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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课件学习为主,正确理解掌握婚姻家庭的一些基本概念。
五、章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婚姻2、家庭3、婚姻法4、血缘群婚制5、对偶婚制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2、什么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两者间的关系如何?
3、简述婚姻法的特征。
(三)论述题
1、试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1980年《婚姻法》的突破性发展。
第二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掌握我国婚姻法七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理解为了保障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婚姻法》的几个禁止性规定。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
前三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保障基本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重婚的认定和处理、家庭暴力的界定。
处理各种违反婚姻法行为的法律界限。
课件学习,并注意从正反两方面理解每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1、家庭暴力2、包办婚姻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4、计划生育
1、简述婚姻自由原则。
2、简述男女平等原则。
3、什么是重婚?
如何认定和处理重婚问题?
4、简述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5、简述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三)案例分析题
1、王某脾气暴躁,又有酗酒恶习,婚后经常为琐事殴打妻子,导致妻子身上伤痕不断。
王妻不堪忍受,提出离婚。
王某不同意离婚,认为丈夫打妻子在家乡十分常见,妻子是小题大做,要求驳回妻子的请求。
问:
(1)王某的行为性质如何?
(2)王妻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掌握亲属、直系血亲、旁系血亲、拟制血亲的概念。
把握亲属的特征和种类。
能够熟练运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代份计算法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亲属的种类、亲等的计算、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亲属的概念、亲属的种类、直系血亲、拟制血亲、姻亲的概念、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
亲等的计算。
结合具体实例,正确理解掌握亲属的一些基本概念。
1、直系血亲2、自然血亲3、拟制血亲4、姻亲
1、简述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我国亲属的种类。
3、简述我国《婚姻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
4、什么是亲等?
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亲等如何计算?
5、我国《婚姻法》如何计算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第四章结婚制度
掌握结婚的概念、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
理解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具体内容。
能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婚约、事实婚姻的实际案例。
结婚的概念和要件、结婚制度的沿革、结婚条件、结婚程序、婚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
结婚条件、对因婚约解除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具体规定、事实婚姻问题。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能分析和解决婚约、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的实际案例。
课件学习并结合具体案例理解。
1、结婚2、婚姻障碍3、法定婚龄4、结婚登记5、事实婚姻6、中表婚7、禁婚亲8、婚约9、结婚程序10、聘娶婚
1、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2、简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3、简述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1、试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四)案例分析题
1、原告陈某(男)与被告林某(女)订婚,按照当地习俗,原告给付被告彩礼人民币28000元。
不久,原告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解除婚约,并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被告认为,原告给予的钱款是自愿赠与,现双方解除婚约,被告名誉受到损害,且无工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被告林某返还原告陈某人民币23000元。
(1)原告要求解除婚约而被告不同意,原告是否需要诉请法院解除?
(2)原告要求返还彩礼,能否支持?
(3)被告抗辩解除婚约导致名誉受损,能否成立?
第五章家庭关系
掌握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
理解非婚生子女、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掌握我国现行法律对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具体规定。
把握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效力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继子女的法律地位、收养的条件及其效力。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如何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收养成立的效力。
1、夫妻关系2、夫妻财产制3、法定财产制4、约定财产制5、分别财产制6、亲子关系7、非婚生子女8、继父母子女9、收养10、立嗣
1、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2、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3、简述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4、简述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5、简述收养成立的效力。
6、简述祖孙间承担抚养、赡养义务的条件。
7、简述兄弟姐妹间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1、试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2、试述收养的条件。
1、丁晓的父母于1989年离婚,6岁的丁晓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抚育费50元。
1993年,父亲再婚。
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孩子。
自1994年起父亲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再给付抚育费。
丁晓靠着母亲少量的工资支持读完了中学。
这期间母亲曾多次向丁晓的父亲索要抚育费,丁父只是在过春节时象征性地给了100元。
2002年,丁晓考上了一所大学,父母再次为他的学杂费产生分歧,最终还是母亲将她的养老金存折抵押后借钱勉强给丁晓交齐了几千元的学杂费。
为了节省开支,丁晓没有住学校的宿舍,母亲的住房又离学校太远。
所以只能住在父亲1997年以来承租的单位的一间公房里(此房离学校很近,父亲一家则住在自购的商品房里),然而父亲竟将房间防盗门的锁换掉,不让儿子进门。
从此丁晓居无定所。
父亲认为,丁晓已满18周岁,不仅拒绝支付他的抚育费,还将他扫地出门。
对于父亲的无情做法,丁晓万般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
丁晓提出以下几项请求:
第一,父亲应给付其自1994年以来拖欠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第二,父亲应给付其上大学期间所需费用的1/2;
第三,允许其居住父亲承租的单位的公房。
问:
法院对丁晓提出的三项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回答问题时请阐述理由)
第六章离婚制度
掌握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把握和运用登记离婚、诉讼离婚的法律规定。
了解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规定。
能够掌握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理解离婚的法律后果。
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登记离婚、诉讼离婚、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的法律后果。
登记离婚的条件、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规定、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的法律后果。
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后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
1、婚姻终止2、离婚3、登记离婚4、诉讼离婚5、夫妻共同债务6、夫妻个人债务
1、简述我国登记离婚的条件。
2、我国《婚姻法》关于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3、简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4、简述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5、简述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原则。
1、试述我国诉讼离婚的程序。
2、试述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3、试述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
1、徐艳的父亲于2001年底去世,留有遗产8万元,徐艳因与其兄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
2002年3月徐艳与王强登记结婚,同年8月徐艳取得其父遗产4万元。
王强在婚前购买轿车一辆供家中使用。
2004年因王强赌博且屡教不改,夫妻关系恶化,难以共同生活。
2004年底徐艳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王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存在分歧。
就此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王强可否分割徐艳继承其父遗产4万元?
(2)徐艳可否分割王强购买的轿车?
第七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了解救助措施的含义、救助机关、具体的救助措施等内容。
明确违反婚姻法的法律责任。
掌握和运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对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行为的处理。
救助措施概述、违反婚姻法的法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行为的处理。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课件学习。
1、救助措施2、法律责任3、离婚损害赔偿
1、简述救助措施的适用情形。
2、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3、对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行为如何处理?
1、秦虹和黎明2000年结婚,2007年3月两人协议离婚,协议中写明:
两人共有房屋一套,登记在秦虹名下,离婚后归秦虹所有,秦虹补偿黎明房款50万元。
半年后,秦虹从朋友处得知黎明已准备结婚,正在装修房屋。
心存怀疑的秦虹前往房产登记机关查询,得知该房产系2006年黎明购买,产权登记在黎明名下。
于是秦虹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黎明名下的房屋。
秦虹的诉请能否支持?
附:
章节练习题答案要点
第一章练习题答案
1、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为夫妻的社会形式。
这种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
2、家庭是以婚姻、血缘或共同生活关系为纽带,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3、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血缘群婚制是指同辈分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分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它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
5、对偶婚制是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
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同时他们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
1、
(1)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2)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2、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的本质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是由它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
自然属性只是区别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本身所具有的特点。
不能夸大二者,也不能互相代替二者。
3、普遍性;
伦理性;
强制性。
1、
(1)总则;
(2)结婚;
(3)家庭关系;
(4)离婚;
(5)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6)民族婚姻。
第二章练习题答案
1、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4、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的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
1、
(1)婚姻自由的概念。
(2)婚姻自由的内容。
(3)禁止性规定,即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
(1)男女平等的概念。
(2)男女平等的内容。
即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
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
3、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2)认定和处理:
第一,应从实质意义上认识重婚。
第二,应划清重婚与重婚罪的界限。
第三,应划清重婚与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界限。
4、
(1)行为人不同;
(2)特征不同;
(3)后果不同。
5、
(1)《婚姻法》第43条的规定。
(2)《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
(3)《婚姻法》第45条的规定。
(4)《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
1、
(1)王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行为。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1条的规定。
(2)王妻的诉请应该支持。
《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
第三章练习题答案
1、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即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如父母与子女。
2、自然血亲是指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
3、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我国《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
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
二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4、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本身除外。
1、
(1)概念。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这种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2)特征。
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亲属关系的产生有特定的原因;
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我国将亲属划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1)配偶。
即夫妻,为男女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是血亲和姻亲关系形成的基础。
(2)血亲。
是指相互间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
(3)姻亲。
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本身除外。
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3、
(1)伯叔姑舅姨;
(2)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3)侄子女、外甥子女。
4、
(1)概念。
亲等是指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2)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方法。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代为一亲等。
往上数(己身不算),父母为一亲等,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其余类推。
往下数(己身不算),子女为一亲等,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其余类推。
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方法。
首先从己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
其世代数相加之和,即己身与该旁系血亲间的亲等数。
5、
(1)直系血亲代份计算法。
指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
从己身往下数,己身为一代,子女为二代,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
依此类推。
(2)旁系血亲代份计算法。
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
如果两边的代数相同,这一相同数即为双方的代数;
如果两边的代数不同,则取其代数多的一边作为双方的代数。
第四章练习题答案
1、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婚姻障碍又称禁止条件、消极要件,是指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如近亲不得结婚;
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者不得结婚。
3、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界限,即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得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4、结婚登记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的法律行为。
5、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
6、中表婚是指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7、禁婚亲是指依法被禁止相互间结婚的亲属。
禁婚亲的范围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8、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婚约的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
9、结婚程序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
10、聘娶婚是指以男方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的婚姻。
它通行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在婚姻关系的形成上,聘娶婚要求履行礼制要求的程序。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5条)。
(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第6条)。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第2、第3条)。
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第7条1款)。
(2)禁止结婚的疾病(第7条2款)。
2、
(1)法定情形不同。
(2)申请人不同。
(3)宣告机关不同。
(4)时间不同。
3、
(1)《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1、
(1)《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
(2)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3)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
(1)原告不需要诉请法院即可解除婚约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订婚行为并无规定,当事人自愿订婚的,法律不禁止。
但婚约没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婚约,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无需通过诉讼。
(2)原告诉请返还彩礼应该支持。
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的28000元,在性质上应认定为彩礼。
如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
被告主张该钱款属于赠与,显然与给付目的不符。
至于本案中法院未判决被告全额返还彩礼,是考虑到双方在恋爱期间有一定的费用支出,酌情返还彩礼更符合公平原则。
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10条的规定。
(3)被告抗辩不成立。
在我国,婚约没有拘束力,当事人可任意解除。
解除婚约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
第五章练习题答案
1、夫妻关系是指因结婚而产生的配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总称。
2、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狭义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存续中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3、法定财产制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4、约定财产制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
5、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也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夫。
6、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基于直接的血缘关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以及由此种身份关系而在法律上规定的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7、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
8、继父母是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
继子女是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称为继子女。
通常情况下继父母子女属于姻亲,但在一定条件下又可形成法律拟制血亲。
9、收养是指收养人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
通过收养使原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主体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0、立嗣即立后,指男子无子,许立同宗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为嗣子。
又称过继、过房。
1、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
(1)姓名权(第14条);
(2)人身自由权(第15条);
(3)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16条)。
2、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
(1)夫妻财产制(第17、18、19条);
(2)夫妻扶养义务(第20条);
(3)夫妻继承权(第24条)。
3、
(1)约定的条件。
第一,约定的主体。
第二,约定必须自愿、合法。
第三,约定的内容。
第四,约定的时间。
第五,约定的形式。
(2)约定的效力。
第一,对内效力。
第二,对外效力。
4、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21、23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21条)
(3)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24条)
5、
(1)收养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法律效力。
即收养拟制效力。
(《婚姻法》第26条。
《收养法》第23条)
(2)收养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26条)
6、
(1)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
第一,抚养人有负担能力。
第二,被抚养人的父母已经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
或者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
第三,被抚养人必须为未成年人。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条件:
第一,赡养人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第二,被赡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无力赡养。
第三,被赡养人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7、
(1)兄姐扶养弟妹的条件:
第一,扶养人有负担能力。
第二,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第三,被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
(2)弟妹扶养兄姐的条件:
第二,扶养人由兄姐扶养长大。
第三,被扶养人是缺乏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人。
1、
(1)《婚姻法》第17、18、19条规定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这三条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2)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3)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
(4)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规定。
2、
(1)一般收养的条件:
第一,收养人的条件。
第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三,送养人的条件。
(2)特殊收养的条件:
第一,亲属间的收养。
(《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