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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

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如法律已设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如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部门规章:

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政府规章:

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五个层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一、法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拟制定。

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商品检验法》。

⏹二、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

地方性法规:

目前我省还未制定。

其他经济发达省已制定,如《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四、部门规章: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13号令)、《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规定》(14号令)等。

⏹五、安全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

这类法种类较多,1、安全监察规程类,如《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2008)、等。

2、技术检验规则类,《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等。

3、资格认可规则类,《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等。

4、监督管理办法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

⏹六、法的效力:

如上。

特种设备行政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及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其内设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具体负责安全监察工作。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管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培训、发证)工作;

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目录》所列设备均属于管理范围。

其范围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76号文件又把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纳入质检部门管理范围。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管理范围。

“铁路机车”指铁路运输车辆的牵引部分,即火车头。

承压铁路罐车、铁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属于管理范围。

“海上设施”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

海港、码头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管理范围。

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指煤矿矿井井下使用的固定式特种设备,主要指矿山起重机械。

煤矿矿井地面以上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管理范围。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以上安装、使用环节以外的设计、制造、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环节属于管理范围。

对同时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内外的起重机械属于管理范围。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定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种设备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设定的合法性: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6款规定: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就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重要设备,其有关事项需要通过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审定。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设定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设定的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

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项目及办理

(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项目

⏹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1)、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

(2)、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鉴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1)、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2)、型式试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如安全钳、缓冲器等都要做型式试验。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如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目前淮北市有6家。

⏹4、气瓶、罐车充装许可: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如液化石油气、氧气、乙炔充装单位等,目前淮北市有10余家。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如锅炉的使用登记,具体内容后面还要讲到。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如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人员、起重机械司索、指挥人员等。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如锅炉的检验检测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淮北分院是我市唯一一家合法的带有公益性质的综合检验检测机构。

锅炉水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淮北淮海检测中心是我市唯一一家合法授权委托的检验检测单位。

⏹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9、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以上9种许可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设定。

另有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等2大类行政许可由国务院依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设定。

以上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没有其它明文规定的,一般为4年。

(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程序及时间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颁发许可或核准证书。

(1)、申请:

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申请书,并备齐所需资料,送达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由行政机关免费提供。

须经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的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的事项,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内完成,主要是确认申请单位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宜组织初审。

(2)、受理:

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1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符合条件的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审查: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核准后,应当约请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需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约请有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约请后,应当及时安排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结束后30日内,向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4)、颁发许可、核准证:

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评审进行审核,应当在30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有许可、核准部门颁发相应证书;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出不许可、核准通知书。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所要求的资料。

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13条所要求的资料。

(2)、受理、审查:

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

⏹(3)、颁发登记证:

审查符合要求的,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

不能当场办理的,一次办理10台以下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0台以上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仅在检验周期内有效,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其它设备还没有实行使用登记证制度,待国家新规定制定后实施。

其它设备已实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制度。

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以及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登记。

其它设备由市级质监部门负责登记。

⏹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

(1)时限要求:

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

(2)登记机关:

淮北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3)提供的资料:

施工告知书;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合格证、制造监检证书);

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书或定期检验报告;

起重机械司机;

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使用登记标志要置于或者附着于登记设备的显著位置。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法律依据: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已纳入考核的范围:

⏹1、锅炉:

锅炉操作:

(司炉工);

水处理作业:

(水质化验人员和水处理管理操作人员);

⏹2、压力容器(含氧舱、气瓶):

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含带压密封、罐车充装)、氧舱维护管理人员,气瓶充装;

⏹3、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设计人员、压力管道操作(含带压密封)人员;

⏹4、电梯:

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电梯司机,结构焊焊工。

⏹5、起重机械:

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司索、指挥人员,司机;

⏹6、客运索道:

安装(改造)、维修、缆索编索人员,司机;

⏹7、大型游乐设施:

安装(改造)、维修、操作人员;

⏹8、厂(场)内机动车辆:

维修、司机。

⏹9、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承压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结构焊(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10、安全附件维修作业:

安全阀维修;

⏹11、特种设备管理:

锅炉安全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根据国质检锅[2003]250号和皖质办发[2004]7号文件规定,除氧舱维护管理、带压密封、客运索道作业人员,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发证以外。

3.82Mpa以上发电锅炉的作业人员;

机电类设备(电梯)的安装、维修人员;

厂内机动车车辆维修作业人员由省质监局考核发证。

小型锅炉作业和管理人员有县局考核发证。

其他作业人员均由市级质监部门考核发证。

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压力管道设计人员已移交行业组织实施考核并发证。

以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范围由国家质检总局、省局适时调整。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机构:

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淮北市质监局已指定淮北市特种设备安全协会为培训考试机构,濉溪县质监局已指定濉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协会为培训考试机构。

其它任何机构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结果均无效。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备的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Ⅰ、Ⅱ类司炉工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水处理不能有色盲);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程序:

培训、考试报名、考试、申请、受理、组织考核和颁发资格证。

(1)、培训:

向考试机构提出培训申请,考试机构按相应作业人员的考核规定进行培训,特别是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要达到要求。

(2)、考试报名:

培训结束后,申请人向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1份)(用人单位签章);

身份证复印件(1份);

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毕业证书或者学历证明(1份)。

•(3)、考试:

考试机构按照考核大纲组织考试。

(1)、申请:

考试合格人员,由考试机构统一向办证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2)、受理:

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资料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正式受理,并安排考核。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受理前,申请人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申请人必须具备《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或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规则》第四条要求的基本条件。

•(3)、考核:

专业技术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考核内容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规则》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

•(4)、颁发资格证:

考核完毕15个工作日内,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给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证。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时间(首次取证):

1、理论培训时间。

锅炉压力容器类:

Ⅰ类司炉一般不少于180学时,Ⅱ、Ⅲ类司炉一般不少于120学时,Ⅳ类司炉一般不少于60学时。

水处理作业人员培训时间同上,其他参照执行;

机电类:

安装(改造)、维修等作业人员培训不少于160学时,使用操作(司机)培训不少于80学时。

2、实际操作培训:

Ⅰ类司炉一般不少于6个月,Ⅱ、Ⅲ类司炉一般不少于3个月,Ⅳ类司炉一般不少于1个月。

水处理作业人员培训时间同上,其他参照执行。

实际操作培训一般在原单位进行;

根据各工种的实际情况而定。

特种设备管理:

国家对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首次取证):

包括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1、理论考核。

设备的基本知识;

设备的结构及其特点;

各安全附件的作用、结构、原理及保证灵敏可靠的注意事项;

各种热工仪表、自控和连锁保护装置的作用、维护管理要点和操作注意事项;

各附属设备的结构特点、作用及操作要领;

水处理基本知识及常用水处理方法(锅炉);

设备运行的管理和操作要求;

设备常见事故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预防;

设备维护保养的注意事项;

法规规章中有关设备使用登记、安装、检验、修理改造、事故报告处理及运行管理规定制度的内容。

•机电类:

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基本原理,各控制部位和安全装置的名称、作业与使用方法;

设备安全操作的规程和技术,设备维护和保养的方法;

一般常见故障、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判断与处理方法;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2、实际操作考核。

设备启动前的检查准备、点火、升压、正常运行、调整等操作;

安全附件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各种辅机及附属设备的维护和操作;

事故模拟演习。

根据各工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与技能的基本要求而确定。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复审:

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2005年7月1日之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每2年复审一次。

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正书正本上签章。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及格的,其证件予以注销。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复审申请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

复审内容:

,有效期内从事相应工种工作情况;

有无违章作业记录;

知识更新和事故案例教育;

复审培训情况和复审考试考核成绩;

复审人员的年龄等。

各类作业人员按相应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进行。

复审期限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延长至4年。

•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义务: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作业;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除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

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补办:

资格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公告。

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件。

•十一、吊销资格证的几种情形:

(一)考试作弊或者以其它欺骗方式取得证件的;

(二)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

(四)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五)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

违反前款第

(一)、

(二)、(三)、(四)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申请。

违反前款

(二)、(三)项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类型:

1、监督检验:

制造监督检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2、定期检验:

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内外部检验、水压试验等。

3、型式试验。

4、无损检测:

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

1、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

政府职能部门设立,如安徽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淮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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