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行政执法1.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6235962 上传时间:2023-05-09 格式:DOCX 页数:68 大小:79.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7行政执法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8页
7行政执法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8页
7行政执法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8页
7行政执法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8页
7行政执法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8页
7行政执法1.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8页
7行政执法1.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68页
7行政执法1.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68页
7行政执法1.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68页
7行政执法1.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68页
7行政执法1.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68页
7行政执法1.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68页
7行政执法1.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68页
7行政执法1.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68页
7行政执法1.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68页
7行政执法1.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68页
7行政执法1.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68页
7行政执法1.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68页
7行政执法1.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68页
7行政执法1.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68页
亲,该文档总共6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7行政执法1.docx

《7行政执法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7行政执法1.docx(6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7行政执法1.docx

7行政执法1

第七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一节行政执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执法是个常用的模糊概念。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国家权利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

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行政执法的功能有:

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

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

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

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执法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

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

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

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

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

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

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

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

行政行为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四大类。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的强制性行政管理措施,它是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施行。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行政许可活动的专门法律。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行政许可的范围和种类、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1.行政许可特征

行政许可亦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行政许可的性质

行政许可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活动。

(2)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法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是指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行政许可采取什么方式设定,涉及到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法定形式。

这些都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限制。

《行政许可法》对此规定了下列4种情形:

①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作出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和方式有两种:

一是在法律未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有权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二是在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可以决定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②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不得另设;没有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

③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制定行政规章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地方政府承担的行政管理事务纷繁复杂,所以需要赋予省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制定行政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④关于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行政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禁止性规定。

为了适当集中行政许可设定权,保证重要行政许可事项的国家设定权,规范地方行政许可权的行使,防止滥用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从两方面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行政规章不得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一是规定某些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无权设定。

地方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二是对地方有权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有关地方保护的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地方设定的行政许可中,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法》对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设定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设区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并且不得以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方式法定

行政许可设定后,须由法定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依照法律规定和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行政许可的法定实施机关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另一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

(4)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法定

程序法定既是行政许可的重要特征,又是维护被许可人合法权益,保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正、高效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等程序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被许可人申请行政许可和许可人决定行政许可,都要符合法定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即构成程序违法,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5)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义务法定

申请和决定行政许可的目的是取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是否赋予被许可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以及设定何种权利,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法律形式单方面决定的行为,不以被许可人是否认同为前提。

(6)违反行政许可的责任法定

实施行政许可的权责一致原则决定了法定义务与法定责任的一致性,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必定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种类

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指在立法上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以及按照什么原则设定行政许可。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6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①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③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④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监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行政许可的种类

《行政许可法》制定以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不同形式,涉及不同部门、不同行政管理事项。

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其性质、功能、适用条件和程序具有很大差别。

为了对行政许可加以规范,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行政许可法》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5类。

①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

它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主要适用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

普通许可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②特许。

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项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资源配置和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人等事项。

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就是典型的特许。

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

③认可。

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控制。

④核准。

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

核准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监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核准的主要功能也是为了保障安全,没有数量控制。

⑤登记。

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

登记的主要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控制。

3.行政许可的特点

(1)行政许可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职权的活动

行政许可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它与民事上的许可活动不同,是由享有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民事上的许可,如专利权人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土地所有人允许他人使用其土地,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特定的民事权利有条件使用的行为,是由民事主体作出的。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准予许可申请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从一定意义上讲是赋予许可申请人某种权利或某种资格的行为,获得权利或资格后则可以从事特定活动,这对取得许可的当事人而言,这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

但是,行政许可的实质特点,则是以法律上存在普遍禁止为前提,即只要某一领域存在许可制度,则这一领域一定是对一般人加以限制的,只有符合许可条件的当事人才能从事这一领域的活动。

因此,行政许可的存在,实际上是以对人们的权利与自由加以限制为前提的,没有限制则无需许可。

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许可是自由的恢复,并非权利的设定。

(3)行政许可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为,不主动为之,而是以申请人申请为前提。

因为,行政许可对申请人而言是一种授益性行为,即对其有利的行为,对于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而是否要求取得权利或资格,由其自主决定。

因而只有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明确提出许可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对其申请进行审查,进而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4)行政许可一般应为要式行为。

即是采用书面证书的形式作出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

这些许可证书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起到证明性文书的作用,是行政许可行为的凭证,其本身就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

许可证所包括的证件种类是繁多的,各国在其法律中都有规定,按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属于许可证的证件主要有:

许可证、执照、注册登记、准许证、通行证、特许证、护照、批准书、审批书等。

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鉴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设置和层级有所不同,有时需要授权或者委托某些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所以,有必要通过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法》对此作出了4个方面的规定。

(1)法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的主要实施机关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但目前我国正处于行政管理体制深化改革时期,行政机关的设置及其职责不断地调整变化。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适应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必须对行政处罚机关的变化以及行政处罚权的改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免引起行政执法主体的缺失或者混乱。

鉴于此,《行政处罚法》专门对此做出了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据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和改变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这是由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

这类行政执法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独立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为了补充行政处罚实施力量的不足,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法律允许依法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

2.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一般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管辖就是人们常说的属地管辖,它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这样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我国绝大多数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管辖。

(2)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认为应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只能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确定由哪一个行政机关管辖。

(3)移送管辖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送管辖是解决相关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的职责分工和相互配合的重要方式。

在行政机关查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之外,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4)行政处罚的适用

为了准确地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一些常见问题如何适用法律专门作出了规定,行政机关必须遵守。

①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实施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出现重复处罚即“一事二罚”的问题。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防止滥施行政处罚权,依照法律规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

②未成年人的适用

未成年人处于发育期,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不能独立地控制、辨别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可能会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③精神病人的适用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④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⑤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

(1)行政处罚的决定

①决定行政处罚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②处罚前的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③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行政处罚的程序

①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法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②一般程序

除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合法证件。

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审查调查结果,酌情分别作出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③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在对较重的行政处罚实施前适用的一种程序。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程序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3)行政处罚的执行

①如期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有两种情形:

一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③事后收缴罚款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当白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3项措施:

一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

1.定义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有: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现代行政强制制度是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结合的产物。

行政强制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依法行使行政权的有力保障,是维护公共秩序的有力手段,是促进全社会遵守法律的有效方法。

行政强制制度涉及行政管理的效率,也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处分或者限制。

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因为缺少强制手段处理不力的情况,也存在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情况。

2.行政强制程序特征

行政强制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所应遵守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要素所构成的一个行为连续过程。

由于行政主体有时实施行政行为离不开行政相对人的参与行为,因而,行政相对人的参与程序也是行政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行政强制程序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法定性:

行政强制程序的法定性是指行政强制程序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程序。

(2)分散性: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分散性是指行政强制程序的各种具体规定分散于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分别规范不同的行政强制行为。

3.行政强制程序原则

行政强制程序的原则是指是指贯彻于整个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行政强制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是否启动行政强制必要性的一种主观认识,其内容是只有采取行政强制,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秩序。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目的在于维持一个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如果不通过行政强制也能达到这一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行政主体完全可以选择其他行政行为实现行政目的。

(2)正当性原则

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强制程序必须最大限度提高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强制的可接受性。

因为,行政强制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暴力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将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行政相对人在心理上必然具有相当的排斥感。

行政强制程序的正当性有利于吸收行政相对人因行政强制而产生的不满情绪。

(3)效率性原则

效率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方法、步履,缩短时限,从而提高行政强制的效率。

这是行政效率原则在行政强制程序中具体体现。

4.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理化生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