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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七、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进口日期与申报日期倒置,(比如进口日为7月12日,申报日为7月11日,而并非提前报关企业)经红通道的报关单,产生退单,经绿通道的报关单,则要改单处理;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退单后重新申报时申报日期没有调整导致再次退单。

八、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是经营单位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予的注册登记10位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一)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二)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三)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四)有代理报关权的进出口企业在本企业进出口或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时,填报本企业的经营单位编码;

代理其他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方经营单位编码。

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一)收货单位

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发货单位

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备有海关注册编号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的收、发货单位,本栏目必须填报其经营单位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

否则填报其中文名称。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申报工作不够认真,申报时将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混同,导致企业无法付汇核销;

收货单位的个别字申报错误,从而导致改单。

十一、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一)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二)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三)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四)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9”,区外企业填报“Z”。

(五)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六)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出口加工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不同保税区之间、同一保税区内不同企业之间、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转移、调拨的货物,填报“9”(其他运输)。

十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应选择填报适用于出口加工区货物的监管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

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四)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残次品、半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五)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与《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相应的退换监管方式简称或代码。

(六)备料《加工贸易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七)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八)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进口报关单应填报“(来料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九)加工贸易料件或成品放弃,进口报关单应填报“(进料料件或成品)放弃”。

下列问题导致删单:

进口报关单审结完毕后,要求调整贸易方式。

十六、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三)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四)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代码0299)。

(五)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十七、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一)征税比例

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代码0715)贸易方式下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二)结汇方式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十八、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下列问题导致退单或删单:

一份报关单同时填报多份许可证号;

没有许可证电子数据;

申报数量超过许可证备案数量;

商品编码与许可证不符。

十九、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0142)。

出口货物在运输中转地未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将中转地作为抵运地申报。

二十四、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

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

1.运费标记填写在运费标记处。

2.运费价格填写在运费价格处。

3.运费币制填写在运费币制处。

二十五、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

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本栏目免予填报。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

1.保费标记填写在保费标记处。

2.保费总价填写在保费总价处。

3.保费币制填写在保费币制处。

二十六、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

1.杂费标记填写在杂费标记处。

2.杂费总价填写在杂费总价处。

3.杂费币制填写在杂费币制处。

出保税仓库货物漏报应计入完税价格的仓储费用。

二十七、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

(一)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二)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三十二、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

合同、发票、装箱单、进出口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据代码和随附单据编号两项,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填报;

编号栏应填报许可证件编号。

(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选择:

“01”、“02”、“03”、“04”、“05”、“06”、“07”、“08”。

属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1”;

  属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2”;

  属于“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3”;

  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4”;

  属于“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5”;

  属于“台湾水果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6”;

  属于“中巴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7”;

  属于“中智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8”。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

(一)“备案号”栏:

填写“Y”+原产地证书编号。

香港、澳门CEPA项下进口报关单填写“Y”+11位原产地证书编号。

(二)“随附单据”栏:

使用海关H2000通关系统申报的,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

>

”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三)“备注”栏:

使用海关H2000通关系统申报的,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四)“项号”栏:

分两行填写。

第一行填写报关单中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填写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2.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

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货物本栏目免予填报。

使用海关H2000通关系统申报的,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

”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需证商品序号”。

例如《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为:

“<

01:

1-3,5>

”。

漏输或错输证件代码,如商检号、自动进口许可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等政件代码漏报或错报。

三十五、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加工贸易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

(一)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二)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成品和半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三)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来料加工半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半成品),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四)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五)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

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

当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六)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七)加工贸易料件、成品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

半成品放弃的应按单耗折回料件,以料件放弃申报,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

(八)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或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的变更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九)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对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

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

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报关单分两行填写。

第二行项号填报错误,导致手册等备案数据中调用错误数据,造成申报规格与备案数据不符。

三十六、商品编号

指按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此栏目分为商品编号和附加编号两栏,其中商品编号栏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税则号列,附加编号栏应填报商品编号附加的第9、10位附加编号。

《加工贸易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商品申报归类有误;

与备案手册商品编码不符:

经查验、化验后发现原归类错误或现场根据发票、合同、成分表等纸面单证重新确定归类。

三十七、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

根据商品属性,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

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用途、功能等。

(三)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四)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应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

进口汽车底盘可不填报排气量。

车辆品牌应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

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五)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的进口货物应同时申报,视为同一报验状态,据此确定其归类。

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归类。

(六)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

属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且按规定需加以说明的,应在本栏目中填注规定的字样。

品名申报不具体或有错别字;

商品规格型号申报不详细;

与备案手册商品规格型号不符;

未申报商品品牌;

品牌未申报在规格栏等。

三十八、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一)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二)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

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三)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当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四)法定计量单位为“公斤”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应扣除其包装容器的重量;

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酒、罐头、化妆品及类似品等;

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价格较低的农副产品。

5.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6.根据HS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归类的,法定第一数量填报“0.1”,有法定第二数量的,按照货物实际净重申报。

7.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按照HS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申报数量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申报。

(五)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三十九、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一)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0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二)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0142)。

(三)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中国”(代码0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四)加工贸易转内销时,最终目的国(地区)需区分两种情况:

1.料件内销时,原产国(地区)按料件的生产国(即料件进口时的原产国)填报;

2.加工成品转内销时,填报“中国”(代码0142)。

(五)料件内销货物,属加工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状态内销的,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均填报“中国”(代码0142)。

属剩余料件状态内销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原产地错误,如韩国进口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内销原产地申报“韩国”。

四十三、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不能按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而应填报“全免”。

工作粗心将加工贸易报关单征免填报“照章”。

四十八、海关审单批注栏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本规范所述尖括号(<

)、逗号(,)、连接符(-)、冒号(:

)等标点符号及数字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规格申报字符格式与备案数据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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