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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及相关问题的若干思考

关于资产及相关问题的若干思考

刘昌黎

在讨论现代企业产权关系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许多地方都涉及到资产问题。

然而迄今为止,由于我们对资产一直未作深入的研究,以致许多人都把资产与资本或财产混为一谈。

概念的混淆不可避免地带来理论方面和思维方面的混乱。

本文拟在已发表拙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若干不成熟的观点,以期引起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资产及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

由于本人对资产及相关问题有一个认识的过程,所以如果以前发表的个别观点与本文有冲突和不一致之处,都以本文的观点为准。

一、资产的含义及其与资本和财产的关系

1.根据对各方面统计的资料的分析,现代经济学中所说的资产乃是一个复合的概念,它有时是指资本意义上的资产,即资本性资产,有时是指财产意义上的资产,即财产性资产。

所谓资本意义上的资产,是从资产与资本的关系方面来定义资产。

在这种场合下,可说资产是从资本派生出来的,是资本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

众所周知,企业中的资本,在经营过程中是转化为经营资本而运用的。

所以,在企业中作为经营资本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的资产就是经营性资产。

例如,在企业中,流动资本转化为现金、存款、承收票据,赊销款、有价证券、原材料、在制品、库存品等流动资产;固定资本转化为土地、厂房、机械设备、在建工程项目、资本所有权(股票投资)、商标权、专利权等固定资产,等等。

资本转化为资产、经营资本转化为经营资产以后,其形态更为具体和多样化了。

所谓财产意义上的资产,是从资产与财产的关系方面来定义资产。

在这种场合下,可说资产是财产的存在形态或表现形态。

换言之,财产不仅可以以资产的形态而存在,而且还可以资产的名义来表现。

例如,国家、家庭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房屋、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都可称之为资产;其中,土地可称之为土地资产,房屋可称之为房屋资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可称之为金融资产,等等。

2.众所周知,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

资本意义上的资产,它既为资本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就自然具有资本的属性。

换言之,资本性资产也是一种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

相比之下,财产意义上的资产,就不具有这种资本的属性。

为了说明这一点,必须弄清楚什么是财产。

马克思在论述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时曾经说过:

“剩余价值是资本家的财产”根据这句话,马克思把剩余价值视为财产的一部分,这对我们认识财产很有启发。

那么,什么是财产、或因该怎样定义财产呢?

我认为财产是财富积累的产物,是现有或继续保存使用的各种金钱物资、自然资源等物质财富和人类精神财富的总称。

财富积累既包括自然财富的积累,又包括社会财富的积累。

其中,自然财富的积累是土地、矿产、森林、海洋等有开发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的积累。

很明显,自认财富的积累与人类的社会劳动无关。

由于自然财富本身不能带来剩余价值,所以其积累而成的财产就不是资本。

社会财富的积累是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收入的积累,这是与人类社会劳动有关的积累。

关于社会财富的性质,马克思曾经说过:

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

”“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

”由于社会财富是商品的堆积及其物质内容是使用价值,所以其积累而成的财产就只能是资本的产物而不能是资本。

由上述可见,由于财产不是资本,所以其存在形态或表现形态的资产也就不具有资本的属性。

3.尽管财产不是资本,但当财产与社会劳动相结合时,就能够转化为资本。

而且,最初出现的资本,还都是由财产转化而来的。

从实际情况看,只要财产所有者凭籍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或旨在盈利的经营性活动,其所拥有的财产也就转化成了资本。

在企业中,在经营过程中所积累起来的财产,就是直接作为自有资本而运用的。

在财产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中,作为其存在形态或表现形态的资产,也同时转化成了作为资本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的资产即由财产性资产转化为资本性资产。

在上述转化过程中,尽管财产的自然形态没有发生变化,但其社会形态却发生了这种不可避免地、必然性的变化。

由此可见,企业中的各种钱财物资和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尽管它们都是财产的具体表现,但却都是资本意义上的资产,而不是财产意义上的资产。

相比之下,只有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所拥有的各种非经营性资产,才是财产意义上的资产。

4.由于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而剩余价值只有在资本的运用中才能产生,所以资本必须处于不停的运动之中,即必须不断地变换各种具体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

否则,资本的运动一旦停止,例如,在企业停止经营或破产清算时,那么由于资本已不能带来剩余价值,其有用的只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以资本就还原为财产;其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的资本性资产,也就同时还原为财产存在形态或表现形态的财产性资产。

相比之下,由于财产不能带来剩余价值,其有用的只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以就处于相对静止之中,其存在形态或表现形态都不发生什么变化。

5.企业中的各种资产,不仅在企业成立之初都是通过交换得来的,而且在企业经营若干年之后也还有许多是通过交换得来的。

在资产交换的过程中,尽管动用了资本(包括自有资本和他人资本),但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却并非资本运用收益的产物,而是社会资产向企业的转移。

由于流通过程和交换过程并不创造价值,所以在社会资产向企业转移的过程中并无财富的积累可言,也就不能形成财产。

与此同时,由于他人资本和自有资本中的资本金与籍其交换而来的资产在价值上完全相等,所以尽管这些资产归企业所有和支配,但却并非企业实际拥有的财产。

企业实际拥有的财产只有在经营过程中才会产生。

换言之,企业只有在经营过程中获得了资本或资产的经营收益并把它作为财富积累起来,才会形成归自己所有的财产。

至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形成财产的数量,除取决于经营总资本或经营总资产的规模外,关键还取决于企业经营效益的高低和利润积累的比率。

这意味着只有经营效益好并积累剩余利润的企业才会在经营中形成财产,而经营效益差甚至出现亏损的企业或把剩余利润分配光的企业则不能在经营中形成财产。

这与企业只要有资本就能形成资产,只要有大量的资本就能形成大量的资产是截然不同的。

6.由于企业在经营中所形成的财产直接作为自有资本而运用并转化成了各种资产,所以企业在经营中所形成的财产的数量,就等于总资产减去由他人资本和资本金所形成的资产的差额,即等于总资产减去总负债(总负债除包括筹措他人资本所形成的负债外,还包括筹措资本金意义上的“负债”)后的净资产。

除企业外,国家、家庭和个人的资产中也都有一部分是靠负债而得来的,所以其所拥有的财产也都等于各自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净资产。

这样以来,社会财产总额就等于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净资产的总额,即社会财产总额等于社会净资产总额。

7.不仅从净资产方面看,而且从资产既包括资本性资产、又包括财产性资产方面看,社会资产总额也大大超过社会财产总额。

然而,如果考察资本产生的过程,则可说资本最初都是由财产转化而来的。

既然在财产转化为资本、资本转化为资产的过程中并不创造价值,那么为什么会形成资产和财产在数量上的悬殊差距呢?

在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直接地把财产作为资本而运用的场合,等价的财产转化为等价的资本进而又转化为等价的资产,这乃是没有疑问的。

然而,在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间接地把财产作为资本而运用时,即在上述各方都运用他人资本的场合,情况就不一样了。

众所周知,在直接金融的场合,当个人把其所有的资本投资于企业的股票时,就在个人手中形成了股票资产,在企业手中形成了自有资本并转化为经营资产。

这样,个人和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总额,就相当于最初资本量或财产量的2倍。

在间接金融的场合,当个人把钱存放在银行中去以后,在个人手中形成了金融资产(债权),在银行手中形成了他人资本;当银行运用他人资本向企业贷款后,在银行手中形成了金融资产(债权),在企业手中形成了他人资本并转化为经营资产。

这样,个人、银行和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总量,就相当于最初资本量或财产量的3倍。

如果他人资本进一步反复地利用,资产总量和最初财产量的差距还会扩大。

由于上述现象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并进一步复杂化地发展,所以社会资产总额就愈益大于社会财产总额。

从这方面看,尽管企业中所有的资产都可以还原为财产性资产,也不能把它们都视为归企业所有的财产。

8.尽管企业中所有的资产都是资本意义上的资产,但归根结底,它们都是由财产转化而来的,并且都可还原为财产性资产。

以此为前提,当企业中的资产因天灾人祸而受到破坏性损失后,由于这不仅会减少企业总资产或总资本的数量,而且在负债并不因资产破坏损失而消失的情况下,还会减少企业净资产的数量,即减少企业财富积累的数量,所以这不仅是资产的破坏性损失,而且是财产的破坏性损失。

只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不加区别地把资产损失称之为财产损失。

9.财产转化为资本以后,其基本属性也保留在资本之中,这与资本转化为资产以后,其基本属性仍保留在资产之中是一样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也可以是财产的一部分。

那么,在社会资产总量膨胀、社会资本总额大大超过社会财产总额的情况下,怎样判断哪一部分资本是社会财产的构成部分,哪一部分资本是财产的重复运用,不是社会财产的构成部分呢?

其唯一的方法,就是看资本在运用中是否需要代价。

由于财产是财富的积累,所以,不论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在其把自己手中的财产作为资本而运用时,都不需要支付任何的代价。

上述资本不论在手中持有时,还是在转化为具体的运用形态后,都不减少社会财富的积累,因而都是社会财产的构成部分。

相反,如果国家把发行国债所筹措的资金作为资本来运作,企业把发行股票、债券和借款所筹措的资金作为资本来运用,家庭和个人把借款作为资本来运用,就都要支付相应的代价。

上述资本不论在手中持有时,还是在转化为具体的运用形态后,都不增加社会财富的积累,因而都不是社会财产的构成部分。

10.如果把资产限定为资本意义上的资产,即资本性资产,则资本、资产和财产的关系可概括如下:

一方面,财产可转化为资本,资本可以转化为资产,资本和资产运用的结果可以形成财产;另一方面,资本可以还原为财产,资产可以还原为资本或财产。

根据上述关系及前述分析,资产和财产的主要差别可概括如下:

(1)定义的差别:

资产是从资本派生出来的,是资本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财产是财富积累的产物,是现有或继续保存使用的各种金钱物资、自然资源等物质财富和人类精神财富的总称。

(2)性质的差别:

资产具有资本的属性,也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财产不是资本,是具有使用价值的价值。

(3)形成的差别:

资产是在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有多少资本,就可以形成多少资产;财产是在生产过程和自然过程中形成的,其中生产过程中形成财产的多少,即取决于经营资本(资产)的数量,又取决于经营资本(资产)的经营效益和剩余利润积累的比率。

(4)存在和运动形态的差别:

资产存在于经营之中,处于不停运动的状态;财产不存在经营问题,处于相对静止状态。

(5)数量变化的差别:

由于资产在交换过程中形成并处于不停运动的状态,所以资产总额就易于膨胀或虚拟增加;由于财产在生产过程中和自然过程中形成并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所以如不考虑价格变动,则财产总额就不会变化。

(6)使用代价的差别:

资产的使用是有代价的,有资产就有负债,即资产和负债相对应,资产增加负债也增加,资产减少负债也减少;财产的使用是无代价的,财产与负债没有对应关系,与负债的增减无关。

(7)转让方式的差别:

由于资产处于经营过程,其使用是有代价的,所以资产在所有者之间只能等价交换,不能赠送和继承;由于财产与经营者无关,其使用是无代价的,所以财产在所有者之间除等价交换外,还可以赠送和继承。

(8)运用目的和增值的差别:

运用资产的目的在于获得剩余价值或经营效益,所以资产是否增值,就是看既有资产能否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或经营效益;运用财产的目的在于利用其使用价值,所以财产是否增值,就取决于既有财产是否会具有新的使用价值。

二、对相关问题的若干思考

在对资产进行上述初步的研究和分析之后,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一些目前广为流行的观点,从而引起了笔者的若干思考。

1.企业中的资产归谁所有?

在国有国营企业和个人所有、个人经营的私有私营企业中,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所有者和经营者统一,所以企业中的资产都归出资者所有,这乃是没有疑义的。

然而,在以股份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中的资产是否仍归出资者所有呢?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一下马克思在论述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时所说过的两句话:

“一个价值额最初转化为资本是完全按着交换规律进行的。

”“货币最初转化为资本,是完完全全符合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权的。

”从市场行为方面看,鉴于出资者对企业的投资也可视为一个价值额或货币额最初转化为资本的过程,所以我们完全可以根据马克思的上述观点,从资本交易过程及其结果,来分析企业中资产的所有关系。

第一,从交换过程看,在交易之前,出资者拥有的是货币(资本),要买的是资本所有权或股票,企业需要的是资本,出卖的是资本所有权或股票。

在交易过程中,按等价交换的规律,出资者把等价的货币(资本)让渡给企业,企业把等价的资本所有权或股票让渡给出资者。

在交易之后,出资者拥有的是资本所有权或股票,企业拥有的是资本。

上述资本交易的过程与商品交易的过程本质上是一样的。

众所周知,在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付出的货币,买到的是商品;生产者卖出的是商品,得到的是货币。

在商品交易结束后,商品归消费者所有,货币归生产者所有,资本归企业所有,这也是应该公认的事实。

第二,在商品交易结束后,消费者怎样消费其所买到的商品,生产者怎样运用其所得到的货币,这都是与对方无关的事。

如果把资本、资本所有权或股票都视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把资本交易视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那么在交易结束后,出资者怎样运用其手中的资本所有权或股票,企业怎样运用其手中的资本,也都是双方自己的事。

只是由于资本和资本所有权包含着对企业的经营权、控制权、收益权。

所以,在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合一或分离不彻底的情况下,出资者就凭借其资本所有权,来干预和影响企业的资本运用。

第三,从资本交易的结果看,出资者投资在企业中形成的是资本而不是资产。

至于企业中的资产,乃是在企业运用资本后才形成的。

很明显,出资者的投资在企业中转化成何种资产,即企业怎样运用其所拥有的资本,这并不是根据出资者的需要,而是根据企业的需要。

而且,在资本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高度分离的现代企业中,企业中的资产是在资本交易结束后由已归企业所有的资本形成的,所以它理所当然地归企业所有,这乃是没有疑义的。

第四,企业除通过资本交易从出资者手中获得资本、即获得资本金或自有资本外,还通过金融交易从债权人手中获得资本即获得他人资本。

而且,在现代企业中,从债权人所获得他人资本的数量,还大大大超过从出资者所获得的自有资本。

由于债权人在与企业的金融交易中所获得的是金融债权而不是资本所有权,所以除了还本付息的权益以外,谁都不会认为企业中由他人资本所形成的资产是归债权人所有。

既然由他人资本所形成的资产(而且是数量较多的资产)归企业所有,那么由自有资本形成的资产归企业所有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

否则,如果由自有资本形成的资产归出资者所有,那么由他人资本所形成的资产就难以确定归属了。

第五,出资者向企业出资的过程,也是出资者运用其资本的过程。

其运用的结果,是资本转化成了资产,这就是资本所有权或股票资产。

由此可见,在出资者与企业的资本交易结束后,出资者已把其原来所拥有的资本转化成了资本所有权或股票资产。

这是在资本交易过程中由出资者投资直接形成的资产。

很明显,这种归出资者所有的资产,是存在于企业的外部,而不是存在于企业之中。

换言之,出资者对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乃是其自己手中所持有的资本所有权或股票资产,而不是企业中的资产。

在结束本段分析之前,应该指出上述分析只适用于现代企业制度,而不适用于传统的企业制度。

就国有国营企业和私有私营企业而言,由于其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都无资本交易,在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高度合一的情况下,向债权人的借贷也都是国家或个人出资者的债务,所以企业的资本和资产就都归出资者所有。

尽管如此,上述分析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仍是十分有益的。

以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为例,要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就必须在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关系中引进资本交易的市场机制,从而在不改变国家资本所有权的情况下,把资产所有权归给企业。

这应该是向国有企业放权的终极目标。

只有把资产所有权归给企业,明确资产经营收益在进行公司外分配(即资本分配或股息分红)后归企业所有,才能使与资产相对应的负债也对由企业负担。

以此为基础,由于国家既不拥有企业的资产,也不承担企业的债务,才能只以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只有这样,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才能由国有国营,转换为国有民营。

2.对企业有意义的是法人资产权,还是法人财产权?

由于人们普遍认为企业中的资产归出资者所有,所以就强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

如前所述,企业在运用资本或资产进行经营的过程中可以形成财产并且归企业所有,所以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然而,在企业中的资产归出资者所有已被否定的情况下,与出资者资本所有权相对应的,应该是企业的法人资产权,还是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呢?

换言之,对企业来说,是强调法人资产权有意义,还是强调法人财产权有意义呢?

我们不妨具体地分析一下:

第一,出资者投资于企业的资本,在企业中不仅被转化为资产,而且其所转化资产的数量还与出资者投资的资本相等。

在此之前,即在出资者向企业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出资者的资本已在其手中转化为等量的股票资产,所以企业中由出资者投资的资本转化而来的资产,就与出资者手中所持有的股票资产相等。

上述事实说明,从出资者和企业的资本交易关系方面看,如果对出资者有意义的是资本所有权,那么对企业有意义的就是法人资产权。

相比之下,由于法人财产权与出资者和企业的资本交易没有关系,所以它就不与出资者的资本所有权成对应关系。

说法人财产权与出资者和企业的资本交易没有关系,一是因为企业中的财产并不是由出资者投资的资本形成的,而是由企业运用包括出资者投资在内的资本并获得收益后才形成的;二是因为企业中所形成财产的数量并不与出资者投资的资本成等量关系,即企业中形成多少财产并不是取决于出资者投资的多少,而是取决于企业运营总资本或运营总资产的多少以及其运用效益的高低和利润积累比率的高低。

第二,企业中的资产都是资本性资产,而不是财产性资产。

所以,强调企业的法人资产权,实际上是强调企业的经营权,而企业的经营权又是和出资者的资本所有权相对应的。

相比之下,由于财产并不是资本,所以强调法人财产权除强调企业对其财产的所有关系外,和企业经营权并无多大的关联。

鉴于企业在经营过程所形成的财产都是作为自有资本而运用并转化为了资产,只是在企业停止经营或破产时才还原为财产,所以强调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在经营方面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第三,企业中的资产不仅都是资本性资产,而且还大都是通过交换得来的并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这种付出相应代价所获得的资产,不仅在其进入企业之前不是企业的财产,而且在企业停止经营或破产清算时还原为财产性资产后也不是企业的剩余财产。

可见,对于通过交换并付出相应代价所获得的资产,只有强调企业的法人资产权才有实际意义,而强调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则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第四,归企业所有的财产不仅是企业经营过程形成的,而且在其作为自有资本运用后还只占企业总资本的一小部分,由其所形成的资产也只占企业总资产的一小部分。

可见,强调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只不过是强调企业对一部分自有资本的经营权,这对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要确保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必须强调企业的法人资产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对全部资本的经营权。

3.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能否分离?

由于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资本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分离,所以不少人就进一步提出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的观点。

然而,只要稍作分析,就不难发现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推断,是没有什么实际根据的主观臆想。

第一,如前所述,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之所以形成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分离,乃因为在企业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资本交易,交易结束后,资本已由出资者手里转到了企业手里。

而在传统企业制度中,之所以没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没有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乃因为不存在分离的前提条件,即不存在资本交易。

资产到了企业手中之后,就像商品到了消费者手中一样,除了管理和运用之外,已经不需要再和谁进行什么交易了。

只要资产仍归其所有者所有,那么当事人就只有一个。

既然如此,那又何来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分离呢?

第二,不少人之所以主张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分离,乃因为他们主张企业中的资产归出资者所有。

然而,根据笔者的分析,出资者对企业的双重所有权乃是一种误解。

在出资者对企业的资产所有权被否定以后,只要拿不出充分的理由来证明企业中的资产归出资者所有,那么所谓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分离,也就难以成立了。

第三、在企业中,资产与负债是相互对立的,只要有资产,就会有相应的负债。

以此为前提,如果企业中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相互分离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是相互分离的,那么负债又该如何分离呢?

既然企业中的资产是以负债为代价而获得的,怎么能离开负债来谈论资产的上述分离呢?

大家不是一致主张企业要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吗?

在资本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已经相互分离、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已经相互分离的情况下,如果还进一步强调资产的上述分离,那么怎样才能使企业自负盈亏即使收益(资产收益)归企业所有,负债由企业承担呢?

4.国有资产是否可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经营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的资产,既包括国有资本性资产,也包括国有财产性资产。

其中,国有资本性资产是国家资本的转化形态和运用形态,国有财产性资产是国家所有的各种金钱物资、自然资源等物质财富和国民所创造的全部精神财富。

鉴于这里所讲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资本性资产,并特制国家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下谨对此进行分析:

第一,国家出资建立的企业是国有企业。

鉴于建立国有企业乃是国家资本的一种运用形态,所以,国有企业就是由国家资本转化而来的国有资产。

既然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就不存在其自己经营自己的问题,而只能由国家来经营,所以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体制就是国有经营。

第二,如前所述,在国有企业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国家和企业之间并不进行资本交易,国家资本在国有企业中转化成各种资本后也未离开国家的手中,即国有企业中的资产仍向国家资本一样地归国家所有。

所以,国有企业就不存在资本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的问题。

这乃是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必然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经营的根本原因。

第三,由于国有企业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即不是独立的企业,只不过是国家总公司下属的工厂或生产车间,所以国有企业充其量只能是国有资产的使用者;而不能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

从经营和使用的关系看,经营是事关全局的事,使用是事关局部的事。

由于经营是事关全局的事,所以在企业中乃是经营者(社长或经理)考虑和负责的事,不是管理者(部长、科长等)和作业者(工作人员)考虑和负责的事。

企业如此,国家也应该如此。

由于国有资产经营是事关全局的事,其中国有资产的运用目的、运用方向,运用方式、运用效益等都必须由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从全局来考虑,而不能由作为使用者的企业从局部来考虑,所以必然由国家统一经营。

第四,在我国国有企业众多,国家统一经营国有资产面临许多困难的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采取了成立国有控股公司等中介机构,代表国家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和经营管理者的职能,对部分中小国有企业还采取了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措施。

国家这样做,不仅不违反国家对国有资产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原则,反而恰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

很明显,国家之所以能过这样做,其前提乃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统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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