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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社保审核通过后打印《缴费名册》,并组织缴费人员本人签字确认,企业留存备查一份,报送社保中心一份(三月底以前)。

4、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

2011年2月起,分中心将对缴费单位申报、核定的月均工资、缴费基数进行复核检查。

缴费单位接到缴费基数复核通知后,应当提供2010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涉及工资和奖金类发放的财务总帐及明细帐、各类未缴费人员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与工资收入有关的原始会计凭证、帐簿等。

(三)核定结果处理

对经复核存在少报漏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问题的单位,分中心将下达《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缴费单位收到《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后,应及时做调整基数补缴费申报,对拒不改正的,分中心将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二、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相关概念解释

1、企业缴费工资(包括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

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实际发生数统计,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

除此以外,凡由工资总额开支的其它工资性支出,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给职工,亦应据实记入。

《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规定》(津劳险[1998]38号)

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2、应参保人员:

指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取得一个月劳动报酬人员。

3、可以不参保人员:

一下几类人员属可以不参保人员

(1)离退休反聘人员;

(2)外单位缴费人员;

(3)实习学生(指国家教委批准的正规院校在校学生,实习期最长不能超过半年);

(4)外籍人员:

非中国公民。

4、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依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包括:

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

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三、人员转移报表的规范要求

办理缴费人员减少时,缴费单位填报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

其中:

减少原因属于开除、除名、辞职、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服刑劳教的,核准确认相关批件或证明;

属于死亡、出国定居,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死亡证明,确认走失或下落不明的行政或法律文书,出国(境)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凭证;

属于退休的,需确认职工年龄、身份及特岗、病退等退休批件。

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时,缴费单位填报的《人员变动名册》。

增加原因属于新招工、复转军人、毕业生分配等首次参保缴费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正反两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等材料核准确认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身份及相关审批材料;

其他用工需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等材料。

四、工伤费率浮动调整情况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行年度核定,于今年4月,在缴费单位申报缴费前统一完成核定工作。

核定范围为上一年度参加工伤保险且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属于二、三类的缴费单位。

新成立或初次参加工伤保险,且缴费不满一年的缴费单位,不参加浮动费率核定。

五、调整缴费基数及补征基数时需提供的资料

1、稽核查处的,提供《稽核整改意见书》复印件;

2、基金监督处查处的,提供《处理意见书》复印件;

3、劳动监察查处的,提供《劳动监察指令书》、《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或《劳动监察处理决定》复印件;

4、仲裁裁决的,提供《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复印件;

5、法院裁决的,提供《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6、缴费单位自查的,提供参保单位提交的补缴申请(需加盖公章,补缴本人签字)、参保单位与补缴人签定的补缴费期间的劳动合同、补缴费期间补缴人工资发放明细或台帐和详细的情况说明文字材料。

【特别提示】五年以上的补缴费需到单位进一步核实。

六、严格补缴加息、补缴保值管理

1、补缴保值管理。

在2009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依据《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补缴额计算公式核定补缴额。

其中,在2009年补缴的,补缴保值额按历年补缴本金乘以保值系数大于1部分计算金额的30%核定,在2010年补缴的,补缴保值额按历年补缴本金乘以保值系数大于1部分计算金额的60%核定,在2011年及以后年度补缴的,补缴保值额按历年补缴本金乘以保值系数大于1部分计算金额的100%核定。

2、缴费单位及其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核定加收的利息及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的部分征收的补缴费用,按历年规定的个人账户划转比例,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七、报表规范要求、网上申报正常结算报表自行打印备查

征缴业务各类申报表填写规范说明如下

1、签章齐全。

所有申报表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加盖位置在报表左上角单位代码处);

单位制表人及负责人均须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2、内容完整。

各类申报表不允许有空项,必须填写完整,如确无内容的选项可依具体情况填写“——”或“0”。

3、笔迹清晰。

各类申报表一律用黑色碳素笔填写,字迹清晰明了,不允许用繁体字。

如采取打印方式的,格式必须按照原版申报表格式设置,不允许随意更改报表样式。

4、涂改规范。

在填写申报表时发生填写错误需涂改的,在涂改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涂改超过2处以上的须重新填报,未加盖公章报表无效,不予受理。

【特别提示】凡打印各类申报表的一律用A4白纸,不允许用作废的草稿纸。

八、大额医疗费救助

2011年一月按照津政发[2009]46号文件规定,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筹资标准:

缴费人员每人每年200元;

退休人员每人每年300元征收。

九、异地转移

办理异地转出手续需提供资料:

转出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办理不需要)、转出人的代办授权委托书(本人办理不需要)、养老保险手册缴费记录复印件

办理异地转入手续需提供资料:

转出地社保开具的《缴费凭证》、身份证复印件、转入地参保单位开具的《转入情况说明》(需加盖公章包括:

转入人姓名、身份证号、年龄、户籍所在地、转入原因、在此单位参保缴费起始时间)、社保转入申请(社保提供)

十、特殊情况说明

1、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后延缴费至15年,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但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延续缴费至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持有《外国专家证》的外籍人才,需外国人有效护照和相关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以参照国家以及本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4、按照《暂行办法》、《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津人社局发〔2010〕28号有关规定,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凡已先行为农民工参加了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城镇企业,也应为其登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随着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及各项政策的不断完善,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逐年提高,医疗保险经办程序也逐渐趋于简化。

目前,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已实现了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的联网结算,广大参保患者已明显感受到了医保医疗费报销的方便快捷。

一、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必须是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本市住院登记

1、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不需到社保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可携带医保卡或社保卡、医保证或身份证,二次以上住院尚未结算的还需携带上次住院医院提供的费用证明(注明上次住院发生金额、自费、增负、拒付金额、申报金额,并盖医保科章)直接到医院医保科办理。

2、办理转诊转院,医保证、医保卡或社保卡上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等有误的,无医保卡和社保卡的,参保患者应在住院前或住院3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登记时住院患者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或《身份证》原件;

⒉《住院证》(需加盖医院医保科章);

特别提示:

海河医院、结核病控制中心、传染病医院、铁路结核防治疗养院的传染病患者,若需到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时由专科医院直接与分中心联系登记;

传染病患者或其家属不能直接到分中心办理。

四、门诊特殊病登记

(一)门诊特殊病的首次登记

1、到医院联网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参保患者持《医保证》或《身份证》原件,《医保卡》或《社保卡》到医院办理。

2、特殊情况到分中心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门诊特殊病登记审批表》;

(2)最近一次就诊记录的复印件及检查结果;

(3)《医保证》复印件或社保卡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异地安置人员到分中心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二级以上安置地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章、医院章);

(2)最近一次的就诊记录及检查结果复印件;

(3)《医保证》复印件或社保卡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时间

(1)新患病者在确诊“门特病”后20个工作日内在联网医院登记。

特殊情况和异地安置人员(2个月内)本人或委托人到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其登记前1个月的门特医疗费可以按门特有关规定报销,其它未办理门特登记前的门特费用只能从门(急)诊大额补助按规定报销。

5、选择医保治疗医院

偏瘫、糖尿病、癌症、肺心病、红斑狼疮、精神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肝移植术后抗排异、血友病等十个门特病种可以在一级、二级、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医院中选择一至四家门诊联网医院作为门特治疗医院;

癫痫、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三种门特病维持选择一家门诊联网医院作为门特治疗医院。

偏瘫、糖尿病、肾移植术后抗排异、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等四个病种还可选择一家联网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购药。

6、登记有效期

偏瘫、糖尿病两种门特病登记有效期2年,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必须进行复查登记。

除偏瘫、糖尿病以外的门特病种按规定选定了治疗医院或药店后,其登记有效截止时间自动顺延。

7、门特治疗医院变更

治疗医院一旦选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到分中心申请办理。

(二)门特登记人员的接续登记

1、人员范围

2007年10月10日后首次登记或接续登记的门特病人员,其登记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应进行接续登记。

2、接续登记方法

其中偏瘫和糖尿病登记人员需进行复查诊断,其它病种不需复查。

3、选择医保治疗医院

选择治疗医院的范围按照首次登记的办法执行。

4、超过接续登记时限的处理

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联网登记操作方案》(津社保医〔2008〕6号)规定,对有效期截止后仍未登记的,需到分中心办理。

由个人提出申请,诊断医院提供相应诊断证明,分中心负责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五、本市住院医疗费结算

(一)已开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以下简称《资格确认书》)的,由医院负责办理结算。

(二)特殊情况未开具《资格确认书》的到分中心结算。

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院诊断证明(盖医保科章);

2、住院汇总明细清单(盖医保科章);

3、住院收据;

4、住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盖医保科章或病案室章);

5、全额垫付原因证明材料(盖单位公章);

6、因外伤住院的人员,需提供外伤发生经过的证明材料;

7、《医保证》复印件或社保卡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8、单位填写医支字10号、11号表、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交接表。

【特别提示】因特殊情况未开《资格确认书》的是指: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住院并出院,无法开具《资格确认书》的患者;

当月缴费当月住院并在住院10日内到分中心登记的患者;

年度内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并足额补缴费的患者,在中断缴费期间住院的;

在塘沽区内未联网定点医院住院的患者。

此外,原则上不再受理本市全额垫付的住院费用,参保职工应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

六、外地住院医疗费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1、外地就医全部票据(收据需是有地市级以上财政局章的正式收据);

2、出院诊断证明书(需盖医保章或医院章、急诊住院的加盖急诊章);

3、住院费用汇总明细(盖医院章);

4、住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盖医院章);

5、医院的级别证明(盖医院章);

6、异地安置转院的还需提供转院证明(加盖医院章);

7、异地安置证明;

8、《医保证》复印件或社保卡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9、因外伤住院的人员,需提供外伤发生经过的证明材料;

10、单位填写医支字10号、11号表、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交接表。

七、本市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的结算

参保人员须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联网结算,特殊情况全额垫付的医疗费到分中心结算并提供以下材料:

1、收据社保报核联(需加盖全额垫付章或网络故障章);

2、底联处方;

3、门诊费用清单;

4、单位填写医支字10号、11号、17号表。

八、本市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普通门诊)

1、收据社保报核联(盖全额垫付章或网络故障章);

2、门诊费用清单;

3、与收据对应的处方底联;

4、单位填写医支字9号表、8号表、17号表。

定点药店发生的全额垫付药品费用一律不予支付,参保人员须在定点药店联网结算药品费用。

九、外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的结算

1、异地安置人员或长期驻外人员需备的材料:

已在分中心备案的当地一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就医的当地省级(地市级)统一有效票据(有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章)。

其余需提供的材料、参照本市执行。

2、出差、探亲及临时外出人员外地急诊就医需备的材料:

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当地省级(地市级)统一有效票据(有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章),医院级别证明,其余需提供的材料参照本市执行。

十、关于门诊特殊病患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问题的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特殊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患者发生门诊特殊病(以下简称门特病)和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就高的原则,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十一、社会保障卡办理规定

1、 

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办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和医保证。

未办理医保卡或因特殊原因需更换医保卡的人员。

应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

2、因特殊原因更换医保卡的人员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如社会保障卡开户银行与原医保卡开户银行不一致的,参保人应持社保卡和本人身份证到分中心办理医保个人账户清户手续。

十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查询

为方便参保人员及时了解个人社会保险信息,天津劳动保障网()劳动保障个人信息网上查询系统今年增加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查询的透明度,参保人员足不出户,登录天津劳动保障网就能查到自己的医疗保险个人信息。

通过劳动保障个人信息查询,参保人员可以查询到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大额医疗救助缴费情况,以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2009年12月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账(2010年1月1日以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消费(2010年1月1日以后)情况,同时也可以查询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到账及个人账户等信息。

为保证社会保险数据的完整性,提供查询的数据为截止到上个结算月的最新业务数据。

参保人员在使用劳动保障个人信息查询系统时须注册登录信息,包括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卡卡号或医保卡卡号,同时设定登录密码。

如忘记密码,可重新进行注册。

无社会保障卡亦无医保卡的参保人员暂不能提供查询。

自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正式启动以来,本着“规范管理,便捷服务”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切实维护了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定点医院就医管理

生育保险应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管理制度。

参保职工应在本市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实施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凡发生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特殊情况除外)。

1、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应在本人事先选定的2家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也可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特别提示]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应注意在参保首月,由参保单位负责到社保分中心办理长期派驻异地参保人员登记。

同时提醒参保人员进行异地就医登记。

2、参保职工可直接到市和区、县计划生育部门设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参保职工的生育和孕产期检查,应当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津人发[2005]3号)、《天津市孕产期保健规定》(津卫妇[2000]336号)和《关于加强我市妊娠合并肝炎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孕产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卫妇[2000]555号)有关规定执行。

4、参保职工因在本市无亲属,需回原籍分娩的,应提前到分中心备案并选定就诊医院,经批准后,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具体要求如下:

(1)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证实夫妻双方各自在津均无直系亲属;

(2)回原籍分娩的,应选择当地生育(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民营、私立医院除外)并填报《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

(3)分中心建立异地分娩备案管理台帐;

(4)申报异地分娩医疗费用所提供的收据应为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统一收据;

(5)异地分娩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按照本市标准执行;

(6)妊娠登记、其他住院登记及费用申报等手续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5、急诊情况在非定点医院分娩的,经分中心核实后予以支付,遇特殊情况需上报市中心批准。

6、其它特殊原因需到外地分娩的,需报市中心批准,批准后方可执行。

【特别提示】异地分娩就医登记应提前办理,确保在去异地前办理完毕。

二、妊娠登记管理规定

1、登记时限要求:

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于诊断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2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或因医学原因需要终止妊娠,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乡镇街级)》。

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并以“生育”类别予以补妊娠登记手续,支付产前检查费、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因保胎失败造成延迟领取《生育服务证》的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3、未按规定办理妊娠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计划生育手术(流产或引产)住院登记手续;

所发生的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流产或引产)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妊娠登记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3)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①育第一孩的,需提供《天津市一孩生育服务证》;

②经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天津市二孩生育服务证》;

③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就业且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男方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市《生育服务证》发放条件,由有关部门发放本市的《生育服务证》;

④女方或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而女方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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