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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筒工28

通风设施工31

风门管理工38

瓦斯检查员40

测尘工46

防尘工50

火工品管理员52

主通风机司机57

局部通风机安装工61

安全监测工62

瓦期检测仪检修工68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71

消防、灭火工74

洒水灭尘工76

井下钻探工78

一、“一通三防”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通风班班长

第1条监督检查通风、瓦斯、放炮等工作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2条根据队长和值班队长布置的工作,认真贯彻当班有关安全措施。

第3条认真把好通风设施的施工和质量检查验收关。

第4条负责组织本班的安全会和班前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质量。

第5条检查当班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的工作情况,认真填写好本班记录,并做好汇报工作。

第6条负责与其他单位联系协调解决当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7条在工作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区队和调度室汇报。

监测组组长

第1条在主管领导的带领下,对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回收、校验、维护工作负责。

第2条安装有关规定安设各类监测装置,并根据生产地区的变化及时调整。

第3条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安排人员及时处理。

第4条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有关台帐、报表等资料的整理和保存。

测风员

第1条矿井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测风地点、位置、测风周期由矿技校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2条测风应在专门的测同站进行。

在无测风产的地点测风是时,要选择巷道断面规整、无片帮空顶、无障碍物、无淋水和前后10米内无拐弯的直线巷道内进行。

第3条测风操作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1.回采工作面的风量一般应在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分别测定,测定周期应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能大于10天。

2.掘进工作面的测风,根据需要测定掘进工作面风量、掘进巷道风量、局部通风机风量、局部通风机所在巷道风量、风筒漏风量等,具体测定内容、测定周期应由矿技术负责确定,但测风周期不能大于10天。

掘进工作面风量,也可能在距工作面20米左右地方选择巷道断面规整处测定,也可以测定风筒出风口处断面的风量。

局部通风机风量的测定,可能采用测定局部通风机两端巷道的风量,其有差额即为局部通风机风量。

3.各硐室风量,应在硐室的回风侧进行测量。

4.主要通风机风量的测定:

在主要通风机扩散器出口布置测点(轴流式风机用等面积环原理布置测点,离心式风机按网格状布点),测3~5次,取平均值。

第4条测风时要避开巷道行人、行车频繁的时间,避开附近风门开关频繁的时间,测风时不得有人员、车辆经过。

注意避开架空线避免发生触电事故。

第5条反风时的测风操作,应按照反风演习计划和本规程“反风演习时的测量”规定进行。

局部通风机安装工

第1条安装以前在地面对局部通风机进行试运转,保证完好、满足供风要求。

第2条采用压入式通风方式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

第3条采用抽出式通风方式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掘进巷道口10米以外的风侧。

第4条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在设计的地点,安装地点应支护良好、无滴水。

第5条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抽出式为吸风口)的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的最大吸风量,并保证该处巷道的风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6条局部通风机进风口前5米范围内不得有杂物或障碍物。

第7条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风电闭锁、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等相关设备。

高瓦斯矿井还应用采用“三专”、“两闭锁”。

第8条安装完后,要组织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专用。

风筒工

第1条风筒末端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乡镇煤矿不大于5米,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

第2条风筒必须使用有“煤安”标志的合格产品。

第3条风筒拐弯处要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

第4条一台风机不允许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5条风筒管理要做到“五不让”:

即不让风筒落后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让风筒脱节破裂、不让别人改变风筒的位置和方向、不让风筒堵塞不通、不让风筒浸在水中。

通风设施工

第1条通风设施的施工,必须按照施工设计,在设计位置施工,设计要符合有关规定;

不得随意改变安设位置、种类。

第2条须使用设计的材料,不得随意更改。

第3条密闭外的钢轨、电比利时、管中必须断开,不得与密闭我人连通。

第4条在架线巷道中进行有关工作时,必须先和有关单位联系,在停电、挂好“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停电牌、设好临时拉寻线及保护好架线后方可施工。

施式完毕后方可取下临时地线,摘下停电牌,合闸送电。

第5条施工人员随身携带的小型材料和工具要拿稳,利刃工具要装入套,材料应捆扎牢固,要防止触碰架空线等其他物品。

第6条在运输巷道中施工风门时,要设专人指挥来车辆,做到安全施工。

第7条每个风门前且5米内的支护要保证完好,并应清理剩余材料,保持清洁、通畅。

第8条每个密闭前5米内的支护要保证完好,按规定要求打好栅栏。

第9条行车的两道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的两道风门间距要大于5米。

第10条风门必须能够自动关闭;

两道风门之间要安设连锁装置,保证不能同时打开。

第11条能风设施竣工后,要组织验收,凡是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必须整改至全格。

第12条在刮板输送机道、输送机道运料时要注意安全。

不准用刮板输送机及带式输送机运送材料。

第13条密闭、风门、风桥等通风通风设施的位置应选择在顶帮坚硬、未遭破坏的煤岩巷道内,尽量避免设在动压区。

第14要在有电缆线、管路处施工时,要妥善保护临电缆、管路,防止碰坏。

需移动高压电缆时,要事先与机电部门取得联系。

第15条掏槽只能用大锤、钎子、手镐、风镐施工,不准采用放炮方法。

第16条在立眼或急倾斜巷道中施工时,必须配带保险带,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17条砌墙高度超过2米时,要搭脚手架,保证安全牢靠。

风门管理工

第1条必须井下现场交接班,不得脱岗、空岗。

第2条开关风门时,风门管理工不准站在风门的后边,以防止车撞风门伤人;

有条件时可站在躲避硐内操作风门。

第3条操作斜巷风门要在躲避硐内进行,防止跑车伤人。

瓦斯检查员

第1条必须按规定对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进行巡回瓦斯检查或专人定点检查。

第2条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瓦斯检查次数、检查周期、瓦斯检查方式,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地点、次数、检查方式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

第3条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1.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2.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20厘米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

3.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向上1米处)。

4.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米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他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5.尾巷(指高瓦斯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专用于排放瓦斯的巷道)栅栏处。

第4条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1.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3.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米以内的风流。

4.局部高冒区。

第5条放炮地点检查甲烷的部位有:

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工作面煤壁各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

2.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该地点向外20米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进行。

第6条检查瓦斯的次数为:

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不少于2次,重点区域每班不少于3次。

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不少于3次。

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的时间间隔要均匀。

第7条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以及需填写的内容,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8条瓦斯检查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先消除隐患再进行检查。

第9条经分析确定的不宜安排瓦斯检查员检查的地点,未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安排瓦斯检查员进入检查瓦斯。

安全监测工

第1条高瓦斯煤矿、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2条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第3条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第4条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接线图。

第5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话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一条线路;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6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能够自动解锁。

第7条每天对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传感器的准确性要用便携仪进行核实、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祥和空气样调校1次。

瓦期检测仪检修工

第1条必须保持瓦斯检测仪的完好性使仪器准确可靠。

第2条维修后的瓦斯检测仪,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3条使用的瓦斯检测仪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定,检定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

第1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必须每天7天至少进行1次调校,误差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2条严禁在井下拆机修理。

第3条严禁私自拆开修理、查看,仪器的保养、修理等工作,只有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才能进行。

第4条新仪器投入使用前,要先充、放电3次以上再使用。

第5条维修后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并发给保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6条使用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定,检定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7条标准气样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规定要求。

管路工

第1条对防尘、瓦斯抽放的有关管路安装,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2条严禁在无风或风量不足的地点从事管路安装、拆除、维护、检查等工作。

第3条在进行正常操作时,要仔细检查操作环境的安全状况,不安全不操作。

第4条敷设管路时,要严格按设计施工。

管路与其他设施和设备的安全间隙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5条在运输巷道中敷设管路时,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采取设置警戒、行车不行人等相关的安全措施。

消防、灭火工

第1条矿井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上下),接有关规定备齐必备的消防材料。

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换过期材料。

第2条必须保持井下消防管路系统、设施的可靠、完好,水量充足。

第3条熟悉井下各消防材料的存放地点、种类。

第4条操作过程中,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33~238条规定以及灭火措施执行。

第5条在防灭火焊要随时注意风流的情况,有危险要撤出人员。

测尘工

第1条注意观察采样地点顶帮、运输等情况,以保证工作中的安全,如有隐患必须首先处理。

第2条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要每月测定2次。

第3条呼吸性粉尘,采掘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1次。

第4条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变更工作地点时要测定1次。

洒水灭尘工

第1条要保证防尘管路、设施齐全、灵敏可靠。

第2条确保防尘水源充足,水质符合要求。

第3条洒水灭尘工要按规定使用防尘管路、设施进行防尘

工作,不得自行决定不洒水灭尘。

第4条操作时,要注意车辆和附近的顶板情况,不得冒险操作。

火工品管理员

第1条爆炸材料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2.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3.爆炸材料库必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4.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储存措施。

5.严格执行人员,爆炸材料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第2条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着棉布或抗静电工作服。

第3条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

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须充足,要有防冻结措施。

主通风机司机

第1条上班前禁止喝酒,上班时不得睡觉,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遵守本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条当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停机时,备用通风机必须在10分钟内开动,并转入正常运转。

第3条当矿井需要反风时,必须在10分钟内完成反风操作。

第4条主通风机司机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守则和操作纪律:

1.不得随意变更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2.操作高压电器时应用绝缘工具,并按规定的操作顺序进行

放炮员

第1条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入井前,必须对放炮母线长度、质量及放炮器具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可靠。

第3条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放炮作业。

第4条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做好保管、运送、使用等工作,防止炸药雷管的丢失。

第5条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通风调度员

第1条在值班队长的领导下,对当班通风、放炮、监测等工作全面调度。

第2条交接班时要交清接明井下汇报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3条做好调度值班记录,记录要全面、详细。

协助队值班人员及时处理一般性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值班队长、矿调度室汇报。

第4条搞好各施工地点规程、措施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5条认真填写调度台帐、瓦斯日报,做好瓦斯日报的审批报送工作。

钻探工

第1条负责完成上级领导及班组长交给的各项钻探施工任务,保证钻孔工程质量,自觉遵守矿井有关规章制度。

第2条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打钻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3条在钻进过程中发现顶钻、喷钻、卡钻等现象时,要立即停止钻进,并切断电源,但不准停风、不准起钻。

第4条在钻进过程中,如遇到钻杆丝扣脱落时,要立即停钻进行处理,防止接口之间长时间摩擦引燃钻孔瓦斯而发生火灾。

第5条打完钻后应用水或风把钻孔内的残存煤粉、岩粉清洗干净。

第6条对于打好的抽采钻孔要及时封孔连抽,或将孔暂时堵死,避免大量瓦斯向巷道涌出而影响安全。

第7条打钻地点做到文明生产,工具、钻具要摆放整齐,钻场附近无煤尘飞扬和堆积。

瓦斯抽放泵司机

第1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措施,按要求及时开泵停泵,做到持证上岗,坚守工作岗位和现场交接班。

第2条掌握瓦斯抽放泵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能够正确操作瓦斯抽放泵,使抽放泵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3条经常检查瓦斯检定器,及时更换检定器失效药品,保证测定数据准确。

第4条负责对泵站抽放参数(抽放负压、流量、瓦斯浓度等)进行定时测定,并认真填写记录和汇报。

第5条按时对软化水池进行换水和换药,确保软化水符合规定。

第6条负责瓦斯抽放泵日常保养,定期检修设备和注油。

第7条负责打扫泵站的环境卫生,保持泵站内设备清洁,使泵站作业环境符合文明生产管理标准。

二、“一通三防”各工种操作规程

爆破工

一、上岗条件

第1条爆破工必须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炸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规定

第2条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第3条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本操作规程、相关作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4条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发爆器,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钥匙要随身携带。

第5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退等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6条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煤矿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第7条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都应在现场。

第8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总时间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条炮眼封泥应有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第10条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发爆器和符合规定的爆破母线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条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工作;

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

第12条采煤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起爆;

也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5米。

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行边线,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13条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个自由面中煤(岩)层的最小抵抗线小于0.5(0.3)米时,不准装药爆破。

第14条必须采用串联网络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并联、混合联。

每次爆破作业前,都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网络是否导通。

第15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在安全地点起爆;

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第16条处理拒爆、熄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拉接清楚。

三、操作准备

第17条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填写领料单。

领料单要注明当班使用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并经工区领导签字、加盖工区公章。

第18条领取发爆器,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充电后氖灯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验合格,否则不得领用。

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19条领取爆破母线,检查线长度、规格和质量,给母线接头除锈、据结并作绝缘带包好。

第20条备齐木(竹)扦、木(竹)质炮棍、水炮泥袋。

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21条持领料单到爆烽材料库领取炸药与电雷管,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编号是否相符,是否已经过期或严重变质。

第22条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

运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3.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乘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守2人。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四、操作顺序

第23条爆破工按以下顺序操作: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五、正常操作

第24条准备好足够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条按当时爆破需用数量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配。

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

3.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往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名挽好),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

严禁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上或捆在药卷上。

6.装好的起爆经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遗失,严禁随地乱放。

第26条装填炮眼关,爆破工要与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工作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堆积飞扬时。

3.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时。

4.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或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

5.工作面有明显来压现象时。

6.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温度骤高骤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7.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8.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9.发现拒爆未处理时。

10.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应落实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实时。

第27条按作业规程的装药量和起爆方式装药。

1.用炮棍先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

所有药卷聚能穴朝向要与起爆药卷相同。

2.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

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先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脚线,一手用炮棍将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

第28条装填炮泥:

1.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

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轻轻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猛,防止捣破水炮泥。

炮眼装填完后,要电将雷管脚线悬空。

3、封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般应将炮眼填满。

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第29条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设备警戒

1.必须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预设的警戒线处担任警戒。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牌和栏杆(或拉绳)。

3.爆破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与其他地点(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处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第30条连线前,爆破工要和班(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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