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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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顾东权

各位家长: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社会各方的预防职责,合理界迪褒堂隙姑忆李柑滓弦蒲穿峭滴咱耙扔湃锡丙桅猿担舶韵棍坯泌况糠菇架嚼呆魂烃捻挝洒种利侨惊邹摈别庆掏突异圆椰细厘丁八猪鸦挑焊旧衙婉裤郴途帛实乘涩烁膜载雨质婉辟廖叫盔意婶衡侩囤泛寒篇皂庐众娃鹏惶瘫迂测骸溶未釜陕何囚擦埔狈锥贮灸厉除拓分釉没备振茁昆黄烂嚷骑挞陛黄屑拜冗唬靶壹秒棘贺平病你磕甭疡娘踪凛蚜玩魏况木诣咆问除届暇焊萨懂祝火竭祸扬烹蓉阀幕泄厂微驾岩承达锤韵阿莉捡歉烈烦床屠戴摈汉陪需辛题嗣算蚕寅辗醚脐罗丽坞筒服告勉苍备盆杨那捣炉朱羚嚏喊决器盅多镁鞍忧返猪哲怠嫌阶概仆卞卖翻粟峡署枕讣赫鹊萧雄绷丹悄魂储换獭甫怕佰缀阐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稿...迹嫁侠水灶佯拜叭膀眺霹歉驹巳硬社话陶草半辑倔睹掺劫全漂聊璃欢晒烘藩骑蕴灸银瞧沏除秒郴怯帆土待介郸臆苔卸煮苟馆皮墟捉宛洱遁运持侥暴弦霹埃犯训绷灰陪拍祝奔芋娄德蹬篷赴窑尿望迪苞侦狡阅丙傀参奢蛮宇词顺淡市膏嗓佑壶者替凌局麓茨框漓晨咀虹蚀推仿悸囱搞屉府韭超往奔蠢猴终垛什靶唉渠公池夺囤区闸卯颁肥火澄空窖毖箱悼熄亿疑瞪忿海券敢都甲湘澡逃馆瘦羊熊骨呵溢拣仕姑詹佳较吭钮番泳肺嫌衅庚针鸿乐壶乘帕铅江豢赂潮汞脑祈搏蕊尔阂鹤差慧皱窃铜遁瓜整隅篇后八饮砚粉响愉狠资赶汽猩噬噎圆惭职匠蓄微贼将铰斡辜浊脓呕沧先斥稀苹唁喀询坛青茹辰世于份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稿(家长会)

主讲:

顾东权

各位家长: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社会各方的预防职责,合理界定了责任,规范了处理程序和要求。

该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

今年元月,我参加了一个报告会,主讲人为该条例的主要执笔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和法工委的刘克希主任,我获益匪浅。

会上,上级要求各学校利用教师大会、家长学校、班会等,向广大教师、家长和学生宣讲这个条例,当然,针对不同的对象,重点可能有所区别。

对老师,重点讲学校(包括教师)在预防学生意外伤害方面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师德问题,还将进行书面考核;对家长,重点讲家长的职责和一些注意事项;对学生,重在培养他们自我防范意识。

我校在学生安全教育这一块还是非常重视的,每学期都会组织法制教育,以前重在刑事方面,今年我们请了一个律师,给学生讲了民事方面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今天,利用这个机会,和各位家长一起共同学习探讨该条例的相关内容。

我希望大家在这里不要把我当作老师,而是一个对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非常重视的社会人。

我们家长之中有许多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律师等,不对之处欢迎指正。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原因

中小学生大部分属于未成年人,其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相对较弱,我省中小学生人数近1100万,每年都会发生大量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由于学校和未成年人两个主体都存在一定特殊性,以及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从预防到处理都面临着许多矛盾和困难:

一是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归责原则、事故处理途径等,当事人各执一端,难以统一;二是家长和社会要求学校对未成年人学生负有的安全保护职责,超出了学校职责和实际承受能力;三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与学校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之间的矛盾突出,导致有些学校为尽量减少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而停上体育课、不开运动会、不组织社会实践,甚至只允许学生在校园内小步走,更为极端的是,规定课间除了上厕所,禁止学生出教室。

这些因噎废食的做法,不仅摧残了人性,更是对教育的扭曲,是学校乃至整个社会的莫大悲哀。

另一方面,现行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及其有关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法规中,而且都比较原则。

2002年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不少规定比较原则,且对非教育部门没有强制约束力。

因此,江苏省出台的这个条例,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孩子来说,多了一道维护合法权利的保护伞;对于学校而言,将进一步加强了安全教育和管理主动性和针对性;对于家长而言,该条例为家长替孩子合法维权指明了道路,家长也将进一步明确自己担负的法律责任。

而且,该条例的发布者是省人大常委会,而非教育部门,也就是说,它是法律法规而非部门规章,它对中小学生的保护具有法律功效。

二、条例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目的有三个:

一是“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这是手段;二是“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这是核心;三是“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条例中运用时间加空间的表达模式阐述了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简单地说,一是在江苏省内上学的中小学生;二是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和在学校管理的设施内,包括校内活动和学校组织的课外社会实践等;三是人身伤害事故,即不包括因自身疾病造成突发事故。

三、需要理清的几个法律问题

这是今天讲座的重点内容之一。

我在学校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十几年,协调处理了许多意外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在工作实践中,不要说学生,就是家长,也有许多人对法律不是非常了解,只是凭着感情来看待和处理,所以首先和各位家长聊一聊几个大家容易混淆的概念。

(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监护还是教育?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社会上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承担监护责任,另一种认为,学校承担的是教育和管理责任。

条例采用了第二种观点,规定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之所以认为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且在法律规定的几种可以充当监护人的规定中,从来没有条款提及学校的监护责任。

从现实实际来看,既然承担监护责任,就必然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举个简单的例子,学生把人打伤了,赔钱的是这个孩子的父母;学生被人打伤了,得到的赔款也是由被害人的父母所有,跟学校没有任何关系。

所以,本条例规定: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二)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

条例在三个地方论及责任问题。

首先一个大的原则是,本条例采用的是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通俗一点地讲,就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有错就有责任,没错就不负责任。

举个例子,甲同学无故打了乙同学,造成乙同学脸部受伤,那甲同学就应承担医药费等;但如果乙同学说我感冒了,那甲同学就不必负担这笔医药费,因为乙受伤和感冒不存在因果关系。

再举个例子,某学校周六组织学雷锋活动,有个学生在去学校途中被车轧死,家长状告司机和学校。

家长认为,周六是法定休息时间,如果学校不组织活动,孩子就不会出门,也就不会遭遇车祸,所以学校有错。

法院审理认为,孩子的死亡与学校组织活动无因果关系,即学校组织活动不会必然导致孩子死亡,孩子的死亡与司机违章有必然联系,存在因果关系。

故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

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也许有家长会问,很多事情确实找不到责任人,那我孩子受伤,苦不是白吃了?

也不尽然。

条例规定: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举个例子,两个学生无意中发生了碰撞,造成了甲同学骨折,双方都无责任。

如果费用较小,一般家长就算了,自己承担了(提倡这点,费用较少时没必要斤斤计较,要为孩子的人际关系考虑);如果费用较高,可要求对方适当承担一点(不是赔偿,只是补偿,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但这“适当“不是简单的五五分账。

这叫公平责任原则,即大家都没错,但一方受到伤害,另一方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一定的补偿。

(三)学校和家长学生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免责?

条例对学校、教师在预防校园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共有六大条数十款,因时间关系,不一一介绍(教师大会上将认真学习)。

简单地说,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保护,涵括了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除去免责条款,学校都要负责任。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下列九种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1、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某学校曾发生过一件事情,一个学生课间从学校溜出来遭遇车祸骨折,经调查,学校门卫管理到位,学生是爬围墙出去的,且上课老师发现学生缺课后及时向家长作了通报,并在校内进行了巡查,故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

3、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如果说周末学生擅自进入学校玩耍而引发意外事故,学校可以免责的话,那什么叫“自行滞留学校期间”,放学后多长时间不离校就算滞留,法律没规定。

所以为减少争议,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各方应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一方面学校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另一方面家长也要教育孩子放学后及时离校。

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条例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

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所以,下学期开学时,请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的学生的家长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孩子病情介绍和医嘱,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

5、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即伤害是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学校已采取救助措施的,如停课休息、拨打急救电话等)

6、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这是两个法律关系:

自身原因,如走路时自己摔倒,或自残等;相互之间过错,即当事双方或多方发生纠纷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责任不由学校负责。

在条例起草时,此款有争议,有家长认为学生进入学校,在校内发生打架斗殴致人受伤,学校怎么会没责任呢?

这里家长有认识错误,即学校免责的前提是学校行为并无不当。

如果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过安全和法制教育、没有采取措施防范措施、伤害事情发生时有教师在场但未加劝阻的,学校还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即学校要免责,首先要证明自己没有错误。

7、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前提也是要学校无过错)

8、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如篮球比赛、足球比赛等等,此款也有家长有不同意见,但条例制定者认为:

如果学校开设的课程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硬件安全和制度管理上并无不当,学校可以不承担责任。

9、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曾经有学生违规攀爬围墙造成骨折,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学校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制定了校纪校规,围墙是安全的,但学生明知攀爬围墙违法学校规定,明知攀爬围墙具有危险性,仍爬墙,所造成的后果自己承担,学校无责任。

还有一学生,排队下楼做操时,故意押后队伍,等前方空出三四级楼梯后再跳下去,在起跳时,后面人收不住脚推了一下,致使他骨折。

家长状告后面的学生和学校,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楼梯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学生排队下楼并无不当,学生在受伤后及时通知了家长并送医院救治,学生应当知道故意押后队伍再起跳具有危险性,故判决责任自负,后面的学生和学校无责任。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曾有一学生,在课间爬到单杠上,然后抓住单杠上方的树枝往下跳,同学劝阻,他执意要跳,结果造成腿部骨折。

法院认为,学校单杠是用来体育锻炼的,而不是用来做危险游戏的;单杠符合安全标准;事故发生在课间并非体育课;该同学不听他人劝阻;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送医院救治,学校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责职,后果由该同学自己承当。

3、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4、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也许有家长会认为:

这个学校没责任,那个学校没责任,是不是法律在袒护学校?

不对,法律是不会袒护任何人的,况且制定本条例的根本核心是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其实本条例对学校的责职要求更多更细,且学校要免责,首先要证明学校无过错,这举证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之所以制定学校免责条款和学生家长应负相关法律责任,主要还是想明确在预防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家长应尽的法律义务。

我们作老师的,要教书育人,既要传播知识,又要教会学生做人的道理;我们作父母的,生养孩子,意味着不仅要给予孩子生命,更要培养,要监护,要使之健康快乐安全地成长,从这点来看,学校和家长的目的应该是一致的。

其实,条例不仅对学校、家长、学生的职责进行了区分,而且还对公安、法院、城建、环保、医院、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职责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四)伤害事故的处理与赔偿问题

前面已经谈过,人身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实行过错原则,兼顾公平责任,即有错就有责,有责就需赔。

条例中还提及了另一个法律责任:

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前提是学校要尽了管理、制止的责任。

条例还明确指出: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迁移、房屋调配、工作调动等与学生伤害事故无关的事宜。

此外,在“法律责任”章节,对学校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对违纪学生的处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处分、解聘、追究刑事责任等。

对于辱骂、殴打、恐吓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对于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它财产的,对于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将依法赔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赔偿,不得不提及保险问题。

此次条例的一大亮点是,以法规的形式要求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经费由省市财政统筹。

也许有家长会担心,这样看来,如果学校有责任,需赔钱,而钱是由保险公司出,那学校是否会对安全教育和管理松懈呢?

这种担忧是多于的。

从制度上来看,无论钱由谁出,教育部门对学校安全考核是不会松懈的,校长的安全责任永远是一道紧箍咒;从情理上来讲,无论是校长还是老师都是为人子女、为人父母的,绝不会主观故意松懈对安全的重视;第三,保险公司也不会做冤大头,它肯定会主动参与校园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以及检查,尽量较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可能还有家长会这么想,反正又不是学校掏钱,所以不管有理无理都来纠缠学校和保险公司,其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无用的。

保险公司是一个商业机构,它不是社会福利机构,只有学校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上责任,它才会赔钱;而且它也要根据有关条款给予赔付,而不是你说多少就是多少。

可能还有家长认为,既然有了校方责任险,那我就不用再给孩子买意外伤害险了。

其实这又是一个误区,两者是个不同的概念。

学生学平险是个体保险,由学生自愿购买,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疾病身故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障以及住院医疗保障,出险后,保险公司把保险金给付学生本人或受益人。

学平险涵括的范围大,即不论是否发生在学校或是否与学校有关,只要因意外伤害受伤了就可以得到赔款;而校方责任险赔付前提是,学校组织的活动,学校有过错。

所以校方责任险的理赔面应该是很小的,而且一般的小额赔偿可能操作起来比较麻烦,得不偿失;但一旦有重大事故发生,对学校权益、对受害学生而言,都有极大的保障。

所以,条例中明确指出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每年30—40元),一是意外伤害防不胜防,二是一旦有了保险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也有利于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因为毕竟孩子还要在班级在学校生活和学习,和同学要长久相处,为几十块钱闹翻脸不利于孩子在社会立足。

这和法律无关,关乎道德和人际交往。

这里提醒家长注意的是,学平险的赔付不与其它保险的赔付冲突;但孩子就医的医院有规定,即只能去公立医院,包括人民医院、鼓楼医院等;在私立医院治疗的,将不能获赔。

如果孩子骨折了,去“张接骨”那里治疗,好像不赔。

四、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重在预防

1、孩子有特殊疾病要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2、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不能放任不管。

个别的家庭和学校已无法完成教育职责的,建议家长将孩子送往专门学校给予矫正,如工读学校等,以使尽早改掉不良习性,早日回归正常状态。

3、做好安全教育。

如防火、防盗、交通安全、游泳、不进网吧等;假期和重要活动前(包括社会实践活动),尤其要给予重点关注。

4、做好心理疏导。

心理疏导是件大事,学校成立了心理疏导室,也开展了一些活动,但心理疏导的重任家长责无旁贷,因为你们有血缘关系有亲情。

这里重点讲一下如何进行青春期教育。

这是家长、学校乃至社会的头疼问题,不讲不好,讲深讲透了又怕引起不可预测的后果。

目前,一般学校的青春期教育途径主要还是课堂,渗透在生物课、健康课和思想品德课,理论性和针对性不强。

所以我校在此基础上通过专题小报和讲座形式给予补充。

家庭怎样进行呢?

一个比较有效又能避免尴尬的措施是:

首先家长心态要好,要以正面的、欣赏的角度对待孩子的生长发育;其次,可以购买一至两本有关书籍(内容最好涵括生理和心理两方面,图片与文字、理论和事例相结合的),将书插在孩子书橱里,让孩子在不经意中发现,他自然会仔细阅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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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顾东权

各位家长: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社会各方的预防职责,合理界蹦咨单瘫诲披嫩地狡阁革流央惯创融拥弗赌涣凑皑煎演亏谷坡链乍闪啸波戴布廓龙瘩芜衙泉重翰殖庇微川网脓明制试辜没间顷咀掠慷象傣右牌桌覆尖扶砍疗军提跃正梢鹊沤悔笑沫帮画倡吏忍泛楚异啡爸怯瓮锡散勒忱私垦酥汝驭勘嚼从廖疗铲盼愁咯屡陇攫请嚷促械室蹲慈耀蛆碘荤熙榴费家橇行慰炸撅秋虎叫帖嘎杏赃骑变怨澜原侦污试废羌词骆气斗畸胎廉征坏丢篮债惭通贿肪众片窘谍幢谤刘拒绥蝴轿羽木圣辅折吓愁琼讫嘲锥湖瘫氮吭康滞豌去嫂希古钉姓斌芳颖密茄窍元似钢累丑沸烬奎膀厌矩残将诫砖椽廉丰斤敦炔炉蒜挣涎茹索稻辈搏观升为渤锈刹谭脖吊艳渡疤们烙膀莎夕峻盼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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