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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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协调县局选派现场审查观察员;

6、负责受理发证检验申请,组织抽样,处理异议;

7、负责不予许可决定书、许可证副页的制发;

8、负责组织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事由的核实;

9、负责汇总上报食品生产许可归档材料;

10、负责审查员的日常管理;

11、负责发证检验工作的日常管理;

12、负责获证企业的证后复查;

13、负责建立市级食品生产许可档案;

14、承担未设立县局的行政区域的县局工作职责。

(三)县局主要职责

1、负责选派现场审查观察员;

2、负责现场审查确定的企业需整改项目的验收;

3、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事由的核实;

4、负责无证生产(含无许可证副页)等行为的查处;

5、负责观察员的监督管理;

6、负责建立县级食品生产许可档案。

绥中县局同时承担市局食品生产许可的工作职责。

二、实施程序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一般包括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发证、社会公告、检验申请、产品抽样、发证检验、副页发放等程序。

(一)申请受理

1、市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备符合资质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员;

(2)具有符合受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3)配备专用的电脑网络、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4)在办公场所公示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全部申请材料目录(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2)、格式文本下载方式、许可信息查询方式及咨询投诉电话。

2、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市局或通过许可网提交符合下列要求的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应符合附件1所列项目;

(2)申请材料中的格式文本应符合附件2等所示格式;

(3)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4)直接向市局提交申请的,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文本(一式二份),以及与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通过许可网提交电子文档的,企业应在现场审查完成后向市局提交纸质文本;

(5)申请材料中的纸质文本应按填写要求由企业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3、市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以及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档的一致性等。

接收和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应作书面记录。

4、市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企业补正的决定,并通过许可网向企业制发加盖市局食品生产许可专用章的受理决定书(附件3)、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或申请材料补正说明: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

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此不予受理未满1年再次申请的;

许可证被吊销,或用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被撤销,3年内再次申请的,应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补正的,允许企业当场补正;

不能当场补正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即时受理;

即时无法受理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5、市局向企业制发受理决定书时,应告知企业现场审查的规定期限。

对于直接向市局提交申请材料的,市局应同时将纸质文本转交企业,供审查员现场审查时使用;

通过网上申请的,市局应告知企业在现场审查时向审查员提供纸质文本。

6、在受理申请前,市局、县局不得以现场查验等方式对企业进行预审。

(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此期间为现场审查期,企业应做好准备,随时接受现场审查)完成。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省、市局应按分工及审查员派遣规定组建审查组、确定审查组长,并同时将审查组组成情况在许可网上登记。

审查组由2名审查员组成,经省局批准可增加1名。

省、市局对审查员提出回避要求且要求合理的,审查员派遣部门应予采纳。

省、市局审查员派遣工作的具体分工由省局按照产品风险高低、企业情况、地区差异等因素另行规定。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市局应与审查员、企业及县局沟通,确定现场审查的具体日期,并通过许可网将现场审查的有关安排通知审查组成员、县局及企业。

县局、企业对审查员提出回避要求且要求合理的,市局应予采纳。

3、企业所在地县局选派1名食品生产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与现场审查。

观察员的主要职责是:

(1)对审查组和企业在现场审查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审查工作;

(2)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审查组沟通。

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审查结束后10日内向审查员派遣部门作出书面报告,重要事项可直接向省局报告;

(3)协调企业提供现场审查需要的工作条件,维护现场审查工作秩序,协助审查组长作好现场审查影像记录;

(4)负责向市局报送现场审查形成的有关材料;

(5)负责现场审查确定的企业需整改项目的验收。

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组应按现场审查的工作程序和市局确定的审查日期独立完成企业申请资料及生产场所的审查,并当场做出审查结论。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对审查结论负责。

现场审查过程中,审查组长应对企业原辅料库、必备生产设备、质量关键控制点状况、检验设备、检验人员、现场审查确定的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等有关事项作好影像记录。

在现场审查后可以抽取发证检验样品的,由审查组直接抽样,并作影像记录。

现场审查后未抽样的,审查组应告知企业发证检验申请的受理部门、受理期限,以及发证检验需要的产品抽样基数、抽样数量等有关事项。

现场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查组长应及时向审查员派遣部门报告。

现场审查的具体工作程序及具体判定标准由省局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5、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应当场宣布审查结论,并将审查记录表(附件5)、审查报告(附件6)及企业申请材料按规定分别转交企业或观察员。

自现场审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审查组长应将现场审查及抽样(已抽样的)情况、影像记录登记、上传至许可网;

20日内,观察员应将企业申请材料、审查记录表、审查报告报送至市局。

6、企业需整改的,除不可抗力外,应自现场审查结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并向县局提出验收申请。

县局应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验收,并作影像记录;

验收后3日内将验收情况及影像记录登记、上传至许可网;

20日内将审查改进表(附件7)报送至市局。

7、由于企业原因导致现场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除不可抗力或企业事先向市局提出延期申请外,按现场审查不合格处理,市局或审查组长应作书面记录并在许可网上登记。

但延期审查不得超过规定期限40日。

审查组成员或观察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查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省、市局应有计划地听取审查组现场审查情况的汇报;

及时责成审查组答复企业、观察员提出的异议。

9、根据需要,在审批发证前,省局可采取现场抽查、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方式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规定条件等情况进行证前抽查。

现场抽查应作书面及影像记录。

(三)审批发证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省局应通过许可网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现场审查材料、整改验收材料等电子文档以及证前抽查情况的审核,并通过许可网作出审批决定:

1、企业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包括整改后)的,省局依法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制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2、企业出现现场审查不合格、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证前抽查不合格、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情况的,省局依法作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

市局应于省局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过许可网向企业制发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附件8)。

3、市局、县局发现企业或企业的许可审批材料不符合生产许可规定后,应及时向省局作出书面报告;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已取得的生产许可由省局依法撤销。

(四)社会公告

1、省局在作出许可审批决定的同时,通过许可网以及省局门户网站()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2、许可延续、许可变更后重新获证的企业名单,注销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按上述方式公告。

(五)检验申请

1、企业应自现场审查合格之日起40日内,向市局提出发证检验申请。

在现场审查后直接抽样的,不需要申请。

2、企业申请时应提交发证检验申请书(附件9)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3、市局受理检验申请应同时在许可网上登记。

4、企业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依法不予许可或注销许可。

(六)产品抽样

1、市局应自收到企业发证检验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抽样工作组(由2人以上组成,其中至少1人为审查员或检验人员)抽取样品。

在现场审查后直接抽样的,由审查组负责办理。

2、抽样的品种类别依据产品标准确定。

企业生产的食品每执行一个产品标准对应抽取一种代表性产品。

3、所抽样品一式二份。

一份用于检验,一份作为复检用备样。

备样应留存2个月。

根据需要,备样也可作为省局对发证检验机构进行考核性抽查的样品。

4、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填写抽样单(附件10)。

抽样过程应作影像记录。

5、发证检验机构由企业在省局公布的发证检验机构名录中自行选择。

具体名单可以在许可网及省局门户网站上查阅。

6、抽样后3日内,抽样工作组负责人应将抽样情况及影像记录登记、上传至许可网。

7、抽样后7日(应考虑样品的保质期、检验周期等)内,企业负责将样品、备样送达发证检验机构。

(七)发证检验

1、发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认真检查并在抽样单上作好验收记录。

对样品超期送达、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样品损坏或超过保质期等情况的可以拒收。

拒收情况应及时通知企业所在地市局。

2、发证检验机构应按产品标准和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检验样品,并自收到样品后10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5日,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完成检验;

完成检验后3日内将检验结果通知企业、将检验报告电子文档导入许可网。

发证检验纸质报告一式四份。

一份由承检机构存档,另三份由发证检验机构在检验完成后20日内分别发送至企业(一份)及企业所在地市局(二份)。

3、企业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局提出复检申请。

市局应在收到复检申请后5日内组织复检。

复检机构由企业在省局公布的发证检验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与企业不应在同一市级行政区。

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对微生物指标超标、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以及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等国家规定不得复检情况的,不予复检。

4、根据需要,在许可证副页发放前,省局可以对承检机构存放的备样或直接抽取企业原批次产品进行证前抽验。

(八)副页发放

自省局作出许可决定或发证检验报告电子文档导入许可网(上述两种情况,按后发生的事项算起)之日起10日内,市局应根据发证检验报告电子文档的审核结果及下述处理方式确定许可品种范围,并通过许可网向企业制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附件11)。

1、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企业按同一产品标准生产的食品均可出厂销售,其产品标准的名称作为许可证副页中的食品品种明细予以载明。

2、最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该食品品种在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按同一标准生产的食品禁止出厂销售。

应予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省局注销。

3、市局发放许可证副页时应查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营业执照符合要求的,发放许可证副页并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执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

4、通过证前抽验等方式查明产品检验或许可证副页不符合许可规定的,市局应及时予以核实。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已取得的许可证副页由市局收回并在许可网上登记;

应予撤销生产许可的由省局依法办理。

(九)证后复查

1、在省局作出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以及第3至第8个月内,市局应组织对该获证企业能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情况分别进行一次现场抽查。

2、现场抽查应有审查员参加。

现场抽查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3、现场抽查应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审查项目进行,也可以对部分项目作重点抽查。

4、现场抽查可以结合有关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进行。

现场抽查发现问题的,市局应及时处理。

(十)建立档案

省、市、县局及发证检验机构应结合工作职责分别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

1、省局建立省级食品生产许可文本档案及电子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办理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影像记录,证前抽查、证前抽验材料,审查员考核材料等。

市局应在许可证副页发放或企业许可事项全部办结后50日内,将应由省局归档的全部文本材料(1套)汇总报送至省局。

上报的文本材料应与电子文档一致,需要原件的应报原件。

2、市局建立市级食品生产许可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接收、审查记录,材料补正说明,产品抽样、副页发放、证书注销、证后复查、审查员考核等材料,有关的影像记录。

3、县局建立县级食品生产许可档案。

主要包括企业整改验收材料,无证生产查处记录,观察员工作考核记录,有关的影像记录。

4、发证检验机构建立发证检验档案。

5、食品生产许可档案保存期限为4年。

三、其他程序

企业申办下列许可事项,除有特殊规定外,可以采用简易程序等方式办理。

(一)许可延续

1、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企业拟继续生产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市局提出换证申请(申请材料同附件1)。

省、市局应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程序和时限组织现场审查、现场抽样,并分别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副页。

许可证有效期在原证基础上顺延3年。

2、有效期满,企业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视为无证。

经市局组织核实确认后,其生产许可证由省局注销;

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程序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3、有效期满,企业已提出换证申请,但仍处在换证过程中的,企业应自原许可证有效期满之日起停止生产,至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批准发放之日起方可恢复生产。

新证书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原证书有效期顺延3年。

(二)许可变更

1、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市局提出许可变更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2)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3)生产场所迁址的;

(4)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5)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6)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7)增加许可产品单元的;

(8)增加许可产品单元内具体品种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变更许可的其他情形。

2、许可变更属于前项第

(1)至第(6)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20日内提出申请,属于第(7)、第(8)种情形之一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前申请。

其中,属于第

(1)、第

(2)种情形之一的,省、市局应在企业申请后10日内分别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页;

属于前项第(3)至第(7)种情形之一的,省、市局应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程序和时限组织现场审查、现场抽样,并分别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页;

属于前项第(8)种情形的,由市局组织抽样检验,并在发证检验报告电子文档导入许可网10日内制发许可证副页。

3、企业申请许可变更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二份,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附件12);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仅为名称变更的除外);

(3)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副页;

(4)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重新审查

1、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因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改变的,省局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现场审查和产品检验。

应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副页的,由省、市局在规定时限内分别予以换发。

2、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食品1年以上拟重新生产的,企业应向市局提出申请,由市局按照现场审查的有关程序和时限组织现场审查。

(四)补领证书

1、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企业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副页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及时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声明,并向市局提出补领申请。

2、补领申请材料包括补领申请书(附件13)、企业营业执照和报刊声明复印件,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由省局补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市局补发许可证副页。

(五)许可注销

1、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已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再使用:

(1)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及许可证被吊销的;

(2)生产许可有效期满企业未提出换证申请的;

(3)发证检验不合格,已颁发的许可证应予注销的;

(4)企业申请注销的;

(5)企业依法终止的;

(6)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2、许可证注销属于前项第

(1)种情形的,直接由省局办理注销手续;

属于前项第

(2)、第(3)种情形的,市局应分别在许可证有效期满、收到最终检验报告20日内组织核实确认有关情况并在许可网上登记,由省局予以注销;

属于前项其他情形的,市局应及时通过许可网向省局提出注销建议。

四、网上审批

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许可原则,逐步完善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工作机制,有序推进网上审批。

(一)省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切实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许可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使用该系统办理许可事项,登记相关情况;

企业可以通过该系统提出许可申请,查询办理结果。

(二)采取“审批发证与文本传递相分离”的审批方式。

审批发证通过审核电子文档来完成,纸质文本仅用于存档备案、异议处理和责任溯源。

在审批过程中,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本内容应始终保持一致,需要调整的,应同时进行调整。

(三)按照“谁办理、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许可工作人员应直接使用许可网办理许可事项,或在规定时限内将网外办理的有关情况录入许可网;

经办人员要对承办的许可事项负责,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

(四)建立网上审批预防及纠错机制。

对提供虚假电子数据、违规使用许可网或由于网络设备等原因,造成不当或错误审批的,应能够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

省局、市局要及时撤销许可,收回副页,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五)各级质监局及发证检验机构应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改进和完善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工作模式,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升网络技能,保证数据安全,进一步提高许可效率。

五、监督管理

各级质监局及发证检验机构应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工作的管理,促进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推进制度建设。

结合当前,兼顾长远,建立健全各部门以网上审批为核心、重点环节与全程监管相结合的许可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要求,设定办理时限,规范审批行为。

(二)强化人员培训。

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许可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许可管理制度、许可工作规范、网络技能、审查技能等培训,增强依法许可意识,提高许可办理水平,进一步适应网上审批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工作监督。

采取抽查、暗访、约谈、影像记录、绩效评估等形式,以受理人员、审查员、检验员、观察员为重点,强化其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纪律考评。

畅通企业诉求渠道,积极推行电子监察,不断强化社会监督。

(四)建立通报制度。

省局在加强对市局、县局及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员监督管理的同时,及时将许可受理、现场审查、整改验收、产品检验、证书发放、注销核实等情况向全省作出通报,推动、促进许可工作。

(五)严格责任追究。

健全责任追溯体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对擅自增设许可条件、故意刁难企业、无故超期办理、降低审查标准、伪造检验结论、提供虚假电子数据、牟取不当利益等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不包括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个体工商户,在延续换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涉及的各类许可申请,企业均可以直接向申请受理部门提出,也可以通过许可网提交申请材料。

(三)本办法中办理许可事项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以及企业材料补正、延期审查、整改验收、办理执照、试产食品、发证检验、异议处理等时间。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和副本)由国家质检总局印制,许可证副页等许可文书由省局统一印制。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加盖省局公章,许可证副页、不予许可决定书加盖省局食品生产许可专用章。

(五)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省局印发的《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暂行规定》(辽质监监字[2006]29号)同时废止。

省局在本办法试行前公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

3、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食品生产许可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

6、食品生产许可规定条件审查报告

7、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

8、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9、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申请书

10、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

11、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12、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13、食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

1、企业陈述

2、企业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企业治理结构

4、企业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5、企业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6、企业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7、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8、企业主要原辅料、包装材料一览表

9、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要求提供的附件(按申请书顺序)

1、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已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换证企业需同时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副页);

2、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企业标准应备案)文本;

3、企业治理结构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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