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模拟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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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4月份完成的清单子目的合同价款:
1200万元
5月份完成的清单子目的合同价款:
(3510-1200)万元=2310万元
6月份完成的清单子目的合同价款:
(6950-3510)万元=3440万元
7月份完成的清单子目的合同价款:
(9840-6950)万元=2890万元
2.4月份的价格调整金额:
1200×
(0.17×
162/158+0.67×
122/117-0.84)万元=39.52万元
5月份的价格调整金额:
(2310+60+10)(0.17×
175/158+0.67×
130/117-0.84)万元=220.71万元
6月份的价格调整金额:
(3440-110+30)(0.17×
181/158+0.67×
133/117-0.84)万元=391.01万元
7月份的价格调整金额:
(2890+100+50)(0.17×
189/158+0.67×
141/117-0.84)万元=519.20万元
3.6月份的应扣预付款:
(3440-110+30+391.01)万元×
10%=378.10万元
6月份应扣质量保证金:
5%=187.55万元
6月份实际应拨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金额:
(3440-110+30+391.01-378.10-187.55)万元=3185.36万元
2010年
第二题(12分)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大型商业中心工程,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选择确定分包人,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如下:
(1)合同价款:
投标报价高于其评标价时,以评标价为签约合同价;
投标报价低于其评标价时,以投标报价为签约合同价。
(2)合同类型:
固定总价合同。
除设计变更和暂估价根据合同约定据实调整外,合同价格一次性包干。
(3)分包范围:
施工图标示的装饰装修施工。
其中,首层大厅及名品购物区装饰施工,由分包人作为招标人与总承包人联合招标,另行选择专业单位施工。
(4)工程进度款:
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
总承包人收到总包工程发包人对应款项后7日内支付给分包人。
总包工程发包人不能按期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当视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分包人不得因此追究总承包人的逾期付款责任。
(5)竣工结算:
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双方就分包工程竣工结算达成一致后,总承包人将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纳入总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按总包合同约定提交给总包工程发包人,但是,分包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以总承包人与总包工程发包人竣工结算价款中装饰装修部分的价款的97%为准。
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原则同进度款。
逐一指出上述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合同条款中存在的不妥之处,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第二题参考答案:
(1)不妥:
投标报价高于其评标价时,以评标价为签约合同价。
理由:
合同价只能是中标人的投标报价。
修改建议: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作为签约合同价。
(2)不妥:
除暂估价根据合同约定据实调整外,合同价格一次性包干。
暂估价已包括固定总价中。
除发生合同约定范围和工程设计变更进行调价外,合同价格一次性包干。
(3)不妥:
由分包人作为招标人与总承包人联合招标,另行选择专业单位施工。
分包工程不能再次分包。
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另行选择专业单位施工。
(4)不妥:
分包人与发包人不存在合同关系。
总包工程发包人不能按期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总承包人也应当向分包人付款,否则要追究总承包人的逾期付款责任。
(5)不妥:
分包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以总承包人与总包工程发包人竣工结算价款中装饰装修部分的价款的97%为准
分包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与总包工程发包人竣工结算价款没有直接联系。
分包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款以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竣工结算价款中装饰装修部分的价款为准。
第三题(17分)
某实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某合同预算价为3800万元,可由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承包。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编制了招标文件。
计划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订需要90日。
其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初步评标标准见下表。
初步评审因素
评标标准
营业场所
外省市企业须在本市有500平米以上的营业场所
报价唯一性
只接受唯一报价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资质等级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项目经理
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工期
计划工期380日,投标工期不得少于计划工期
工程质量
合格
投标有效期
60日
投标保证金
80万元
招标人组建了总人数5人的评标委员会,其中招标人代表人1人,从省政府组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4人。
评标过程如下: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选举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密封合格后进行评审;
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报价、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组织设计等评标因素进行了评审打分;
个人评标结果完成前,专家Y突发急病,招标人组织有关人员将Y专家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
汇总除Y专家以外成员的评标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完成并签署了评标报告,其中Y专家的签字由招标人代表代签。
上表中评标标准存在哪些不妥之处?
说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妥当?
评标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
并说明理由。
第三题参考答案:
1.上表中评标标准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理由
外省市企业须在本市有500平米以上的营业场所。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本项目仅需要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即可,否则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施了歧视待遇。
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应该是具有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投标工期不得少于计划工期。
投标工期不得超过计划工期。
投标有效期为60日。
不能满足组织并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订需要90日的要求。
(6)不妥:
投标保证金为80万元。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妥当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3,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一般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确定。
3.评标过程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理由。
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密封合格后进行评审。
确认密封是否合格是在开标时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所进行的工作。
评标报告中Y专家的签字由招标人代表代签。
不能由招标人代表代签。
第六题(15分)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修缮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公告规定:
投标人资质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一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
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5年间必须具有5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在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发布了4天,仅1家施工企业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人经分析后认为:
“5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的资格条件可能过高而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于是决定将其修改为“2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由于项目建设工期紧迫,招标人决定在招标文件中直接对上述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资格条件发售招标文件,同时在开标日15日前书面通知了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最终共有9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为确保招标顺利进行,招标人要求各投标人放弃“因招标文件调整资格条件而影响其中标”的投诉权利,各投标人均按要求递交了书面承诺。
联合体投标人A由B公司、C公司、D公司组成,其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决定公路工程施工由B公司承担,隧道工程施工由C公司、D公司承担(双方各承担50%的工作量)。
B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资质,C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D公司具有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联合体投标人E由G、H、I三家公司组成,其中H公司为联合体投标人E的牵头人,G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又单独提交了一份投标文件。
其他投标人均为独立投标人。
经评审,投标人E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确定E为中标人并与牵头人H公司订立了合同。
因E仅具有2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具有5向类似业绩的第二中标候选人J以E不具备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为由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要求确认E的中标无效。
1.确定联合体投标A的施工资质等级,并简要说明理由。
该联合体投标人是否满足公告的施工资质要求?
2.联合体投标人E与G公司能否同时参加投标?
3.投标人J是否有权投诉?
4.逐一指出上述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第六题参考答案:
(1)联合体投标人A的施工资质等级为公路工程承包二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该联合体投标人不满足招标公告的施工资质要求。
(2)联合体投标人E与G公司不能同时参加投标
联合体各方组成联合体投标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投标人J有投诉权。
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人的承诺均违反了法律规定。
递交的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影响其投诉。
(4)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
按调整后的资格条件发售招标文件。
应该发布招标公告,重新发售招标文件。
2)不妥:
招标人要求各投标人放弃“因招标文件调整资格条件而影响其中标”的投诉权利。
招标人无权要求,违反了法律规定。
3)不妥:
在开标日15日前书面通知了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不妥: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011年
第一题(16分)
某市属投资公司投资的大型会展中心项目,基础底面标高-15.8m,首层建筑面积9800m2,项目总投资2亿5千万元人民币,其中企业自筹资金2亿元人民币,财政拨款5千万元人民币。
施工总承包招标时,招标文件中给定土方、降水和护坡工程暂估价为1800万元人民币,消防系统工程暂估价为1200万元人民币。
招标文件规定,该两项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施工总承包范围的专业工程由总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分包人。
甲公司依法成为中标人,并按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甲公司是一家有数十年历史的大型国有施工企业,设有专门的招标采购部门。
总承包合同签订后,甲公司自行组织土方、降水和护坡工程以及消防工程的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均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保证金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其他规定如下:
土方、降水和护坡工程(标包1):
投标人应具备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消防系统工程(标包2):
某控制元件金额不大,但技术参数非常复杂且难以描述,设计单位直接以某产品型号作为技术要求,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
标包1中,某投标人是由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A公司具有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B公司具有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标包2中,某投标人是由C公司与D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双方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分别提交了60%、40%的投标保证金。
在开标时,主持开标的人员发现,E公司的投标函及附录中,提供了两套方案及报价,一套为德国产品,一套为美国产品,其中美国产品的方案写明“备选方案”。
问题
1.标包1和标包2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甲公司是否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2.如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被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委托招标,甲公司是否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简要说明理由。
3.标包1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是否正确?
由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能否承担标包1的施工?
4.标包2招标文件对控制元件的技术要求是否妥当?
5.标包2唱标时是否应当宣读E公司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
如果E公司未标明“备选方案”,唱标时应当如何处理?
6.标包2中由C公司与D公司按比例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是否可行?
7.评标时如何处理E公司的主选方案和备选方案?
如果E公司未标明“备选方案”,评标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第一题
1.标包1和标包2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价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甲公司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和依法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如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被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委托招标,甲公司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不具备招标代理资格。
3.标包1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正确。
专业承包的最高资质就是一级资质。
由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能承担标包1的施工。
联合体的资质为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标包2招标文件对控制元件的技术要求不妥当。
不能指定具体产品。
5.标包2唱标时应当宣读E公司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
如果E公司未标明“备选方案”,唱标时应当不宣读E公司的投标报价。
6.标包2中由C公司与D公司按比例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可行。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可以由联合体共同提交,也可以由联合体的牵头人提交。
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7.评标时首先对E公司的主选方案评议,E公司作为中标候选人后才对其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予以考虑。
如果E公司未标明“备选方案”,评标时按无效标处理。
第四题(14分)
某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36万m2。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共向A、B、C、D四家企业发出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保证金为150万元人民币;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合同书,合同书订立后10日内,中标人进场施工并按合同价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
”开标后,投标人A、B、C、D的投标报价分别为6300万元人民币、6150万元人民币、6100万元人民币和5850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与C企业进行了多次谈判并达成一致。
随后C企业将投标报价修改为5800万元人民币。
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经评审后推荐C企业作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遂向C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为5800万元人民币。
进场施工后,C企业一直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以C企业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为由单方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扣留了其投标保证金150万元人民币。
1.该项目施工招标方式是否妥当?
2.施工企业修改报价的行为是否妥当?
3.该项目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上注明的进场开工时间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允许不一致?
4.该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否妥当?
5.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6.招标人对C企业投标保证金的处置是否妥当?
7.如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招标人要起诉施工企业,主张损害赔偿,应该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题答案:
1.该项目施工招标方式不妥当。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才可采用邀请招标。
2.施工企业修改报价的行为不妥当。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该项目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上注明的进场开工时间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不一致。
理由:
可能会有客观原因的存在。
4.该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不妥当。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5.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
开标后,招标人与C企业进行了多次谈判并达成一致,随后C企业将投标报价修改,中标无效。
6.招标人对C企业投标保证金的处置妥当。
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7.如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招标人要起诉施工企业,主张损害赔偿,应该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
案例三
某医院决定投资一亿余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
2000年10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A、B、C、D、E、F等6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
招标文件规定2000年10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0年11月3日举开标会。
其中,E单位在2000年10月3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但2000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
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
结果,某所编制的标底高达6200多万元,与中的A、B、C、D等4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5200万元以下,与标底相差1000万余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
这4家投标单位向该省建委投诉,称某建筑事务所擅自更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多计算多项材料价格,并夸大了工程量,使标底高出实际估算近1000万元。
同时,D单位向某医院要求撤回投标文件。
为此,该院请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
2001年1月28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的省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这4家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1000万元。
由于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
为了能早日开工,该院在获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
1.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有那些不妥之处?
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在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不妥之处包括:
(1)在公开招标中,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因为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不允许对不同的投标人提出不同的要求。
(2)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
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4)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
评标工作不宜久拖不决,如果在评标中出现无法克服的困难,应当及早采取其他措施(如宣布招标失败)。
(5)更改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
如果不宣布招标失败,则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
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因为,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应当视为违约行为。
因此,招标单位可以没收D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问题久拖不决后,某医院可以要求重新进行招标。
理由是:
(1)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如果在开标后(即标底公开后)再复核标底,将导致具体的评标条件发生变化。
实际上属于招标单位的评标准备工作不够充分。
(2)问题久拖不决,使得各方面的条件发生变化。
再按照最初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条件订立合同是不公平的。
如果重新进行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某医院赔偿。
虽然重新招标是由于招标人的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导致的,但并非属于欺诈等违反诚实信用。
案例四
原告(反诉被告):
天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
江苏省某建设工程总公司。
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2月8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由被告完成原告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该工程包括还迁楼和商品楼共三栋楼。
合同规定了工程建筑面积31677平方米,工程造价32807820元(暂定),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2000年3月1日开工,竣工日期为2001年10月25日。
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于2000年9月19日签订纪要(以下称《9.19会议纪要》),对施工合同内容作了部分变更。
纪要约定,被告(反诉原告)在2000年内确保工程主体完工,原告(反诉被告)确保落实工程资金1700万元(含前期已付工程款)。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因资金及工程进度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于2000年国庆节前基本停工。
为此原告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
原告还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被告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擅自将地下室的混凝土浇筑厚度由24毫米改为12毫米。
被告则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拖欠巨额工程款,经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才被迫停工的,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
工程无质量问题,地下室的混凝土浇筑厚度由24毫米改为12毫米,是原告(反诉被告)要求的。
被告认为:
该项目从2000年3月1日开工到2000年9月,原告(反诉被告)从未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工程款,到2000年9月被告(反诉原告)已完成工程量1300万元,而原告(反诉被告)仅仅支付工程款507万元,拖欠工程款近800万元。
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
原告(反诉被告)确实拖欠了巨额工程款;
地下室的混凝土浇筑厚度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