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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

中国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

莫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中国有13多亿人口,是世界上人口和劳动力最多的国家。

中国就业所面临的转轨就业、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就业同时出现、相互交织的“三碰头”局面,决定了就业问题之复杂,就业工作任务之艰巨,是世界任何国家都未有过的。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就业问题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任务之一,就业工作已成为中国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

一.中国公共就业服务的发展

中国的业公共就业服务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

当时,为了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几百万失业工人的就业问题,劳动部门就举办了劳动介绍所,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当时,大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形成建国以来罕见的就业高峰,城镇登记失业率一度达到5.6%。

在巨大的就业压力面前,中央政府1980年8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就业工作会议,提出了“三结合”就业方针,号召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劳动部门实行介绍就业。

早在1979年,上海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社会经济组织——劳动服务公司。

这种由劳动部门倡导,集安置青年就业和培训于一体的组织形式,受到社会各方面的欢迎,并“三结合”就业方针的推动下,在全国普及开来。

劳动服务公司从创办集体经济事业开始,逐步承担起组织管理社会劳动力、促进就业的多种职能,成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雏型。

其后,中国的公共就业服务依托劳动服务公司逐步发展成由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内容组成的服务体系。

 

1.职业介绍服务的发展。

职业介绍是劳动力供求双方的中介组织,是劳动力市场的载体。

劳动服务公司从最初组织待业青年从事临时性工作开始,逐步引入了劳动力管理的市场机制。

1984年底以前,劳动系统的职业介绍服务主要依据不同的就业者,以形成专业性的职业介绍服务为主。

这些专业服务分别针对城市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劳动力和在职技术工人。

劳动服务公司从1979年开始对城市失业人员开展职业介绍工作;从1980年开始,在经济发达的广州、无锡等地区,开始针对农村进城务工劳动力的职业介绍工作;从1983年开始,在不少大中城市开始针对城市在职技术工人的职业介绍工作。

1986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四项规定”(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改革企业用工制度,规定国有企业今后招工要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择优录用,而且一律实行合同制,确定了企业用人的主体地位。

“四项规定”为结束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开拓以市场为取向的新型就业体制创造了条件,也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石。

之后,劳动部门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所发展较快,同时,市场服务的范围也逐步扩大。

技工交流与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劳动力的职业介绍合并,形成以就业服务机构开办的职业介绍所为主体的综合职业介绍所。

劳动部总结各地经验,于1990年制定了《职业介绍暂行规定》,把组织劳动力市场的专门服务机构命名为“职业介绍所”,承担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与咨询的任务。

1995年,劳动部又制定了《职业介绍规定》。

20多年来,职业介绍事业发展迅速,形成了以劳动部门开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主体,社会团体及其他民办职业介绍共同发展、遍及全国的职业介绍网络。

1991年底,中国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共举办职业介绍所9674所,基本上覆盖了省、地(市)、县(区),并向乡镇延伸。

与此同时,职业介绍服务的功能向综合性、全方位发展,从介绍的劳动者看,已包括了农村劳动力在内的所有劳动者;从服务的企业看,已由国有企业向集体、个体私营和乡镇企业发展;从服务的内容看,把劳动部门的许多服务职能放到职业介绍所,方便了企业和劳动者。

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

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国有工业企业用人不受时间和数量的限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进入劳动力市场。

1995年1月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又明确规定了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1998年6月,在中央10号文中,提出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新时期就业方针,建立就业导向就业机制。

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中国职业介绍机构应运而生,与就业培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失业保险组成四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促进就业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到2006年末,中国共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37450所,比上年末增加1703所,其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24777所。

全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成功1845万人次,比上年增长20%。

2.就业训练事业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初,就业训练中心作为一种新型的培训机构应运而生,组织失业青年“有工做工、无工学习”。

就业训练中心的特点是:

培训与生产经营直接结合。

同技工学校的产训结合相比,就业训练中心的培训具有多样性特点,期限以短期为主,以单项技能为主,以快速就业上岗为主;培训内容以操作技能为主,辅以相关的理论知识学习,属于非学制教育;培训经费主要依靠生产经营创收和学费,多数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就业训练中心的这些特点,与当时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

1994年,劳动部于颁布了《就业训练规定》,使就业训练工作逐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变革,就业训练中心的有些特点也在发生变化。

如某些就业训练中心,已经成为具有相当实力和规模的培训实体,办学已具备一定的基础,师资力量已比较雄厚,其产训结合已由过去的以产为主变为以训为主,培养技能人才已成为就业训练中心的主体业务。

在新的形势下,就业训练中心的任务、对象已发生了变化,结合培训就业任务的需要,一些省级和大城市的就业训练中心逐步发展成为具有培训指导功能的机构,受政府委托,承担着对本地区职业培训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的中介机构。

2006年末,中国共有技工学校2880所,在校学生32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6万人。

全年技工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338万人次,比上年增长23.6%。

年末全国共有就业训练中心3212所,民办培训机构21462所,全年共开展培训1905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7.2%。

全年共有645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参加了再就业培训,63万人参加了创业培训。

3.失业保险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进入了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阶段,目标是转换国营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

为此,要改革原有的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同时,要确立相应的失业保险制度,以保障改革中分离出来职工的基本生活。

国务院1986年7月出台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

为更好地适应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等深化改革的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1993年5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针对原《暂行规定》实施范围窄、保障水平低、基金承受能力弱等方面,进行了局部调整和完善。

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需要,国务院于1999年初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一直沿用至今。

2006年末,中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118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39万人。

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327万人,比上年末减少35万人。

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385亿元,比上年增长15.8%,全年基金支出193亿元,比上年减少6.9%。

2006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708亿元。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

通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是劳动服务公司崛起的最初宗旨。

政府发挥企业、行业和社会各界的积极作用,将失业青年组织起来,自力更生,依靠劳动积累,逐步发展壮大。

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习惯于将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体系称为“四个轮子”。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发展,原有的就业服务体系发生了专业化的分化,就业训练作为就业前培训的内容,成为职业培训体系的一部分;失业保险作为五个社会保险项目之一,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从就业服务体系中独立出来。

现在所称的公共就业服务是融职业信息服务、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以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为一体,连接职业培训、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管理的服务体系。

此外,在新形势下,就业岗位开发成为公共就业服务的重点发展领域,原来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成为其组成部分。

2007年4月,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63号),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工作,出台了《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场所功能手册》,主要包括六项基本功能:

(1)综合服务。

基本服务功能包括:

为用人单位、求职者等服务对象提供常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问题的政策咨询服务;为用人单位、求职者等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场所内所涉及以及与其密切相关业务的业务咨询服务。

(2)信息发布。

基本服务功能包括:

电子屏发布、触摸屏发布、信息栏发布、内部网络发布。

近年,又开展了12333发布,即用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专用咨询服务电话号码12333作为特服号,为社会提供劳动保障信息咨询与服务。

发布方式有人工咨询、自助服务、语音留言、传真服务等。

(3)职业介绍。

基本服务功能包括:

招聘登记、求职登记、推荐岗位、现场招聘服务、专场招聘、委托招聘、用工调查、用人推荐、跟踪服务、农民工职业介绍服务、农民工维权服务、推荐跟踪指导。

(4)职业指导。

基本服务功能包括:

前台一般指导、个体专门指导、专项小组指导、职业素质测评、就业困难群体指导、跟踪指导、企业用人指导。

(5)培训与创业服务。

基本服务功能包括:

技能培训推介、创业咨询指导、创业跟踪指导、创业项目征集、创业项目推介展示、核定职业培训补贴、核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街道社区指导。

(6)就业和失业管理。

基本服务功能包括: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解聘备案、录用备案、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核定社保补贴、核定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服务、核定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开发、就业扶持政策咨询指导。

二、公共就业服务的政策

1.城乡和地区之间公共就业服务的政策。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的就业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逐步实现了城乡和地区之间公共就业服务的均等化。

1979年开始的1500万知识青年大返城,加上城市新生劳动力,使城市失业率一度超过5%,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1980年,中央提出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志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打开了就业的“三扇门”,在几年内缓解了城市的沉重失业压力,开始触动不适应形势发展的“统包统配”制度。

与90年代以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1998年6月,在中央10号文中,提出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新时期就业方针,建立就业导向就业机制。

中国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就业体制和政策,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的不断解决,市场就业机制得到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在地区与城乡之间的差别更多体现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带来的财政投入多少问题上。

为解决地区之间公共就业服务因为投入差别带来的不均等问题,从1998年实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开始,中央政府就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对欠发达地区给以财政支持,解决地区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带来的公共就业服务不均等问题。

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的差别上,目前对农民工劳动力流动的限制已经取消,并提供了免费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国务院2005年36号文件提出:

“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36号文件明确了对“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应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

”国务院2006年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

“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

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因此,城市公共就业服务只是地点设在城市,但并不是专门为城市劳动者服务的,而是对所有城乡劳动者提供服务的,尤其是已经开始全面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服务。

从2006年开始,每年计划免费培训800万农村劳动力,并帮助他们转移就业。

2.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带来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为解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于1998年专门召开会议,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做出具体安排,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提出明确要求。

2002年9月,在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经验和总结中国各地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2号文),出台了10项促进再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制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

主要内容是:

努力开辟就业门路,积极创造就业岗位;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再就业援助;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建立社区工作平台,完善基层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在坚持市场调节就业的同时,搞好就业的宏观调控。

2005年底,在总结3年实践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使原定的政策得到“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使中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

这些政策包括:

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就业援助、主辅分离、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失业调控、财政投入、社会保障等就业再就业政策。

政策遵循了发展经济开发更多岗位,安排更多劳动者;加强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开拓就业新门路;提供扶持创造环境,方便更多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完善社会保障接续社保关系,使更多就业者稳定就业的思想。

2003年至2006年,通过大力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世人瞩目的进展:

平均年度新增就业人员近1000万人;四年中,总计有近2000万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全国已基本完成下岗向失业的并轨;通过开发公益岗位,四年共帮助500多万困难群体人员实现再就业,成功地解决了经济结构调整中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目前,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是十分丰富的。

其核心扶持政策包括五个方面:

(1)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给予限额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的扶持。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定额税收减免的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3)帮扶困难群体再就业。

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并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4)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

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3.农民工转移就业政策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成功,农业劳动生产力提高,农村劳动力得到解放,隐含在农村的上亿多富余劳动力问题突出起来。

农村劳动力在地少人多的压力下,开始探索在农村发展多种经营、创办乡镇企业等“离土不离乡”的就地转移方式增加就业机会。

80年代中期,国家在政策上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入城市务工经商,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大批农村劳动力开始到城市以及在地区之间流动就业。

由于缺乏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有效引导,民工的流动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曾导致了1989年1月春节后,百万民工下广东的第一次“民工潮”。

针对这一情况,从1991年5月开始,劳动部、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共同推动了“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其目的在于探索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在当地就业为主,离土不离乡,外出就业有序化。

这一试点最后扩大到10省约150个县市参加。

在试点的基础上,1993年以来,施行了“农村劳动力流动有序化工程”,收到了比较显著的成效。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使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政策又取得新的突破,包括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问题,要做好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作。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提出了“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

并提出: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五项基本原则。

加上国务院在2005年下发的《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劳动保障部贯彻文件精神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等文件,明确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框架。

主要有:

(1)对参加培训的农村劳动力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

国务院36号文件提出: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国务院5号文件进一步要求:

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

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年5月发布的“农村劳动力机能就业计划”提出了:

2006-2010年,对4000万农村劳动者进行非农技能培训,年均培训800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

(2)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

国务院36号文件要求: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应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

国务院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

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

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输出地和输入地要加强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

(3)逐步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提出:

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

国务院36号文件要求:

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

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

国务院5号文件提出:

统筹城乡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4)失地农民的就业服务与城市劳动力是相同的。

国办发[2006]29号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办理,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

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4.妇女的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1)基本背景。

妇女的公共就业服务在中国得到了特别的照顾,她们不仅可以得到一般群体以及特殊群体(如下岗职工、残疾人)的政策扶持和公共就业服务,还有专门的公共就业服务。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提出:

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发展职业介绍、就业咨询等服务事业,指导妇女就业;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更多吸收农村妇女就业,有计划地组织贫困地区妇女劳务输出;充分利用各类成人学校、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妇女的特点,在城乡妇女中大力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2003年8月,全国妇联会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和工商总局下发通知,将年龄偏大(40周岁以上)、职业技能偏低、家庭生活困难(低保对象)的三类下岗失业妇女列为中国就业的重点援助对象。

要求对以上三类特困妇女群体开展专项就业服务。

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专门人员要定期走访这些家庭,为她们提供更为便捷的就业信息、职业介绍服务,优先向她们提供社区服务就业岗位。

对其中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妇女,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创造就业机会,提供托底安置,并进行跟踪服务。

2004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妇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加强统筹,把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纳入国家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全社会资源优势,形成合力,切实为妇女创业与再就业提供有效服务。

通知对开展大力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培训,积极探索创业培训的有效模式,科学设计和确定培训内容,共同搭建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平台,优化妇女创业与再就业的社会环境等作出了具体的部署。

(2)政策措施和效果。

针对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占多数,且再就业难度比较大的情况,在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过程中,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财政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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