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海南大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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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海南大学Word格式.docx

(六)负责公用房屋的调配管理以及对公用房屋改(扩)建、报废拆除等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

负责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公用房屋和建筑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七)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台帐管理及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

第六条根据归口分级管理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财务处:

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价值量的核算管理,负责各类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报损的审核工作。

(二)后勤管理处:

负责学校公有住房的使用管理及统计资料报送工作,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及建筑物的维修管理。

(三)基建处:

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及建筑物的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组织工作,及时办理新建房屋等建筑物竣工结算和移交手续。

(四)图书馆:

负责全校图书资产的登记建帐、使用管理及统计资料报送工作。

(五)应用科技学院(城西校区):

负责应用科技学院(城西校区)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类设施设备的管理,负责所辖区域固定资产登记建账及统计资料报送工作。

(六)后勤集团:

负责后勤集团使用与管理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登记建账及统计资料报送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对本单位(部门)所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单位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编制、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不含房屋)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存量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的建设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不含房屋)的内部使用调配和日常维护维修管理,保证其安全完整;

(六)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各单位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名单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各单位应选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具备相关业务知识的人员担任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现场验收、登记入账等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和监督。

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变动时,应事先征求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意见,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各单位应对专用设备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

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贵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九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1、图书馆(室)和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2、办公及会议室家具、实验室家具:

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计入固定资产;

单价200元以下、批量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低值耐用品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公有职工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

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

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税费计入购价之内;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工程决算手续的公用房屋及建筑物的固定资产,可先按合同价入账,待工程决算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账务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各单位依据有关材料、凭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变动登记手续。

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具体账务处理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建及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购建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建范围的,由基建投资解决;

不属于基建投资范围的由事业经费、行政经费或其它专项经费解决。

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如小汽车等,必须按规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省财政厅批准后方能购置。

使用财政性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和社会捐款等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产权均属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及预算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第十六条经批准购建的固定资产,其采购及建设程序按《海南大学仪器设备计划与采购管理办法》和《海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购入、调入、自制和建造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由相关职能部门或项目单位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各单位(部门)新增的固定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增及建账手续。

第十八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单位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办理资产登记、财务入账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合作项目经费(包括横向课题经费)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合作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办理资产登记建账手续。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或凭证:

(一)购建项目立项批复材料;

(二)固定资产验收报告;

(三)采购合同、发票或固定资产调拨单;

(四)基建项目竣工决算书及交付使用通知书等凭证。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人员对通过验收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建账手续。

资产登记建账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应依据合同、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和相关规格、型号及参数,正确填写《固定资产报增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一份由使用单位保管,一份由学校财务处入账。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所有材料及凭证审核无误后,给予固定资产编号并按《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规定分类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出具《固定资产标识牌》,在《固定资产报增单》上加盖“已办理固定资产”印鉴。

手续完备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财务报账和领用手续;

(三)财务处在对固定资产报增单、发票、结算凭证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报账及资金支付事宜,并做好有关财务会计及资产记账工作;

(四)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增购辅助设备或改建、扩建的,按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原《固定资产报增单》填写增加项目及固定资产净增加值,办理报增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各单位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退休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

因个人责任造成损坏或丢失的,按照《海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确因工作需要,校内各单位之间可协商借用,办理借用手续,按期归还;

借用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借出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应负责修复赔偿。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和调换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对各单位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的原则。

各单位在完成本单位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之余,均要向学校其他单位或对外开放,实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使用效益。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应每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

使用单位每年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清查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权限确定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部门)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调拨、置换、出售、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单位(部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对于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范围内按其原值实行调剂处理。

固定资产调拨必须填写调拨单,并按审批权限审批;

将固定资产转让、降价处理的,必须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并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应由使用部门(系或实验室)提出申请,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审核、提出意见,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隶属关系分类逐级申报审批。

(一)校内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和置换,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和资产出售,单项价值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低于30万元的,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厅审批;

单项价值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高于30万元的,经学校批准,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厅审批。

(二)设备资产报损、报废处置,单项价值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低于30万元的,经学校批准,报教育厅审批后核销;

单项价值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高于30万元的,经学校批准,教育厅审核同意,报财政厅审批后核销。

(三)公务车辆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批准,经教育厅和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议,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厅审核、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是资产处置的重要环节,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严格把关。

参与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坚持原则,科学、客观、公正的提出鉴定意见并对自己的鉴定意见负责。

如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的常规仪器设备,由使用管理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机关部门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的常规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汽车,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三)房屋及建筑物由基建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委托当地城建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部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在文件下达后30日内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申报固定资产处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资产价值凭证(购货发票、记账凭证,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三)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

(四)因单位(部门)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单位(部门)撤消、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

(五)需评估的固定资产还应出具评估机构的有关评估文件;

(六)对盘亏及非正常损失固定资产,应提交情况说明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被盗固定资产须有保卫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属于无偿捐赠的资产处置,须提供受捐赠单位的名称、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凭国有资产管理处核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填写固定资产报减单,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核销手续,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处置的报废设备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

报废设备及物资应保持完整,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的残值和变价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省财政,专项用于学校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等事业发展,支出由省财政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受理资产处置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各单位(部门)应在此期间对需要处置的资产汇总上报。

第三十七条利用固定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出租和担保等,须办理审批手续。

涉及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会议审批,报教育厅备案;

涉及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教育厅审批,并报财政厅备案;

涉及资产账面原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经学校审核,报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厅审批。

相关报批材料和审批办法按《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八条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严重失职,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对所管辖固定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不如实填报有关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处置资产的,或处置收入不上缴的;

(五)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

第四十条 各单位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及本办法,管理先进的,学校将对单位和主要工作人员进行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单位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器具、材料等资产,各单位应按照《海南大学低值仪器及耐用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其登记、使用、处置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十二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固定资产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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