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水务行政执法一般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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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水务行政执法一般程序

第六章水务行政执法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以外,水行政处罚所应当采用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和听证、执行、结案。

一、立案

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

(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二、听证的适用

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听证程序适用于“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听证的方法和步骤

(一)主持机关及组织机构

听证由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水政监察机构组织。

水行政处罚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二)送达听证通知

水行政处罚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三)公开听证三日前公告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举行听证的三日前,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四)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交委托书。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或者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无正当理由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及其回避

听证主持人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制定水政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记录人负责听证记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有关事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听证记录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六)案件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5)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签字和盖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

(3)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其他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4)宣布听证开始。

(5)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

(6)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8)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9)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10)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见人不当言行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八)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案由。

(2)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3)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姓名。

(4)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

(6)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7)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调查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经证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最后应经听证主持人审核后,有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九)听证主持人应提交书面意见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

水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根据听证进展的具体情况,听证主持人有权作出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的决定。

四、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

(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办案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要将调查报告及所附的证据报请主管领导集体审议,确定案件的性质(即是属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构成犯法的要报请原批准立案的主管领导准予撤销。

(2)认定水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案件管辖机关依法决定行政处罚,并发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3)认定水事违法并违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条例,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要将案卷副本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案件管辖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5)认定案件严重,性质恶劣,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将案情卷宗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1)被处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及详细地址。

(2)案由。

如被处罚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河滩内修建建筑物,则案由为“非法在河滩内修建建筑物”。

(3)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即违反了哪些法规的哪些条款。

(4)行政处罚的处理结果。

如非法在河滩内修建建筑物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清除所建的非法建筑物,并可处以罚款等。

(5)申请复议期限和机关,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期限。

如《防汛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即是法律救济原则。

五、罚款收缴的基本制度

(一)罚款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这一规定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行政处罚执行的一项基本制度。

(1)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相分离作为行政处罚程序的一项基本制度有利于解决滥收滥罚问题,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

在我国,行政处罚采取罚缴统一的形式已出现许多弊端,有些行政机关甚至把罚款作为一种创收的手段,以至于滥收滥罚,产生腐败。

因此,实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相分离,从制度上克服了罚缴合一所产生的各种弊端。

(2)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相分离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罚款决定的执行。

《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行政机关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以此作为罚缴分离制度的必要补充,既方便了当事人,又便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从而体现出行政效率。

(二)罚款收缴的具体方式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收缴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指定银行收缴;二是行政机关当场收缴。

(1)指定银行收缴。

它是指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一种罚款收缴方式。

其具体步骤包括: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收受罚款,并直接上缴国库。

(2)当场收缴。

它是指行政机关在向当事人交付或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当场直接向当事人收缴罚款的一种方式。

当场收缴只适用于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水事案件。

六、送达

送达,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

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制成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受领或由水政监察员直接送到当事人的住所或工作单位,向当事人宣读,并在宣读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

宣告时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送达有以下6种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政监察队伍指派水政监察员直接将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交被处罚人的送达方式。

它是一种最普遍、最重要的送达方式,既能体现水行政执法的庄重性和严肃性,又能给被处罚人直接了解处罚内容、提出异议的机会。

直接送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其一,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以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其二,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发部门签收,并由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其三,受送达人已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政监察组织指定代收人的,应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代收人签收,并由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由水政监察员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的送达方式。

采用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

实践中,也可以采取照相、录像、录音等方式证明留置送达这一事实,但照相、录像时应注意:

拍摄务必以受送达人处的环境(如收发室、办公室)为背景,并有明显的标志;拍摄的内容能反映送达人送达文书的现场(包括在场当事人、见证人的身影);拍摄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拍摄的缘由,尽量取得当事人的配合;拍摄时事先设定好日期和时间。

录音时应注意,要将整个送达过程全部录下,包括告知当事人正在录音、宣读送达文书的内容以及送达人与当事人、见证人的对话。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委托有关单位向被处罚人送交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主要适用于被处罚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在实施处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定授权组织的管辖地域或居住地,或者受送达人住所地交通不便的情况。

委托单位委托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诉受委托单位,以便受委托单位准确、及时地予以送达。

受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本人。

(四)转交送达

如果受送达人是军人或者是被监禁的,或者是被劳动教养的,则应采用转交送达方式,主要通过部队的政治机关、监狱或者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五)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邮寄,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挂号寄给被处罚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是一种简便易行的送达方式,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一般都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

但是,采用这种方式应注意以下几点:

(1)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专人直接交付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

(2)受送达人是军人的,应挂号寄给受送达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3)受送达人是被监禁、劳教的人员的,应挂号寄给受送达人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等单位转交。

(4)受送达人应在挂号回执上注明收到的日期,签名或者盖章;挂号回执上注明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限期被处罚人受领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一般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以上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

公告送达中,受送达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限而未受领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的,即视为送达。

对于公告期限,《行政处罚法》没有作出规定,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一般行政处罚决定规定为60天,涉外行政处罚决定规定为6各月为宜。

公告送达一般通过报刊、广播等媒体发布。

案件管辖机关要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由收件人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如当事人不在或者拒绝签收时,可由其成年家属或者单位领导代收或者在其邻居见证下将文件留在当事人处,并附注说明。

七、办案期限

调查处理案件,从受理到送达处理决定,一般要在30天内办理完毕。

因案情复杂,确定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要向批准立案的主管领导申请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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