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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二O一二年一月

 

 

第一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是卫生部提出的“十二五”国家卫生信息化重点工程建设规划(简称“3521工程规划”)的重要建设任务。

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推动和指导各地妇幼保健信息化建设,提高妇幼保健业务工作效率和信息管理的水平,实现妇幼保健信息的交流与共享,满足国家及各级政府进行妇幼保健工作科学决策的需要,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是评价各地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的定义:

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以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妇幼保健机构及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保健工作各主要阶段的业务和管理等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及交换、分析与利用的业务应用系统。

妇幼保健信息系统以服务居民个人为中心,兼顾管理与决策需要,是妇幼保健相关机构对其服务对象进行长期、连续的系统保健服务和开展科学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手段。

第四条制定本规范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三)《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

(四)《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十二)卫生部《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意见》

(十三)卫生部《妇幼卫生工作条例》

(十四)卫生部《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试行)》

(十五)卫生部《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十六)卫生部《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十七)卫生部《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十八)卫生部《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十九)卫生部《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

(二十)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二十一)卫生部《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制度》

(二十二)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二十三)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二十四)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二十五)卫生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二十六)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二十七)卫生部《全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

(二十八)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二十九)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十)卫生部《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

(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三十二)《中国计算机安全法规标准》

第五条本规范不包括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网络运行平台建设技术规范的内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中与临床医疗活动及医院管理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应参照卫生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与妇女、儿童传染病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应参照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各地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要,在本规范基础上制定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实施细则,对系统的组成部分及功能进行必要的扩展。

第二章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内容

第八条本规范将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划分为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系统和妇幼卫生管理信息系统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第九条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系统是以妇女儿童个案为单位,以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核心,对妇幼保健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主要业务数据进行计算机管理与处理,实现妇幼保健服务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而建立的业务应用信息系统。

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系统包括十二个分系统:

(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

记录和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医学登记信息及完整的流转档案。

(二)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系统:

记录和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及追踪服务管理个案信息。

(三)儿童健康体检信息系统:

记录和管理儿童体检、生长发育评价、喂养指导、眼保健、口腔保健、听力保健、心理保健等个案信息。

(四)体弱儿童管理信息系统:

记录和管理体弱儿登记、治疗及追踪服务管理等个案信息。

(五)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管理信息系统:

记录和管理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及评审记录等个案信息。

(六)婚前保健服务信息系统:

记录和管理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等个案信息。

(七)孕产期保健与高危管理信息系统:

记录和管理产前检查、分娩登记、新生儿访视、产后访视登记、高危孕产妇高危评分及追踪服务管理等个案信息。

(八)妇女病普查服务信息系统:

记录和管理妇女病普查及追踪服务管理个案信息。

(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记录和管理计划生育手术个案信息。

(十)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信息系统:

记录和管理孕产妇产前筛查、诊断及追踪服务管理等个案信息。

(十一)出生缺陷监测信息系统:

记录和管理出生缺陷登记及追踪服务管理等个案信息。

(十二)孕产妇死亡报告管理信息系统:

记录和管理孕产妇死亡登记及评审记录等个案信息。

第十条妇幼卫生管理信息系统是以妇幼卫生管理工作为核心,对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系统中的主要业务数据进行处理与利用的管理业务应用信息系统。

妇幼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六个分系统:

(一)妇女儿童专项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妇女和儿童的个人基础信息专项档案,为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统一、共享的基本信息管理和数据接口,为妇女儿童专项管理数据的整合利用提供统一的索引管理。

(二)出生医学登记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

是对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进行分析、管理与利用,支撑人口出生医学信息管理与《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管理工作,是国家人口管理基础数据,满足居民健康档案需求,为妇幼卫生决策提供基础性依据。

(三)儿童健康管理与服务评估信息系统:

主要以对0~72个月儿童健康评估与危险因素监测等为手段,建立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0~72个月儿童健康管理为主要内容、以儿童健康危险因素监测与风险评估为重点的监管业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儿童保健服务实施的监管和评价、儿童健康状况评估、儿童死亡发生率趋势变化及死因监测、儿童常见疾病发生趋势和干预效果监测、儿童伤害及伤残发生趋势及预测预警。

(四)孕产妇健康管理与服务评估信息系统:

对孕产妇健康状况、危险因素筛查、孕产妇重大疾病及死亡进行连续监测、过程监督、动态管理,同时对孕产期内的服务内容、服务环节、服务要求、服务质量等进行绩效评估;逐步实现对孕产妇健康服务实施的动态监管和效果评价、住院分娩的病种与费用监管,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性疾病的预防、检测、感染控制,孕产妇高危因素动态管理与追踪服务,剖宫产率,孕产妇死亡发生率变化趋势、死因监测管理与预测预警。

(五)出生缺陷监测与干预管理信息系统:

是对出生缺陷监测、预防和干预工作的业务服务、业务管理等信息进行管理,逐步建立出生缺陷儿童信息数据库、出生缺陷危险因素和出生缺陷干预策略数据库,实现对出生缺陷的动态监测,以及对预警、预防措施实施和干预效果的准确评价,为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出生缺陷三级预防、选用低成本高效率的预防策略提供技术支撑和数据支持。

(六)重大妇女病管理信息系统:

是以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以早期发现危害妇女健康的恶性肿瘤、以防治妇女常见病与多发病为重点,对妇女病普查及治疗工作中产生的业务、管理数据进行综合管理的信息系统。

第三章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应主要包括:

数据采集、质量审核、查询统计、数据输出、传输及交换、权限控制等。

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一)录入和修改功能:

提供个案数据便捷、完整性输入功能,对未存档数据提供可修改功能。

(二)逻辑查错功能:

能设定数据项之间的逻辑审核关系,实现数据录入时的自动差错检查功能。

(三)个案查询功能:

提供对个案数据的单项和多项组合查询功能。

(四)权限控制功能:

能灵活设置不同的操作员使用权限,保证系统安全。

(五)标准参考值:

能预先设置、存贮妇幼保健常用检测指标的标准参考值。

(六)评价与提示功能:

系统能将个案数据信息与标准参考值对照,自动给出结果评价与提示。

(七)报表生成与打印:

能自动生成多种格式的统计报表、图形,并能查询、打印和导出报表数据。

支持报表格式自定义。

(八)信息共享与协同:

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下,医疗保健机构之间能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进行数据传输与交换,在共享权限范围内可查询、统计和打印相关数据信息;支持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数据中心获取和推送相关信息;依托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支持与内部及外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十三条妇幼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一)数据采集功能:

提供由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或妇幼保健服务信息系统等完成数据采集功能。

(二)逻辑检错功能:

能设定报表内、报表间以及数据项本身的逻辑关系,具备数据自动检错功能。

(三)汇总分析功能:

能按不同统计要求自动生成和打印汇总分析报表,能提供单项和多项组合查询统计功能。

(四)动态监测功能:

能从指标的时间分布、空间分布和人群分布上进行数据比较和动态监测,实现异常情况预警功能,并以图表形式展现。

(五)质量控制功能:

能根据报表补漏调查数据对报表进行修订,具备质量控制前后的数据保存与对比分析功能,记录相关报表质量情况。

(六)提醒和预警管理功能:

由信息系统通过设置标准参考值,对分析指标显示异常、多发疾病、服务质量不规范等异常情况,采用提醒预警功能,并提出干预措施,帮助工作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与协同功能:

(一)支持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数据中心获取个人、区域相关数据信息,向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推送个人、区域检查信息、疾病诊治等信息数据。

(二)传输与交换:

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下,行政区划之间能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进行报表数据的传输及交换,在共享权限范围内可查询、统计和打印相关数据信息。

(三)数据管理遵循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能够根据需要建立本辖区的数据中心,各数据中心可根据需要进行数据交换。

管理信息支持集中式、分布式、云架构等多种架构灵活部署。

(四)系统应与内部相关系统相关联,实现同一管理指标在不同系统间的共享和交换。

(五)依托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与外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十五条本规范所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是在网络环境下运行的应用信息系统,各分系统功能模块之间,及上、下级系统之间均须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相关数据之间也须相互关联、相互制约。

第四章数据标准化

第十六条 数据标准化主要包括:

数据元、基本数据集、数据字典等标准内容。

第十七条本规范所指数据元是指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基本数据集的最基本单元,主要内容包括相关的各种社会、经济、文化、业务工作及行政管理等数据项。

数据元内容应遵循有关国际、国内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应遵循以下12个基本数据集,分别为:

《儿童保健基本数据集第1部分:

出生医学证明》

《儿童保健基本数据集第2部分:

新生儿疾病筛查》

《儿童保健基本数据集第3部分:

儿童健康体检》

《儿童保健基本数据集第4部分:

体弱儿童管理》

《儿童保健基本数据集第5部分:

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

《妇女保健基本数据集第1部分:

婚前保健服务》

《妇女保健基本数据集第2部分:

妇女病普查》

《妇女保健基本数据集第3部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妇女保健基本数据集第4部分:

孕产期保健服务与高危管理》

《妇女保健基本数据集第5部分:

产前筛查与诊断》

《妇女保健基本数据集第6部分:

出生缺陷监测》

《妇女保健基本数据集第7部分:

孕产妇死亡报告》

第十九条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数据字典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得自定义。

使用允许用户扩充的标准,应严格按照该标准的编码原则扩充,并在新的标准出台后立即改用标准编码。

如果技术限制导致已经使用的系统不能更换数据字典,应建立自定义字典与标准字典的对照表,并开发相应的检索和数据转换程序。

第二十条系统中涉及的已制定有国家标准的数据元,其值域要严格采用调用方式遵循国家标准编码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妇幼保健信息分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第一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第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依法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签发、补发、换发、作废等过程产生的业务和管理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存储、统计分析与传输交换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主要任务是对新生儿的出生信息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建立完整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档案,实现《出生医学证明》数据的区域共享,便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实时动态掌握证件使用情况和数据查询。

该系统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签发、补发和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使用。

第二条制定本规范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三)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四)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六)卫生部《妇幼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条基本功能要求

(一)基本信息登记

完成基本信息录入(包括新生儿父亲母亲信息、新生儿出生信息)。

1.具备由其它分系统转入新生儿父亲母亲信息、新生儿出生信息的数据自动采集功能;

2.具备基本信息录入功能;

3.提供审核和修订功能,审核确认后不允许修改基本信息,并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前提;

4.具备《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修改日志保存功能;

5.具备基本信息重复录入提醒功能。

(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与换发、补发

1.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套打功能;

2.记录首次签发、换发、补发信息:

首次签发需记录签发日期、出生证编号、打证人员、审核盖章人员等;换发需记录换发的原因、原证编号、新证编号、换发时间、打证人员、审核盖章人员等。

补发需记录补发日期、原证编号、新证编号、打证人员、审核盖章人员等。

3.提供审批功能。

对于修改信息换发、遗失被盗补发、医疗机构外分娩签发等特殊情况需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供审批功能,审批通过后,才能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记录审批的有关信息:

如审批档案编号、审批人员、审批状态等。

(三)《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

对于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应按照废证进行标记和管理。

记录废证编号、作废日期、作废原因、操作人员。

(四)《出生医学证明》库存管理

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入库、出库进行管理并记录。

各级《出生医学证明》业务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使用科室对《出生医学证明》入库和出库进行登记管理:

包括证件进出的日期、起止编号、数量、出入库的经办人员、剩余空白证件数量等信息。

能够按帐簿式查询和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的流转情况。

(五)查询和生成台账功能

提供单个或多个条件组合查询《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签发信息、补发信息、作废信息及修改日志,采用一览表方式显示,具备打印和数据导出功能。

能生成《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等基本台账。

(六)统计报表

能自动生成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并支持数据导出。

第四条数据标准化

本系统遵循《儿童保健基本数据集第1部分:

出生医学证明》,系统中凡已制定有国家标准的数据元,其值域要采用调用方式遵循国家标准编码内容。

第五条共享与协同

(一)出生证档案模块功能支持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数据中心获取儿童出生信息及其父母亲基本信息,向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推送人员档案基本信息。

(二)传输与交换:

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下,医疗保健机构之间能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进行数据传输及交换,在共享权限范围内可查询、统计和打印相关数据信息。

(三)数据管理遵循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能够根据需要建立本辖区的数据中心,各数据中心可根据需要进行数据交换。

(四)该系统应与《孕产期保健与高危管理信息系统》、《儿童健康体检信息系统》相关联。

(五)具有调阅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上提供的家庭信息,产妇分娩等业务信息功能。

(六)依托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与外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二章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第一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包括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和听力障碍筛查,其服务的信息系统是对遗传代谢病筛查过程的血片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以及听力障碍筛查的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过程产生的业务和管理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存储、统计分析与传输交换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主要任务是记录新生儿的基本信息、初筛、复筛、确诊和治疗等信息,实现各执行医疗机构与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数据共享,便于资料登记、保存、查询等工作,完成新生儿疾病筛查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工作。

该系统供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以及相关的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能权限使用。

第二条制定本规范依据以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三)《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四)《关于确定爱耳日的通知(1999年)》

(五)《全国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规划(2007-2015)》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

第三条基本功能要求

一、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

(一)初检管理

完成新生儿个案信息记录、血片信息记录、初检数据录入等功能,打印初检报告和初检阳性患儿召回通知单。

1.具备由其它分系统转入新生儿个案信息、检测仪器结果导入的数据自动采集功能;

2.对录入或导入的数据进行合法性判断与审核,具备修改错误日志记录功能;

3.具备报告单批量打印功能;

4.具备采血机构共享查询、打印初检结果功能。

5.具备以一览表方式显示新生儿基本信息、初检结果的功能。

(二)复检管理

1.完成复检结果数据录入,具备对复检结果进行判断的功能。

2.具备复检结果一览表查询、导出功能。

3.具备初筛阳性未复检一览表查询、导出功能。

(三)初检阳性召回管理

对初检阳性患儿进行召回、复检、确诊与治疗。

登记召回过程相关信息:

通知时间、通知形式、备注、终结原因等。

(四)确诊和治疗管理

对确诊患儿进行治疗,登记相关追踪、治疗信息。

治疗信息内容包括:

就诊日期、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处理、接诊医生等。

具备打印个案病例的功能。

(五)提醒管理

设置标准参考值,对标本质量、检查结果、召回复查、确诊治疗、预约就诊等环节采用提醒功能。

(六)查询

能够查询新生儿疾病筛查完整的个案信息,具备与《儿童健康体检管理分系统》的关联查询功能。

根据单个或多个条件组合查询新生儿筛查卡片信息、初检、复检、召回、治疗等信息。

(七)数据统计、管理

完成采血时间、血片递送时间、标本合格率、实验室检测出报告时间、召回复检率等数据统计、管理。

(八)报表统计

能生成和打印新生儿筛查中心、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医疗保健机构所需的统计报表。

二、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

筛查数据库包括临床资料(一般项目、母亲情况、新生儿情况)、听力学资料、人口流行病学资料情况。

(一)初筛管理

完成新生儿个案信息、初筛信息的录入,检查数据记录、显示仪器使用的类型,打印初筛结果报告、复筛召回通知单、转诊及反馈通知单等。

1.具备由其它分系统转入新生儿个案信息,录入或导入初筛结果的功能;具备为外院新生儿建立个案信息的功能;

2.对录入或导入的数据进行合法性判断与审核,具备修改错误日志记录功能;

3.具备报告单批量打印功能;

4.具备筛查中心与筛查机构共享查询、打印初筛结果功能;

5.具备以一览表方式显示新生儿基本信息、初筛结果的功能。

(二)复筛管理

复筛信息包括:

复筛年龄、复筛结果、随访建议、联系地址和电话变更等。

1.系统能完成对复筛对象的复筛结果数据录入,具备对复筛结果进行判断的功能,打印复筛结果报告和复诊召回通知单。

2.具备复筛结果一览表查询、导出功能。

3.具备初筛阳性未复筛一览表查询、导出功能。

4.具备复筛阳性未转诊一览表查询、导出功能。

(三)筛查阳性结果管理

筛查阳性结果的通知和接收、召回管理、转诊管理。

根据召回过程登记相关信息(如通知时间、通知形式、备注)。

(四)诊断和早期干预管理

诊断评估管理数据库包括听力学、医学评估(确诊)信息,对确诊患儿进行治疗,登记相关追踪随访、治疗信息。

1.具备对听力测试内容、辅助检查结果的录入及判断,内容包括:

就诊时间、诊断方法及结果、诊断医生、干预情况、预约下次就诊时间等,对诊断阳性患儿进行追踪随访,登记相关信息。

2.具备录入确诊患儿的临床医学和听力学干预内容的功能;

3.具备打印诊断报告、个案病例的功能。

(五)康复管理

具备对听觉及言语康复训练过程及效果评估记录的功能。

(六)提醒管理

设置标准参考值,对初筛结果、召回复筛、确诊干预、听损伤高危儿的转诊和连续监测、预约就诊等环节采用提醒功能。

(七)查询

能够查询新生儿听力筛查完整的个案信息,具备与《儿童健康体检管理分系统》的关联查询功能;根据单个或多个条件组合查询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干预等信息。

(八)数据统计、管理

提供筛查率、筛查覆盖率、复筛率、转诊率、干预率等数据统计、管理功能。

(九)报表统计

能生成和打印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中心、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医疗保健机构所需的统计报表。

第四条数据标准化:

本系统遵循《儿童保健基本数据集第2部分:

新生儿疾病筛查》,系统中凡已制定有国家标准的数据元,其值域要采用调用方式遵循国家标准编码内容。

第五条共享与协同:

(一)本院新生儿一览表功能支持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数据中心获取本院新生儿基本信息,向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推送新生儿听力筛查及诊断相关信息。

(二)传输与交换:

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下,医疗保健机构之间能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进行数据传输及交换,在共享权限范围内可查询、统计和打印相关数据信息。

(三)数据管理遵循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能够根据需要建立本辖区的数据中心,各数据中心可根据需要进行数据交换。

(四)该系统应与《孕产期保健与高危管理信息系统》、《儿童健康体检信息系统》、《体弱儿童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联。

(五)具有调阅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上提供的儿童父母亲基本信息,母亲孕期保健信息,儿童健康体检、体弱、高危等保健业务信息功能。

(六)依托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与外部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三章儿童健康体检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第一条儿童健康体检信息系统是记录和管理7岁以下儿童的健康信息,对儿童各期生长发育进行动态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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