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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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五十九条违反复核、授权、审批处理程序,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3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1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超越规定权限办理会计结算业务的;

(二)对重要业务、特殊交易未执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的或跨越权限授权的;

(三)未执行授权卡的签发、使用、回收、保管、移交制度,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授权流程不规范(现金未卡大把、未审核会计凭证、记账内容未与核心业务系统核对、密码授权未采取遮挡措施、大额支付未在电子验印系统双人验印等),授权业务流于形式,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六十条违反《##银行会计印章管理办法》等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3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制度规定刻制、发送、领用、使用、保管、销毁、移交会计公章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重要会计印章丢失、被盗等严重事故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密押器、压数机、支付密码器、印鉴卡或IC卡、密码、钥匙等重要会计机具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3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经管人员因管理不善造成密押器、压数机丢失、被盗等严重事故的;

(二)密押器IC卡、压数机钥匙、保险柜钥匙等丢失的;

(三)未按规定发送、领用、使用、保管、修理、检查重要机具的,因人为因素造成丢失、盗用、损毁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经管密押器(压数机)人员变动,未执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银行有价单证和空白账证表簿管理办法》等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5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5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丢失、毁坏、被盗等严重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印制、发送、领用、使用、保管、销毁、定期检查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的;

(三)未执行制度有关规定,造成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账实、账簿不符的;

(四)隐藏、窃取空白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的;

(五)空白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使用前预先加盖会计专用公章的;

(六)出售空白重要凭证,未审核、登记领用人员身份证件,未按规定办理出售和签发空白重要凭证手续,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七)客户撤销、合并、结清账户时,未按规定要求与客户对账、未要求客户交回空白重要凭证并按规定妥善保管,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空白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制度的行为,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1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3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申请、修改、新增、关闭账户资料,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未审核开户资料真实有效性、未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建、销卡片资料,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借用、盗用、出租、转让账户的;

(五)私自修改、隐瞒或泄露客户资料的;

开户时不如实记录客户资料的;

违反其他实名制个人开户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行为,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六十四条对客户预留银行签章卡(含各类存款账户)管理不善、未按规定流程进行验印付款,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5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5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预留签章卡被抽换、丢失、被盗、被盗印等严重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在验印系统中建库、销户,进行电子验印或纸质折角验印;

未按规定手续办理更换、挂失预留签章手续,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第六十五条未按规定核对账务、查处不符账项,造成账账、账款、账表、账实、账证不符,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5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2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违反结算规章制度,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操作处理不当或审查不严,或者未认真执行商业汇票承兑等业务的查询、查复、保管制度,造成银行或客户资金被透支、挪用、冒领、被骗或者造成退票追索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2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5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七条未按规定进行大额支付款项审批、核实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5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十八条未按照本行本外币业务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人民币、外汇业务保证金,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5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擅自串用、挪用保证金的;

(二)在未按规定转入足额保证金的情况下办理业务的;

(三)保证金帐户未到期提前转款或冻结账户未到期提前解冻的;

(四)有其他违反保证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储蓄条例》、《##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规定,造成会计核算、账务管理混乱甚至欺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2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10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本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或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故意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或不根据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填制会计记帐凭证、登记帐簿的;

(二)故意制作、上报假账、账表、假数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

(三)给没有实际交付货币或没有足够交付货币的单位、个人开具存单、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或其他存款凭证的;

(四)未实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付款单位后记收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盗取客户利息,故意多计、少计利息、不计利息或故意将利息清单串户记帐的;

违反规定豁免利息、擅自更改利率或不按期结计利息的;

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六)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空头汇款的;

(七)未经客户授权,违反规定擅自在存款人账户中转入、转出资金的;

(八)属本行信贷资金的汇、付,未根据信贷合同及有关信贷资料确定的用途使用和划付,且造成风险的;

(九)涉及重要会计账务调整未经会计负责人审批的;

(十)擅自提高或降低中间业务收费价格的。

(十一)丢失记账凭证、单据、账页、借据等原始资料不报告,擅自补制抽换账卡或者凭证的。

第七十条应由银行内部传递的凭证交由客户自带的,且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1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七十一条未按照本行有关规定使用重要会计凭证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5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七十二条未按规定管理代保管物品,代保管有价值品、抵押品、质押物等保管不善,且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5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3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三条未按照《##银行资金汇划清算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汇划清算和查询查复业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1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漏发、遗失、重发、错寄、误寄邮件或结算凭证的;

积压、延压、毁损结算凭证,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压单、压票或无理退票,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对超期未收款项不查询或隐瞒差错问题的;

(四)收、发结算凭证等重要邮件未执行交接制度的。

第七十四条未按本行和当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票据交换业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5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票据交接管理不善或票据提出提入未执行换人复核制度,导致票据遗失、被更改、被抽换等严重事故的;

(二)因人员因素造成票据交换误场;

提出票据、提入票据、提回退票等未执行有关规定,造成错误或延压的;

(三)违反票据托收款项“随到随解,谁款谁收”的原则,故意拖延支付、挪用的。

第七十五条未按照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和《##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现金业务操作、管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2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现金出纳业务没有做到日清日结或钱账分管的;

现金账款当日结账时发现账款不符,在规定时间内隐瞒不报、违反规定处理长短款或者以长补短、擅自追款的;

(二)未按规定管理、交接、核查现金尾数箱、ATM钞箱等,且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日终款包未按规定执行柜员同授权复核人员双人落锁、封签,且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现金收付、整点、审查、票币兑换、库存调剂、库箱管理及现金领解规定进行业务操作;

非营业时间现金不入库,或尾数箱交接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的;

(五)违反规定允许单位或个人提取现金的;

(六)购买伪造的货币,或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

(七)擅自用库款垫付其他款项或用白条、有价证券抵库的,

(八)在办理上门收款业务时,违反收款、封箱上锁、押运和交款规定,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九)柜面现金业务操作全过程未在客户可视和电子监控下进行。

第七十六条违反《##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等规定运送、解缴现金,在解款过程中擅离职守或中途办理其他事项、同意其他人员搭乘解款车、向无关人员泄露解款信息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2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七十七条管理尾箱、库房金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1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违反双人管库、双人同进同出同操作,现金、尾数箱、寄存物品出入库未执行交接制度,未执行定期不定期查库制度,个人保险柜日终未打乱密码,保险柜钥匙保管不善等管理制度,造成现金被盗、被抢、短款等严重事故的;

(二)管理不善,造成金库钥匙丢失等严重事故的。

第七十八条受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的结算账户存款的,有以下行为之一且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2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随意扣划、冻结、解冻存款人账户资金款项的;

(二)办理冻结、扣划事项时,未认真审核执法人本人证件和法律文本等资料,未经本行有权人审批签字的;

(三)办理查询事项,未认真审核执法人本人证件和法律文本等资料;

未执行查询、冻结、扣划款项有关制度的;

(四)保证金账户未到期前提前转款的。

第七十九条违反规定办理死亡人存款过户,或违反规定办理所有权有争议存款过户,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1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人挂失、支取手续,或挂失后因人为因素致使存款被冒领(未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1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八十一条违反规定开具存款证明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1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5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未按照《##银行会计检查辅导制度》的规定开展会计检查辅导工作,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5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会计检查辅导员对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未及时向本级部门领导和上级行会计结算管理部门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二)会计检查辅导员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机构会计结算风险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的;

(三)未按上级行要求进行专项会计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的;

(四)对检查发现的违规事项未进行责任追究的。

第八十三条未按照《##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和《##银行事后监督系统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会计事后监督,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2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事后监督人员在审核会计事项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故意袒护、包庇、掩盖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

(二)事后监督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发现问题造成资金损失的;

对审核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不向本级部门领导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三)对所辖机构未按制度规定的时间、业务量进行事后监督的。

第八十四条各级机构负责人、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10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默许、暗示、指使、教唆、强迫会计人员进行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行为的;

(二)拒不执行国家会计结算法律法规和上级行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

(三)在发现或者知悉违规隐患、线索及行为后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后果扩大或危害加重的;

(四)已发生会计结算事故、重大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五)有意包庇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的;

(六)未正确、完整、及时传达、贯彻我行有关制度及文件精神的。

第八十五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管理不到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日常操作流程不规范且屡查屡犯的(人离章未收、尾箱未上锁、系统未签退、日终未提交日结签退等);

对以往检查问题未整改的、屡查屡犯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5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八十六条非营业厅人员进入营业场所未经营业厅会计负责人批准的;

非营业厅人员进入现金工作区,未经营业厅会计负责人批准,未审核进入人员的身份证件、未进行登记的;

在规定的正常营业时间外进入营业场所,未经会计负责人批准并记录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1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八十七条在反洗钱管理工作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2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及时梳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及时督促辖内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资料管理的;

(四)未按总、分行要求定期组织反洗钱业务培训的;

(五)未保持应有谨慎,导致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或故意向客户或其他人员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的;

(六)未按时、完整、准确上报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的;

未及时上报人行、总行有关反洗钱监管报表的;

(七)未及时督促辖内机构进行反洗钱交易信息补录、上报的;

(八)未按总、分行要求定期组织反洗钱专项检查的;

(九)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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