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放射性废物源送贮回收及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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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放射性废物源送贮回收及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工作程序

附件7

江苏省放射性废物(源)送贮、回收及

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工作程序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8.《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10.《关于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的通知》

11.《关于完善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中废旧放射源信息的通知》

二、办理对象

江苏省内进行放射性废物(源)送贮、回收及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单位。

三、送贮、回收相关要求

江苏省内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将闲置、废旧的放射源返回生产厂家或者原出口方。

江苏省内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将废旧放射源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

其中,破产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存在辐射安全隐患的停产倒闭企业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上门收贮。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将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或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无编码的放射源送贮前,按照《关于完善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中废旧放射源信息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9〕19号)的要求规定分配编码。

放射源送贮运输前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现场核查。

送交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的放射性废物(源),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暂停征收相关费用。

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范围包括:

1.废放射源;

2.各种受放射性污染的材料(金属、非金属)和劳保用品;

3.各种放射性污染的工具设备;

4.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

5.含放射性核素的试验动物尸体或植株(需干化和灰化);

6.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需固化)。

四、送贮流程

(一)送贮申请

放射性废源(物)的产生单位,应填写《放射性废源(物)送贮申请表》(见附表1),表中应包含下列信息:

核素名称、活度或活度浓度(标明测量时间)、形态及其包装情况、体积、重量、尺寸、包装体表面剂量率和包装体表面污染测量数据等。

(二)送贮准备

产生放射性废源的单位应按照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送贮要求,对放射性废源进行分类收集和合格包装。

包装后体积不超过40升(直径不超过35cm,高度不超过40cm)。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少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少体积。

放射性废物在装入指定的标准容器前,应用专用的塑料袋进行密封,含有尖角及棱角的放射性废物,应先装入硬纸盒或其它包装材料中,再用专用的塑料袋进行密封,包装后每袋体积不超过30升,重量不超过20千克。

放射性废物(源)包装容器表面剂量率不应超过0.1mSv/h,表面沾污控制水平分别为:

α<0.04Bq/cm2,β<0.4Bq/cm2。

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其他废物中,也不得将其他废物混入放射性废物中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收贮单位对包装后的废物(源)按送贮申请进行查验,对查验不合格的废物(源)有权拒绝接收。

(三)收装废物(源)

现场收贮时,送贮单位应予以人力、物力支持,协助收贮单位做好放射性废物(源)的装箱和装车工作。

必要时,须配合收贮单位做好放射性废物(源)的入库工作。

五、送贮、回收备案

废放射源送贮、回收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送贮单位须到原发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提交《废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见附表4)。

六、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见附表5);

2.辐射监测报告。

备案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七、网上申报

废放射源回收(收贮)应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八、办理时限

废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及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时限按“江苏政务服务网”公布的承诺办结时限执行。

 

附表1《放射性废物(源)送贮申请》

附表2《放射性废物(源)送贮协议》

附表3《放射性废物(源)送贮清单》

附表4《废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附表5《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

附件1《废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材料清单》

附件2《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材料清单》

附表1

放射性废物(源)送贮申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单位现有放射性废物公斤,废放射源枚,特申请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

送贮的放射性废物(源)的具体参数如下:

废源(物)名称

核素名称

生产厂家

放射源编码

出厂(比)活度

Bq(Bq/kg)

现有(比)活度

Bq(Bq/kg)

重量(kg)

数量(枚)

表面剂量率

(μSv/h)

备注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表2

放射性废物(源)送贮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甲方提出的申请,甲、乙双方就甲方申请将放射性废物(源)送交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应认真填报放射性废物(源)送贮申请,加盖公章后提供给乙方。

二、甲方按照放射性废物送贮要求,负责对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源)进行分类收集、包装,并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少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少体积。

放射性废源包装后体积不超过40升(直径不超过35cm,高度不超过40cm)。

容器表面剂量率不应超过0.1mSv/h,表面沾污控制水平分别为:

α<0.04Bq/cm2,β<0.4Bq/cm2。

放射性废物在装入指定的标准容器前,应用专用的塑料袋进行密封,含有尖角及棱角的放射性废物,应先装入硬纸盒或其它包装材料中,再用专用的塑料袋进行密封,包装后每袋体积不超过30升,重量不超过20千克,容器表面剂量率不应超过0.1mSv/h,表面沾污控制水平分别为:

α<0.04Bq/cm2,β<0.4Bq/cm2。

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其他废物中,也不得将其他废物混入放射性废物中送交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三、乙方负责对甲方包装后的废物(源)按送贮申请逐一进行查验。

对查验不合格的废物(源)有权拒绝接收。

四、甲方可委托乙方或其它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废物(源)的运输。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交接地点为甲方所在地,运输安全由乙方负责;甲方委托其它有资质单位运输的,交接地点为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输安全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废源(物)运输的,乙方到现场收装废源(物)时,甲方须给予人力、物力、工具及运输等方面的配合。

六、甲方应将送贮废物(源)的原始档案和监测数据资料全部移交给乙方,如无原始档案及有关资料,应补交查明的核素名称、数量和(比)活度的证明材料,并对包装容器内送贮废物(源)核素名称、数量、(比)活度负责,承担漏报、误报、漏送放射废物(源)的法律责任。

七、甲方在签订送贮协议后,由方负责将废源(物)运输至乙方指定地点后,乙方向甲方出具《放射性废物(源)送贮清单》。

八、甲方送贮废放射源枚,合计送贮费元;放射性废物公斤,合计送贮费元,总计元。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实际收费元。

九、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审核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3

放射性废物(源)送贮清单

该清单列出的放射性废物(源),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此表可作为办理许可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依据。

送贮单位送贮经办人

辐射安全许可证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

收贮日期:

收贮经办人:

废源(物)名称

核素

放射源编码

(比)活度(Bq/kg)

测定时间

重量(kg)/体积(L)

(废物填写)

数量(枚)

(废源填写)

状态(√)

液体/固体

可压缩/不可压缩

可燃/不可燃

液体/固体

可压缩/不可压缩

可燃/不可燃

液体/固体

可压缩/不可压缩

可燃/不可燃

表面γ剂量率

(μSv/h)

废物桶编号

备注

送贮单位(公章):

收贮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审核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4

废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批准文号:

苏环辐备号

送贮单位填写

接收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证书编号:

通讯地址:

经办人:

电话/传真:

邮编:

单位名称:

证书编号:

通讯地址:

经办人:

电话/传真:

邮编:

回收(收贮)时间

年月日

附件:

□1.送贮单位许可证□2.接收单位许可证

□3.放射源编码卡及废源回收证明复印件□4.其他送贮申请、协议、清单

放射源清单(总计枚)

序号

核素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Bq)

标号

编码

类别

用途

送贮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已备案(盖章)

经办人:

日期:

接收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已备案(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四份,送交单位、接收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各1份。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放射源清单容量不够的,可另附放射源清单,并加盖送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公章。

附表5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

申请文号:

备案号:

托运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单位详细地址

邮编

托运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承运人名称

承运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运输车队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放射性物品品名、数量

运输容器编码

运输线路

运输方案

至少应包括:

车队编组、运输车辆的说明

辐射监测结果

说明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编号

附件:

□1.辐射监测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经办人:

(盖章)

日期:

说明:

1.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除备案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填写外,其余由申请单位填写。

3.本表一式两份,备案后返回申请单位一份。

附件1

废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材料清单

申报单位:

(公章)日期:

年月日

序号

条件和要求

备注

1

送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

2

接收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

3

放射源编码卡及废源回收证明复印件

4

其他:

送贮申请、协议、清单等

5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上申报

备注:

此清单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附件2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材料清单

申报单位:

(公章)日期:

年月日

序号

条件和要求

备注

1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

2

辐射监测报告

备注:

此清单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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