原因,如非乙方的实施行为所致,甲方应负担乙方所采取处理措施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收费标准
本合同的美容服务期限年(月),费用共计人民币元;
因参加后续服务所需的用品的费用共计人民币元。
第六条实施后,消费者任意终止合同的退费标准
甲方于美容服务实施后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依下列计算标准,于一个月内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于甲方。
该退还金额等于价金总额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扣除
已拆封附属商品金额,及再扣除终止合同手续费。
前款终止合同手续费,是指价金总额扣除已接受服务的费用,及已拆封附属商品的剩余金额的百分之40已接受服务及已拆封附属商品的价格,皆以订约时的原价为准。
第七条业者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事由
乙方有下列事由之一时,可于美容服务实施前解除或实施后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一)因天灾、战乱、罢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的。
(二)甲方的性别、年龄不符合乙方实施美容的条件,且为乙方于订约时非因过失所不知的。
(三)甲方因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致难以完成本合同的服务的。
上述情形,乙方应依本合同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退还费用于甲方。
但前款第一项情形,乙方不得扣除手续费。
第八条终止合同后业者的附随保护义务
甲方于实施美容服务后终止本合同书,乙方就甲方的生命、身体或健康等事项,于相当期间内仍有义务为必要的告知或协助。
第九条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方式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他方为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十条业者的变更
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将依本合同所生的权利义务让与其他美容业者。
前款情形,甲方于不同意时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于退费时不得扣除手续
费。
甲方如另有损害,可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代为履行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委托其他美容业者代为履行时,甲方可解除或终止合同。
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就本合同的履行,该受托美容业者视为乙方的代理人或使用人。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甲方于不同意时可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于退费时不得扣除手续费。
第十二条服务处所的选择
甲方可于乙方的分支机构接受美容之服务。
第十三条订约后双方合意变更合同
甲乙双方于合同订立后,可依合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双方达成可执行的方案;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住址:
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或电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篇二:
美容整形合同纠纷案例
ZHZHDY
1、广州市民黎小姐向法院起诉称,201X年7月12日,在天河区中山大道某塑身美颜连锁店,请她免费体验丰胸效果。
店员称可以使黎小姐?
两乳房两边大小一样对称,丰满挺拔,胸型完美?
,且能?
让胸部第二次发育,达到穿文胸D杯的效果?
。
黎小姐花几千块办了一张?
疏通卡?
之后两个月的时间里,她在店员的推销下又办理了多张护理卡。
在做了70次护理之后,黎小姐已经花费194550元,但自己两乳房仍下垂如旧,根本毫无效果。
在协商退款无果后,黎小姐将该美容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194550元,并承担公证费用201X元和诉讼费。
天河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支付了款项,被告提供了服务,从表面看,双方的服务合同已经以各自的行为履行完毕。
但是提供服务的效果,各自说法不一。
但是基于一般社会合理性推断,只接受一般的胸部健康护理,不可能70次服务,就支付高达194550元的款项。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产品、仪器等经过国家相关权威部门认证,以及美胸效果的证据。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欺诈的手段,达成合同,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但是原告已经接受了服务,基于公平原则,原告应当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
法院酌情参照现实生活中提供美容美体服务行业较高的收费标准,即每次500元的标准计算,扣减35000元,即被告应返还原告159550元。
至于黎小姐为保全证据而支付的公证费201X元,是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所产生的,且黎小姐由于轻信被告,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公证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被告美容院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此案经广州市中院调解结案。
广州中院法官表示,结合近年的审判实践来看,目前?
丰胸?
等美体美容是被投诉多的服务项目。
许多商家既不公开收费标准,也无收费合同说明,甚至不开具发票。
提醒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时,及时找到证据,并勇于维权。
2、201X年5月陈小姐在朋友的陪伴下到广西南宁市某高级专业美容诊所,她希望通过手术既能使鼻梁更挺拔,又能消除下眼睑的皱纹。
该诊所的负责人赵某当场答复?
请她放心?
术后半年,陈小姐的脸部虽然逐渐消肿,但最终的效果却让她感到失望。
身边的朋友也都评价说:
左眼大、右眼小;
鼻梁不仅没高,还比手术前矮了,双眼下面的皱纹也没除掉……
陈小姐一纸诉状,将这家美容诊所的负责人赵某告上了法庭。
陈小姐认为,美容诊所为她实施的各项手术都是失败的,不仅没达到承诺的手术效果,反而在她的面部、鼻部造成了多处终生无法修复的容貌损伤。
对此,赵某却认为,陈小姐现在的容貌跟她手术前的照片相比,漂亮了很多。
经法院查明,为陈小姐做手术的那名男医生并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作为美容诊所的负责人,赵某却仍指派他为陈小姐进行手术,主观上有过错,应退还陈小姐的手术费。
对于陈小姐提出的容貌损伤费赔偿请求,判决指出,由于个人体质、手术部位的不同,术后有可能会出现不一样的效果,而且个人的审美观点也有不同,陈小姐认为因手术效果不佳导致她容貌受损,但并没有权威的鉴定机构对此作出相关的医学鉴定予以证实。
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了陈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3、三针用去一万八,十级伤残脸留疤
胡女士前往某美容医院做鼻唇沟整形术。
接待人员向胡女士推荐使用?
欧特莱伊维兰?
填充物,并保证说不会有任何副作用,不会留任何疤痕,一针6千元。
胡女士最终打了三针,花了1.8万元的费用。
注射后,胡女士出现出血、红肿等不适症状。
半月后,胡女士的症状并未消失,还留下了疤痕。
协商未果后,胡女士将美容医院诉至法院。
经司法鉴定,胡女士面部损伤与美容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该美容医院未举证证明,其治疗行为与胡女士出现的面部红肿、局部结节等症状无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其治疗行为没有过错。
据此,法院判令美容医院退还胡女士手术费用
1.8万元及残疾赔偿金2.8万余元。
此外,由于此次整形术,给胡女士精神上造成痛苦,且面部留有疤痕,故对胡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为1万元。
4、一名姓吴的女士到晋宁县晋城镇某美容院做美容,在该店接受了面部护理。
但是,在接受美容院所做的面部护理后,面部产生刺痛发痒并出现红点的情况。
吴女士便找到经营者要求其终止服务并退
还订卡时所交的费用,另外补偿一定的后期治疗费,但商家认为吴女士所说的与事实不符不同意赔偿及补偿。
吴女士多次与该商家协商一直未达成共识。
于是打电话给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晋宁县消协晋城分会接到分派的投诉后,负责人带领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处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调查了解后,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经营者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美容协会出来帮忙,最终,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订卡费250元,补偿后期治疗费100元,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服务协议终止。
此次投诉成功解决。
5、巴女士到天津欧菲整形美容医院预约罗教授咨询丰胸问题,当时接待的是咨询师王医生。
因为罗盛康教授正在做手术。
王医生在丰胸方面给我详细介绍了美国的那其利产品和美国曼托公司出品的高端光面琴面假体产品。
在谈到价格的时候,王医生去问她的主管主任张某是否可以商量?
有没有货?
张主任肯定地说,有货,没问题。
在下午3点钟左右,张主任带我去见丰胸专家罗盛康教授,向他咨询有关丰胸情况,他给我量了尺寸,问我做什么品牌的假体,我说想做美国那其利的产品(约5万多元)和美国曼托公司出品的高端琴面假体(8万多元)。
这时张主任说那其利产品没有275ml型号,只有曼托公司出品的光面琴面假体有该型号275ml。
这时罗教授也劝说这是世界顶级产品,非常好,建议我做曼托公司生产的光面琴面假体。
最后我接受了罗教授的建议。
下楼后张主任又一次去医院库房核实是否有这种275ml型号的假体,确认无误后,张主任催促我赶紧去交费,
说罗教授马上给我做。
我当时只是咨询来的,没带这么多钱。
张主任让我马上回家去拿,说不然教授就走了。
?
巴女士称自己还在犹豫时,医院的张主任就百般催促,还派医生接送她回家拿钱。
巴女士说:
当天王医生开车带我去我家拿卡,并立刻返回医院交了钱,共计81000元。
这时开始给我抽血化验,然后上楼,罗教授给我设计量尺寸,最后进了手术室开始手术。
我躺在手术室的床上,在给我进行麻醉之前,我问麻醉师在给我装假体之前是不是必须确认签字,才能进行手术。
麻醉师说,对。
一会儿让你看看,然后签字。
结果等了一会儿,没有人让我签字确认。
第二次我又对麻醉师说要求确认假体拿过来让我看。
这时一位护士才把假体拿过来让我看,说这就是要做的假体‘妙桃’。
这时我看了一眼盒子,上面印了一个粉白色的桃子,我说你们可看好了。
这时他们让罗教授看,罗教授看了以后说这个假体是毛面的。
我当时就急了,我定的是光面琴面假体,毛面的5万多比较便宜。
瞬间他们赚了3万?
然后他们全体医生都劝我做这个毛面的假体,说这个假体虽然不是光面的,但各有优缺点,你还是做了吧。
我当时都蒙了。
有这么骗人的吗?
明明确定好的假体到手术台后却给变了。
我如果不及时发现就做进体内了,太可恨了,这分明是欺骗行为,这时他们还在劝我做,最后罗教授问我做还是不做?
我说这个假体不是我定的那个,我不做了。
这样手术解除了。
我出了手术室见到了张主任,我问她是怎么弄的,她说她不知道是怎么弄错的,其实仓库里根本就没有这个产品,她拿别的产品顶替骗顾客,这个毛面假体是张主任亲自拿到手术室的,她能不
篇三:
美容院合伙协议书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
XXX,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
合伙人(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一)合伙项目名称:
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向工商部门申请。
(二)经营地:
南京市南湖路香缇丽舍6栋架空层。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美容(具体以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201X年5月9日起,至201年月日止,共年。
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6个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50000元(包括甲方已出资经营门面房半年租金16000元),大写伍万元,占总投资额的50%;
乙方出资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占总投资额的50%。
(二)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201X年月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甲方为美容院日常经营和管理者,每月工资暂定2400元(后期具体工资随经营和管理的变化而定)。
(二)乙方负责美容院财务工作,且配合甲方工作。
现因乙方仍有正常工作,在退休前不享有工资待遇;
在退休后,共同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可以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工资待遇。
(三)盈余分配:
每月核算盈余,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
(四)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出资手续和定力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二)退伙。
1、需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
3、未经双方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
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服务、货物等)、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合伙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合伙人不得泄露合伙项目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后果严重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所欠税款;
合伙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逾期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退伙。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
交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五)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签约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