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办法secre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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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办法secret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试验检测的管理,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管理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项目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第三方试验检测、外委试验检测机构和管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项目设置承包人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试验室、总监办试验室、第三方试验检测试验室以及外委的社会检测机构。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试验室、总监办试验室、第三方试验检测试验室的主要人员及试验仪器必须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任务是:

对本标段所有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现场检测试验按照招标文件及规范规定的频率自检,使所有工程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并达到质量标准。

同时配合做好外委试验取样及验收试验检测准备工作。

要充分重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

第五条驻地办试验室的任务是:

检查验收承包人提供的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和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上岗情况;负责现场检测抽检试验、材料抽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的委托试验;进行平行验证试验与审核工作;监督检查承包人试验仪器设备的校核标定情况及其试验检测频率、方式、方法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全过程监督检查首件工程的试验情况,审查和评价试验检测结果,及时准确地为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提供对基础资料的评价报告;承担工程中间交工验收的试验工作;协助总监办试验工程师工作;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的频率对所有工程进行抽检和检测。

第六条总监办试验室的任务是:

负责核实试验标准、规程,编制各种试验

表格,提供各种试验统计的格式;指导与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室试验,及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上岗情况,督促承包人、驻地办定期标定仪器;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工作,审查试验方法、检测频率和测试结果;监督检查首件工程试验情况;对高标号和重要部位的混凝土配合比、路面基层及沥青混凝土配合比等重要试验项目进行验证和批复;对关键项目进行平行试验,对全线的试验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试验;负责本项目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配合质量监督部门质量鉴定抽查试验;参加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和交(竣)工验收。

第三章试验检测人员及设备管理

第七条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人员以及试验室的面积(包括标养室)应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试验检测需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须经法定计量标定部门标定。

各级试验室首先应通过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取得临时试验室资质,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八条试验室人员管理

标书承诺试验人员,一般不得更换,确需要更换时必须书面申请筹建处批准。

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原有人员的资质。

省质量监督站对试验室验收时通过考试并备案的人员管理同上,人员变更后报省质监站重新备案。

根据《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未通过考试的备案人员无签字权。

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到位情况等由总监办试验室随时检查,并上报筹建处。

第九条各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2天(含)以内,必须向驻地办请假,2天以上需报总监办试验室批准。

第十条试验仪器及检测设备的标定

各级试验室须经国家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标定,拌合站、张拉设备等也必须经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定期标定。

由总监办试验室定期组织试验检测仪器的标定,同时不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对工地试验室仪器进行检查,组织工地试验室进行比对试验。

并将落实结果上报筹建处备案。

第十一条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

(一)所有需要标定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二)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应挂牌标识并及时修复、标定,在使用记录中应明确记录故障发生、修复时间,在此期间需进行的相关试验项目,应根据外委试验检测规定进行外委检测。

(三)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中必须认真填写使用时间、使用人、仪器设备运行状况及本批次使用次数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试验检测及频率

第十二条试验检测工作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现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业主的相关管理办法等。

第十三条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事前控制,主要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

验证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前的审查按筹建处《原材料管理办法》执行。

(二)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建筑材料进场报验单》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驻地监理工程师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商品构件)的数量按规定频率抽检。

试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本项目,并限时要求清理出施工现场。

(三)在施工过程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各级试验室要随机抽样进行复核性试验,以保证材料或商品构件的质量。

第十四条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是对工程施工进行事前控制确定标准。

标准试验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混凝土(隧道喷混凝土)配合比、路面组成设计等。

标准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填写《标准试验结果签认表》并附试验报告(原件一式三份),与试验资料一起报驻地办试验室审查。

(二)根据承包人的试验报告,驻地办试验室对承包人所有的标准试验进行独立复核(对比)试验;对C30(含C30)以下混凝土配合比、所有砂浆配合比、

标准击实试验由驻地办试验室负责人进行审查和批复,并报总监办备案。

其余标准试验在驻地办复核(对比)试验后,报总监办试验室进行复核(对比)试验,由总监办试验室负责人根据复核(对比)试验结果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工艺试验

工艺试验是事前控制。

(一)对路基、路面、喷混凝土的喷射试验及其它需要通过预先试验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工艺试验。

(二)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三)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备、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有两种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做出选择。

(四)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应做出详细记录。

(五)试验结束后应提交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事中控制,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强度等测定和试验。

抽样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包人按规定频率自检,监理人员对其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承包人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后,驻地办试验室独立进行不少于20%的抽样试验,并将试验检测结果第一时间书面告知承包人。

(二)当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驻地办试验室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三)总监办试验室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抽检频率不定期地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中间验收试验检测

中间验收试验是事后控制,是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的全面试验检测和评定。

中间验收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对已完项目应进行全面的试验检测。

在试验检测前,承包人应提出试验检测方案报驻地办审查、总监办审批。

承包人根据批复的试验检测方案

进行试验检测、汇总、出具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

(二)驻地办试验室对已完工项目应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抽检,并汇总、出具检测报告。

(三)总监办对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过程进行全方位检查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抽查并按有关标准及时组织质量评定。

第十八条试验检测频率

(一)承包人应按现行技术规范、招标文件及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规定的检测频率自检,同时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二)驻地办试验室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不低于10%,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

总监办试验室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1%,其余材料不低于0.5%,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1%。

与此同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路面基层、面层、隧道的喷混凝土及其它野外工程实体的抽样试验,驻地办和承包人双方共同按承包人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

总监办的见证率不应低于25%。

2、对于野外破坏性工程实体试验,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应共同进行检测试验。

3、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检测,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可共同进行检测试验,必要时三方应独立进行检测试验。

第五章旁站、取样见证制

第十九条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

驻地监理人员应完成现场抽检的一切工作,并执行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以监督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运行情况,见证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数据

的真实性。

驻地监理人员应对以下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旁站见证:

1、对浇筑水泥混凝土、隧道喷射混凝土、摊铺沥青混凝土施工及预制梁板张拉、压浆项目进行100%旁站见证。

2、承包人所进行的水泥稳定性及28d龄期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3、承包人所进行的钢筋焊接试验检测从取样到试验结束全过程旁站见证。

4、对于路面基层、面层、隧道喷射混凝土及其它野外工程实体试验检测进行全过程旁站见证。

5、对于控制承重模板拆除、预应力混凝土张拉的试件强度检验,进行旁站见证。

6、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第二十条取样见证制度

对重要的、关键的、有异议的试验项目执行取样见证制度。

取样必须有监理、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在场,对所抽取的试样共同见证,并在“取样见证单”上签字认可。

取样见证的内容包括:

样品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厂家,取样部位、时间、地点、方法、封存等。

取样见证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取样方法和部位必须符合抽样原则。

(二)样品须由监理人员现场粘贴标签。

标签要保证粘贴牢固,书写标签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记号笔等标记。

(三)样品一般由取样单位封存。

第二十一条试件取样后必须及时进行有效编号,保证编号在试验前的清晰度,并做好取样台账记录。

第二十二条水泥、沥青等材料应根据有关要求取样留存,以备核查。

留存期根据总监办及相关要求执行。

样品留存要建立独立的留存仓库,要求分门别类进行存放,对留存的样品进行标识并建立台账。

第六章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

第二十三条总体原则

第三方试验检测是经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选择,独立对项目建设所用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或技术指标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不影响原有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不能替代任何一方的试验检测工作(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除外)。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与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签订合同时,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作为监督方(丙方)一同签署。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在项目开工前达到进场条件。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职业资格及职业要求

(一)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的非独立法人试验检测机构;

2、具有公路工程综合乙级以上资质证书(含乙级)。

有专项(交通工程、桥梁或隧道工程)类需要单独招标时应具有专项检测资质证书;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要求,通过计量认证;

4、试验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质证书;

5、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全部通过计量鉴定或校准。

(二)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尚需满足以下职业要求:

1、能够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试验检测任务;

2、试验人员、设备应满足合同规定,并能满足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

3、不能与同一项目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从业单位存在关联,即:

母子公司关系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关系等。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职责

(一)服从省质检站和筹建处的共同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时要做好相应工作,及时提供试验检测仪器,并接受其委托检测;

(二)要依据合同规定,及时完成各项试验检测任务。

检测项目和频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特殊情况由省质检站或筹建处临时确定;

(三)按合同约定,负责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

(四)在材料取样、试验检测、报告整理、材料(数据)溯源等均应符合合同或有关规定;

(五)对实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检测管理

(一)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要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可采取明验、暗验、专检、抽检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特殊的、不可重复的、破坏性的试验检测时,筹建处、监理、施工单位应现场见证。

(四)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不允许承揽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从业单位委托的试验检测任务。

(五)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根据合同规定建立工地试验室。

特殊的试验项目,经省质检站和筹建处同意后可以在原单位试验室完成。

第七章外委试验检测管理

第二十八条外委试验检测管理:

各级试验室未经省质检站批准试验资格的试验项目,或因试验仪器等不能满足试验及精度要求时,依据《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可外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外委检测机构必须经总监办审查批准并报筹建处备案。

总监办批准的外委检测机构一般不少于三家。

非总监办批准的外委社会检测机构所进行的试验为无效试验,所出具的试验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三十条外委试验检测执行取样见证制度。

第三十一条在样品外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外委试验。

第三十二条外委试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筹建处对一切外委试验检测项目进行随时抽检试验,以鉴定试验结果。

第八章数据处理

第三十四条异常数据处理制度

(一)异常数据,是指测量值低于或高出标准值较多的数据。

在试验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数据,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查找原因。

(二)出现异常数据的样品,在原因查明之前,应存放在固定的地点并进行有效标识。

(三)试验监理工程师负责将试验数据、资料上报主管领导。

第三十五条平行试验审批数据处理

标准击实试验采用驻地试验室和承包人试验室的平均数据为批复数据,如两者数据之差超过规范规定值则视为无效试验。

配合比及其他试验项目应执行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的数据。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所应独立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不得利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或以旁站方式采集抽检数据。

第三十七条数据溯源

各级试验室必须建立试验检测台账明确反映取样日期、取样地点、试验人员、检测频率、检测部位、材料批量、使用部位等。

试验检测仪器使用台账应明确反映仪器操作人员、试验项目、试验日期、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运行情况等。

第九章试验检测资料管理

第三十八条试验资料内容、格式应按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总监办文件要求填写。

第三十九条资料整理要求分类归档,台账条目清晰。

第四十条原始记录必须单独装订成册,手工填写,不允许记录在草纸上再转录于原始记录或计算机中,无原始记录的试验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第四十一条报告审批必须认真严肃,签字不得代签、不得漏签、不得打印,否则视为无效报告。

试验检测资料整理必须具有准确性、统一性、时间性。

(一)试验检测资料必须使用本工程规定的统一试验检测表格,填写方法、要求、内容要保持一致;试验资料统一使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系统”软件中的表格,纸型为A4型纸。

(二)试验检测资料应结论明确,评定依据、使用标准、评定办法、分析统

计、参数代号准确、计算无误,并有齐全的签字和试验室专用红色印章;签字实行三级签字制度,即:

实验员、复核人、试验室负责人。

(三)原始记录要清晰,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只能在错处划双横杠,以示作废,在错误记录上方填写更正记录,并加盖试验室专用章;对空白部位要加盖“以下空白”印章。

监理工程师应不定期对试验检测资料进行检查审核。

试验室专用章及“以下空白”印章由总监办统一制定。

(四)试验检测资料归档按照河北省交通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主要内容有:

试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试验台帐等。

(五)由计算机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要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打印,不得复印,并加盖试验室红色印章;同时备份电子版存档。

在竣工验收时,施工、监理单位向筹建处提供一套完整的电子版本试验检测资料。

第四十二条档案管理

各级试验室设一名档案管理员负责试验检测资料归档的管理工作。

技术资料存档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技术资料交接单,统一编号。

试验检测人员借阅技术资料,应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时归还,未经试验室主任同意不得随意复制试验检测报告或原始记录;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保密制度,未经试验室主任批准,不得将技术资料借予与试验检测工作无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试验月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各级试验室自检、抽检、送检的工作情况,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建立试验月报制度。

(一)承包人试验月报表格包括自检、送检月报汇总表,并附主要进场材料数量汇总表。

(二)驻地办、总监办试验月报包括抽检月报汇总表。

(三)承包人、驻地办试验月报汇总表统计时段按自然月执行。

(四)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试验月报在每月初汇总上月试验检测情况并逐级上报。

总监办试验室应及时分析汇总试验月报,写成总结报告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无误后于下月5日前上报筹建处。

第十章违约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直至清除责任人出场。

(一)不能自觉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缺乏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试验检测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无资质或超越业务范围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

(四)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

(五)以试验检测人员的个人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的;

(六)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

(七)损毁、涂改、转借、出让资格证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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