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云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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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云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省教育厅按照《云南省“十一五”高等教育发展纲要》的目标要求,根据国家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科技发展的趋势和经费支撑的力度,从有利于促进高校整体实力的提高、学科特色、优势的形成为出发点,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布点、择优扶持、分类建设、注重效益”的原则,有计划、有部署的进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中心任务:

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术基地、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学科优势与特色,不断增强高校科技创新能力、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服务经济社会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

1、学科综合实力显著提升,学科水平上新台阶,有3~5个重点学科进入国家重点学科,30个省级重点学科达标授牌,进入同类学科先进行列。

2、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五年间共承担国家及地区科技项目1000项以上,科技成果400项以上,成果转化率达40%以上,不断增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科技支撑。

3、高层次人才、创新人才、学术队伍建设成绩突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改革有较强的导向性和示范性。

4、学科平台建设成效显著,基础条件明显改善,新增一批省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研究基地。

5、新增一级学科博士点6~8个,博士授权点15个;

增列一批一级学科硕士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

第二章省级重点学科设置

第五条省级重点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根据我省实际,“十一五”期间我省重点学科建设分为一类省级重点学科和二类省级重点学科进行遴选和建设。

申报一类省级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1、系已授牌的省级重点学科,该学科在国内同类学科中有特色和优势,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且能紧密结合云南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以及社会发展需要,能带动或促进校内其他学科共同发展的学科。

2、已形成三个及三个以上的稳定、具有鲜明特色、优势的研究方向,其中至少二个研究方向的总体水平已处于国内同学科前列,有较强的相关学科支撑,有组织跨学科合作研究的优势和条件。

3、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深,并且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治学严谨、组织能力、团结协调能力强,学科带头人承担并完成过国家层次的科技项目或研究课题并获得相应奖励。

4、有一支年龄及专业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高,并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学术团队,该团队中有3人以上进入国家、省部优秀人才计划。

5、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已培养一定数量高质量的专门人才,并得到社会认可和好评。

科研成果显著,具有承担国家及省部以上科技项目或研究课题的能力,研究经费较充足。

6、是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或重点研究基地)。

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有关实施条件能满足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工作条件,具备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的基础,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有创新。

一类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

1、进入国家重点学科。

2、新增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一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3、承担国家及省部级重点、重大科技项目、研究项目有新突破,获省部级项目立项数30项以上;

获国家及省部级奖项10项,其中一等奖5项以上。

4、新增一个以上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研究基地。

5、学科团队、学术梯队、高层次人才培养成效显著,10人进入国家、省部级优秀人才计划。

学科环境优,学术风气正。

6、科技成果、学术成果转化率达45%以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高。

申报二类省级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1、校级重点学科或“十五”省级重点建设学科,该学科在同类学科中有特色和优势,有较好的成长性,并且能紧密结合云南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以及社会发展需要,能带动或促进校内其他学科共同发展的学科。

2、已形成二个及二个以上的稳定、具有鲜明特色、优势的研究方向,其中至少一个研究方向的总体水平已处于国内同学科前列,有较强的相关学科支撑,有组织跨学科合作研究的优势和条件。

3、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深,并且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治学严谨、组织能力、团结协调能力强;

有一支年龄及专业结构合理,政治、业素质高,并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学术团队。

4、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点,已培养一定数量高质量的专门人才,并得到社会认可和好评,科研成果显著,具有承担省及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或研究课题的能力,研究经费较为充足。

5、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室及有关实施条件能满足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有良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有创新,具有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工作条件。

二类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

1、学科综合实力显著提升,学科水平在同类学科中居前列,进入省级重点学科行列,学术影响力在省内外不断提高。

2、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能承担地区及省重大项目和成果获奖有新突破,省部级项目立项数达到10项以上,争取获省部级以上奖5项。

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科技支撑不断增强。

3、高层次人才、创新人才、学术队伍建设成绩突出,3人进入国家、省部级优秀人才计划,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改革成绩显著。

4、学科平台建设成效显著,基础条件明显改善,实验室、研究基地、产学研研发中心等基本达到省部级要求,居省内先进水平。

5、新增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

第六条省级重点学科原则上从已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中择优评选,适当考虑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具有相当基础的硕士点或新兴薄弱学科,并适当兼顾尚未取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州市本科院校。

第七条省级重点学科的设置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高校申报,专家组评审推荐,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建设及资助周期为五年。

  1、高校在申报省级重点学科时,要把国家、省部、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同时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提出的一类重点学科和二类重点学科的条件,对本校拟申报重点学科点的现状进行论证。

论证中注意和居国内同学科、专业的学位授权点进行比较,对确属基本符合重点学科点条件、并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能在一段时期内建成省内、国内领先的学科点,由学校填报《云南省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申请表》,按规定日期报省教育厅。

  2、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的重点学科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学科按照学科门类选聘学术水平较高、办事公正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选(专家组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专家组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现有的教学科研基础以及高校的重点学科必须具备的条件、合理布局的需要和规定的限额,对每个申报点严格进行审议,并提出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议名单及评审意见。

  3、省教育厅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对专家组提出的重点学科点名单进行审核,确定一、二类省级重点学科名单。

第三章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经审核批准的省级重点学科应按照重点学科的发展目标,制定学科的建设规划。

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应包括设置意义、主要研究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的现状以及发展目标和建设措施。

第九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要求:

1、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在人才培养方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培养德才兼备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级专门人才,要注重培养能力,建立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培养机制,要加强课程和教材建设,建设一批重点课程,编写出质量较高的新教材。

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教育层次要合理,根据需要要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要为接受国内外高校及其他方面的进修生、访问学者、来华留学生创造条件。

2、科研基地建设:

科学研究方面要贯彻党的科教方针,面向经济建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处理好基础、应用、开发研究的关系,使三者协调发展。

重点学科要选准主攻方向,要在特色、优势上下功夫,着力提高创新能力。

积极承担国家、省级的重大科研任务,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和经费,组织校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出成果、上水平、出效益。

  3、学术梯队建设:

衡量学术队伍的素质,既看学术水平,又看办学思想。

对学科学术带头人的遴选和审核,不仅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重要的科研任务和足够的科研经费,而且要有坚持改革开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治学严谨、团结同志的才能。

学校要在强调优化结构、人员精干的前提下,在编制、职称结构、培训、进修等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梯队的配套,以及相关学科人员与本学科人员的配套。

构建创新团队、研究团队。

省级重点学科点的学术带头人和主要骨干在建设期内应保持稳定。

  4、基础平台建设:

重点学科实验室要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及工作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有计划地添置、更新必要的仪器设备。

对大型先进设备、贵重仪器的购置要对其引进的必要性、设备的先进性、方案的可行性、投资的经济性及使用能力进行论证。

在添置设备时应考虑必要的日常维持费、配套附件费、消耗性材料费、保养费,以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实验室建设要加强资源整合与共享,统筹考虑、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形成“联合、开发、流动、竞争”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条重点学科坚持“按类建设、重点资助”的原则。

省财政按照一、二类重点学科建设定位及目标给予不同强度的经费资助。

省财政拨给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该学科学术梯队建设、科技项目、研究课题的培育、科技合作与交流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的更新、充实及添置图书资料等。

第十一条重点学科建设资金还应采取学校主管部门投资及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共同扶植的办法。

各重点学科应积极通过组织科技项目和承担纵横向科学研究合作课题争取经费补充,以不断完善条件和加强自身建设。

凡明确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各高校要制定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措施,切实管好、用好重点学科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省级重点学科的总体规划,统一布局的建设计划、检查和调整工作,主要由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制定。

各重点学科具体建设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科所在学校及其院系所负责。

高校应有一位校长或副校长负责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并应明确负责重点学科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与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采取措施,为重点学科建设做好服务和保障。

第十三条高校对本校的省级重点建设学科于每年年终进行全面总结自查,主要内容应包括年度教学、科研计划及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经费开支是否合理等,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并加以纠正,自查总结报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省教育厅将在建设中期组织一次对省重点学科点的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建设进度、建设成效、投资效益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重点学科建设要引入竟争机制,凡通过检查达不到学科建设规划要求的重点学科点要进行必要的调整直至撤销。

对建设成绩显著,且是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符合省级重点学科点条件的校级重点学科,可增补为省级重点学科。

省级重点学科评估、验收工作在其建设周期的最后一年进行。

验收工作采取重点学科及其所在高校自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

二OO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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