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你问我答》普法知识手册教材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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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你问我答》普法知识手册教材文档格式.docx

离婚赔偿责任的主题只能是过错方,并不包括小三。

4、对于“门不当,户不对”而不能结婚的男女,什么规定能够帮助他们?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5、结婚证、离婚证丢了怎么办?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6、同居当事人以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法院能否受理?

不能。

但是如果是如果是有配偶者,法院应当受理。

而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问题提起的,法院也应受理。

7、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是否支持?

法院不支持。

8、夫或妻一方,约定将房产赠与第三人的,能不能要求返还?

在还没有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返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9、一方父母在结婚以后,为夫妻出资购买房屋的,离婚时房子归谁所有?

婚后所买的房子,如果没有其他约定,一般视为对夫妻的共同赠送,但是如果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应该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归一方所有。

10、离婚以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住在另一方的房子里,法院应该支持吗?

支持,有条件的另一方应该给予其生活帮助。

收养篇

1、舅舅(35岁)可以收养自己的10岁外甥女吗?

可以。

舅舅和外甥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可以不受收养人40岁以上,被收养人满14岁的规定。

2、甲男收养不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需要在什么地方的机关登记,而且登记之前需要做什么?

在弃婴的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在登记前,应该公告,寻找该弃婴的亲生父母。

3、当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消灭,被收养人和其亲生父母的关系会怎样?

收养关系消灭以后,与其父母的关系自然恢复。

继承篇

1、甲(死者),乙(死者媳妇),乙在甲死前,一直抚养照顾甲,那么乙有权继承甲的财产吗?

有权。

媳妇对公婆没有直接的扶养义务。

公婆死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有权继承公婆财产,而且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甲、乙是夫妻,两人共有财产20万,若甲死去,4有权继承甲的财产的人,可以继承那20万吗?

答:

能继承的只能是甲一个人的那部分,不包括乙的。

3、甲死亡后所得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可以继承吗?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是因为死亡而取得的,不能继承。

4、甲死亡前,其子乙先其死亡,怎甲死后的财产怎么分割?

甲如果立有遗嘱,按遗嘱分割;

没有遗嘱的,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他因先于甲死亡,则有乙的子女来继承自己的那份。

5、甲死亡,在甲遗产分割前,其子乙死亡,那么给乙的那份遗产怎么分割?

乙的那份有乙的继承人继承,不要求一定是乙的子女,只要是其继承人就行。

6、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吗?

是。

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应该以法定继承人为限,不然就是遗赠。

7、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内容相冲突时,怎么处理?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赠,应该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8、死者生前立有多份遗嘱,遗嘱内容冲突时,怎么处理?

按时间先后,最后一份效力最高。

按遗嘱成立形式,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7、继承权纠纷的起诉期限是什么?

两年。

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2年内起诉。

但是过20年的不得提起诉讼。

弱势群体篇

老年人的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都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权益作了法律规定,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老年人生活中,有5种权益最容易被老年朋友忽视而受到侵害。

1、受赡养权

指老年人有受到子女赡养的权利。

赡养义务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包括未被抚养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受赡养权包括受物质资助形式的赡养,如支持老人的生活费等,也包括受精神抚慰形式的赡养,如为老人提供送医送药等劳务,关心老人精神上的哀忧,照料老人不受伤害等。

2、扶助权

指老年夫妇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抚养义务人是老年配偶。

老年夫妇虽然年龄大致相仿,但是他们的身体状况和退休金、收入水平、适应社会能力等方面往往有一些甚至很大差距。

因此彼此抚养,在一方健康、经济等方面出现问题时,另一方给予相应扶助,十分必要。

3、再婚自由权

指丧偶老人享有找寻配偶、再次结婚的权利。

法律重申老年人有再婚自由权,主要是针对部分老人的子女因为面子、财产继承等种种问题而反对老人再婚,阻止老人寻找幸福。

4、自由处分遗产权

指老人对其生前积累的财产,有根据自己心愿、子女和配偶对自己的关心与照顾情况,决定由一人或数人继承自己的遗产以及他们的继承份额,或者决定把自己生前积累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

5、继承权

指老人作为子女、配偶的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子女、配偶死亡时享受依法继承的权利。

那种认为老人不能继承子女的遗产的认识是不对的。

此外,女性老年人享有依法继承其男性老年配偶遗产的权利,那种认为男性老人的遗产只能由其子孙继承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如果老人行使上述权利受到阻碍或者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老人可以向义务人的工作单位和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反映,请求他们对义务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致改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定相关人排除妨碍或判定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

对虐待和遗弃老人,情节严重的,有关司法机关也应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儿童的权利

儿童享受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1、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2、获得生活必需品的生存权利;

3、当父母离婚时有选择跟随哪一方的权利,若还没有自理能力,法院可以根据其父母双方的条件决定谁来抚养。

4、儿童享受的权利不分性别,男女平等。

哪怕是计划外生育的没有户口的。

妇女的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1)安全和健康保障的权利;

(2)受特殊保护的权利;

(3)不因某些特殊事由被辞退和单方解除合同;

(4)特殊时期男方不提出离婚;

(5)离婚时照顾妇女的住房权;

(6)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照顾女方合理要求;

(7)离婚处理财产时,照顾女方的权益;

(8)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时期不受逮捕的权利;

(9)即使犯罪被判处死刑,但在特殊时期有不被判处死刑的权利。

2、《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强调禁止哪些非法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1)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3)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老年妇女;

(4)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权益;

(2)选择职业的权利;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休息、休假的权利;

(5)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9)法律制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4、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妇女的财产权利有哪些?

丧偶妇女可否带财产改嫁?

(1)财产所有权;

(2)财产继承权;

(3)承包经营权;

(4)宅基地使用权;

(5)抵押权;

(6)质权;

(7)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8)债权等丧偶妇女可以带财产改嫁,继承权男女平等,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6、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妇女继承权的?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2)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4)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女儿和儿子享有同样的对父母的继承权。

7、妇女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夫妻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夫妻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夫妻双方因继承或受赠与取得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8、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哪些表现?

(1)溺、弃、残害女婴;

(2)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3)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

(4)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和老年妇女

9、在什么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0、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什么机构或者组织寻求救助?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

11、在离婚时,女方可以基于何种理由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女方可以基于“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理由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12、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救济?

(1)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向妇女组织投诉

14、《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有几种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15、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什么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安全防范篇

1、居家安全的注意事项?

(1)家里不要放大额现金。

平时不要露富。

(2)不要向任何外人(包括亲朋好友)透露你放存折和现金的地方。

(3)大人不在家时,尽量不要让孩子的同学上门,不要让孩子单独一个人拿钥匙。

(4)存折的账号、开户地点、开户日期、密码应记在笔记本上,与存折分放两处。

有价证券的兑付日期等有关事项也应登记在册,以备丢失时及时输挂失。

(5)防盗门一定要锁中锁。

2、银行存取钱如何注意安全?

(1)最好能与人同去。

一个人在柜台前输存取钱,其他人在后面照应。

(2)取钱时,遇有不明白的事情,应向银行人员询问,尽量避免与周围陌生人搭讪。

(3)输入密码时,要用手臂等部位挡住其他人的视线。

(4)如果路途较远,最好打车离去。

如有必要,可与银行保安人员取得联系,请求帮助。

3、上街购物如何注意安全?

(1)尽量坐在公共汽车,不坐小公共汽车。

坐车时不要在门口人多处停留,不要把背包放在身后,不要把手提包过低地提在手中,把包抱在胸前最安全。

上车前准备好购票零钱,以防在车上掏钱买票时暴露放钱的地方。

人多时,在上下拥护的人群中一定要对放钱的地方格外注意。

(2)逛街观看商品时,要注意不要将包背在身后。

试衣时,一定要将包交给同伴照管,没有同伴时,一定要随时将包握在手中。

遇有热闹,不能光顾看热闹而疏忽了照看包。

如果在街上不小心被人撞了一下,要及时查看钱物。

(3)在外就餐时,将包放在自己能照看得了的地方。

4、小学生上网要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哪些?

(1)小朋友,如果你会上网了,请不要在QQ或聊天室中将自己的姓名、所在学校、电话、住址、年龄、照片等资料,包括爸爸妈妈的姓名、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资料告诉网上的人,要注意安全保密。

(2)小朋友,请不要去见网上与你说话聊天的任何人。

也不要接收网上别人发给你送你的任何东西,如果看到了不舒服、恶心或奇怪的图片或话,不要再交谈下去,请你马上下线。

5、小学生防范被人拐骗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小朋友不要答应陌生人的邀请。

不要贪玩,有的不认识的人说什么地方很好玩,可我们小朋友可不要随便跟了去。

(2)与同学一起外出不要拉开很大的距离,避免走失。

(3)能大致描绘同学、他人的体貌特征。

(4)如果路上碰到有坏人在路上拦着要你的钱,一是要及时向警察叔叔报告,二是要向爸爸妈妈和老师报告。

这样警察叔叔会依法去抓这些小坏蛋的。

(5)在外出或上下学途中,如果有不认识的人请你坐他的汽车或摩托车,千万不要去乘坐。

(6)小朋友,不要玩宠物,如狗啊,猫啊,一是容易被狗、猫咬伤或抓伤,得狂犬病的,二是容易得其他传染病。

劳动就业保障篇

1、你知道什么是“五险一金”吗?

“五险”是指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

个人不需缴纳。

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2、你知道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吗?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

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

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3、你知道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吗?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2)死亡待遇

丧葬费

一次性抚恤费

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4、你知道什么是妇女的“四期”,法律对保护“四期”有何原则性规定?

妇女的“四期”妇女的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俗称“四期”。

《妇女保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5、我国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也负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6、国家通过哪些途径,促进就业?

《劳动法》第二章对促进就业问题作了下列规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7、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8、女职工孕期能不能被辞退?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据此,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或变更合同。

同时,根据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产期的,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也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女职工如果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也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孕期的女职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怀孕期间的女职工。

9、职业福利有哪些基本内容?

职业福利的内容可分为三类:

(l)福利津贴。

一般以现金形式提供,是职工工资收入以外的收人。

(2)福利设施。

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休息室等生活福利设施,以及文化室、俱乐部、职工图书馆、健身房、泳池、运动场、歌舞厅等文化、康乐设施和场所。

(3)福利服务。

福利服务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与上述各项设施相关的各项服务,也包括诸如接送上下班,接送女职工子弟上学,提供健康检查等特别服务。

10、高温环境下劳动者有什么特别的权利吗?

高温环境下,让劳动者充分享有尊严、体面的劳动保护与相应的福利待遇,《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四条(七)项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小区物业篇

1.什么是物业?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2.物业费的组成?

物业费包括什么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管理费用摊销;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以上费用支出,可以知道物业费用支出在哪些具体项目上。

3.遭遇物业公司乱收费,业主该怎么办?

目前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大多由房地产公司选定,业主不可能选择,处于被动维权。

业主入住后,就可以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由业主委员会决定选用哪家物业公司。

对一些具体的问题,则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开会进行决议,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决议,如果决定不对其收费,那么物业公司就得无条件执行,否则业主委员会就可以炒其鱿鱼。

4.小区业主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5.业主委员会履行主要的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以案说法(典型案例教你如何保护自己权利)

1.小区的地下车库成了别人的仓库。

地下停车场归谁所有?

开发商把地下车库租赁给别人当仓库,业主应当怎样维权?

要弄清开发商把地下车库出租给别人做仓库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利益,首先得明确小区的地下车库归谁所有。

如果小区的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作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它有权自行决定车库的具体使用情况。

此时,作为业主可以联合起来找开发商协商,可以从售房合同层面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视具体合同约定而定)。

如果小区的地下车库归广大业主所有,开发商行使的仅仅只是一个代为管理权,则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对广大业主权益的侵害,业主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纠正出租车库给别人做仓库的行为,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我停在小区内的汽车不见了,报警后至今没有破案,多次找物业公司索赔未果。

请问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包括了车辆保管服务,那么发生车辆丢失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没有约定,但有证据证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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