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课程第三次授课详细教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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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课------------------------------------------------45分钟
导入新课----------------------------------------2分钟
1、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历程----------------------10分钟
2、城乡规划法规体系------------------------------20分钟
3、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系----------------------------10分钟
内容总结------------------------------------------3分钟
第二节课-------------------------------------------------45分钟
1、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2分钟
2、《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3分钟
3、《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25分钟
(1)城乡规划的体系、原则和管理体制
(2)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
(3)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4、试题分析----------------------------------------5分钟
5、随堂做练习题------------------------------------10分钟
教学内容小结
课后思考、讨论
讨论《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之间的异同?
教学后记
(备注)
板书设计
第三次课(2学时)
第一节课具体授课内容如下
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
引入语1:
新中国成立已经60多年了,我想问问同学们,我国整个社会经济经历了几个阶段?
五个阶段:
经过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1965年)、“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7—至今)
引入语2:
社会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的同时,新中国的城乡规划事业在创立、壮大、遭受挫折、恢复和迅速发展的曲折过程中,不断经受考验和走向成熟,城乡规划法制建设走过了一个不断前进和明显进步的历程。
基本上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
讲述,以时间为导线,理解性记忆城乡规划法规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历程
(1)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1、地位:
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是新中国城市规划事业由创立到壮大的八年,是我国城乡规划事业第一个重要发展时期。
2、事件:
(1)1951年2月,中共中央在《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
“在城市建设计划中,应贯彻为生产、为工人服务的观点”,成为当时城市建设的基本方针。
(2)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简称建工部)成立,主管全国建筑工程和城市建设工作。
(3)1952年9月,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
我国城市建设工作进入一个统一领导,按照规划进行城市建设的新阶段。
(4)1953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城市建设中几个问题的批示》,要求各地加强对城市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机构,抽调得力干部及技术人员加强城市建设工作。
(5)1954年6月,建工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城市建设会议,明确城市建设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城市、着重研究了城市建设的方针、任务、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问题。
(6)1954年8月,建工部城市建设局改为城市建设总局,负责城市建设的长远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参与重点工程的厂址选择,指导城市规划编制。
(7)1954年11月,国家建委成立。
(8)1955年11月,为适应市、镇建制的调整,国务院颁了城乡划分标准。
(9)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成为新中国第一个关于城市规划的法规文件,规范了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行为。
(10)到1957年,国家先后批准了兰州、洛阳、太原、西安、包头、成都、大同、湛江、石家庄、郑州、哈尔滨、吉林、沈阳、抚顺、邯郸等15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和部分详细规划
(2)“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时期
“大跃进”和调整时期以及“文化大革命”时期,是我国城市建设出现失误,以至否定城市规划,直到城市建设遭受严重冲击和破坏,城市规划事业蒙受重大挫折和损失,应当吸取沉痛教训的一段经历。
(1)城市建设也出现“大跃进”形势,提出“用城市建设的大跃进来适应工业建设的大跃进”号召
(2)1960年4月,建工部在桂林召开第二次全国城市规划工作座谈会,提出“要在十年到十五年左右的时间内,把我国的城市基本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新城市”,城市规模定得过大,建设标准定得过高,城市人口迅速膨胀,住房和市政公用设施紧张,大量征用土地,造成很大浪费,城市发展失控,打乱了城市布局,恶化了城市环境。
(3)1960年11月,第九次全国计划会议上,草率地宣布了“三年不搞城市规划”的决定。
各地纷纷撤销规划机构,大量精减规划人员,城市建设失掉规划指导,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4)1961年1月,中共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作出了调整工业项目、压缩城市人口,撤销不够条件的市镇建制以及加强城市设施养护维修等一系列重大决策
(5)1962年和196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接连召开了两次城市工作会议,比较全面地研究部署了调整期间城市的经济工作。
(6)1964年和1965年,城市建设工作又连遭几次挫折。
第一,不搞集中的城市;
第二,否定城市城市规划,精简规划机构,压缩规划人员。
第三,取消国家计划中的城市建设户头,取消了城市建设户头,不再下达建设项目和投资指标,城市建设资金急剧减少,致使城市建设陷于无米之炊的困境。
(7)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城市纷纷撤销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机构,下放规划人员,销毁档案资料,把专家说成反动学术权威,把规划管理说成“管、卡、压”,直到1971年,造成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极为混乱的无政府状态。
由于城市规划被废弃,无人进行管理;
于是,城市里乱拆乱建、乱挤乱占、建筑不按规划“见缝插针”进行建设的现象成风,园林、文物惨遭破坏,易燃易爆和污染工业任意建设,私人住房随意侵占,对城市的规划建设造成了一场历史性的浩劫。
(8)1972年,国务院批转三部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规定:
“城市的改建和扩建要做好规划,经过批准,纳入国家计划”,我国城市建设开始出现转机,但依然处于十分薄弱和被动的局面。
(3)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以及《城市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迈上蓬勃发展的崭新轨道。
从《城市规划法》发展到《城乡规划法》,体现了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树立了新中国城乡规划发展历史上的一座新的里程碑。
事件:
(1)1978年3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即中共中央[1978]13号文件)。
一是强调了城市在国民经济发展史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提出“控制大城市规模,多搞小城镇”的战略性方针。
二是强调要“认真抓好城市规划工作”,全国各城市都要认真编制和修订城市的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三是强调要“正确处理‘骨头’与‘肉’的关系”,解决了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来源问题。
四是强调“为了把城市建设迅速搞上去,必须加强城建队伍的建设”,并要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领导。
这次会议,对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1978年8月,国家建委在兰州召开城市规划工作座谈会,宣布全面恢复城市规划工作,要求立即开展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作。
1979年,国家建委和城建总局在认真总结我国城市规划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等文件,新中国的城市规划从此步人第二个重要发展时期。
(3)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
会议提出:
“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城市发展方针,指出:
“市长的主要职责应该是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城市”,强调了“要建设好城市,应当先有一个好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工作要有一个新的发展”。
会议还讨论通过了《城市规划法(草案)》。
(4)1980年12月,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
《纪要》明确指出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制”,“为了彻底改变多年来形成的‘只有人治,没有法制’的局面,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证城市规划稳定地、连续地、有效地实施”。
同时强调要“加强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城市各项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指导作用”。
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的召开,在促进我国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历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5)1980年12月,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这就为我国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供了法规与技术的依据和保障。
(6)198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讨论了《城市规划法(草案)》,决定以《城市规划条例》的形式颁布。
(7)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对城市规划的制定,旧城区的改建、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成为新中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8)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又迈进了一大步,成为新中国城乡规划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9)直到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成为一部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的完备法律。
。
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施《城乡规划法》所进行的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深入和对法定规划的进一步规范,标志我国城乡规范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全面建设和具体深化的阶段。
2008年后颁布《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11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颁布,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节地节能、生态环保、安全实用、突出特点、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原则,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健全城镇建设标准,强化规划约束力。
”
二、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等级层次应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以构成完整的法规体系。
规划体系中的纵向体系和横向体系
纵向体系
横向体系
就是《城乡规划法》为基本法并以此为依据所形成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在内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即与城乡规划领域之外的,与城乡规划有着密切联系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等。
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及《行政许可法》等。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框架如表所示
三、我国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
1、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得一个组成部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现包括15个部分。
2、技术标准体系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标准体系
的内容
(1)城市规划的编制标准
(2)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规划
(3)城市专项工程规划
(4)城市历史文化保护
(5)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
(6)村镇规划
基础标准:
指在某一专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图形、模数、基本分类、基本原则等的标准
通用标准:
指在某一专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图形、模数、基本分类、基本原则等的标准。
专用标志:
针对某一具体标准化对象或作为通用标准的补充、延伸制定的专项标准。
注册真题:
下列各类用地技术标准中,标准名称与所属分类对应关系不正确的是()
A、《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基础标准B、《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通用标准
C、《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专用标准D、《镇规划标准》-------通用标准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框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城乡规划法B、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C、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D、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绿地管理办法属于()分类
A、行政法规B、法律C、部门规章D、城市规划编制E、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下列规范中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是()
A、《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B、《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D、《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国家实行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针是()。
A.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B.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
C.控制大城市规模,积极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D.因地制宜,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
划分大、中、小城市的依据是()。
A.城市的行政级别、经济总量B.城市的人口规模
c.城市的地域范围D.综合考虑上述各要素
内容总结:
第二节课具体授课内容如下
第三章城乡规划法
一、制定《城乡规划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我国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1、《城乡规划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制定目的: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
一是地域适用范围,二是行为适用范围。
地域适用范围是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地域范围包括陆地、水面和空间。
行为适用范围是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
也就是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有关的行为均适用本法。
这些行为具体包括负责编制、审批、管理城乡规划的各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行为;
同规划编制工作有关的各单位行为;
与建设活动有关的各单位和个人行为。
2、规划区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3、意义:
通过新立法来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进一步确立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使各级政府能够对城乡发展建设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
二、《城乡规划法》的基本框架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原则和全过程的主要环节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人们在城乡发展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比较《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中法律责任一章各条款的下列变化内容,正确的是()
A、把“限期改正”改为“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B、取消了“对违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行政处罚”
C、取消了“对违法建设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规定
D、取消了对“行政复议”的规定条款E、取消了“没收实物”的条款
三、《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1)城乡规划的体系、原则和管理体制
1、城乡规划体系----如表所示
2、城乡规划基本原则:
坚持城乡统筹;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
关注民生;
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规划实施的依法行政;
先规划后建设。
3、城乡规划的管理体制
《城乡规划法》规定: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
“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省、市、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
(2)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
1、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主体---如表所示
附录1: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的一般程序
附录2: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一般程序
2、城乡规的实施管理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是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控制和引导。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二证”制度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乡村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3、城乡规划的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其修改必须依法定程序,按法定权限进行。
①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②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a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b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c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d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e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③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④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也应依法定程序报批。
⑤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⑥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⑦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一般程序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一般程序
(3)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城乡规划实施的全过程。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行政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责任对辖区范围内城市的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责任对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有责任对下级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
有责任对规划管理相对人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人民代表大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有权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就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实施管理的执法情况提出批评和意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加以改进或完善。
城市人民政府有责任就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3、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①监督程序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各个环节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和随意侵犯其基本权利的行为。
②制度保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并及时对检举和控告涉及的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听取意见、检举和控告,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③对相对人的监督
下面主要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相对人的监督,这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验证有关土地使用和建设申请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弄虚作假。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及时退回。
复验有关用地坐标、面积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是否相符。
如不符,应责令改正或重新补办手续。
对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放线的建设工程,履行验线手续。
若其坐标、标高、平面布局形式等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不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建设活动(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规划条件的核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