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BOT项目社会投资人选择招标文件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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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项目融资方案和投标报价估算书及投标人的业绩及资信材料、法律方案 63
第三章投标工程实施方案 82
第四部分拟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 91
第五部分附录(评标办法) 218
资格预审公告及变更公告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前附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1
项目名称
2
招标人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3
项目实施地点
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拉树房村西侧,大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发电厂(一期)东侧二期预留空地。
4
项目内容
招标人经过大连市人民政府的授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人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
中标人在约定时间内组建特定的项目公司并与招标人签订特许经营BOT服务协议,在特定经营期内负责大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发电厂二期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
在特许经营期满后,中标人负责并协同项目公司将达标且运行良好,无任何债务瑕疵的大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发电厂二期完好、无条件、无偿的移交给招标人或其指定机构。
5
项目规模与要求
处理生活垃圾2250吨,配置三条750吨/日垃圾焚烧炉排炉生产线,匹配2台20MW抽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汽轮机乏汽采用空气冷却方式,机组发电量除自用外全部并入电网,预留余热对外供热接口,同时配套建设飞灰综合处理生产线、炉渣综合利用生产线以及飞灰螯合固化设施(作为应急备用),渗滤液处理规模达到1000吨/日。
要求飞灰处理采用水洗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理技术,炉渣需采用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方案,不得直接排放。
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投标文件提供投标人与飞灰综合处理意向企业签订的意向性合作协议(因飞灰属危险废物,意向企业应为本地企业)。
投标文件明确飞灰综合处理方案,炉渣必须进行资源化利用,招标人均不提供场地。
社会投资人中标后由项目公司与合作单位签订《飞灰处理协议》、《炉渣处理协议》,飞灰综合处理生产线、炉渣综合利用生产线和焚烧生产线同期进入调试、试运行和正式商业运行,如未实现,招标人有权扣取履约保证金。
且招标人有权自行聘请第三方实施相关工程,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负担。
招标人仅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管,不直接对项目公司的二级合作单位(如飞灰处理企业或炉渣处理企业)进行监管和追责。
6
项目期限
为27年,包括项目的建设期和正式商业运营期,建设期24个月,正式商业运营期25年。
7
建设、运营期
建设期24个月,正式商业运营期25年。
8
工艺技术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选择并优化处理工艺,并且提出具体工艺方案。
9
项目性质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为BOT项目即包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移交。
10
建设标准
飞灰、炉渣:
采用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方案,不得直接排放。
噪音:
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区标准。
恶臭:
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烟气:
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控制标准》(GB18485-2014)项下规定的标准,且排放量不得超过大连市环保部门设定的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污水:
达到(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全部回用。
项目实施过程中以环评批复标准执行。
11
建设用地
规划总用地面积为7.11万平方米,南北两侧用地红线内必须设置30米宽绿化带,其余控制在6万平方米。
由政府无偿划拨,乙方在运营期内只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特许经营期内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12
资金来源
中标人自筹,包括自有资金和融资。
13
投标人资格
要求
本项目投标人(独立法人或组成联合体)须同时具有:
投融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运营及维护的能力和相应的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香港、澳门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主营业务涉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技术研发等,且合法存续5年以上,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不良记录;
(二)资质要求
1、工程咨询:
具有包含环境卫生的市政公用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及火电工程咨询甲级资质;
2、工程勘察:
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3、工程设计:
具有下列资质条件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包含环境卫生工程(含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
(3)环境卫生工程(含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4)环境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及电力行业(须含火力发电或新能源)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4、工程施工: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或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包括电力工程总承包(注:
中标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后,在组织项目建设时,实施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取得安全资格审查意见书。
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中标后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发生变化)。
(三)联合体的要求
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可以是具有相应能力的投融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运营及维护、金融机构等);
若以联合体方式投标,则:
(1)联合体各方须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香港、澳门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5年以上,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不良记录的企业法人。
(2)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参股投资,参股比例自定(资格预审阶段暂不需明确)。
(3)联合体成员须共同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初步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明确:
①联合体各方的地位(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单位);
②联合体的授权代理人(须出自牵头人);
③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④联合体的任一方均对本次投标承担连带责任
⑤主导持股方(须为主营业务涉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或运营的企业)。
(4)投标报名后不得增减、更换联合体成员;
(5)如联合体成员中两家或以上成员的控股、管理方为同一母公司,则母公司必须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投标。
一旦母公司作为牵头人投标,其控股和管理的公司不得再与其它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四)申请人的业绩要求:
申请人(或联合体任意方)应在国内至少具有一个日处理600吨(含600吨,单台炉处理规模不低于400吨)以上的机械炉排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或BOO、BOOT、DBO)业绩,且已商业运营三年及以上并且申请人(或联合体任意方)在该项业绩中的持股比例大于50%,需提供特许经营服务协议和环保验收报告,商业运营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日期起计算。
(五)申请人(联合体各方)的资信要求:
过去五年内(2011年-2015年),未发生严重违约事项、财务状况良好、未发生任何不诚信的行为。
(六)其它要求:
①申请人之间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关情形,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③本项目除焚烧炉系统、烟气在线监测仪之外,不允许提供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④本项目不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的社会资本的数量。
14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
15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叁佰万元(2300万元整),投标截止日期前交至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财务室(612室,联系电话:
0411-39700115)。
交纳方式为:
支票、汇票、电汇、基本开户行银行保函、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不受理现金及其他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出的保函)。
交纳帐户开户名:
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大连栾金支行,账号:
21201501910059000666。
必须从投标人(或联合体交纳投标保证金方)本单位基本开户行足额递交。
开标前由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投标保证金到账证明。
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付款或付款金额不足或未收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则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投标,其投标文件予以退回。
16
投标文件份数及要求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件、商务标书、技术标书三部分组成。
投标函件、商务标书、技术标书(暗标)正本、技术标书(暗标)副本分别单独封装。
投标函件:
正本壹份,副本捌份,密封于一个包装箱中;
商务标书:
技术标书(暗标)其中:
正本:
壹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标书封面标注投标人信息,项目信息);
技术标书副本:
玖份密封于标准A4纸成品包装箱(品牌为得力)中(标书封面、封底和侧封必须完全空白。
包装箱外层密封完全空白,不标注任何信息。
可以使用多个包装箱包封。
)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密封及标志。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密封及标志,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并且不承担投标文件投放错误或发生投标无效的责任。
17
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8月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室(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五楼)
18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外籍携带护照原件),委托代理人还须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加开标会议,并在开标前接受身份验证,否则退回其投标文件。
19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技术标暗标评审):
(1)首先进行符合性评审;
(2)组建技术组和商务组两个评标小组同时独立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量化打分评审,技术标为暗标,包括项目总负责人答辩(暗标)。
分别汇总出技术暗标得分和商务标得分;
(3)按技术暗标得分由高至低选择前7名(不足7名全部选取)汇总其技术标暗标得分和商务标得分,即综合得分,最后按照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推荐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如果综合得分相同,以运营服务费报价低者优先。
注:
项目总负责人未参加答辩或成绩不足3分的不得中标;
运营服务费报价构成合理性得分不足6分的不得中标。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
20
项目准备金
投标人(或联合体任意方)于2016年月日17:
00前将项目准备金2.3亿元存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只收取投标人(或联合体任意方)基本开户行开具的支票、汇票、电汇(不受理现金或保函)。
账号如下:
开户名:
帐号:
查询电话:
中标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全额返还非中标候选人的项目准备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未中标的候选人的项目准备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后五日内返还;
中标人的项目准备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注册项目公司后,招标人返还中标人项目准备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用于中标人认缴项目注册资本金。
自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满一个月仍未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的,中标候选人(除中标人外)即可返还项目准备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若开标前未存入此资金,取消投标资格。
21
履约保函
中标人在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前需向政府方提供项目总投资报价的10%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方式为基本开户行银行保函(不受理现金及其他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出的保函)。
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BOT服务协议》后90日内,项目公司需向政府方提供项目总投资报价的10%的建设期保函,项目公司提交建设期保函后,招标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中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
建设期保函的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以后。
22
运营和维护期保函
投标人投标时承诺的额度(至少为3个月的运营服务费)。
23
关于年限
本文件中近三年指2013年1月1日至今;
财务状况近三年指2013年度至2015年度。
24
招标文件费
招标文件费人民币1000元,售后不退。
25
投标报价限价
(人民币)
1、投资估算:
为保证投资估算的合理性,本项目投标时的投资估算不得低于项目建议书中的投资估算11.52亿元,低于此投资估算额为无效投标。
2、垃圾处理费:
上限76元/吨,投标报价超过此上限价格的为无效投标。
26
踏勘现场及
答疑会
集合时间:
2016年月日时分,集合地点:
另行通知。
第一章总则
1.项目说明
1.1本项目基本信息说明详见前附表第1项—第11项。
1.2本项目已经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规、规章、规定等,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2.资金来源
2.1资金来源详见前附表第12项。
3.合格的投标人
3.1参加本次投标的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3.1.1投标人应具有前附表第13项所要求的内容;
3.1.2投标人具有自主经营权、管理权;
3.1.3按前附表第15项要求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和前附表第20项要求递交了项目准备金。
3.2投标人必须满足本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否则不得中标。
3.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投标须知中所规定的投标资格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正式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以及联合体各方参股比例等,并将该联合体共同投标正式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3.2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正式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再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3.3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投标直至协议签订;
3.3.4本项目投标文件除联合体共同投标正式协议书需要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飞灰综合处理合作意向书须按要求签字盖章外,其余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即可。
3.3.5除另有规定或说明,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3.4近三年来未曾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
3.5投标人为境外企业或组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6投标人中标后必须按适用法律和本投标人须知的规定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为投标人出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
3.7法律要求,投标人必须声明并保证:
3.7.1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均为真实的、准确的,如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投标人将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3.7.2在过去五(5)年内,投标人没有任何直接由于其过失或疏忽而在任何合同中严重违约、被逐出现场或被解除协议的情况。
3.7.3投标人不是无力清偿债务者,没有处于受司法机关的审查、调查或监管状态,没有破产、停业整顿或清算,其资产、业务没有处于被法院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状态,其经营活动没有被中止,并且没有因上述事件而成为被任何第三方申请执行司法强制措施的对象。
3.7.4过去五(5)年内,投标人没有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或编制不实陈述材料以获得投资、合作、承包、融资或采购合同而被宣告为违约、违规或有罪等)。
此项要求同样适用于投标人的董事和高级职员。
3.7.5投标人不曾发生严重的职业不良行为,包括没有在过去五(5)年中为获取某项合同而支付不正当费用或有其他贿赂行为。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第二章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部分技术要求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
第四部分拟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特许经营BOT服务协议
第五部分附录(评标办法)
5.2招标文件除以上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5.3投标人网上购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l投标人网上购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
6.2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对于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澄清纪要形式在网上予以答复。
6.3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15个日历日前的任何时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的形式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在投标期间,投标人应时刻关注网上发布的有关本项目的招标信息。
7.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等内容均以书面形成的文件为准。
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7.4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等在投标截止时间15个日历日前发给所有投标人。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第三章投标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8.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包括:
投标函件、技术标、商务标三部分。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胶装。
8.1第一章投标函件(单独封装)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共同投标正式协议书(须明确联合体各方参股比例);
(4)飞灰综合处理合作意向书;
(5)投标承诺;
(6)对本项目拟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和《特许经营BOT服务协议》条款的响应承诺;
(7)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意向书;
(8)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9)投标人人员配备情况汇总表;
(10)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结构及人员情况;
(11)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8.2第二章商务标即项目融资方案和投标报价估算书及投标人的业绩及资信材料、法律方案(单独封装)
8.2.1项目融资方案
(1)项目总投资
(2)项目注册资本金,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等;
(3)项目融资资金来源,融资方式、融资比例、融资时间等
(4)资金使用计划、融资偿还计划及融资成本
(5)特许经营期内更新改造投资
8.2.2投标报价估算书
(1)经济参数汇总表;
(2)项目总投资估算书及计算依据(包括:
编制说明、编制依据、总估算表、单项估算表、主要设备材料估算表等);
(3)运营服务费价格的价格组成及计算依据(包括:
编制说明、编制依据、运营成本分析、运营收费价格及组成及相关的经济指标的测算);
(4)运营服务费价格的调整因素和调整办法;
(5)项目主要经济评价指标分析
(6)项目的风险分析
①风险的辨别及分配,包括但不仅限于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维护、财务。
②为项目所进行的保险和其它风险管理安排(以解决汇率和利率的波动、建设风险和类似问题)。
③根据拟签订的《大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发电二期工程特许经营BOT服务协议》,投标文件中应明确运营服务费价格计算的各项参数。
8.2.3投标人的资信材料
(1)最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最近三年每年完成的投资额
(3)财务实(预)测报告
(4)投标人的银行开户情况
(5)为达到本项目现金流量的信贷计划
(6)投标人业绩(投标文件附业绩证明资料有效页复印件,原件随带至开标现场)
①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
指日处理600吨(含600吨,单台炉处理规模不低于400吨)以上的机械炉排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业绩,且已商业运营三年及以上并且投标人在该项业绩中的持股比例大于50%。
需提供《特许经营服务协议》、《环保验收报告》;
(注:
商业运营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日期起计算)证明材料。
②关键设备(焚烧炉)运营业绩:
需提供a、焚烧炉设备供应商单台处理能力750吨/日及以上运营一年及以上的供货业绩且设备运行一年以上的、b、焚烧炉设备供应商国家规定城市住宅建设配置供热设施的地区的供货业绩且运营一年及以上的运营业绩客观性证明材料。
③渗滤液运营业绩:
需提供投标人300吨以上渗沥液运营业绩客观性证明材料。
(7)投标人信誉(以2013年1月1日至今市级及以上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誉”证书为准,时间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
8.2.4法律方案
(1)对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和《特许经营BOT服务协议》的响应
投标人应对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和《特许经营BOT服务协议》的条款做出逐条响应,按条款顺序将建议修改的内容填入投标文件第五章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和《特许经营BOT服务协议》条款偏差表中,对条款的不接受或修改将影响评标结果。
(2)投标人如提出下列要求,则建议的变更不会被接受:
①要求招标人提供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或其他固定回报的保证;
②要求任何政府部门为项目提供任何信用支持。
(3)招标人有权不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特许经营权协议》、《特许经营BOT服务协议》条款(包括有关特许经营期、保底垃圾供应量、保函、发电上网、运营服务费调整公式、预订违约金、补偿、保险等条款)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