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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Word格式.docx

但是,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互之间可以重分类。

 考点二:

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形式和作用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第三方,即转入方)。

其中,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也包括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

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也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整体。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

  1.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按照转移的金融资产是整体还是部分,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2.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暂时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出售该项金融资产,也不能以该项金融资产作为质押品对外进行担保,意味着转出方不再拥有出售或处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权利。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典型的业务为资产证券化。

  【例】甲商业银行将其贷款打包卖给信托公司,保留收取现金流量的权利。

之后信托公司以贷款为基础发行证券(也称信托收益权凭证),出售给相关投资者(最终收款方为投资者);

投资者为取得该证券所支付的价款,通过资金交割最后交付给甲银行。

而甲银行收取的款项不是他自己的,其代为收取的投资者回报最终还是要支付给投资者。

所以说甲银行将金融资产转移后仍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

  三、金融资产转移的作用

  1.盘活基础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

  2.多元化资产组合,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3.拓宽收入来源渠道,增加盈利机会。

  4.强化专业分工与合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考点三:

金融资产转移的类型

  一、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让售)

  保理是指卖方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合同关系。

  应收账款保理,是指企业(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将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形成的应收账款转移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等相关服务。

根据商业银行是否保留对企业(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的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分为附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和不附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两种情形,其实质是应收账款质押取得借款和应收账款出售。

考试用书

  在不附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方式下,企业一经转移应收账款,与该应收账款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立即发生转移,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某企业向A银行出售一项应收账款117万元,取得价款110万元,与该应收账款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不附追索权),则企业的处理是:

  借:

银行存款           110

  营业外支出           7(出售损失)

  贷:

应收账款           117

  在附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方式下,企业因负有连带还款责任,这种责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企业应当分析这一经济业务的实质。

如果与该应收账款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因应收账款保理而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如果与该应收账款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其实质是企业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企业不应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实际收到的金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例】甲公司向A银行出售一项应收账款117万元,取得价款110万元,与该应收账款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附追索权),则甲公司的处理是:

  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7

短期借款——成本       117

  实际工作中,也可以这样写分录:

  财务费用            7

短期借款           117

  【注意】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方式下,不代表一定不能终止确认。

  如上例,假设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乙公司的财务状况非常好,不存在还款困难,此时甲公司出售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可以终止确认。

考点四:

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本考点主要讲解两个大的问题,第一是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第二是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本考点是本章的重点也是本章的难点,建议大家一定要认真掌握。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金融资产转移的核心问题是要不要对金融资产做终止确认的处理,要不要将金融资产转移方注销掉该资产。

  

(一)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转移损失,即可以终止确认转移的金融资产。

  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

如果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比如: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甚至是贷款全部卖掉,已经收到全部价款,转移资产与企业再无关系,此时是最典型的转移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此时是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进行核算,即处置金融资产。

  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说白了就是“金融资产转移了但是仍与转移方有一定的联系,即转移方还保留了一部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是说实质重于形式,实质上已经放弃了控制权,尽管还与转出方有一定的联系,也是要终止确认该转移的金融资产的。

  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应当重点关注转入方出售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能力。

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说明转入方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同时表明企业(转出方)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从而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

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即使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该金融资产,也不表明转入方有实际能力,不能判断转出方已放弃了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此时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比如,转入方出售转入的金融资产时附有一项看涨期权,且该看涨期权又是重大价内期权,以至于可以认定转入方将来很可能会行权。

在这种情况下,不表明转入方有出售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这里大纲上的说法有些片面,这里只要是重大价外期权就可以终止确认。

比如A公司将持有的C公司的股票2000股出售给B公司,同时与B公司签订了未来一年后以每股10元回购的期权,若是预计1年后该股票的价值是每股5元,则对于甲公司来说就是重大价外的看涨期权,到期不会行使该权利,所以A公司处置的金融资产应该终止确认。

  承上例,若是A公司出售给B公司后,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未来一年后以每股10元出售给A公司的期权,假定未来一年后股票市价是每股15元,则对于A公司来说是重大价外的看跌期权,B公司到期肯定是不出售给A公司的,所以A公司处置的金融资产可以终止确认。

  也就是说重大价内期权,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

重大价外期权,风险和报酬几乎全部转移。

  

(二)不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

  1.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也就是说金融资产转移不能终止确认的话,说明就是一种融资行为,就要将收到的价款确认为负债。

  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所确认的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充分反映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1)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4)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

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涉及到下面三个方面:

  1.满足终止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计量;

  2.不满足终止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计量;

  3.继续涉入的金融资产转移计量。

  

(一)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

  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分为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部分转移。

  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所转移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或-)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

  

(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例4】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货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0元。

当日收到乙企业签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的期限为3个月。

相关销售商品收入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分析提示』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应收票据                234000

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2)3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甲企业收回款项234000元,存入银行:

银行存款                234000

  (3)如果甲企业在该票据到期前向银行贴现,且银行拥有追索权,则表明甲企业应收票据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应将贴现所得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短期借款)。

假定甲企业贴现获得现金净额231660元,则甲企业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银行存款                231660

  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2340

短期借款——成本            234000

  贴现息2340元应在票据贴现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为利息费用。

实务处理中,贴现息金额较小时,也可以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三)继续涉入条件下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此部分内容大纲没有做掌握要求,一般了解即可,此处讲解仅供参考。

  1.通过担保方式继续涉入

  2.附期权合同并且所转移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方式下的继续涉入;

  3.持有看涨期权且所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下的继续涉入;

  4.出售看跌期权且所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下的继续涉入;

  5.附上下期权且所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下的继续涉入;

  6.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继续涉入。

  【例6】甲银行与乙银行签订一笔贷款转让协议,由甲银行将其本金为1000万元、年利率为10%、贷款期限为9年的组合贷款出售给乙银行,售价为990万元。

双方约定,由甲银行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00万元,实际贷款损失超过担保金额的部分由乙银行承担。

转移日,该笔贷款(包括担保)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其中,担保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

甲银行没有保留对该笔贷款的管理服务权。

  『分析提示』甲银行由于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笔组合贷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而且因为贷款没有活跃的市场,乙银行不具备出售该笔贷款的“实际能力”,导致甲银行也未放弃对该笔贷款的控制,所以,应当按照继续涉入该笔贷款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和负债。

  由于转移日该笔贷款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提供的财务担保金额为300万元,甲银行应当按照300万元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

由于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所以甲银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金额为400(300+100)万元。

因此,转移日甲银行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9900000

  继续涉入资产      3000000

  其他业务成本      1100000

贷款         10000000

  继续涉入负债      4000000

  上述分录可以分解为:

  其他业务成本       100000

继续涉入资产      3000000

  其他业务成本      1000000

继续涉入负债      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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