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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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调控全市煤矿生产总量,控制煤矿超能力生产,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堵塞税费漏洞,增加财政收入,保护合法生产、遏制违法生产,科学规范地对煤矿企业的产量实行数据管理。

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全市所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和使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为确保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正常、有效地运行,特制定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条 各县区煤炭局及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2人。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三条 各县区煤炭局及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按特殊工种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 生产矿井必须安装和使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

 

   第五条 为确保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正常、安全运行,确保设施、设备连接线路的完好和供电正常,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安装防雷电接地装置等设施,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

 

   第六条 煤矿企业异常处理程序

 

   1、煤矿企业产量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系统通讯线路中断、数据显示异常,要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和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在30分钟之内查明原因,1小时之内恢复正常,同时填写《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报告表》,及时传到县区煤炭局监控中心,报告必须由矿维修人员、矿监控人员、驻矿安监员、值班矿领导签字。

 

   2、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称重传感器、变送器、系统监控终端发生故障,要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由矿值班领导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联系安装厂家(维护单位)进行排查,尽快恢复正常,并在2小时之内填写《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报告表》,传真到县区煤炭局监控中心,报告内容必须由矿维修人员、矿监控人员、驻矿安监员、值班矿领导签字。

在系统维修期间,当日产量以本月中最高一天的产量计算,如当月无产量以上月中最高一天的产量计算,依次类推。

如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在2小时之内填写《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报告表》上报到县区煤炭局监控中心的,视为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县区煤炭局依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和《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给予行政处罚外,从故障发生之日起至系统恢复运行之日止,按其日均产量的三倍核减其当年的核定生产能力。

故障时间超过2小时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超过一天,不足两天的按两天计算,依次类推。

 

   3、煤矿企业在准备实施有计划的停产、断电、改造、检修等情况时必须填写《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处理报告表》传真至县区煤炭局监控中心,报告表中必须注明实施的时间及预计恢复时间,必须有值班矿领导签字,并附有在此期间采取的措施。

 

   4、市直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中心站异常处理程序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七条 煤矿企业有违反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221号省长令)第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1、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生产矿井未按规定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3、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4、发生超能力生产行为不予纠正的;

   5、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第八条 煤矿企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规避、干扰监控系统运行、监控。

不得随意打开控制器(黑匣子),严禁人为破坏传感器或中心控制系统。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缴纳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联网电路月租费和有关服务费用,以便保证监控联网电路通畅,数据及时上传。

 

   第十条 县区监控中心异常处理程序

 

   1、县区监控中心是该县区地方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地方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和异常情况的监管。

县区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值守,通过单矿监测和全县多矿监测,及时查询联网矿井运行情况、数据异常情况、设备异常情况等。

对市煤炭信息调度中心下达的监管指令予以回复,及时填写《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监管指令回复表》上传市煤炭信息调度中心。

 

   2、值班人员发现联网矿井产量监控系统通讯中断1小时而未收到中断矿井的报告,应立即对中断矿井以传真方式下达《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质询通知书》,在2小时之内未收到中断矿井任何报告,应立即对该矿井下达《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监管处理决定书》和《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生产能力核减表》,并在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以《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监管指令回复表》上传市煤炭信息调度中心存档备案,附表内必须注明在故障期间内县区采取的措施以及在此期间计量的煤炭产量。

 

   3、发现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数据显示异常或设备出现故障情况(称重传感器故障、变送器故障、系统监控终端发生故障),值班员要立即通过电话、传真向该煤矿发出查询指令,督促查明原因,尽快恢复正常,并在30分钟内将处理结果以《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监管指令回复表》及时上传市煤炭信息调度中心,附表内必须注明在故障期间内县区采取的措施以及在此期间计量的煤炭产量。

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数据异常持续时间达到1小时系统数据仍未恢复正常或设备出现故障2小时未恢复正常,且煤矿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并及时上报的,县区监控中心必须立即对该矿下达《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监管处理决定书》和《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生产能力核减表》,同时,依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和《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给予行政处罚,系统恢复正常后,填写《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监管指令回复表》和《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生产能力核减表》上报市煤炭信息调度中心存档备案。

 

   4、县区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每班要对该县区地方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时查岗,对于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中心站无人值班以及脱岗现象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每班还要对所有煤矿的网络运行情况、数据上传情况、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浏览,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5、县区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对市煤炭信息调度中心下达的各类监管处理文书要进行跟踪汇报、跟踪处理,对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每1小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上传到市煤炭信息调度中心,直至监控系统恢复正常。

同时每日上午9时前将前一天异常处理情况汇总填写《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日汇总表》上传市煤炭信息调度中心。

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异常处理情况汇总填写《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月汇总表》上传市煤炭信息调度中心。

 

   第十一条 市煤炭信息调度中心处理程序:

 

   1、市煤炭信息调度中心是市直煤矿产量监控的直接监管部门,并对全市地方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履行监督职能。

市煤炭信息调度中心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填写《朔州市地方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联网、运行、监管日报表》。

每班须认真浏览产量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质询通知书》与《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监管处理决定书》传真到县区监控中心,同时将联网、运行、监管日报表,异常情况汇报卡报告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科室,并备份存档。

 

   2、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出现以下情况:

⑴通讯中断2小时(含2小时)未恢复正常;⑵监控系统数据显示异常,传感器故障,变送器故障及其它异常情况持续时间达到30分钟以上系统仍未恢复正常,又未收到县区监控中心情况报告,必须立即下达《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质询通知书》,如在两小时之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既未恢复正常,又未收到县区煤炭局监控中心报告,市煤炭信息调度中心值班人员要立即下达《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监管处理决定书》,督促县区监控中心每间隔一小时上报一次相关情况,并将处理情况记录备案。

 

   3、值班人员要按时检查县区监控中心和市直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中心站的人员值班情况,认真浏览监测数据,认真做好各项记录,每日核对各县区(矿)上传的异常处理情况,发现异常要详细查询,落实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4、每日上午10时将前一天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汇总存档。

每月5日前将上月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汇总分析,填写《朔州市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月汇总表》并写出书面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级监控中心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资料、台帐、报表,值班人员要加强监控,确保24小时不间断监控煤炭产量系统的运行情况。

要实时监控所属入网煤矿的煤炭产量以及产量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第十三条 煤炭产量监控网络系统应当配备防病毒系统,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升级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同时保证网络机房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接地、不间断电源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年度定期测试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不得通过监控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它信息。

故意破坏、损毁、安装干扰装置造成产量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煤炭产量监控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随意变动煤矿企业产量数据信息的,导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上传数据不准确的,将依据《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维护部门技术支持及维护制度

 

   1、建设维护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炭产量网络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建设安装,对传感器、变送器、控制器、UPS电源等关键设备进行统一编号。

严格履行委托建设合作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为煤矿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供与监控系统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期内对其销售和安装的设备质量、售后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系统发生故障时,建设维护部门在接到煤矿企业或者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通知后,一般性故障要在4小时内予以修复使其恢复正常,重大故障24小时内予以修复使其恢复正常。

 

   3、技术服务人员在进行安装、维护时,应当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人员参与,同时要准确记录监控系统的故障原因及零部件更换情况,并由煤矿企业代表、建设维护部门、售后服务人员、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签字,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煤炭毛煤与原煤产量折算系数核定制度

 

   1、煤矿企业应根据煤尘地质赋予条件、开采工艺、提升方式等实际情况向县区煤炭局提出折算系数的申请,并对产量折算系数的各项影响因素做出具体分析和说明。

 

   2、市直煤矿的折算系数申请材料由市局进行审核批复和现场核查。

市直煤矿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朔州市地方煤矿煤炭毛煤与原煤产量折算系数管理表》,并附已批准的采掘计划和相关材料,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市局,市局将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后予以批复。

 

   3、县区煤炭局在接到煤矿企业申请后,应当本着求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认真准确的核定折算系数,落实专业人员逐矿进行核实,对煤矿的折算系数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和现场核实后,认真填写《朔州市地方煤矿煤炭毛煤与原煤产量折算系数管理表》,经核实人员、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市局。

市局要不定期地对区域内的各煤矿煤炭产量折算系数影响进行检查,如果发现一座煤矿折算系数不实的,将要求县区煤炭局对本区域内所有的煤矿重新进行核定并通报全市。

 

   4、市煤炭局对全市各煤矿的折算系数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对无疑义的煤矿予以审核批复,并将折算系数录入产量监控系统,同时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

对存在问题的煤矿责成县区煤炭局重新核实和确认。

且对辖区内不低于20%的煤矿进行检查。

 

   5、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每半年确定一次,各煤矿企业应分别于上半年的12月份和本年度的6月份提出申请。

如遇地质构造(如:

无炭柱、断层、伪顶等)及开采工艺、提升方式发生变化时,煤矿企业应在15日内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逾期不报的,市局将按折算系数1进行录入,并作为统计数据依据,同时向省、市有关部门提供。

 

 

 

(来源:

《朔州煤炭》200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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