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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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绍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绍兴市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在绍兴市范围内进行智能网联车辆相关科研、定型试验,需要临时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法人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测试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测试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车辆载人载物等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运行作业活动。

(四)本实施细则所称模拟仿真测试平台是指通过道路建模、交通流建模、车辆动力学建模等技术建立模拟测试环境,完成对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的系统。

(五)本实施细则所称封闭道路(测试区),是指在特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路段、设施及环境条件的道路。

二、组织管理

(一)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共同成立绍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

联席工作小组作为绍兴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具体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二)由联席工作小组组织由交通、公安、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智能网联车辆测试和示范应用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所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专家评估意见。

(三)由联席工作小组授权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授权机构”),负责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包括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申请受理、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跟踪、数据采集、日常监管等工作。

三、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

(一)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应符合如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技术相关业务能力;

3.对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4.具有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5.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6.应提供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安装证明,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事件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7.与第三方授权机构签订含监管设备安装和测试数据采集的协议,接受第三方授权机构的日常监管;

8.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2.具备车辆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等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业务能力;

3.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应明确其中一个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的单位为责任主体,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4.对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时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5.具有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方案;

6.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7.应提供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安装证明,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8.与第三方授权机构签订含监管设备安装和示范应用数据采集的协议,接受第三方授权机构的日常监管;

9.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人员。

应符合如下条件:

1.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4.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6.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7.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8.需要在车外采取应急措施或接管、操控车辆的驾驶人,还应具备在车外利用车辆配备的近程或远程操纵装置接管和控制车辆的能力;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专用车和创新设计的自动驾驶车型(包括但不限于物流配送、自动售卖、环卫、巡检等场景用途的低速无人车)。

应符合如下条件:

1.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2.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3.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4.应配备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5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车辆编号信息等);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辆行驶里程;

(6)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7)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8)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9)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10)反映远程操作员的人机交互状态的视频监控情况(如有);

(11)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12)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5.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应安装联席工作小组认可的车载监管设备,用于第三方授权机构进行测试分析评估。

四、道路(不含高速公路)测试申请

(一)进行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模拟仿真测试平台和封闭道路(测试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测试验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其中:

1.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第三方授权机构依据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进行测试。

测试内容应至少包括附件2所列自动驾驶通用检测项目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2.模拟仿真测试平台和封闭道路(测试区)的测试道路、网联环境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其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3.第三方授权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道路测试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3)并由联席工作小组进行确认,包括道路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测试项目等信息。

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证明材料提交至联席工作小组。

1.道路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2.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等;

3.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4.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于创新设计的自动驾驶车型,需提供车辆或装备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说明性文件和第三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应检验报告;

5.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8.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封闭道路(测试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

9.第三方授权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10.经第三方授权机构评审通过的测试方案,应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11.属于机动车的,应当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保障额度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不属于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每车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保障额度或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三)道路测试主体申请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包括以下流程:

1.道路测试主体向联席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由第三方授权机构受理,第三方授权机构应于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

2.材料初审合格后,第三方授权机构应在初审合格次日起2个自然月内完成对道路测试主体的智能网联车辆现场审查和测试,对测试主体提供的智能网联车辆及相关功能进行模拟仿真测试,出具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检验报告和道路测试方案评估报告;

3.测试主体应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监管装置,并通过自建的运程监管平台接入由联席工作小组指定的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由第三方授权机构出具监管装置接入证明;

4.现场审查和测试通过后,第三方授权机构应组织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进行道路测试评估,专家根据相关材料、委托检验报告、道路测试方案评估报告及测试主体现场演示情况等,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专家评估意见;

5.专家评估后,联席工作小组应在收到专家评估意见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审核。

联席工作小组为审核通过的测试车辆逐一确认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定期向绍兴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随时向社会公布;

6.对已经或正在进行道路测试的测试主体,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可持证明车辆配置相同的材料、拟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的必要性说明及拟增加车辆的证明材料等,向联席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7.对批量申请道路测试的测试车辆,联席工作小组必须遵从“三同原则”(即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一致原则);初次申请时同一批次不超过5辆智能网联车辆;已获得联席工作小组确认的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并累计完成不少于5000公里的道路测试里程(包括“三同原则”车辆累计),再次申请测试车辆时,一批次可超过5辆。

8.道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联席工作小组确认的道路测试主体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书面申请(试验车数量、品牌型号、车架号,行驶路线、时间,安全保障计划),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1.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

2.临时行驶车号牌签注行驶范围涉及其他省市的,应当征求该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3.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道路测试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五)对持有其他省、市确认的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申请在绍兴进行道路测试的,应提供在其他省市获得的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以及证明其在原测试地完成道路测试安全性的相关材料;经专家评审,如果未达到绍兴市道路测试要求,还应取得绍兴市第三方授权机构出具的附加项目检验报告。

(六)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道路测试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等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由第三方授权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测试。

五、高速公路测试申请

(一)高速公路测试是指测试车辆在允许的高速公路路段进行的,以开展智能网联车辆试验为目的的道路测试。

(二)高速公路测试驾驶人在满足道路测试驾驶人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在高速公路场景下完成不少于10小时的实车操作训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高速公路测试车辆在满足道路测试车辆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高速公路测试车辆应在开放测试道路上进行不少于10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并且在测试期间未发生重大违规,未发生主体责任交通事故及未出现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四)高速公路测试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3)并由联席工作小组进行确认。

其中,申请道路测试时所需的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应随同以下材料提交至联席工作小组。

1.测试计划,应包括测试目的、测试路线、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

2.测试车辆资格证明文件,如临时车号牌等;

3.测试驾驶人培训与操作能力证明材料;

4.高速公路测试保障措施、风险分析以及应急措施等。

(五)高速公路测试申请流程参照道路测试申请流程。

(六)高速公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的确认及续期参照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的确认及续期要求。

(七)高速公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及续期参照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

六、远程测试申请

(一)远程测试是指道路测试车辆设置远程驾驶人座位,并由道路测试驾驶人在远程驾驶人座位监控、操控测试车辆的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

(二)远程测试驾驶人在满足道路测试驾驶人条件的基础上,还应额外完成50小时以上的自动驾驶测试车辆远程控制操作,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远程测试车辆在满足道路测试车辆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1.远程测试车辆应在开放测试道路上进行不少于20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包括“三同原则”车辆累计),并且在测试期间未发生重大违规,未发生主体责任交通事故及未出现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2.远程测试车辆应安装远程控制设备,保证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可由远程测试驾驶人通过远程控制设备进行操控;

3.远程测试车辆远程控制设备应能够实时传输测试车辆速度、加速度、灯光、信号实时状态、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车辆故障等情况。

(四)远程测试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3)并由联席工作小组进行确认。

其中,申请道路测试时所需的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应随同以下材料提交至联席工作小组。

1.远程设备介绍和操作说明,包括通信系统(包含双向通信系统,支持测试车辆与测试主体数据中心的双向通信)、操作系统、安全系统、监控系统等;

2.经第三方授权机构评审通过的远程测试方案,包括远程测试目的、路段、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应为每辆远程测试车辆至少配备1名远程测试驾驶人,且每次测试前远程测试驾驶人应与测试主体签署相应测试责任书。

远程测试驾驶人签署的测试责任书应保存3年以上。

(六)首次申请远程测试车辆最多不超过5辆。

远程测试里程超过20000公里且无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未出现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及失控状况的,可申请增加测试车辆,具体数量由联席工作小组根据测试路段承载能力统筹安排。

(七)在每次开展远程测试前及测试中,应对测试区的移动通讯信号传输质量及与车辆之间的联络状态进行检查与监测,确保远程控制设备正常运行。

检查与监测数据保存不少于3个月。

(八)远程测试申请流程参照道路测试申请流程。

(九)远程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的确认及续期参照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的确认及续期要求。

(十)远程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及续期参照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

七、示范应用申请

(一)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二)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4)并由联席工作小组进行确认,包括示范应用主体、车辆识别代号、示范应用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及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

其中,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材料提交至联席工作小组。

1.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基本情况;

2.示范应用车辆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

3.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4.经第三方授权机构评审通过的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载人示范应用方案还需包含搭载乘客数量、要求等说明,载物示范应用方案还需包含配重物品类型和配重物品重量,环卫、巡检等作业类示范应用方案还需包含作业场景说明;

5.驾驶人完成同款车型不少于100小时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证明材料;

6.除车辆相关保险保障措施外,载人示范应用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购买每车每座位不低于一百万元的座位险或者每人不低于一百万元的必要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等)。

(三)示范应用主体申请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的,申请流程如下:

1.示范应用主体向联席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由第三方授权机构受理。

第三方授权机构应于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

2.示范应用车辆状态确认无误后,第三方授权机构应于状态确认无误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道路测试数据记载材料和示范应用评估报告;

3.示范应用主体应通过自建智能网联车辆运营管理平台向第三方授权机构上传示范应用车辆实时运行数据,第三方授权机构出具监管装置接入证明;

4.第三方授权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示范应用评估,专家根据相关材料、道路测试记载材料、示范应用评估报告及示范应用主体现场演示情况等,出具专家意见。

联席工作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审核后,为通过的示范应用车辆逐一确认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定期向绍兴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随时向社会公布;

5.对已经或正在进行示范应用的示范应用主体,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数量,可持证明车辆配置相同的材料、拟增加示范应用车辆数量的必要性说明以及拟增加车辆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证明材料等,向联席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四)示范应用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联席工作小组确认的示范应用主体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或向联席工作小组申领示范应用车辆编号。

1.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车辆编号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车辆编号有效期不应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示范应用时间;

2.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车辆编号到期的,示范应用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车辆编号。

(五)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示范应用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示范应用项目等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由第三方授权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测试。

八、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一)联席工作小组在绍兴市内道路选择若干典型路段、区域,用于智能网联车辆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1.开放的测试道路、区域应由相关专业机构参照《智能网联汽车开放测试道路分类规范》(T/ZAII023—2020)进行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经专家论证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后,由联席工作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2.联席工作小组组织相关测试主体、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开展车路协同智能网联等方面的研究,制定相关车路协同标准,指导相关单位和区、县(市)主管部门对开展道路测试路段、示范应用的区域加装车路协同的智能网联设备,进行智能网联改造;

3.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根据相应职责,承担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应的管理责任。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统筹和协调,处理联席工作小组日常事务,开展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日常运行监管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交通事故处理,指导道路测试路段和示范应用道路业主单位开展标志标识安装和维护等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开展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培育和发展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项目的资金预算和保障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相关道路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运行数据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等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道路测试路段和示范应用道路业主单位开展隐患治理和日常维护等工作;市邮政管理局指导智能网联车辆在物流等场景的示范应用工作。

(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工作,并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备查。

不得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过程中在开放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1.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道路测试路段和示范应用区域周边发布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时间、项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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