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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防火制度

项目防火制度

 

审批人:

审核人:

编制人:

年月日

 

 

项目消防安全管理

1、总则

一、为了加强华邦蜀山里项目经理部消防安全管理,保障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华邦蜀山里项目经理部所属各部门、分包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消防工作社会化、群众化的原则。

四、华邦蜀山里项目经理部所属各分包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投入,使消防器材以及配套消防设施与承建的工程项目和在用的建筑物相适应。

五、华邦蜀山里项目经理部的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机关、中建一局(集团)保卫部和中建一局五公司安全管理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2、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当遵照国家和北京市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等规章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度。

2.1、重点防火部位确定原则是:

1.发生火灾危险性大;

2.发生火灾后人员伤亡大;

3.发生火灾后经济损失大;

4.发生火灾后政治影响大。

2.2、现场布置

2.2.1施工现场九牌一图统一规范。

其中现场平面图中重点防火部位、消防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竖管、室外消火栓、临时消防泵房、消防器材等位置和消防车道宽度标注应准确醒目。

2.2.2、施工现场、建筑物内外消防道路和通道要保证通畅。

施工现场应修建环形消防道路,其宽度应不小于3.5米,因场地狭小,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在适当的地方修建回转车场,以保证消防车辆能随时进出。

禁止在消防道路和通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消防道路。

2.2.3、施工现场实行区域管理。

施工区、生活区、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区域要有严格明确的划分。

重点防火部位、要害部位、消火栓、仓库、油库、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木工加工场所、配(变)电室、生活宿舍区等部位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

2.2.4、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要求每年送专业消防器材厂检修一次)。

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圈埋或挪作它用。

冬施阶段,须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重点防火部位、要害部位配备灭火器材每组应不少于4具;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开工前消防水源要落实到位;

3.消防给水管道采用环状管网输水(对流),给水主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临时消防竖管最小直径不得小于75毫米;

2.2.5、施工现场消火栓布局合理。

室外消火栓控制面积不得大于50米;室内消火栓控制面积不得大于25米,每个消火栓处消防水龙带配备不少于两盘,水枪一支;

2.2.6、.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在施工程,必须设置临时消防竖管,并随楼层的升高,每层设消火栓口,水龙带、水枪配备充足齐全,严禁消防竖管作为施工用水管线;

2.2.7、.消防泵房应采用阻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设在楼层里的消防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处),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消防供水。

泵房内应有冬季取暖和保温措施;

2.2.8、.消防泵的专用供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2.2.9、高度超过24米的在施工程,应设专用消防水箱(池),水箱的储水量应不少于10分钟左右的灭火用水。

水箱标准储水量分为12立方米和18立方米两种,并要有防冻保温措施。

2.3、材料码放

2.3.1、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

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禁止和其他料具一起混放。

化学危险品和易燃材料要严格领退手续。

油漆库、防水材料库要和配料房分开设置,禁止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

2.3.2、安全网、防尘网、保温材料的购置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各单位保卫部门要严格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禁止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2.3.3、从事油漆粉刷或防水施工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和专项的防火交底,携带灭火器材,派专人看护。

2.3.4、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材料、可燃垃圾应及时清除。

2.4、临建设施

2.4.1、现场内的临时建筑符合防火规定。

临时建筑不能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支搭,临建之间栋与栋之间要留出防火间距,城区不小于5米;郊区不小于7米。

宿舍房间内住20人以上必须设置不少于2处的安全门;居住100人以上,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宿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上墙公示。

2.4.2、进入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宿舍内配备金属容器,吸烟者必须将烟头、火柴梗等放到盛水的金属容器内,不能乱抛乱扔。

2.4.3、在施工程内禁止设置宿舍。

因施工现场场地狭小,办公用房紧张,确实需要在工程内暂时设置办公用房的单位,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保卫部,经公司保卫部审批验收后方可使用。

2.5、明火,用电作业

2.5.1、明火作业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电气焊割、防水施工等危险作业,必须向所在施工项目保卫部门申报,经批准,领取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明火作业前,要对易燃、可燃物清理,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和灭火器具,作业后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去。

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2.5.2、氧气瓶、乙炔瓶使用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距用火点距离不小于10米。

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禁止在工程内使用、存放。

2.5.3、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在施工程冬施保温;办公室、宿舍等部位使用电热器具取暖,应与照明线路分开,并安装过载保护装置,指定专人负责,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

2.5.4、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所、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防水施工作业场所以及精装修阶段易燃、可燃材料集中的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2.5.5、任何部门、个人都不能违章使用电炉子,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办理用火证,专人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才能使用。

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做饭、烧水或作它用。

2.5.6、完善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内业资料档案建立等管理方面都要认真组织落实。

3、重点防火部位、要害部位消防安全管理

3.1、重点防火部位确定划分。

下列范围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实行严格管理:

1.各种类型库房,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

2.明火作业区、食堂灶间、电气焊割作业点、防水施工作业区域;

3.配(变)电室、试(化)验室;

  4.生活区、办公区、宿舍;以及人员集中场所。

5.木工加工场所;  

6.消防泵房。

3.2、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3.2.1、重点防火部位、要害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根据需要确定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与落实。

3.2.2、组织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3.2.3、严格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明确入场、保管、使用、回收办法。

制定防火和灭火措施,配足灭火器材。

3.2.4、规划布置消防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

要求布局合理,满足使用功能。

布置悬挂消防禁火标语、标牌,要求醒目合理。

3.3、木工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3.3.1、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上墙公示;消防器材布局要合理,能满足使用和灭火需要,要求所有员工必须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能扑救初起火灾;设置明显醒目的防火标志牌。

木工加工场所内严禁吸烟和一切明火;

3.3.2、木工加工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不得设在建筑工程内。

因施工现场狭小,环境所限确实需要设在工程内,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保卫部,经公司保卫部审批验收后方可使用;

3.3.3、木工加工场所必须采用阻燃材料搭建,应设置在厨房、锅炉房和明火作业区的常年上风方向。

操作区域内的刨花、木屑、碎木块、锯末等要定时清理,集中堆放到安全地点,做到工完场清,保持作业区清洁;

3.3.4、尽可能的保持木工加工场所内不存放过量的原材料。

成品不许在木工车间(棚)内和在施工程内储存,要及时运往指定的安全地点。

木料集中存放场地,距离高压线、架空线的水平距离至少不小于6米,禁止设在架空线的下方;

3.3.5、电动砂轮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尽可能的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无条件设专用机房的,必须征得单位保卫部门的同意,采用阻燃材料围挡防护;

3.3.6、酒精、油漆、汽油、稀料等易燃、易爆物品,领用不宜过多,没使用完的剩余料,要妥善保管,禁止存放在木工加工场所;

3.3.7、电气安装、线路架设、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架设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

电气设备应装设防护罩或采用铁壳开关和封闭型电气设备,电动机应设置短路、过载和失压脱扣保护;

3.3.8.电机、电闸箱等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干燥。

电闸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清除附着粉尘;

3.3.9、木工加工场所的日常防火管理应专人负责,下班前,要对所负责的部位仔细检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后,关窗、锁门、断电后才能离开。

3.4、办公区、生活区、宿舍消防安全管理:

3.4.1、生活区、宿舍区的建筑、结构、布局、用火、用电、取暖等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宿舍内明火取暖;

宿舍区域必须设置明显醒目的防火标志,消防器材配备数量充足,布局合理。

要求住宿人员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能扑救初起火灾;

3.4.2、加强日常防火管理,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上墙公示;

3.4.3、保证宿舍内原有设施的完整和统一。

禁止使用可燃材料支搭、围挡、隔离房间,并保证室内通道畅通;

3.4.4、宿舍内的线路敷设、电气安装、照明等要符合电气防火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

宿舍内原有的电源线路严禁私自改动,禁止乱接乱拉电源线。

宿舍照明不得使用超过60瓦以上的灯具,禁止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冬季取暖使用电热采暖器具,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并将电热器具生产厂家的资质证书和产品合格证书存档备案。

取暖设备供电线路应与照明线路分开,单独敷设;

3.4.5、因停电或其他原因,暂时使用蜡烛照明,应将蜡烛放置在烛台上或固定在非燃烧体上,禁止放在可燃物体上;不管有任何原因和理由,都不准许拿着蜡烛、油灯、打火机、等明火在宿舍内的床下、柜橱及其他易起火的部位寻找物品;

3.4.6、宿舍区域以内,严禁堆放、储存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加强宿舍吸烟管理。

禁止躺在床铺上吸烟。

宿舍内应配备烟灰缸或盛装烟头的铁质容器,教育吸烟者将烟头、火柴梗等放入到装有水的容器内,严禁乱扔乱放;

3.4.7、液化石油气钢瓶、煤油炉、电炉、电热水器和易引起火灾的电热器具不准在宿舍内使用;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汽油、稀料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擦洗衣物;焚烧纸张、木材等可燃物品;

3.4.8、夏季驱蚊点燃的蚊香,必须放在不能燃烧的金属支架上,并将支架放在铁、铝、瓷等阻燃的物体上。

蚊香放置点要远离床铺、蚊帐、被褥、衣物等可燃物;

3.4.9、宿舍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加强本宿舍的防火管理,勤查、勤看,发现火险隐患及时上报,及时整改。

3.5、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3.5.1、必须设置明显醒目的防火标志,消防器材配备数量充足,布局合理。

要求食堂工作人员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能扑救初起火灾;加强日常防火管理,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上墙公示;

3.5.2、食堂灶间应采用阻燃材料搭建,并设在重点防火部位和易起火部位的常年下风处,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搭建防风斗;

3.5.3、炉灶添煤口上方及四周应采用阻燃材料支搭防护,烟囱不能靠近可燃物体。

使用鼓风机的烟囱应安装火星熄灭装置;

3.5.4、使用炉灶时,严禁用汽油、煤油等易燃、易爆液体引火。

炉灶内扒出的炉灰,最好放在炉坑内,急需外倒时,必须用水将余火浇灭;

3.5.5、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

3.5.6、使用液石油化气钢瓶、灶具的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存放、使用,应在非燃材料搭建的建筑、房间(棚)内,禁止在住人的房间内存放使用。

严防高温和日光暴晒,其环境温度不得大于35℃;

(2)液化石油气钢瓶与灶具禁止同室使用和存放。

钢瓶与灶具之间使用硬管连接,如使用软管,其长度不能超过50公分;

(3)使用炉具时要专人看管,停火时要将钢瓶总阀门关闭,再关炉具阀门,要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4)液化石油气钢瓶要远离火源和热源,禁止对钢瓶敲打、防止钢瓶之间相互碰撞。

严禁用热水烫、烘烤、火烧等方法对钢瓶加热;

(5)禁止倾倒或倒置使用钢瓶,以免液体渗出发生危险。

严禁将瓶内的气体从一个瓶中导入另一个瓶内;

(6)对炉灶各部位要经常检查,发现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破损等情况要及时修理。

检查泄漏时,应采用抹肥皂水的方法,严禁用明火试漏。

3.5.7、电力机械、冰箱、烤箱、照明等电气设备,应做防潮处理,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保持良好的绝缘。

电闸箱内不准使用、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3.5.8、油炸食品时,油不能放得太满,油锅搁置要稳妥,操作人员不得离开。

因油温过高而起火时,应迅速盖上锅盖,隔绝空气。

严禁向油锅浇水灭火;

3.5.9、食堂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加强对食堂的防火管理,勤查、勤看,发现火险隐患及时上报,及时整改。

3.6、消防设施安全管理:

3.6.1、消防泵房消防安全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必须设置明显醒目的防火标志,消防器材配备数量充足,布局合理。

要求工作人熟悉了解消防泵房内的配套设施,会使用、启动消防泵、会使用灭火器材;

(2)加强日常防火管理,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上墙公示;

(3)消防泵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

当附设在其他房间内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墙或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4)设在楼内的消防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应直通安全出口;

(5)消防泵房内应配置两台以上的消防水泵(保证一备一用)。

消防水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熔断器的上端,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确保在施工现场停电的情况下消防泵房不停电,水泵能照常工作;

(6)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和供试验、检查用的放水阀。

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禁止消防竖管作为施工用水管;

(7)消防泵房的值班人员应保证在接到火警后立即启动消防水泵开始工作;

(8)消防泵房应设专人管理,保证消防供水。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水泵的性能,正常运转情况及操作规程,定期维护保养;

(9)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并做好水泵的运行、维修保养及交接班记录。

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泵房内,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存放在泵房内;

(10)做好冬季施工期水泵和消防竖管的防冻保温,确保正常使用。

3.6.2、灭火器材消防安全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灭火器应放置在通风,干燥、阴凉并取用方便的地方,环境温度在20—+45℃之间;

(2)灭火器配置应避免高温、潮湿和有腐蚀严重的场所,以防灭火剂结块、分解;

(3)灭火器的配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不仅指灭火器本身,而且还包括与灭火器配置相关的器材架和器材箱等附件都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灭火器的配置地点应有醒目的指示标志;

(5)灭火器的配置应保证稳固,防止发生跌落,以免造成灭火器损坏或伤人事故;

(6)配置的灭火器必须铭牌朝外,这是为让人们能直接明确灭火器的主要性能指标,达到正确使用的目的,充分发挥灭火器的作用,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

(7)灭火器配置在挂钩、器材架上或器材箱内,其顶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5米,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0.15米;

(8)配置在器材箱内的灭火器材,可直接放在器材箱的底部,但器材箱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0.15米;

(9)灭火器配置地点的周围3米以内严禁堆放建筑材料和其他物品,保证在取用时方便;

(10)定期检查、清洗灭火器的软管、喷嘴、压力表和其他部件,确保灭火器的灵敏有效和清洁;

(11)购买、维修后满12月和失灵、部件损坏、使用过的灭火器,必须送专业消防器材厂进行维修并将检修情况进行登记。

3.7、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3.7.1、必须设置明显醒目的防火标志,消防器材配备数量充足,布局合理。

要求工作人员熟悉了解试验室、化验室的配套设施,会使用灭火器材;加强日常防火管理,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上墙公示;

3.7.2、试验室、化验室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做试验、化验应使用耐燃、耐酸、耐碱性质的容器;

3.7.3、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不应在试验、化验现场存放。

少量备用的化学危险品,应有专人负责,存放在金属柜中;任何化学品一经放置于容器内,必须立即贴上标签。

如有异常或疑问,应检查验证或询问保管人员,不得随意乱丢乱放。

有毒的物品要集中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

3.7.4、在实验台的范围内,不应放置任何与实验工作无关的化学物品,尤其是不应放置盛有浓酸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

3.7.5、各种气体钢瓶要远离火源。

氢、氧、乙炔不内混放在一起;

3.7.6、为了试验而临时拉用的电气线路,应符合安全要求。

电加热器、电烤箱等设备应做到人走断电,电冰箱内禁止存放相互抵触的物品和低闪点的易燃液体;

3.7.7、有变压器、电感线圈的设备,必须装置在非燃的基座上,周围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

用电量不准许超过额定的负荷;

3.7.8、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

3.7.9、试验、化验室用的电炉必须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批,确定位置、定点使用、专人管理,周围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

电炉的电源线必须是像套电缆线。

3.8、配(变)电室消防安全管理:

3.8.1、必须设置明显醒目的防火标志,消防器材配备数量充足,布局合理。

要求工作人员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能扑救初起火灾;加强日常防火管理,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应上墙公示;

3.8.2、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合肥市电业局的有关管理规定。

配(变)典室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8.3、配(变)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窗户通风孔内要安装网格不大于100×10毫米的铁丝网,窗户的上方应安装遮雨棚;配(变)室内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

严禁使用明火取暖,禁止使用碘钨灯等高温明露灯具照明和堆放无关物品。

值班室应与配(变)电室隔开,室外5米以内不准存放、积存易燃、可燃物以及其他建筑才料;

3.8.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定期对变压器及其设备进行清扫,保持清洁,防止因尘污造成短路。

对电气设备及线路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3.8.5、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使用汽油、煤油等易燃、易爆性质的油品擦洗。

电工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线路时禁止违章作业。

3.9、各种类型库房消防安全管理:

3.9.1、物资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应贯彻执行公安部(1990)第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库房的搭建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选用不然或阻燃材料。

库房应与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分开设置,库区的消防道路要保持通畅。

必须设置明显醒目的防火标志,消防器材配备数量充足,布局合理。

要求工作人员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能扑救初起火灾;加强日常防火管理,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上墙公示;

3.9.2、建筑材料的储存应按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类存放。

3.9.3、库区内严禁一切明火。

禁止使用电热器具。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配置排风设备,保持良好的通风。

库房内禁止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化学危险品库房应采用防爆灯具照明。

库房内禁止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固定照明灯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库房内禁止用可燃材料支搭隔离房间住人或做休息室。

库房内的照明电源开关应设在库房外,下班或外出应随时关闸断电,禁止长明灯。

高压供电线路下方两侧6米以内禁止堆放易燃、可燃材料,不准支搭库房。

3.9.4、露天储存材料,应将不然、可燃材料分开,码垛存放。

垛与垛之间必须保持5米的安全距离,防火间距不得占用。

3.9.5、使用、回收的油棉丝、油手套等粘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物,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3.9.6、仓库保管员,必须熟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熟悉所管物资的性质、特点、以及整理、存放、搬运、使用应注意的事项。

下班时应进行安全检查,锁好关严门、窗。

3.9.7、化学危险品库房消防安全管理:

(1)库房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库房檐口高度不能低于3.5米,隔热外墙的厚度应大于37厘米;

(2)库房建筑应采用较高的耐火等级,占地面积不宜过大,防火安全设施要齐全;

(3)库房的门、窗应装毛玻璃或涂白铅油,防止日光射入库内;

(4)库房内,除安装防爆的电气照明外,不准安装其它电气设备;

(5)禁止在库房内或危险物品堆垛的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包;明火作业以及其他能引起火灾的任何不安全操作;

(6)爆炸物、氧化物、易燃物、自然物、毒品、腐蚀品、压缩气体等必须严格分库存放,禁止混放。

性质相抵触的物品,禁止放在同一货架上。

怕潮或遇水能引起自然的物品,禁止在地上存放;

(7)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等;

(8)严格化学危险品的进、出库管理。

进出货物后,对可能遗留或散落在操作现场的危险品,要及时进行检查、清扫和处理;

(9)配备在库房部位的消防器材,以及抢救防护用具等,应经常进行检查保养,以免失效。

4、现场设施消防安全管理

4.1、输电线路、开关消防安全管理:

4.1.1、架空线不应跨越屋面为可燃材料的建筑物。

与各种类库房、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与散发可燃气体、蒸汽、粉尘的场所,不应小于30米;

4.1.2、电线、开关应符合所用的电压、电流和场所的要求,保证安全运行;开关应装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

闸刀开关应用不燃材料箱保护,防止电火花溅出,避免绒尘落在闸刀开关上与电火花接触起火;

4.1.3、电线敷设要整齐,不准乱接乱拉电线。

电线穿过墙壁、楼板、靠近金属物件或两线交叉时,应装有绝缘瓷管,禁止把电线镶嵌在结构或设备之间;电线连接和分支的地方,都必须和电线本身一样地加上可靠的绝缘体。

电线相互跨越时,彼此不应接触;电线接头要牢固可靠,负有电荷载的电线不准扭结、捆结和接扣;

4.1.4、严禁用金属线牵拉电线或将电线缠挂在金属物上;

4.1.5、经常移动的电线,应穿软管保护,在高温场所应采用耐热的石棉绝缘线;

4.1.6、不准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不准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

4.2、电热器具的使用消防安全管理:

4.2.1、冬施保温,需要采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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