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国内渔业捕捞文档格式.docx
《丹东市国内渔业捕捞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丹东市国内渔业捕捞文档格式.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具体测算办法为:
(1)按照船长进行分档测算,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及上限,同时设定每档对应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并对上限标准实行逐年递减,对递减后的补贴标准低于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的,以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作为其补贴上限标准。
(2)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上限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渔船主机功率低于船长分段核算功率最低档次的,按照最低档次标准核算补贴。
(3)《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两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不超过主作业类型对应的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进行核算;
未标明主作业类型的,以作业类型第一栏填写的网具类型作为主作业类型。
主作业类型为拖网且使用渔具中含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或双船底层单片拖网的,按不超过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或双船底层单片拖网补贴标准上限核算油价补贴;
主作业类型为刺网且使用渔具中含定置双重刺网、定置三重刺网、漂流双重刺网、漂流三重刺网的,按不超过这四种类型网具的补贴标准上限核算油价补贴。
根据船长补贴资金测算标准共分12档(详见附件7-1、2、3)。
2.小型海洋捕捞和内陆捕捞渔船
按照“对生计渔民小型渔船予以适当照顾,实行分档定额补贴”原则,维护传统渔民的合法权益,不再对该类渔船的补贴标准进行逐年递减,也不再按作业类型、主机功率和作业时间核算单船补贴用油量,统一采取按船长分档确定补贴标准的办法实行年度定额补贴。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补贴资金测算标准为:
(1)海洋小型捕捞渔船。
按照8米(不含)以下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补贴标准为0.9万元/艘·
年,8-10米(不含10米,且9千瓦以上)补贴标准为1.2万元/艘·
年,10-12米(不含12米,且11千瓦以上)补贴标准为1.5万元/艘·
年。
(2)内陆水域捕捞渔船。
按照8米(不含)以下小型内陆捕捞渔船补贴标准为0.4万元/艘·
年,8-10米(不含10米,且9千瓦以上)0.5万元/艘·
年,10-12米(不含12米,且11千瓦以上)0.6万元/艘·
年,12米(含12米,且15千瓦以上)以上0.85万元/艘·
其核算方法和补贴原则与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相同。
(二)养殖机动渔船
根据农业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建立水产养殖油价补贴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的机制。
维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方式基本不变,降低油价补贴核算标准,设置功率补贴上限,同时调低油价补贴资金测算标准。
养殖面积以养殖证确认面积为准。
1.可补贴功率
海洋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养殖水面可补贴渔船主机功率每公顷最高不超过1.4千瓦。
计算方法为:
可补贴功率=养殖证面积×
1.4。
内陆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养殖水面可补贴渔船主机功率:
养殖证确认面积100公顷(不含)以下的每公顷最高不超过1.4千瓦;
面积100公顷(含)至1000公顷(含)的最高不超过1.0千瓦;
面积1000公顷(不含)以上的最高不超过0.8千瓦。
(1)面积100公顷(不含)以下的:
可补贴功率=面积×
1.4
(2)面积100公顷(含)至1000公顷(含)的:
可补贴功率=l00×
1.4+(面积-l00)×
1
(3)面积1000公顷(不含)以上的:
可补贴功率=100×
1.4+900×
1+(面积-1000)×
0.8
养殖证对应的渔船实际主机功率合计数小于可补贴功率的,按渔船实际功率合计数核定补贴;
渔船实际主机功率合计数大于或等于可补贴功率的,按可补贴功率核定补贴。
2.最高补贴功率上限
为防止大中型捕捞机动渔船登记为养殖机动渔船,单艘海洋养殖机动渔船核定补贴功率上限为100千瓦,单艘内陆养殖机动渔船核定补贴功率上限为50千瓦,可补贴功率计算值仍高于以上标准的分别按照100和50千瓦核定补贴。
单艘养殖机动渔船实际主机功率低于核定补贴功率的,按照实际功率计算补贴;
实际主机功率高于核定补贴功率的,按照核定补贴功率计算补贴。
3.补贴资金测算标准
海洋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功率可补贴标准为0.048万元/千瓦,内陆养殖机动渔船单位功率可补贴标准为0.038万元/千瓦。
省水丰水库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理的渔船,自行测算资金,由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将所需资金拨付给省水丰水库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由省水丰水库边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自行组织发放。
五、特殊情况补贴资金的核发
(一)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对于已签订买卖协议且渔船使用权发生实质性转移但暂无法办理转籍过户的渔船,由申领人提供买卖协议等证明材料原件和船舶所有人与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县、区渔业主管部门依据这些证明材料确认补贴资金享受者,并由补贴资金享受者申报油补。
减船转产、更新改造的渔船必须由船舶所有人申请并提供《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复印件。
(二)新建渔船和更新改造后的渔船,捕捞渔船以《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度有效时限按月计算补贴;
养殖渔船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年度有效时限按月计算补贴。
(三)渔船发生报废拆解、更新改造或减船转产等情况的,以《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记载的开始拆解日期确定享受油价补贴月份数。
(四)渔船发生海损事故打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依据《渔业船舶事故调查报告》和渔船检验部门临时检验证明确认日期确定享受油价补贴月份数。
灭失渔船以《渔业船舶事故调查报告》记载的灭失日期确定享受油价补贴月份数,渔民持《渔业船舶事故调查报告》原件进行申报。
拆解渔船以《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记载的开始拆解日期确定享受油价补贴月份数,渔民持《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进行申报。
(五)出国或回国的非专业远洋渔船,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按照取得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度有效时限按月计算补贴。
(六)对灭失和拆解渔船,灭失和拆解证明记载在上半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补贴月数;
在下半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补贴月数。
对渔船发生海损事故打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证明记载的时间在上半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补贴月数;
在下半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补贴月数。
(七)对船舶所有人或实际经营人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申领2016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资金的,办理截止日期2018年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暂缓发放补助或不得补助的渔船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发放2016年油价补助:
1.对渔业行政处罚或涉及相关法律处理未结案的、买卖渔船存在争议的,待处理结束后再视实际情况予以发放。
2.对渔船相关证件未符合领取条件的,待相关证件符合领取条件后,视实际情况予以发放。
3.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查封、扣划的补贴资金,待收到相关解封通知书后,视实际情况予以发放。
4.对年度超期未检验的渔船,待渔船检验合格后且四证合法有效再行发放。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船取消2016年当年补助:
1.严重违反伏季休渔期规定的渔船。
2.进入敏感水域或他国水域非法作业,并造成严重影响,被海警、边防处罚和国家、省通报的船只。
3.采取涂改、使用假船名、套用他人船名从事渔业生产的。
4.暴力对抗国内及周边国家海洋渔业等执法机构执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5.违反渔业法规违章搭客从事运输的。
6.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渔业法》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
七、工作程序
(一)组织申报。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填报补贴申请表(附件l、2、3),内容包括渔船、船主和养殖证等基础信息。
渔民(渔业企业)需承诺对其填报的补贴申请表的真实性负责。
各村、乡(镇)对辖区内渔船真实性进行审核,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职责对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填报《 县、区2016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测算汇总表》(附件4)、《 县、区2015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测算情况统计表》(附件5)、《 县、区2016年度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测算情况统计表》(附件6)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审核发放。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渔政处、渔监处、船检处对申请人的渔船证书(证件)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特别要加强对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新建、更新改造等情况的真实性审查。
对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养殖业油价补贴发放情况测算表进行审核,并报市局法制科汇总后,再将船名册发至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渔船所在船籍港码头公示7个工作日,对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相关信息无异议的,报送市局法制科,市局办公室协调银行将燃油补贴资金打入渔民帐户。
(三)建立档案。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油价补贴发放工作档案。
对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归档文件、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反映资金发放过程。
(四)监督管理。
补贴资金发放结束后,各地区要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
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补贴资金;
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
对违反规定发放的补贴资金,由原发放部门负责依法追缴;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申报人法律责任;
对违规发放补贴资金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组织领导
为认真落实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成立三个小组,加强监管工作。
一是成立本地区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研究解决政策调整和发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掌握发放工作开展情况。
二是成立渔业油价补贴发放监督组,负责对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三是成立油价补贴发放工作操作组,负责受理渔业油价补助申请,审核相关证件,解疑释惑,具体操作,搞好发放工作。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十、本方案由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县、区2016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
2.《 县、区2016年度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表》
3.《 县、区2016年度国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
4.《 县、区2016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测算汇总表》
5.《 县、区2016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测算情况统计表》
6.《 县、区2016年度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测算情况统计表》
7.《2016年度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3-1)、2016年度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3-2)、 2015-2019年国内海洋小型及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表(3-3)
8.《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内河捕捞渔业船船龄标准》
附件1 县(区)2016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
编号:
(县、区)捕补(2016)—号
渔船所有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公司注册号
渔船所有人地址
联系电话
船名
渔船编码
船籍港
船舶种类
建造完工日期
年月日
渔船所属地区
主机总功率(千瓦)
船长(米)
总吨位(吨)
主作业类型
作业方式
是否正常从事捕捞生产活动
渔船检验证书编号
登记(国籍)证书编号
捕捞许可证编号
是否老旧渔船
报废拆解、更新建造、减船转产、灭失修复等情况说明
补贴月数
以上填报内容已经本人确认,本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隐瞒、欺骗行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渔船所有人签名(盖章):
违法违规处理情况
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渔业执法机构建议扣减比例
审核意见
当地村(社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当地乡镇(街道)意见
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意见
建造完工日期:
审核人签名:
渔政部门意见
船长(米):
主机功率(千瓦):
作业方式:
渔港监督部门意见
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补贴资金测算基数
主机功率(千瓦)
作业类型
作业方式/网具名称
补贴资金(元)
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测算
附件2 县(区)2016年度养殖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
编号:
(县、区)养补(2016)—号
养殖证信息
养殖证编号
养殖证确认面积(公顷)
水域、滩涂类型
□淡水水域、滩涂□海水水域、滩涂
养殖机动渔船信息
□内陆养殖渔船
□海洋养殖渔船
渔船检验证
书编号
渔船登记(国籍)证书编号
主机功率(千瓦)
渔船所有人
姓名/公司名称
渔船所有人身份证号/公司注册号
渔船作业水域
□河流□水库□海洋□其他
实际养殖面积
(公顷)
是否在养殖证所载水域、滩涂内正常从事养殖生产活动
□是□否
其他养殖证编号
养殖证持有者与养殖机动渔船所有人权属关系
权属关系
□同一人、企业或组织□合法、固定成员
选择“合法、固定成员”的填写
□村民或居民□企业或单位职工□合作社成员□家庭成员□其他(请具体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公章)
主机功率(千瓦):
主机功率(KW)
附件3 县(区)2016年度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
附件4 县、区2016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测算汇总表
制表单位:
(盖章)
分类
船数
(艘)
主机
功率
(千瓦)
发放补贴
资金
(万元)
备注
国内渔业合计
─
国内捕捞渔船合计
海洋捕捞渔船小计
海洋捕捞渔船
大中型
渔船
拖网
双船有翼单囊拖网/
双船底层单片拖网
其他
小计
张网
单锚张纲张网
(帆张网)
围网
单船有囊围网
(三角虎网)
大型机轮围网
刺网
定置双重刺网/定置三重刺网/漂流双重刺网/漂流三重刺网
钓具
耙刺
陷阱
笼壶
定置串联倒须笼
(地笼、地龙)
杂渔具
漂流多层帘式敷具
(飞鱼帘、飞鱼卵草帘)
撑开掩网掩罩
大中型渔船小计
小型渔船
内陆捕捞渔船
养殖渔船合计
海水养殖渔船
淡水养殖渔船
附件5 县、区 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测算情况统计表
制表单位:
序号
船名
编码
作业
类型
方式
船长
(米)
主机总功率(千瓦)
船龄
(年)
渔业捕捞许可证号
渔船所有者信息
补贴
金额
(元)
发放完成时间
姓名/公司
名称
居民身份证号码/公司注册号
合计
海洋捕捞小计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