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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时间整理

1)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部门规章,自颁布之日起30日内要到有关部门备案。

2)以上如需更改应在2个月内做出决定。

3)农民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经营期限30年,在承包期限内如要对土地进行调整的应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专利权客体保护对象时间,发明(20年)、使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0年)申请日开始计算。

5)商标权有效期10年,续期10年,到期前6个月申请,核准注册之日开始计算。

6)著作权:

一般职务作品(工作任务但未用单位条件)单位优先使用2年,著作权归个人所有。

7)著作权的作品署名与修改时间永久,发表与使用权死后加50年,单位作品50年12月31日。

8)保证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履行期满6个月内。

9)可以不办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项目:

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10)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起15日之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12)建设工期不足1年,资金到位不少于50%,超过一年的资金到位超过30%。

13)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不能开工的申请延期,可延期2次,1次3个月。

14)建设单位中止施工超过一个月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回复施工时也要报告。

超过一年的报发证机关进行施工许可证核验。

15)对于办理施工许可证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处5仟—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仟—1万元的罚款。

16)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注册资本3亿以上,净资产3.6亿以上。

一级注册资本5000万,净资产6000万。

二级注册资本2000万,净资产2500万。

三级注册资本600万,净资产700万。

17)施工总承包特级需要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一级资质需一级项目经理12人以上。

二级资质需二级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三级资质需三级项目经理以上资质的10人。

18)企业资质有效期5年,需延续资质的要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延续手续,延续期限为5年。

19)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注册资本、地址法定代表人需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手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0)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需要变更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受理之日起2日内将变更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筑企业中方合作经营者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2)资质证书申请人隐瞒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审批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相关单位警告及处罚,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3)建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便跟手续的,要求限期办理,逾期不办,可出1仟-1万元处罚。

24)发包单位将工程违法法发包(肢解,发给不具备资质单位),责令整改,处以罚款。

如果是建设单位处50万-100万罚款;如装修企业违法发包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合同价款2%-4%的罚款。

25)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处以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是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2%-4%的罚款。

26)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0.5%-1%罚款。

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3万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价款2%-4%的罚款。

27)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申请注册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对批准注册的合发注册证书及职业印章,并在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8)二建初始注册的在资格证书签发之日3年内提出申请,超过3年的,需继续教育后方可申请。

延续注册的,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

需变更的与新企业1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29)二级注册建造师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受教育时间要达到120小时,必修课60小时,选修60小时。

每增加一个专业受教育时间增加60个小时,必修30小时,选修30小时。

30)因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超过120天的,经建设方同意的,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两个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31)建设合同履行期间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

32)利用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造师的,予以警告,1年内不允许注册;用贿赂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撤销注册证书,3年内不允许注册,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出1万到3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以上;2.设备及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上的;3.投资总额在3000万以上的。

2)招标人需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截止日至少3日前或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

3)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到投标文件提交之日所需时间不少于20日。

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3日内作出答复。

5)招标文件与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前2日前提出,招标人3日内作出答复。

6)开标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进行,投标人不少于3人。

中标候选人应但不超过3人。

7)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成员名单应该在中标结果前保密。

8)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

9)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的,责令整改,处合同价款0.5%—1%以下处罚。

10)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整改,可处以合同金额5%。

至10%。

的罚款。

1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可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

泄露标底处1万-10万元的罚款。

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的处5万-25万元的罚款,对相关人员处罚款金额5%-10%的罚款。

12)招标人接收应当拒收的招标文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价的2%,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应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4)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有异议的,招标人3日内给予答复。

15)招标人确定中标人15日之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投标人向机关投诉的时间为知道事项10日内,机关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16)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的10%。

17)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责令整改,处合同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

18)评标委员受贿的处3千至5万元的罚款;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相互串通的处合同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涉及相关个人处处罚金额5%至10%的罚款。

19)施工单位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资质证书的,处合同价款2%至4%的罚款,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出酬金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0)发包人、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价款0.5%-1%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执照。

勘察、设计处勘察费、设计费的25%-50%的处罚。

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3万元的罚款。

21)不良行为记录处罚决定后7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为6个月-3年(可缩短,最短不少于3个月);良好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3年。

招投标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后20日内公布,公布期限6个月。

不服可提交申请,公告部门5日内进行核对。

22)建筑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信用档案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处1千-1万的罚款。

23)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1-5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承包人应按协议定开工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在协议开工前7日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48小时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的。

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累计造成停工8小时的可以工期顺延;承包人14天内提交书面报告给工程师,工程师14天内予以确认。

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求偿权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日起算。

4)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合同)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5)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应当在知道可撤销事由1年内行使,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6)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可在异议期内向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异议期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最长为3个月。

7)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企业改制劳动者连续工作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1年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合同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者合同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者合同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9)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10)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定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资收到合同后15日未有异议的,集体劳动合同生效。

1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12)劳动者非因工负伤;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岗位;订立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额外支付1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3)经济性裁员属于企业单方裁员,裁员人数超过20人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总数10%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及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用人单位6个月内重新要招人的,应该通知被裁人员,同条件下优先录取被裁人员。

14)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果强制解除,并劳动者不要继续履行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经济性补偿的2倍。

15)因公致残1-4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不得终止劳动合同;5-6级伤残(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可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16)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要有固定场所、派遣制度。

17)劳动者普通加班150%工资;休息日加班200%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300%工资。

单位如不能让员工休年假,经劳动者同意可以不修,但得支付300%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的工资)。

18)女职工不得从事4级体力劳动;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未满一周不得从事3级体力劳动;女职工怀孕超7个月的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及夜班工作;女职工不得少于90天的产假,一般为98天。

19)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用人单位不得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参与4级体力劳动。

20)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到法定退休年龄连续缴纳15年可以领取,未满15年继续交纳15年为止。

21)个人缴纳失业保险1-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12年;5-10年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最长不超过24个月;每月最低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2)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仲裁时效期为1年,从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在劳动关系终止1年内提出。

收到仲裁裁决书,一方不服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用人单位用工之日满一月但未满一年的还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每月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超一年还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是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每月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

23)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如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此项规定的以每人1000-5ooo的罚款,并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24)分期付款到期未付应付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标地物的使用费用。

25)民间贷款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利息的4倍,不能利滚利,否则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

26)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订立书面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另租赁合同不以交付租赁物为要求。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1)施工现场噪音排放限值白天(6:

00-22:

00)70dB夜晚(22:

00-6:

00)55dB;夜间施工不得超过规定限值15dB。

2)在城市市区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应在开工前15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3)土方作业施工时目测扬尘高度不得高于1.5m;结构及装修作业时目测扬尘高度不得高于1.5m;非作业区要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并且要采取覆盖及浇水措施。

4)施工现场场界周围大气总悬浮颗粒物月平均浓度值与城市背景差值不大于0.08mg/m3

5)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除;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除。

在此区设置排污口的处10-50万元的罚款,

6)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渣等污水,处2万-10万元罚款;逾期不整改处10万-50万的罚款。

7)《绿色施工导则》规定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得超过400t;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应达到30%,建筑物拆除的废弃物回收率达到40%;碎石土石方建筑垃圾回收率达到50%。

8)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固体废弃物的个人及单位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不得擅其堆放、倾倒、移散固体废弃物;违者处5千-5万元的罚款。

9)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GB的处1万-10万元的罚款;没有做好污染物排放措施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危害后果的直接经济损失5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遗弃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2万-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按损失30%计算罚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绿色施工导则》规定审核施工图关于节材方面内容,达到材料消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施工现场500km使用的建筑材料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利用量应大于30%;施工照明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低于最低照度20%;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12)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标准施工的,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4%的罚款;未对现场节能材料进行检查,使用不符合图纸的节能材料及使用已经淘汰禁止使用的材料时,处10万-20万的罚款;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改处1-5万元罚款;对能源使用实行包费制的处5-20万元罚款;进口淘汰名录设备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

1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确定保护范围,建立记录档案,并设置专门机构,及专人管理。

14)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向省级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决定。

15)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应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单位24小时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意见。

16)施工安全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可申请延期;企业法人、名称、地址

改变的,10日内到发证机关去变更手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处10-50

万元罚款;未办理延期手续擅自施工处5-10万元罚款,逾期不办出10-50万元罚款。

17)总特资质专职安全人员6人,总一4人,总二及以下不少于3人;专一3人,专二及

以下不少于2人;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2人;

18)总项目1万平米以下不少于1人,1-5万平米不少于2人,5万平米以上不少于3人;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5000万元以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不少于2人,

1亿以上不少于3人。

19)专业分包项目至少1人;劳务分包50人以下1人,50-200人2人,200人以上3人,

且安全人员配备人数不得少于千分之五。

20)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

每月带班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21)施工企业对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新职工至少32小时

培训,每年再进行20小时培训。

22)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时,处挪用费用20%-50%的罚款。

23)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5以

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不得担任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

法的,但尚不够成刑事处罚处2-20万元罚款;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违反

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24)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及未培训上岗的,由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2万元罚款。

25)施工现场用电设备5台以上或者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反

之则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设备。

26)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死亡算工伤;因工伤生活不能自理(3个等级),

按月平均工资支付护理费分别为50%,40%,30%。

27)施工安全方面未做好;未对工地周围进行密封的;在尚未竣工建筑内安排职工集体宿舍;

现场搭建临时设施不符合要求;未对比邻建筑做好防护措施;处5-10万元罚款。

28)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较大事故3-10人死

亡,10-50人重伤,1000-5000万元经济损失;重大事故10-30人死亡,50-100人重伤,

1亿以下经济是损失;特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经济损失1亿以上。

29)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3年修订一次,并有记录归档。

30)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1小时内向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后30日内有人员伤亡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

报;交通、火灾事故发生7日内伤亡发生变化的应立即补报。

31)发生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自事故发生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延期最长时间不超过60日;任命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

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批复时间可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日内。

32)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处10-2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处20-50万元罚款;重大事

故50-2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200-500万元罚款;责任人分别处年收入30%、40%、

60%、80%罚款,如有刑事处罚者,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

33)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需将施工单位资质、拆除可能危及比邻建筑的说明、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措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4)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监理单

位提出不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责令其整改,处20万-50万元的罚款。

 

35)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强制标准勘察设计的或者对采用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在设计中未提出安全措施建议的处10-30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与解决建设工程法律纠纷法律制度

1)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5年后进行一次,由该标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按合格的签字,与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相互串通,处50-100万元的罚款。

3)承包人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通知监理,监理因故不能检查,应在检查前24小时内通知

承包人可以顺延检查时间,但最多不超过48小时。

4)施工单位未对材料、配件进行送检处10万-20万罚款。

5)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

逾期未报处1-5万元罚款;并且在竣工验收后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6)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进行试生产的应担在项目投入

生产3个月内进行,逾期未进行处5万元以下罚款。

7)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建筑物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合同款

项2%-4%的罚款。

8)发包人确认竣工决算支付工程价款后,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保期1年

后支付其余价款。

质量保修期结束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返还保修金申请,14天内应担返还,

发包人没有返还的并且经承包人催告14天内未答复的应付利息。

9)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工程量时,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提出签证,如发包人

未签证,施工后发生争议,后果承包人自负。

10)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发包人催告14天后认为答复,发包

人根据自己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根据竣工决算报告向发包人

提出支付决算款,承包人应在15天内支付决算款。

11)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之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文

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

划、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格文件,大型密集场所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格文件、质量

保修书。

逾期未办理处20万-50万的罚款。

备案机关发现工程有违背国家强制标准的

可组织重新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重新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合同价款2%-4%的

罚款。

12)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证书,应载明质量保修期限、

责任、范围;保修期限主体结构未合理使用期;防水、防漏5年;供冷、供热、电气管

线、给排水管路2年。

主题结构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结束后,应经过勘察、设计单位进

行检测重新界定使用年限,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产权人自负。

13)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整改,可出10万-20万元的罚款。

14)我国人民法院分为4个等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级人

民法院。

15)人民法院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指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

住地不一致时(至起诉已在其他地方居住1年以上),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6)双方当事人因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未参加诉讼,

可以在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时6个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判决。

17)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30日内

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法院解除保全;举证时限一般为30日,仲裁机构也一样。

18)国际货物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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