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技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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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技术

市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技术规

(送审稿)

 

1总则

1.0.1为加强城市管理,规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1.0.2本规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招牌的设置、设计、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1.0.3本规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招牌的设置。

1.0.4户外广告设施和门头招牌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概念及分类

2.1.1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门头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围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门头招牌按照功能分为建筑物名称招牌、单位名称招牌;按照设置部位分为外墙型招牌、落地型招牌。

2.1.2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2.1.3门头招牌分类和分区

1门头招牌分类

1)建筑物名称招牌

用于表明各类建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广场等)的门头招牌,称为建筑物名称招牌。

(见图2-1)

图2-1建筑物名称招牌

2)单位名称招牌

用于表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标识和字号等的门头招牌,称为单位名称招牌。

(见图2-2)

图2-2单位名称招牌

3)外墙型招牌

依附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门头招牌称为外墙型招牌。

外墙型招牌包括平行外墙式、外挑式等。

(见图2-3)

图2-3外墙型招牌

4)平行外墙式招牌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门头招牌,称为平行外墙式招牌。

(见图2-4)

图2-4平行外墙式招牌

5)外挑式招牌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门头招牌,称为外挑式招牌。

外挑式招牌包括刀匾(俗称立式招牌)、招幌等。

(见图2-5)

图2-5外挑式招牌

6)落地型招牌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门头招牌称为落地型招牌。

(见图2-6)

图2-6落地型招牌

2门头招牌分区

1)严控区

严控区一般包括行政文化中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等区域。

2)宜设区

宜设区包括城市商贸区、商业街(中心)、区(市)商贸区、商业街(中心)等地区,以及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

3)限设区

限设区指除严控区、宜设区之外所有区域。

2.2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情形

2.2.1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窗(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隔音墙)。

2.2.2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2.2.3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2.2.4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2.2.5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2.2.6在建(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的。

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

2.2.7遮挡、损毁、占用绿地,影响绿化景观和树木生长或利用行道树的。

2.2.8遮挡水域、山体、城市雕塑或其他景观设施的。

2.2.9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

2.2.10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供应设施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

2.2.11利用围墙、围挡、护栏、特色石墙设置的。

2.2.1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2.2.13利用灯杆、电杆等电力设施以及影响高压输变电设施安全使用的。

2.2.14在立交桥、人行天桥桥体上设置的。

2.2.15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2.3禁止设置门头招牌的区域和情形

2.3.1建(构)筑物楼顶面。

2.3.2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围以外。

2.3.3危房或设置后危及房屋安全。

2.3.4损坏城市公共绿化。

2.3.5利用建筑玻璃窗、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等(无结构性招牌除外)。

在室或室外一侧贴或设置门头招牌的。

2.3.6不允许在楼梯扶手、台阶设置门头招牌。

2.4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要求

2.4.1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设置。

2.4.2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2.4.3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2.4.4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2.4.5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

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同一规格、材质。

2.4.6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模、形式、面积、容等发布。

保证在设置期间的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使用。

2.4.7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2.4.8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

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

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的,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协调。

2.4.9不得影响航空安全。

在国家航空管理法规规定的管制围,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及升空气球。

2.4.10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大型户外广告牌面的右下角清晰标注《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编号,霓虹灯在其牌面外右下角标注。

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在其固定物外观须清晰标注设置单位、联系。

标注不得影响广告设施整体效果。

2.4.11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要求;使用外文时,应同时标注醒目的中文字符;中文字符应占据版面主体。

2.4.12门头招牌设置应符合城市不同招牌管理分区的控制要求:

1在严控区,禁止在建筑3层以上的外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禁止设置刀匾式招牌,禁止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禁止设置厚度超过0.25m的箱体式招牌,禁止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

(见图2-7)

图2-7

2在宜设区鼓励设置有创意、有个性、有品味的门头招牌设施。

允许根据需要设置刀匾式招牌,允许在6层以下建筑外墙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

(见图2-8)

图2-8刀匾式招牌设置示意图

3在限设区禁止在建筑3层以上的外墙面上设置单位名称招牌,禁止设置刀匾式招牌。

(见图2-9)

图2-9限设区建筑(3层以上)招牌设置示意图

2.4.13在同一路段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门头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选材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

同一路段上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外沿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以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应保持一致。

2.4.14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形式的门头招牌。

2.4.15相邻店面的门头招牌应当分别设置,在同筑立面上统一设置的招牌,不同店面之间的招牌间距不得小于0.3m。

(见图2-10)

图2-10相邻店面门头招牌示意图

2.4.16建筑底层的外墙型招牌应设置在二层楼板以下,底层门楣上方,应保证至少2m的通行高度。

2.4.17对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外墙型招牌应当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集中组合设置,也可集中设置在落地型招牌上。

(见图2-11)

图2-11无专用室外出入口的招牌设置示意图

2.4.18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的名称招牌有条件的应设置在建筑顶端的实墙面上,招牌上边缘不得超过檐口(或女儿墙的上缘),并采用镂空式样,字间距不得大于单个字符尺寸。

(见图2-12)

图2-12建筑物外墙招牌设置示意图

2.4.19同一幢建筑上的外挑式招牌应当设置于建筑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

(见图2-13)

图2-13同筑外挑式招牌设置示意图

 

3户外广告设置规

3.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1.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计算日照系数的建筑高度。

2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映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1/8。

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

不得破坏天际线的完整和连续性。

3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

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并应采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4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面板,不得对建(构)筑物结构构成威胁,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建(构)筑物应有建筑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检测。

5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表

建(构)筑物高度(m)

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m)

≤7(1层、2层)

不宜设置

>7~10(3层)

3

>10~25(4层~8层)

6

>25~60(9层~20层)

8

>60~90(21层~30层)

不宜设置

>90(30层以上)

严禁设置

3.1.2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

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贴附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

单个广告面积(除广告幕布外)在商业区域宜小于100㎡,商业区域外宜小于50㎡;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

3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宜设体的户外广告设施。

4广告设施严禁遮挡窗口,且不得影响建筑物主体的整体造型。

5建筑同一立面只允许设置一块或一组广告,且形式需一致。

3.1.3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仅限设置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的宜设区。

2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为6:

1至8︰1之间。

3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出屋顶高度。

4广告设施的厚度应≤0.3m。

5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应≥2.5m。

6广告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7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0.00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8相邻广告垂直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或6m。

9在同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规格应大致保持一致。

3.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2.1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2.2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等设施5m围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

3.2.4、废物箱等公共设施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2.4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

2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m,宽不得大于3.5m。

3广告牌面(单面)面积应≤4.5㎡。

4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安全和道路视觉的通透,不得在来车方向设置广告,不得超出候车亭外轮廓线。

3.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3.1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50m。

3.3.2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告设施设置位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2广告设施不得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m;

3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任意一边长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

4广告设施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

3.3.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宜为0.4m~1.0m;

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4m,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宽度不得大于1.3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厚度不得大于0.5m;

5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净宽应大于4.5m;

6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3.3.4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宜设置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人口密度较小的区域;

2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

3.3.5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城市建成区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中心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宜超过22m,其规格尺寸、间距应分别符合表3.3.5-1和表3.3.5-2的规定;

表3.3.5-1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单面尺寸

道路类别

牌面尺寸(m×m)

主要公路、次要公路

5×15

高速公路

6×18

表3.3.5-2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间距

道路类别

最小间距(m)

次要公路

500

主要公路

1000

高速公路

1500

注:

“最小间距”是指任意两个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之间的距离。

3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低端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4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m。

3.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3.4.1车身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3.4.2车辆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3.4.3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

3.4.4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5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3.5.1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影响或损毁其所依附的附着物,严禁妨碍人、车通行,不得因其设置行为侵害相关利害人的利益(噪音扰民等)。

3.5.2升空气球(系留气球)设置的基本规:

1必须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资质证明,符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设置地点应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线路及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球与球之间应设置安全间距。

3应派专人24小时维护,确保气球系留牢固,其固定物必须美观整洁。

4升空气球球体直径不得大于2.5m或者体积容量不大于8m3,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25m。

3.5.3设置充气物的基本规:

1人行道宽度小于4m的不得设置。

2充气物的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应与门面平行设置。

3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得超过门面宽度。

3.5.4设置布幅的基本规:

1广告幅面不得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并须绷紧设置。

2横幅的基本规:

1)市区主要道路不得设置横幅。

2)二层以上(7m,不含二层)不得设置。

3)横幅长度不得大于15m,宽度不得大于1.2m。

4)在道路同侧多条设置的,条与条之间的距离必须在50m以上。

3竖幅的基本规:

1)长度不得大于25m,宽度不得大于1.5m。

2)八层以上(24m,不含八层)不得设置。

3)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多条并列设置的,其规格应统一。

3.5.5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应在自有用地围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

3.5.6设置展牌、咨询(宣传)台的基本规:

1人行道宽度小于4m的不得设置。

2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4门头招牌设置规

4.1不同式样的门头招牌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各类外墙型招牌的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

(见图4-1)

图4-1具有建筑立面细部的招牌设置示意图

1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门头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见图4-2);平行外墙式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图4-2建筑立面有线脚装饰的招牌设置示意图

2对于建筑立面上有拱券形构件的建筑,在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设置门头招牌;在拱券侧设置的平行外墙式招牌,门头招牌的上边不得超过圆拱的下缘。

(见图4-3)

图4-3拱券形建筑招牌设置示意图

3对于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门头招牌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

(见图4-4)(见图4-5)

图4-4不规则建筑招牌设置示意图

图4-5不规则建筑招牌设置示意图

4对于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如:

骑楼),门头招牌应设置在廊道侧和出挑结构以下;只有当廊道侧或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m时,允许将门头招牌设于廊道外围或出挑部分的墙面上,并应当采用镂空式样。

(见图4-6)

图4-6外挑式建筑招牌设置示意图

5对于坡屋顶建筑,在山墙面上设置的门头招牌应宜用镂空式样,不得破坏屋面轮廓线,其面积不得超过山墙面(扣除窗户)的20%。

(见图4-7)

图4-7坡屋顶招牌设置示意图

6对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门头招牌应当整体设计,当单位不止一家时,相邻招牌的形式、悬挂位置和高度应当统一。

(见图4-8)

图4-8建筑转角位置招牌设置示意图

7对于设有入口构件的建筑,门头招牌应当设置在入口构件部分,宜采用镂空式样。

(见图4-9)

图4-9有入口构件的建筑招牌设置示意图

8若外墙型招牌所依附的建筑(或建筑局部)同时具有以上几种特征,则外墙型招牌在形式、尺寸和设置位置等方面应同时满足上列规定。

4.1.2平行外墙式的门头招牌厚度不得大于0.1m,若采用部照明则箱体厚度不得大于0.25m;若箱体部分还需含卷帘门,则采用外部照明的箱体厚度不大于0.8m,采用部照明的箱体厚度不大于1.25m。

门头招牌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最大宽度不超过所属单位的整个店堂门面的宽度。

(见图4-10)

图4-10平行外墙式门头招牌厚度示意图

4.1.3招幌一般以实物模型或图案来表现单位标识(logo),面积不大于0.4m²(最大直径或最大边长不大于0.7m);招幌底边距地面不低于2.5m,支架出挑的距离不得大于0.3m、招幌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

(见图4-11)

图4-11招幌设置示意图

4.1.4刀匾不得设置在一层檐口以下,支架出挑距离不大于0.5m、宽度不大于1.2m、高度不超过9m、厚度不大于0.5m;刀匾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

(见图4-12)

图4-12刀匾悬挂设置示意图

4.1.5落地型招牌应当设置在所属建筑所在的用地地界线围之,总高度不得大于2.4m,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宽度不得大于1.3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2门头招牌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对于底层有专用出入口的商业经营单位,一处出入口可设置一块平行外墙式招牌,设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增设一块招幌式招牌;对于底层以上的商业经营单位,只能设置一块平行外墙式招牌。

4.2.2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置2块,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墙面上。

(见图4-13)

图4-13建筑物名称招牌设置示意图

4.2.3落地型招牌的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个数。

4.3门头招牌的字符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门头招牌的字符宜小不宜大,根据所在街道的空间尺度不同,其字符的具体尺寸大小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门头招牌字符尺寸规定

道路宽度(m)

招牌字符最大边长(m)

≤16

0.25

16<24

0.35

24<40

0.45

40

0.55

4.4居住小区或居住建筑(包括商住建筑和住办建筑的住宅层面)的外墙面上设置的门头招牌,不得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

5

材料选用

5.0.1设施采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的有关规定;

2面框架所采用的金属材料,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3280、《装饰用焊接不休钢管》YB/T3880、《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GB/T3880.1~GB/T3880.3、《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6892中的有关规定;

3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冷弯实验、冲击韧性及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5.0.2设施采用的混凝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及钢筋混凝土所采用的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2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砂、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3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的有关规定。

5.0.3设施采用的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工焊接所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的有关规定;

2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所采用的焊丝、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的有关规定;

3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所采用的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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