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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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2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81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和《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和《乙炔站设计规范》TJ30—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11月15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78(试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5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总则,氧气站的布置,工艺设备的选择,工艺布置,建筑和结构,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采暖和通风,管道等。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地址:

北京市王府井大街277号),并抄送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0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特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1.0.3条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1.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行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氧气站的布置

  第2.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二、有扩建的可能性;

  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2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染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管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及以上。

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

  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表2.0.2-1

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

最小水平间距(m)

乙炔发生器型式

乙炔站(厂)安装容量(

/h)

空分塔内具有液空吸附净化装置

空分塔前具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

电石入水式

≤10

100

50

>10~<30

200

≥30

300

水入电石式

≤30

100

50

>30~<90

200

≥90

300

电石、炼焦、炼油、液化石油气生产

500

100

合成氨、硝酸、硫化物生产

300

300

炼钢(高炉、平炉、电炉、转炉)、轧钢、型钢浇铸生产

200

50

大批量金属切割、焊接生产(如金属结构车间)

200

50

  注:

水平间距应接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相邻面外壁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吸风口处空气内烃类等杂质的允许极限含量        表2.0.2-2

烃类等杂质名称

允许极限含量(mgC/

空分塔内具有液空吸附净化装置

空分塔前具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

乙炔

0.5

5

炔衍生物

0.01

0.5

C5、C6饱和和不饱和烃类杂质总计

0.05

2

C3、C4饱和和不饱和烃类杂质总计

0.3

2

C2饱和和不饱和烃类杂质及丙烷总计

10

10

硫化碳CS2

氧化氮NO

臭氧O3

0.03mg/

1.25mg/

0.215mg/

  第2.0.3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表2.0.3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气贮罐

≤1000

1001~5000

>50000

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0

12

14

10       12      14

12       14       16

14       16       18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25       30       35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室外变、配电站(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以及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25

25       30       35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电力牵引机车

25

20

25

2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电力牵引机车

20

15

20

15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10

5

10

5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1.5倍电杆高度

液化石油气贮罐

单罐容量

 

≤5

6~10

11~30

31~100

101~400

401~1000

>1000

12

18

20

25

30

40

50

20

25

30

40

50

60

  注:

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②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氧气站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

    ④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

)和工作压力(绝对9.8×

Pa)的乘积计算。

    ⑤液氧贮罐以1

液氧折合800

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⑥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⑦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⑧容积不超过50

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⑨容积不超过3

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10)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11)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分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满)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12)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3)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第2.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第2.0.5条输氧量不超过60

/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第2.0.6条输氧量超过60

/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

  第2.0.7条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

  第2.0.8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气化站房,宜设围墙或栅栏。

 

第三章 工艺设备的选择

  第3.0.1条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用氧特点,经方案比较后确定,可按用户的昼夜平均小时消耗量或按工作班平均小时消耗量,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必须计入当地海拔高度的影响。

  第3.0.2条氧气站空分设备的型号、台数,备用机组的选用,应根据用户对空分产品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分设备台数,宜按大容量、少机组、统一型号的原则确定;

  二、空分气态产品的压缩机,应根据用户对空分气态产品贮存及输送的要求选用;

  三、氧气站可不设置备用的空分设备,当用户中断供气会造成较大损失时,应考虑空分设备中的空气压缩机、氧气压缩机等回转机组的备用,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调节供气。

  第3.0.3条空分气态产品贮罐容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调节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湿式贮罐或贮气囊,其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气量与压气量之间的不平衡性确定;

  二、调节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中压或高压贮罐,其有效容积应根据用气量与产气量之间的不平衡,以及贮气和输气的工况确定。

  第3.0.4条各种气瓶的数量,可按用户一昼夜用气瓶数的3倍确定,但不包括备用贮气瓶。

  第3.0.5条气化站房的液态空分产品贮槽容量的选择,应根据液态空分产品运输槽车的运输费用、运输距离,企业用户所用气体量,贮槽本身的折旧费用,以及液态空分产品贮量实际可使用的天数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经方案比较后确定。

  第3.0.6条氧气站的总安装容量等于或大于150

/h产氧量的制氧间,宜设单轨手动葫芦、单梁起重机等检修用的起重设备,其起重能力应按机组的最重部件确定。

 

                                                               第四章 工艺布置

  第4.0.1条当氧气实瓶的贮量小于或等于1700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必须符合本规范第5.0.4条的要求。

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10200

;空瓶、实瓶和贮罐的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60㎡。

  第4.0.2条当氧气实瓶的贮量超过1700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内。

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贮量不应超过3400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贮罐时,贮罐和实瓶的贮气总容量,不应超过20400

;空瓶、实瓶和贮罐的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120㎡。

  第4.0.3条当氧气站生产供应多种产品,并需要灌瓶和贮存时,宜设置每种产品的灌瓶台或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当空瓶、实瓶和灌瓶台设在同一个房间内时,空瓶和实瓶必须分开存放。

  第4.0.4条氧气站、气化站房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设备之间以及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备之间的净距,宜为1.5m;设备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宜为1m。

当以上净距不能满足设备的零部件抽出检修的操作要求时,其净距不宜小于抽出零部件的长度加0.5m;设备与其附属设备之间的净距,以及泵、鼓风机等其他小型设备的布置间距,可适当缩小;

  二、设备双排布置时,两排之间的净距,宜为2m。

  第4.0.5条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宜为1.5m。

  第4.0.6条氧气压缩机超过2台时,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不宜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

  第4.0.7条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不包括备用贮气瓶的氧气实瓶贮量,应根据氧气供需平衡的情况决定,但不宜超过48h的灌瓶量。

  氧气站总安装容量或液氧气化站房总产气量小于20

/h,其氧气实瓶的贮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160瓶。

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实瓶的贮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生产需用量。

  第4.0.8条贮罐、低温液体贮槽宜布置在室外,当贮罐或低温液体贮槽确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液氧的总贮存量不应超过10

  第4.0.9条贮气囊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贮气囊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

时,可布置在制氧间内。

贮气囊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措施。

贮气囊不应直接布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必须有防火围护措施。

  第4.0.10条贮罐的水槽和放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低温液体贮槽宜采取防止日晒雨淋的措施。

  第4.0.11条采用氢气进行产品净化的催化反应炉,宜设置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

  第4.0.12条氢气瓶应存放在站房内靠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应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

氢气实瓶的贮量,不宜超过60瓶。

  第4.0.13条氧气压缩机间、净化间、氢气瓶间、贮罐间、低温液体贮槽间、汇流排间,均应设有安全出口。

  第4.0.14条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气瓶的装卸平台。

平台的宽度宜为2m;平台的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的高度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1m。

  第4.0.15条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第4.0.16条生产高纯度空分产品需要灌瓶时,应设置钢瓶抽真空设备和钢瓶加热装置。

  第4.0.17条氧气站的分析设备,应根据安全生产和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进行配备。

  第4.0.18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内氮气、氧气等放散管和液氮、液氧等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宜高出地面4.5m或以上。

  第4.0.19条压缩机和电动机之间,当采用联轴器或皮带传动时,应采取安全围护措施。

  第4.0.20条独立瓶库的气瓶贮量,应根据生产用量、气瓶周转量和运输条件确定。

独立的氧气实瓶或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气瓶最大贮量,应符合表4.0.20的要求。

  独立的氧气实瓶或氧气空瓶、实瓶库的最大贮量     表4.0.20

瓶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氧气瓶的最大贮量(个)

每座库房

每一防火墙间

一、二级

三级

13600

4500

3400

1500

 

                                                  第五章 建筑和结构

  第5.0.1条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宜为单层建筑物。

  第5.0.2条氧气站、气化站房主要生产间的屋架下弦高度,应按设备的高度,或从立式压缩机气缸中抽出活塞的高度和起重吊钩的极限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4m。

汇流排间的屋架下弦高度,不宜小于3.5m。

  第5.0.3条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外围结构不需采取防爆泄压措施。

  第5.0.4条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

  第5.0.5条氧气贮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净化间、氢气瓶间、液氧贮槽间、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墙隔开。

  第5.0.6条氧气压缩机间与灌瓶间,以及净化间、氧气贮气囊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槽间与其他房间之间的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5.0.7条氧气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第5.0.8条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贮气囊间的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

  第5.0.9条灌瓶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第5.0.10条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为非燃烧体。

  第5.0.11条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的地坪,应符合平整、耐磨和防滑的要求。

 

                                              第六章 电气和热工测量仪表

  第6.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的供电,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负荷分级,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为三级负荷。

  第6.0.2条催化反应炉部分和氢气瓶间,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应为1区爆炸危险区;氧气贮气囊间,应为22区火灾危险区。

  第6.0.3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照明,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可不设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

仪表集中处宜设局部照明。

  第6.0.4条制氧间内的高压油开关,其贮油量不应大于25kg。

  第6.0.5条空分产品加压设备与灌瓶间、贮气囊或湿式贮罐之间,宜设置联系信号。

灌瓶间应设置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

  第6.0.6条氧气站、气化站房,应设置成本核算所必需的用电、用水和输出空分产品的计量仪表。

与氧气接触的仪表,必须无油脂。

  第6.0.7条积聚液氧、液空的各类设备,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6.0.8条氧气站、液氧气化站、氧气汇流排间和露天设置的氧气贮罐的防雷,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给水、排水和环境保护

  第7.0.1条氧气站、气化站房的生产用水,除不能中断生产用气者外,宜采用一路供水,其消防用水设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7.0.2条压缩机用的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其水压宜为0.15~0.30MPa;其水质要求和排水温度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7.0.3条氧气站给水和排水系统,应保证能放尽存水。

压缩机的排水,必须装设水流观察装置或排水漏斗。

  第7.0.4条氧气站应设置废油收集装置,当有废液需直接排放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要求。

  第7.0.5条对有噪声的生产厂房及作业场所,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并应符合该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八章 采暖和通风

  第8.0.1条氧气站内的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液氧气化站房和氧气汇流排间,严禁用明火采暖。

集中采暖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贮气囊间、贮罐间、低温液体贮槽间为+5℃;

  二、空瓶间、实瓶间为+10℃;

  三、办公室、生活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各房间外,其他房间为+15℃。

  第8.0.2条贮罐间、贮气囊间、低温液体贮槽间、实瓶间、灌瓶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8.0.3条催化反应炉部分、氢气瓶间、惰性气体贮气囊(罐)或贮槽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少于7次。

 

                                                   第九章 管道

  第9.0.1条氧气管道的管径,应按下列条件计算确定。

  一、流量应采用该管系最低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时的实际流量;

  二、流速应是在不同工作压力范围内的管内氧气流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工作压力为10MPa或以上时,不应大于6m/s;

  2.氧气工作压力大于0.1MPa至3MPa或以下时,不应大于15m/s;

  3.氧气工作压力为0.1MPa或以下时,应按该管系允许的压力降确定。

  第9.0.2条氧气管道管材的选用,宜符合表9.0.2的要求。

  氧气管道管材的选用              表9.0.2

敷设方式

工作压力(MPa)

≤1.6

>1.6~≤3

≥10

管材

架空或地沟敷设

焊接钢管(GB3092-82)

电焊钢管(YB242-63)

无缝钢管(YB231-70)

钢板卷焊管(A3)

无缝钢管(YB231-70)

铜基合金管

埋地敷设

无缝钢管(YB231-70)

  注:

①表中钢板卷焊管,只宜用于工作压力小于0.1MPa,且管径超过现有焊接钢管、电焊钢管、无缝钢管产品管径的情况下。

    ②压力或流量调节阀组的下游侧(顺气流方向,以下同),应有一段不锈钢管(GB2270—80)或铜基台金管,其长度为管外径的5倍(但不应小于1.5m)。

阀组范围内的连接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或铜基合金材料。

    ③位于氧气放散阀下游侧的工作压力大于0.1MPa的氧气放散管段,应采用不锈钢管。

    ④铜基合金管是指铜管(GB1529—79)或黄铜管(GB1529—79)。

    ⑤本表引用的标准,当进行全面修订时,应按修订后的现行标准执行。

  第9.0.3条氧气管道的阀门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压力大于0.1MPa的阀门,严禁采用闸阀;

  二、阀门的材料,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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