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个人采取该行为将获得正利润(VP-CP>0)。
而社会获得的将是净损失(VP-CS<0)。
理性的个人将继续该行为,但却给社会带来不利,帕累托最优状态没有实现。
具体来说,在存在外部不经济的情况下,由于私人不必为此付费,私人活动的水平常常要高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或者说私人产出过度。
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个人不采取该行为,那么他放弃的利益为(VP-CP),但社会因此而避免的损失则为(CS-CP),而(CS-CP)>(VP-CP)。
也就是说,个人的较小损失能够换来社会的较大“福利”。
为了直观理解这一点,我们用图解来说明。
图11-3中,D或MR代表完全竞争市场中厂商的需求曲线或边际收益曲线,MC代表厂商的私人边际成本,MSC代表社会边际成本。
当存在外部不经济时,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因而MC位于MSC的右下方。
厂商的均衡产量应该是私人边际成本曲线MC与边际收益曲线MR的交点E1所表示的产量OQ1,但如果厂商要支付全部社会成本,那么厂商的均衡点将是社会边际成本曲线MSC与边际收益曲线MR的交点E2,相应的均衡产量为OQ2。
可见,如果厂商不要承担全部社会成本(如承担污染处理费用),那么该厂商提供的产品将比应有的供给多,结果是造成该产品生产规模过多,资源配置低效。
同理可以分析外部经济的情形。
一般而言,在存在外部经济的情况下,私人活动的水平常常低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
三、政府解决外部效应的政策
外部效应造成了资源配置的失当,因而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来源。
为此,政府的干预就具有了一定的合理性。
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了政府解决外部效应的三个政策方法。
第一,庇古方法。
庇古(Pigou)是旧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
按照他的观点,应该对造成外部效应的经济行为人征“税”。
具体来说,对造成外部不经济或负外部效应的私人,应征收“正”税,其数额应该等于该个人给社会其它成员造成的损失,从而使得私人成本恰好等于社会成本。
如对污染企业征收污染治理费等。
另一方面,应对造成外部经济或正外部效应的个人征“负”税,即给予津贴,使得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等。
总之,私人成本(利益)等于社会成本(利益),就能保证资源配置达到最优。
第二,外部效应“内部化”方法,主要是受关联影响的企业合并。
比如,一个企业的生产影响到另外一个企业。
如果这种影响是正的外部效应,那么第一个企业的生产就会不足;反之,如果这种影响是负的外部效应,则第一个企业的生产就会过度。
但是,如果将这两个企业合并,则此时的外部影响就被“内部化”了。
因为合并后的单个企业,为了使自己的整体利润最大化,将把原来的“外部影响”计算在成本与收益之中,从而,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第三,科斯方法,或称产权明晰法。
按照这一方法,只要政府明确界定了产权,那么,有些外部影响可能不会发生或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四、产权理论与科斯定理
为什么企业在制定价格时不把污染所产生的成本考虑进去?
一些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主要是因为企业所污染的河流(或空气)是公用区域,产权没有明确地界定。
所谓产权,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相反,它的实质,涉及到对人们行使所有权时的行为约束,或者说,是描述人们对他们的财产做什么的法律规则。
比如,企业所有者对企业有排他的所有权,但他却不一定拥有随意排污的产权。
产权理论研究的,就是如何通过界定,变更和安排产权结构,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改善资源配置。
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H.Coase)认为,在一个完全竞争的经济社会里,如果人们对产权有明确的规定,在发生重大的外部效应时,人们可以用较低的成本或者不费成本地进行谈判协商,那么有关各方会适当地考虑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的影响,资源有效配置仍是可能的。
例如,如果河流下游的用水者对一定水质的河水拥有明确的产权,那么如果企业污染了河流下游的水质,下游的人们就可要求企业赔偿因水质污染给他们带来的损失。
同样,如果企业使水质改善到法定水平以上,企业也有权要求下游的用水者对它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此外,还可通过协商谈判的方法来解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均衡问题。
如企业可向河流下游拥有使用一定质量的水的权利的人购买这种权利,然后再去污染河流;下游用水者也可以从企业那里购买到比他们原先拥有所有权的水的质量更好的水的所有权。
这样,使他人受到危害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为这种危害支付代价,而给他人带来利益的企业或个人又能从这种利益中得到补偿,外部效应可以得到解决。
科斯还进一步说明,不管哪方当事人被赋予某种产权,结果都将是相同的。
也就是说,不管是下游的用水者被赋予了使用一定质量的水的权利,还是企业被赋予了向河流里排入一定数量污染物的权利,社会受污染的程度总可以达到最适度。
以上原理就是西方著名的科斯定理(CoaseTheorem)。
该理论概括起来就是说,只要把产权妥善地加以界定,而且产权的交易费用为零,那么,不论产权在开始如何分配,市场均衡必然符合最有效率的状态。
科斯定理表明,对有明确规定的产权的转让可以有助于促进经济效率。
但是实际上它不能说明市场机制总能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并达到最优配置。
因为科斯定理的有效性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涉及外部效应的当事人为数很少,二是谈判协商费用很低。
现实生活中,涉及到外部效应的当事人往往很多,成份复杂,意见很难一致,而且谈判协商的费用也可能很高。
所以事实上市场机制在遇到外部效应问题时往往无能为力。
但科斯定理说明了政府在界定私人产权方面应起重要作用。
第三节公共产品与公共选择理论
一、公共产品
一般市场上交换和使用的产品,我们可称为私人产品。
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的区分,依据两个特点,一是消费的竞争性,二是消费的可排它性。
公共产品的两个特性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
如果一个商品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一个额外消费者提供该商品的边际成本为零,则该商品是非竞争的。
对于私人提供的大多数商品来说,生产更多商品的边际成本是正的,但对有些商品来说,额外的消费者并不增加额外成本。
例如,国防、道路、海上的灯塔等。
新增人口一样享受国防安全,但不会降低原有人口对国防的“消费”水平;交通流量较低时,道路上多一辆汽车不会妨碍原有汽车的行驶;一旦海上用于指示航船的灯塔建造好并起作用,额外船只对它的使用不会增加任何运作成本;同样,观看公共电视,多一个观众的边际成本为零。
非竞争性商品使每个人都能够得到,而不影响任何个人消费它们的可能性。
公共产品的另一特性是消费的非排它性,即不能排除一些人“不支付也能消费”。
一个非排它商品的例子是国防,一旦一个国家提供了国防,所有公民都能享受到它的好处。
有些产品既具有非竞争性又具有非排它性,这类产品称为纯公共产品,否则称为准公共产品。
国防是经典的纯公共产品例子。
而道路、电视等则是准公共产品,因为可通过道路收费、电视加密而使它们具有排它性。
二、公共产品与市场失灵
我们知道,私人产品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排它性,由市场机制来配置私人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
也就是说,在完全竞争条件下,需求曲线上的点表示消费者在一定收入约束下的最优选择,供给曲线上的点表示生产者在一定资源约束下的最优选择,两条曲线的交点形成的均衡点,能够使消费者与生产者同时达到最优,而且在此点,消费者的边际利益等于边际成本,市场均衡就是社会最优的。
但是,由于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特征,市场配置公共产品将出现失灵。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非竞争性消费造成了市场失灵。
消费的非竞争性意味着,某人享受了消费利益,并不因此减少别人的消费利益。
于是,进行排斥是无效率的行为。
因为,有效的资源使用要求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但这里边际成本是零,所以价格也该是零。
例如,对一座不太拥挤的桥征收通行费,虽然可行但却无效率,因为边际成本为零,收费只能妨碍桥的使用。
这说明,对有些公共产品,排斥别人消费是“可行”的,但却是不“应该”的。
然而,虽然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是零,但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必须收回,同时,公共产品的提供规模必须确定。
在排斥性不存在时,这种成本收回,不能通过市场买卖来实现,需要通过政府来完成。
第二,非排它性造成市场失灵。
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它性,任何个人即使不对公共产品的提供付费,也能同样享用,个人就有动力成为“免费搭车者”。
如果所有个人均这样行事,那么,公共产品提供就会不足。
也就是说市场本身提供的公共产品通常将低于最优数量,出现市场失灵。
三、公共选择理论
㈠成本——收益分析
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问题不能由市场上的个人决策来解决,因此,必须由政府来承担提供公共产品的任务。
政府又如何来确定公共产品的最优数量呢?
其中,一种方法是不考虑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偏好,只从技术上考虑成本——收益分析。
根据这种方法,在公共产品生产之前,应先由专家对它的收益进行评估。
这个收益部分,既包括可以用价格明确表示的经济效益,也包括那些难以用价格反映出来的效益,如建造一座桥梁对消费者带来的“安全”收益等。
然后,将可能带来的收益与建造这个公共产品的成本进行比较,只要收益大于成本,就值得提供公共产品。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要恰当评估一件公共产品的可能收益是相当困难的。
而且每个人的消费偏好不同,对公共产品的评价也不一样,专家意见不能完全代表消费者的偏好。
㈡公共选择理论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过政府的政治过程去决定公共产品的提供。
一般认为,集权决策可能导致很多人的反对,因而外部成本很高,而民主决策中的“一致通过”不会导致个人反对,因而最为理想。
但这只是两种极端情形,更常见的情形则是,对同一项议题,各人的偏好与态度均不一样,投票规则只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法则。
假定社会采用全体成员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决定公共产品的提供,那么,公共选择理论就是用经济学来分析研究政府对公共产品的决定和选择,或者说,政府官员根据投票结果进行决策的过程分析。
首先,我们不对消费者的偏好状况设置约束条件。
考虑的例子是由消费者投票决定对公共产品——国防开支的消费规模。
假定社会由甲、乙、丙三个人组成;有A、B、C三种国防开支方案。
社会成员的偏好情况是:
甲的偏好次序为(A,B,C),乙为(B,C,A),丙为(C,A,B)。
如果社会对国防开支方案允许多次投票的话,就有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
如果对A、B投票,甲、丙将选A,即有2/3的人选A;如果对B、C投票,则2/3的人选B;如果对A、C投票,则又会有2/3的人选C。
这就是说,虽然采用多数决定制,但每一种方案均可能“胜出”。
最终哪一方案被选中,关键取决于是就哪两种方案进行投票。
也就是说,多数通过制不一定会保证公共产品的最优提供数量。
其次,我们假定消费者的偏好都是“单峰”值的,即每个人只能选出自己所偏好的一个,而不能在其它方案中排出偏好的次序,那么,多数决定投票制能否实现有效率的结果呢?
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具有中等偏好的消费将是最偏好的选择,或者说,中间投票人偏好的支出水平总能击败其它选择而赢得选择。
但是,中间投票人的偏好并不能保证是有效率的。
因为它给每个消费者的偏好以同等的权重,而有效率的结果应该根据每个消费者的偏好强度来确定相应的投票权重。
总结以上两种情形,我们可以得到结论:
尽管在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上存在市场失灵,但政府对公共产品的决策即使在民主的多数决定制下也不一定达到最优。
这一结论给政府进一步完善政治制度和提高效率提出了更深入的努力方向。
第四节信息经济学
一、不完全信息和非对称信息
新古典微观经济学关于竞争市场模型的一个基本假定是完全信息假定,即所有人都知道其他人的经济特征及各种有关生产的信息,而且,商品的价格唯一地浓缩了所有相关的信息,商品的质量被假定为同质,商品交易的过程被认为可以在瞬间完成,交易与履约过程被大大简化。
显然,这种假定并不符合现实。
现实生活中的市场都是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例如,消费者并不完全清楚商品的质量,雇主也不一定清楚雇员的能力,等等。
信息不对称是不完全信息中的一种典型情况,它是指一些人比另外一些人具有更多的经济信息。
例如,工人比雇主更清楚自己的生产能力和工作努力程度,厂商比消费者更了解自己产品的质量。
信息不对称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获取信息需花费成本,而且行为主体获取充分信息的成本太大。
在不完全信息或不对称信息条件下,原有的市场均衡就可能导致低效率。
信息经济学就是主要研究在不完全信息尤其是不对称信息条件下如何促进市场效率的经济学理论。
许多重要的信息经济学专题都以博弈论为基础,涉及到信号和逆向选择、合同与道德风险、机制设计、拍卖、声誉等专题。
一般地,在非对称信息情形中,我们将参与人有意隐藏私人信息的情形,称为“逆向选择”问题,而将参与人有意隐藏私人行为的情形,称为“道德风险”问题。
二、柠檬市场和逆向选择
人们在进行市场交易时,非常重视产品的质量。
但在很多情况下,卖主能真正了解自己产品的质量,而买主不了解产品的真实质量。
这样,那些质量差的产品(次品)的卖主就有动机“隐藏”有关产品质量的信息。
在这种条件下,会对市场交易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呢?
1970年,阿克洛夫(Akerlof)的旧车市场模型或柠檬市场模型(Lemonsmodel),开创了这一研究的先河。
在旧车市场上,有好车,也有坏车,由于买主不了解旧车的质量,所以所有卖主都说自己的车是好车。
但对于买主而言,他们无法区分谁在说真话,谁在说假话,只能根据对整个市场的估计,决定支付的价格。
在好车和坏车被顾客以同等对待时,坏车在成本上具有优势,从而容易被卖出。
当顾客发现所购产品并非如原先估计的那样好时,他们会进一步降低对旧车质量的平均估价,此时,可能将成本高的好车淘汰出市场。
市场交易的结果使得优胜劣汰的原则被违背,也即好产品在竞争中失败,而次品则容易成交,这就是市场中的“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
而且在旧车市场上,“逆向选择”伴随着旧车价格和质量不断下降,消费者的购买量也迅速下降,最终结果是导致市场萎缩甚至消失,市场均衡的结果完全无效率。
因为在理想的完全信息假定下,旧车市场的交易对卖者和买者都会带来利益或效用。
在另一些情况中,能够隐藏信息的是买主,而不是卖主。
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就是这种情况。
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根据平均的意外发生概率确定保费,但不知道具体哪些个人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大或小。
这样,在医疗保险中,那些知道自己身体状况不佳的人最有积极性购买保险;在财产保险中,那些知道自己财产易遭受损失的人最愿意购买保险。
从而,保险客户的意外损失概率就会高于社会平均的概率,迫使保险公司提高保费。
结果是将那些风险可能较小的好顾客逐出保险市场,出现了逆向选择。
三、道德风险
新古典微观经济学假定市场交易过程是瞬时完成的,不存在履约问题。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履约是一个过程,交易的双方往往具有不对称信息。
通常将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代理人”(Agent),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Principal)。
在交易双方签约后,如果委托人的利益还要取决于代理人的行动,委托人的利益实现就可能面临着“道德风险”(Moralhazard)。
道德风险之所在存在,是因为无法在契约中明确限定代理人的行为选择,而且,由于监督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