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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工作。

(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办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

会议可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村委以及共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根据乡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研究重要工作。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乡政府安委会。

(五)对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乡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乡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在会议召开前5日内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小店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完善我乡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全乡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二)分析研究全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事关全乡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对策和措施;

(三)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全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性联合执法活动。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联合执法;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乡安监办牵头,成员单位为乡派出所、乡纪委、乡环保站、乡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国土所、康西中队、乡卫生院、乡工会、乡中小企业办。

乡安监办分管领导为召集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

(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会议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村委以及其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根据乡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工作。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五)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乡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乡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北小店乡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各相关部门工作配合力度,提高我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及时掌握、分析、研究全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为乡政府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供建议;

(二)制订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一)联席会议由派出所牵头,成员单位为联校、乡卫生院、乡安监办、乡综治办、交警中队、乡农机站等单位组成,派出所所长、交警中队中队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派出所和康西中队。

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会议议题的选定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三)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办公室成员兼任。

(四)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根据全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召集人可组织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亟需解决的重要事项。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有关部门,并上报乡政府。

经召集人同意,联席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列席参加。

(一)联席会议成员应按要求参加会议,并积极参事议事,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与协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切实增强全乡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能力。

北小店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办,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组成

(一)由乡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派出所担任召集人,派出所、乡安监办、乡联校、乡文化站、乡财政所、乡劳动保障所、乡农科站、乡林业站、乡卫生院等为成员的单位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派出所。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

第三条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一)定期通报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工作形势,安排部署消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落实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装备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搭建消防工作组织协调平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各村委和乡直各部门落实年度消防工作目标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三)协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负责确定时间、地点和议题,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参加会议。

特殊情况下,总召集人可委托他人主持会议。

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工作重点或遇有重大、突发性事项时,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可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二)各成员单位要向联席会议通报本部门、本系统近期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三)联席会议做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参加会议人员要及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并抓好落实,将工作情况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必要时,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意,可通知各村委府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以外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五)各单位必须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并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指定相同职级的负责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共同促进消防安全秩序的好转。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小店乡民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县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精神,切实加强对民爆工作的领导,落实民爆工作责任制,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的民爆工作格办,建立民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由分管民爆工作的派出所担任召集人,派出所、乡安监办、国土所、各村委为成员的单位

交流全乡各部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通报专项整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剖析原因,研究落实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落实的事项,进行沟通协调;

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和计划,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二)各成员单位要向联席会议通报本部门、本系统近期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民爆物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小店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乡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完善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效能,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全乡非煤矿山安全秩序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乡安监办牵头,派出所、乡纪委、乡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国土所、乡环保站、乡工会、供电支所共同参与,组成北小店乡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非煤矿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乡安监办。

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主要包括:

没有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存在重大隐患长期拒不整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存在以上问题严重的村委或部门;

(二)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督查工作;

(三)非煤矿山突发或其他紧急安全事件的;

(四)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五)职能部门申请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六)乡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任务。

第四条联合执法行动在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处理及信息发布。

第六条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第七条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

必要时邀请县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者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八条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运行机制。

需要开展全乡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运行机制。

当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纠正、制止的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时,由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批准后,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

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非煤矿山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实施,同时上报联合执法领导组。

第十条对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要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在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召开联合执法领导组会议商定,并向乡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二条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

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合执法制度,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村委要积极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小店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乡安监办牵头,派出所、乡纪委、乡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国土所、乡环保站、乡中小企业办、乡工会共同参与,组成北小店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乡安监办。

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方式

(一)定期联合执法。

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安排,乡安监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组织针对各村委、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企业的检查和联合执法行动。

重点检查各村委及各个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问题;

重大安全隐患问题。

(二)专项联合执法。

乡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领域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领导组提名,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项联合执法。

(三)临时性联合执法。

在日常安全大检查中发现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可由乡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指派负有主要职能的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临时联合执法。

第四条 工作要求

(一)联合执法要依托乡政府安委会和乡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充分发挥联合议事、互通信息、相互配合、资源共享、联合行动的优势,实施有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二)联合执法行动应有方案、有目标、有措施,行动结束有总结,总结材料应抄报乡政府安委会和乡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

(三)联合执法行动中,各联合执法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执法程序。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小店乡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全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力度,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组织设置及职责

(一)由派出所、康西中队牵头,分管交通副职、乡安监办、乡农机站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组成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领导组,做好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工作。

(二)联合执法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派出所和交警中队,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负责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协调及信息反馈。

第三条分工及协作

(一)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乡分管交通副职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对公路、乡村道路的交通秩序、隐患排查等的联合执法,由派出所、交警中队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对农机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乡农机站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对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的联合执法,由派出所、交警中队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发现客运车辆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由派出所、交警中队联合检查。

(六)发现客运企业、客运站点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由派出所、交警中队、乡安监办联合检查。

(七)发现公路上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由派出所、分管交通副职、乡安监办联合检查。

第四条工作方式

对日常的检查,以各部门依法执法监督为主,在各部门依法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一段时间(一般为半年)可实施一次规模较大的多部门联合执法。

遇有特殊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随时进行部门联合执法。

第五条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隐患,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

(二)对有关部门移送的和本部门排查出的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迅速整改。

对整改情况要组织验收,整改验收合格的,对隐患进行销号。

对有关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及时进行反馈。

(三)对有关部门排查发现并通知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单位、部门、企业拒不整改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后,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仍未能整治和消除的,应当及时上报乡政府。

(五)各执法单位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

北小店乡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维护我乡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派出所牵头,康西中队、乡综治办、乡工会、乡卫生院、乡文化站、乡联校、乡林业站、乡安监办、农科站共同参与,组成北小店乡消防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乡派出所,派出所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联合执法的方式

(一)根据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由派出所牵头组织成员单位,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全乡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执法行动,对全乡有关部门及重点行业和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二)结合我乡消防安全实际,针对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行业与问题,由提议部门牵头,组织部分成员单位实施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三)根据联席会议决定,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四条联合执法主要内容

(一)地方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解决情况;

(四)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情况。

第五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

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

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由提议单位提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提交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实施。

遇到消防安全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应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工作职责

(一)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监督职能,负责起草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责成各级各部门将有关消防安全执法决定落到实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或乡安委办汇报;

(二)各职能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

实施消防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安排,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办以及宣传、车辆、救护等其他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七条联合执法成员单位要指派具体行政执法资格、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八条联合执法工作完毕,由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对联合执法情况进行汇总,报乡人民政府并抄送乡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共同促进消防安全秩序的好转。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小店乡民爆物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对民爆物品的管理领导,强化部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由派出所牵头,派出所、国土所、乡安监办共同参与,组成北小店乡民爆物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民爆物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派出所。

(一)民爆物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存在以上问题严重的涉爆单位。

(三)非煤矿山涉爆案件或其他紧急安全事件的;

(四)非煤矿山民爆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六)乡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非煤矿山民爆工作安全执法任务。

当涉及民爆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纠正、制止的民爆安全违法行为时,由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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