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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

兰州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

考核管理补充规定

兰州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制度实行一年来,各县区、各部门严格按照《学分制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及四个细则的要求,积极开展年度学分考核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增强学分制考核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现就学分制考核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脱产培训

(一) 市、县(区)党校主体班次培训

1、学分设置:

为解决短、中、长期主体班学分设置没有档次区分的问题,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对各级干部脱产培训的规定及省委组织部对各级干部脱产培训的学时要求,结合我市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级干部的脱产培训学分标准,各主体班的学分设置由按干部级别设置改为按班次长短设置。

具体如下:

各班次学分设置及考核要素

班次

学分设置

考核要素及所占学分

学习

考勤

心得

体会

考察

报告

研讨

交流

综合

考试

半个

月班

县科(30)

15

15

 /

 /

 /

一般(20)

10

10

 /

 /

/ 

1个

月班

县科(50)

10

6

6

8

20

一般(35)

7

4

4

6

14

1个半月班

县科(75)

15

9

9

12

30

一般(50)

10

6

6

8

20

2个

月班

县科(100)

20

12

12

16

40

一般(70)

14

8

8

12

28

3个月以上班

县科(150)

30

18

18

24

60

一般(100)

20

12

12

16

40

2、考核评分:

参加市、县(区)党校主体班培训的学员由市、县(区)党校按规定的考核要素严格考核。

考核采取扣分的办法进行,具体如下:

(1)学习考勤:

缺勤1天扣1学分,请假1天扣0.5学分,扣完为止。

缺勤天数达到实际培训天数的1/3、请假达到1/2者,该期培训不计学分。

缺课的可累计计算。

(2)心得体会、考察报告、研讨交流:

按照《兰州市干部教育培训学习成果评分标准及评审细则》规定的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批阅成绩,按分数段换算学分:

80-100分,学分计满分;70-79分,扣1学分;60-69分,扣2学分;59分以下或未交学习成果者不计学分。

(3)综合考试:

采用百分制评阅成绩,按分数段换算学分:

80-100分,学分计满分;70-79分,扣1学分;60-69分,扣2学分;59分以下或缺考者不计学分。

半个月的培训班,各县(区)委党校也可结合实际,另行划分考核要素进行考核;15天以下或学制不一致的培训班,可根据培训天数确定班次学分值(县科级班次每天2学分,一般干部班次每天1.5学分),根据需要自行划分考核要素细化考核。

每年12月上旬,市、县(区)党校将学员学习成绩及所得学分(各考核要素合计学分)登记存档并反馈给学员所在单位。

学员为县级干部的,同时反馈市学分制考核管理办公室。

(二)其他培训

干部参加国家级、省级培训、市县(区)级专题培训、公务员培训和行业培训,学制为半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三个月以上的,依据培训班结(毕)业证、培训通知或本县区、本部门年度培训班次计划申报表,参照市、县(区)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分设置计学分。

15天以下及学制不完全一致的培训班,可按天数计学分,县、科级干部每天计2学分,一般干部每天计1.5学分。

培训机构也可根据培训天数确定所办培训班的学分值,参照主体班考核评分办法分项细化考核。

二、关于在职自学

(一)考核要素

县级干部属于中心组成员的按四个要素考核:

读书笔记15学分、心得体会或论文15学分、中心组学习15学分(学习考勤10学分,学习笔记5学分)、公共课程考试30学分;非中心组成员的县级干部按三个要素考核:

读书笔记25学分、心得体会或论文20学分、公共课程考试30学分。

科级干部无论是否为中心组成员,均按三个要素考核:

读书笔记15学分、心得体会或论文15学分、公共课程考试30学分;

一般干部按两个要素考核:

读书笔记20学分、心得体会或论文20学分。

(二)学习成果评分及计分

干部在职自学的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或论文、中心组学习笔记要根据职责分工,由市委党校、市委宣传部、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严格按照《兰州市干部教育培训学习成果评分标准及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组织人员批阅,采用百分制评分,以扣分的方式按分数段换算学分:

读书笔记、心得体会80-100分,学分计满分;70-79分,扣1学分;60-69分,扣2学分;59分以下扣5学分。

中心组学习笔记参照此办法适当扣分。

不交学习成果者不计学分。

在职自学的读书笔记内容要以干部当年所选自学课程内容为主,中心组学习笔记要专门记一年内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否则不计学分。

(三)公共课程考试评分及计分

干部在职自学公共课程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以扣分的方式按分数段换算学分:

80-100分,学分计满分;70-79分,扣1学分;60-69分,扣2学分;59分以下扣5学分。

未参加考试者不计学分。

(四)在职自学指导

1、各县区、各部门要制定干部在职自学计划,组织干部开展在职自学,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2、市委党校要有计划地在“母亲河”网站对干部在职自学重点内容及研究专题进行辅导;

3、市、县(区)组织部门、党校要进一步加强在职自学的统一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自学情况进行检查;

三、关于奖励学分

干部发表论文、参加学历教育、在培训机构讲课、挂职锻炼取得奖励学分的,要及时提供相关依据。

其中在培训机构讲课的,必须是市、县(区)党校、行政院校培训班以及3天以上的行业培训班,依据培训机构(单位)的教学计划或课程安排表计分。

四、关于年度综合考核

(一)学分标准

县级干部每年学分120学分(脱产培训45学分,在职自学75学分),五年600学分,年度和五年分别超出规定标准5%以上者为“优秀”;分别达到75学分、420学分以上者为“合格”;74学分、419学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科级干部每年学分90学分(脱产培训30学分,在职自学60学分),五年450学分,年度和五年分别超出规定标准5%以上者为“优秀”;分别达到60学分、330学分以上者为“合格”;59学分、329学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一般干部每年学分60学分(脱产培训20学分,在职自学40学分),五年300学分,年度和五年分别超出规定标准5%以上者为“优秀”;分别达到40学分、220学分以上者为“合格”;39学分、219学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二)学分累积

学分制考核管理实行学分累积制度,干部年内取得的学分超出年度总学分的,超出部分作为保留学分计入周期考核,如遇年度考核不合格,可以用保留学分作补充;干部五年取得学分超出五年总学分的,超出部分计入下一考核周期。

五、督促检查

(一)实行年度督查制度

市委组织部、市学分制考核管理办公室要组织人员每年年初对各单位上年度学分制考核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

组织干部开展在职自学及在职自学成果评阅计分的情况;学分制年度综合考核开展情况;学分制考核结果运用情况;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年度计划落实情况等。

(二)实行学分制考核通报制度

1、每年年底,市委组织部、市学分制考核管理办公室对年度学分考核“优秀”的个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个人和未完成干部培训任务及未按要求开展学分制考核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2、对不能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开展在职自学,学分制考核、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被动应付的单位,要及时发现、及时通报。

此前市上印发的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细则,与本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继续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中共兰州市委组织部文件

组通字[2007]68号

关于建立全市干部教育培训信息资料库及填报

县级干部参加培训情况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直各部门人事处(政治部):

为了加强兰州市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切实把学分制的考核管理落到实处,根据《兰州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精神,现将建立全市干部教育培训信息资料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库对象

全市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体干部(不含企业和学校)。

二、责任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市委组织部统一负责全市干部教育培训信息资料库的组建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全市县级干部培训情况信息库,各县区组织部分别负责建立本县区科级及以下干部培训情况信息库,市直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本系统科级及以下干部培训情况信息库,作为全市干部教育培训信息资料库的子库。

三、主要内容

2006年至2010年,干部参加中央、省、市、县(区)委党校、行政学院以及国家部委、省直部门、市直部门、行业的各级各类专业培训的情况。

包括:

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任职时间、培训的班次名称及培训时间,具体内容可参照附表。

四、建库时间

2007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结束。

五、有关要求

1、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核实本县区、本部门(系统)的在职干部人数及相关信息,分科级和科级以下两类分别建立干部教育培训信息资料库,不能遗漏或错登。

2006以来没有参加过培训的干部也要认真填写其他信息。

2、请各单位认真填写《2006-2010年全市县级干部参加培训情况登记表》(见附表),务于8月3日(星期五)前以EXCEL电子表格的形式,报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电子信箱:

lzgj001@)。

报送《登记表》时,要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参加其他培训(挂职)”一栏的培训班次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如:

调训通知、结业证书、培训登记表等。

3、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情况半年上报制度。

各县区、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本级信息资料库的登记、维护和更新工作,及时更新培训信息,加强动态管理,每半年向市委组织部上报一次县级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4、建库工作结束后,市委组织部将对各单位大规模培训干部情况、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精神情况和建立干部教育培训信息资料库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准备。

联系人:

王文平

联系电话:

8425455传真:

8488331

附件:

2006-2010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库登记表(附件).xls               

                中共兰州市委组织部

                  2007年7月30日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

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

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 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

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接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测计划申报制度。

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推行干部自主选学。

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

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

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 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

逐步建立将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 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 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

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  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

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

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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