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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数据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

DB11/Txxxx—201x

  备案号:

Jxxxx—201x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regulationsforundergroundpipelinesInformationManagement

(征求意见稿)

201x-0x-xx发布201x-0x-xx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regulationsforundergroundpipelinesInformationManagement

DB11/Txxxx—201x

主编单位:

北京测绘学会

批准部门: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

201x年x月x日

201x北京

前言

目次

1总则1

2术 语2

3基本规定3

4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内容及质量要求4

4.1一般规定4

4.2地下管线数据5

4.3三维模型数据5

4.4基础地理信息数据5

4.5规划建设管理数据6

4.6其他数据7

5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技术要求8

5.1一般规定8

5.2系统体系结构8

5.3系统功能9

5.4运行环境要求10

6地下管线信息安全与维护12

6.1一般规定12

6.2信息安全12

6.3权限管理13

6.4数据备份13

6.5系统升级与维护13

7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15

7.1一般规定15

7.2数据整理15

7.3更新入库15

8地下管线数据应用与服务16

8.1一般规定16

8.2数据分发16

8.3数据共享与交换16

本规程用词说明16

引用标准16

附:

条文说明

Contents

1GeneralPrinciples1

2Terms2

3BasicRequirements3

4ContentsandQualityRequirementsofUndergroundPipelinesInformationManagement4

4.1GeneralRequirements4

4.2UndergroundPipelinesData5

4.33DModelData5

4.4FundamentalGeographicInformationData5

4.5CityplanningandManagementData6

4.6RevelantData7

5TechnicalRequirementsofUndergroundPipelinesInformationManagementSystem8

5.1GeneralRequirements8

5.2SystemStructure8

5.3FunctionsofSystem9

5.4RequirementsofSupportEnvironment10

6SecurityandMantainingRequirementsofUndergroundPipelinesInformationManagement12

6.1GeneralRequirements12

6.2InformationSecurity12

6.3AuthorityManagement13

6.4DataBackup13

6.5SystemUpdatingandMantaining13

7DynamicUpdatingofUndergroundPipelinesData15

7.1GeneralRequirements15

7.2DataArrangement15

7.3DynamicUpdating15

8ApplicationandServiceofUndergroundPipelinesData16

8.1GeneralRequirements16

8.2DataDistribution16

8.3DataSharingandinterchange16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16

ListofQuotedStandards16

Addition:

ExplanationofProvisions

1.总则

1.0.1为了统一北京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的管理,及时、准确地为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推进北京市地下管线基础信息资源建设和应用,满足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信息安全与维护、地下管线基础数据动态更新和地下管线基础数据应用与服务工作。

1.0.3北京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地下管线UndergroundPipelines

埋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地下管廊等管线及附属物的统称。

2.0.2管线点SurveyingPointofUndergroundPipeline

地下管线探测过程中,为准确描述地下管线的走向特征和附属物、建(构)筑物信息而设立的管线探测点。

管线点包括管线线路上的特征点,管线附属物、建(构)筑物的几何中心点及根据需要在管线线路上布设的其他测点。

2.0.3地下管线基础信息UndergroundPipelineBasicInformation

地下管线信息主要是指地下管线的类别、平面位置、走向、埋深、高程、偏距、规格、材质及管线的附属建(构)筑物等,还可包括地下管线的电缆根孔数、压力、电压、建设年代和权属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

2.0.4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UndergroundPipelinesInformationSystem

在计算机软件、硬件、数据库和网络的支持下,利用GIS技术实现对地下管线信息进行录入、编辑、存储、管理、查询统计、空间分析、维护更新和输出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2.0.5元数据Metadata

关于数据的数据,即数据的标识、覆盖范围、内容、质量、状况和其他有关特征的描述信息。

2.0.6网络地图服务Webmapservice

遵循OGC规范,根据HTTP客户请求,将相同空间参考系的各个图层组合在一起,将叠加组合形成的地理空间数据以图像格式返回。

图像格式包括PNG、GIF、JPEG、TIFF等。

2.0.7网络要素服务Webfeatureservice

遵循OGC规范,提供对地理空间数据库中地类要素的插入、更新、删除、检索和发现服务。

该服务根据HTTP客户请求返回GML数据。

2.0.8地图瓦片服务Maptileservice

实现将预生成的地图瓦片以地图图像格式返回。

对于访问者基于HTTP的查询请求,地图瓦片服务可以返回访问者所要求范围的地图瓦片图像。

3.

基本规定

3.0.1地下管线的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北京地方坐标系,所采用的高程系统应为北京地方高程系,并应与国家统一系统建立转换关系。

3.0.2日期应采用公历纪元,时间应采用北京时间。

3.0.3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地下管线数据精度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B11/T316的精度要求。

3.0.4地下管线信息管理过程中使用的文档应规范,并宜制定文档管理制度。

3.0.5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3.0.6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所使用的计算机、网络、软件和其他设备,应满足系统建设的要求,并应保持良好的状态。

3.0.7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步骤应包括可行性分析、系统设计、系统实现、测试验收和应用维护,并应制定实施方案。

3.0.8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质量控制应采用过程控制的方法。

检查(或测试)和验收应独立且不得颠倒顺序,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3.0.9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4.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内容及质量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数据内容应包括地下管线数据、三维模型数据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还可包括规划建设管理数据和其他数据。

4.1.2.各种数据均应包括对应的元数据。

4.1.3.各类数据的测绘系统、日期和时间应符合本规范第3.0.1条和第3.0.2条的规定。

4.2.地下管线数据

4.2.1.地下管线数据应包括各类管线及附属物、建(构)筑物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

4.2.2.地下管线数据应按照现行北京地方标准《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B11/T316进行质量检查与验收,并应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库。

4.2.3.地下管线数据应按照现行北京地方标准《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B11/T316建立地下管线特征点、附属物及建(构)筑物符号库。

4.2.4.地下管线的元数据应符合现行北京地方标准《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B11/T316的要求。

4.3.三维模型数据

4.3.1.三维模型数据应包括三维地形模型数据、三维地下管线要素模型数据,还可包括地面上的建筑模型数据、交通设施模型数据、植被模型数据等。

4.3.2.三维地形模型应符合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157的规定,应简洁、完整地表达地形起伏形态特征。

4.3.3.三维地下管线要素模型数据应包括管线模型数据、管线附属物模型数据、管线建(构)筑物模型数据。

4.3.4.三维地下管线要素模型应符合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157的要求。

4.3.5.建筑模型、交通设施模型、植被模型等应符合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157的要求。

4.3.6.地下管线三维要素模型应与地形模型、建筑模型、交通设施模型、植被模型等进行集成,形成统一的场景。

4.4.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4.4.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包括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图和地名地址数据,还可包括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地下管线信息管理过程中应使用最新的质量检查合格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4.4.2.数字线划图数据应满足如下要求:

1比例尺为1:

500、1:

2000或1:

10000;

2平面精度、高程精度等应符合北京市现行地方标准《基础测绘技术规程》DB11/T407的规定;

3所表达的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应包括测量控制点、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境界与政区、植被与土质。

4.4.3.数字正射影像图数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分辨率宜不低于1米。

2影像中地面明显地物点的平面位置精度应符合北京市现行地方标准《基础测绘技术规程》DB11/T407的规定;

3数字正射影像图可套合数字线划图要素、符号、注记和相关信息;

4影像应清晰易读、反差适中、色调均匀。

4.4.4.地名地址数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名地址数据应由可用于定位的地名数据和地址数据组成,宜包括特定行政区划内的区划、道路、桥梁、主要建筑、河流、交通线路、兴趣点、门牌号以及其他具有空间位置分布的特定地物编号。

2地名地址数据应具备层次关系,各地址要素之间应存在包含或隶属的逻辑组合关系。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的相关规定。

4.4.5.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应满足如下要求:

1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应由地面规则格网点、特征点及边界线数据组成;

2数字高程模型的格网间距根据比例尺宜为2.5m×2.5m或5m×5m。

4.5.规划建设管理数据

4.5.1.规划建设管理数据应包括规划编制数据和规划管理数据等。

4.5.2.规划编制数据宜包括规划控制线、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数据等。

4.5.3.规划管理数据宜包括规划审批数据、放线数据、规划验收数据等。

4.5.4.规划建设管理数据应满足下列要求:

1规划建设管理数据,以面特征表达的相关数据,几何数据应封闭,属性数据应正确无误;以线特征表达的相关数据,几何数据应连续,属性数据应正确无误,对于具有分区性质的线特征,应在属性数据中予以正确描述;

2规划建设管理数据几何精度宜按获取这些数据的相应图件的精度确定。

4.6.其他数据

4.6.1.其他数据主要是指在地下管线信息管理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相关数据,宜包括建筑物数据、道路数据、水系数据、绿地数据、医院分布数据、学校分布数据、政府机关分布数据。

4.6.2.建筑物数据应以面特征表达,几何数据应封闭,属性信息宜包括建筑物的名称、权利人、楼高。

4.6.3.道路数据宜用面特征表达道路的真实宽度,属性信息宜包括道路的名称、等级。

4.6.4.水系数据应以面特征表达,几何数据应封闭,属性信息宜包括水系的名称、现状。

4.6.5.绿地数据应以面特征表达,几何数据应封闭,属性信息宜包括绿地名称。

4.6.6.医院分布数据宜用点特征表达,属性信息宜包括医院名称、地址、等级、床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4.6.7.学校分布数据宜用点特征表达,属性信息宜包括学校名称、地址、类别、联系人、联系电话。

4.6.8.政府机关分布数据宜用点特征表达,属性信息宜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5.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技术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满足对地下管线数据、三维模型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规划建设管理数据、其他数据和元数据的管理和应用的要求。

5.1.2.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通过测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3.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安全性,应能阻止非授权用户访问数据和软件系统。

5.1.4.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制定有效的备份制度,应采用双备份,并应由专人管理。

5.1.5.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的同时应建立数据动态管理机制。

5.2.系统体系结构

5.2.1.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包括数据加工处理子系统、数据分发服务子系统、地下管线共享应用子系统、数据库管理维护子系统,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数据加工处理子系统应能完成地下管线数据的加工和处理;

2数据分发服务子系统应提供地下管线分发数据目录的查询、检索,实现分发服务的数据管理和过程管理;

3地下管线共享应用子系统应提供地下管线数据服务、目录与元数据服务、数据交换服务和在线应用,实现地下管线数据的共享和互操作。

4数据库管理维护子系统应实现对地下管线数据的更新入库、数据导出、数据备份等日常维护工作。

5.2.2.数据加工处理子系统、数据库管理维护子系统宜采用C/S体系结构。

5.2.3.数据分发服务子系统、地下管线共享应用子系统宜采用面向服务架构的B/S体系结构。

5.2.4.各子系统应用的数据应具有一致性。

5.2.5.系统建设宜采用数据层、中间层、应用层的三层结构来进行开发。

5.2.6.系统数据库应选用大型关系型数据库,应具有海量数据的处理能力、应具有安全管理机制及数据备份恢复机制。

5.3.系统功能

5.3.1.数据加工处理功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具有数据编辑、处理、维护管线点与管线段拓扑关系等功能;

2应具有提供图形和属性数据检查功能,按照拓扑一致性、逻辑一致性和完整性等对数据进行检查,并应能保存数据检查记录;

3应具有输入、编辑、维护元数据功能;

4应具备各种常用平台软件数据格式的双向数据转换功能;

5应提供常用地图投影变换处理功能;

6应提供数据拼接与裁剪功能;

7宜提供三维模型替换、空间位置编辑、纹理编辑、属性编辑等编辑功能。

5.3.2.数据分发功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提供地下管线分发数据的制作、包装和检测功能;

2应具有本地分发和远程分发能力;

3应提供地下管线数据检索、查询、浏览工具;

4应能快速响应用户请求,进行GIS的查询、空间分析等操作;

5应提供数据格式转换服务功能;

6应具有访问控制及数据加密功能。

5.3.3.数据共享应用功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浏览查询应提供按坐标、图幅号、道路、地名等多种方式进行管线的定位,应提供根据设定的查询条件实现管线空间信息与属性信息间的双向查询,应提供管线数据与元数据的互查功能,宜具有历史数据查询与回溯功能;

2信息统计应能根据设定的统计条件实现管线长度和管线点数量的统计,统计结果能够以图表的形式进行显示,应能够输出统计结果;

3空间分析应包括断面分析、连通分析、净距分析、碰撞分析、覆土分析和缓冲区分析等基本分析功能。

应对每个功能的算法、输出结果进行描述;

4地下管线出图应能输出综合地下管线图、专业地下管线图、纵横断面图和各种地下管线专题图;

5辅助工具应具备扯旗标注、属性标注、距离量算、面积量算、图形裁切、地图缩放功能;

6扩展功能宜包括三维分析、辅助规划和应急管理等功能;

7应提供目录管理服务(如注册、审核、删除、修改等)、目录检索服务和目录交换服务,以及元数据浏览服务、元数据查询服务、元数据管理服务;

8应提供地下管线数据共享服务接口,应提供接口发现功能和使用说明;

9宜支持与其他部门数据中心之间的双向数据交换,实现包括数据上传服务和数据下载服务。

10宜能够对用户应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可对应用情况进行分类统计。

5.3.4.数据库管理维护功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能够导入符合现行北京地方标准《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B11/T316中规定的交换格式数据,并对导入的数据进行一致性校验;

2应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入设备导入和录入地下管线空间信息、属性信息和元数据;

3应具有存储历史数据功能;

4应具有数据更新处理功能;

5宜具有历史三维模型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6应提供数据权限管理功能,应能够存储和管理系统用户信息,可实现用户的分组管理,权限分配应实现对不同用户角色的数据访问和功能使用权限进行分配;

7应具备对用户操作日志的记录、查询和导出功能。

5.4.运行环境要求

5.4.1.系统建设时应考虑保密机房、硬件环境、网络环境和软件环境等支撑环境的同步建设。

5.4.2.保密机房建设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和《计算场地安全要求》GB/9361的相关要求。

5.4.3.硬件环境应包含服务器、存储设备、交换机、防火墙、绘图仪和扫描仪等,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能满足系统功能运行和数据备份的要求;

2硬件设备选型应考虑数据量及数据传输的未来增长需要;

3系统所需存储空间的计算方法宜参考《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100的计算方法。

5.4.4.软件平台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数据库软件平台应支持常用的空间数据结构,应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2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平台应对地下管线的编辑、显示、存取、分析等操作具备足够的处理能力,在客户端应达到基本的运行性能。

5.4.5.网络环境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同时满足数据传输及国家保密管理的要求;

2计算机网络应进行网段的划分,存储地下管线数据的计算机应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3选择网络设备,应对网络进行测试,测试的项目应包括:

功能测试、性能测试、一致性测试、互操作测试;

4宜配备网络管理软件,对网络资源进行管理维护,实现功能故障管理、配置管理、安全管理、性能管理方面的功能;

5.4.6.系统建设时应建立较完备的软硬件网络管理维护制度,对硬件和网络系统进行日常维护。

6.地下管线信息安全与系统维护

6.1.一般规定

6.1.1.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每周7×24小时正常稳定运行,不宜因数据、软件和硬件的维护和升级而中断。

6.1.2.系统的建设与运行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律法规。

6.1.3.地下管线信息系统运行网络与互联网应实行物理隔离,确保网内涉密数据安全。

6.2.信息安全

6.2.1.信息安全应贯穿数据库设计、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存储、数据共享应用、网络传输、信息服务等各个环节。

6.2.2.地下管线数据的应用应采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剩余信息保护、通信完整性、通信保密性、抗抵赖、软件容错、资源控制等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6.2.3.信息系统产品的采购和使用、软件的开发和验收、系统的交付和备案以及安全服务商的选择等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

6.2.4.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人员的配备与职责、资产、介质、设备、网络、密码使用、系统的变更、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安全事件处置等进行规范化管理。

6.2.5.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检测应选择具有国家相关技术资质和安全资质的检测单位。

6.2.6.数据传输应符合国家保密管理的要求。

6.3.权限管理

6.3.1.数据库管理维护子系统应设置不同权限的用户,包括系统管理员、数据管理员、一般用户等,并设置每类用户对系统资源的访问权限,应具有防止越权用户对系统数据的修改和破坏的能力。

6.3.2.数据分发子系统和共享应用子系统应建立专门的权限管理模块,提供功能模块权限的管理、用户访问情况的管理以及系统维护更新情况的管理。

6.4.数据备份

6.4.1.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中数据库的数据应每月进行一次全备份,应每星期进行增量备份。

全备份数据的保留期应至少6个月,对备份数据应进行校核。

6.4.2.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软件应进行全备份。

版本升级后,也应进行全备份。

6.4.3.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信息和网络管理信息、数据库日志、网络地址设置、权限划分、口令和密码设置等信息应随时备份。

6.4.4.当系统的软硬件环境进行升级或变更时应备份安装软件、数据库及相关数据等内容并做好记录。

6.4.5.系统备份存储介质宜选用光盘、硬盘或磁带,并做好标识,宜设专人进行管理。

6.4.6.数据备份应做好备份记录和档案整理工作。

6.5.系统升级与维护

6.5.1.遇到下列情况时,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进行升级:

1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现有功能不满足应用需求,需要进行功能扩展;

2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软硬件环境老旧,不能支持系统正常运行。

6.5.2.系统升级与维护应包括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与数据库管理系统、计算机与网络设备的升级与维护。

6.5.3.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与数据库管理系统、计算机与网络设备的升级与维护应保证数据安全及系统的正常运行,应具有更强的兼容性、可用性和高效性。

6.5.4.数据库管理人员应定期监测数据库运行状态,保证数据安全。

6.5.5.在系统运行生命周期内,应对系统性能、访问压力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并应及时进行维护。

6.5.6.系统维护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确保系统能够长期、有效运行的机制。

6.5.7.系统维护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不同技术层面的维护工作,应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编写工作档案。

6.5.8.系统升级前应对升级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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