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借记卡卡片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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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借记卡卡片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

xx借记卡卡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借记卡卡片管理,规范借记卡卡片的使用、监督和核算,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借记卡业务良性发展,根据《xx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由xx农村信用社各市县法人机构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代收代付、自动供款、自助贷款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工具。

借记卡卡片包括空白卡、成品卡、作废卡等。

第三条 借记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磁条芯片复合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芯片卡简称“xxIC卡”,下同)。

第四条借记卡卡片管理原则是:

统一设计,统一制作,集中保管运送、按照规定发放。

第五条借记卡卡片管理分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市级银行卡卡片管理和县级银行卡卡片管理的三级体系,省联社银行卡中心为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

第六条借记卡卡片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采用单式记账法,以假定价格每卡一元记账。

第二章卡片申报

第七条各县级机构匡算借记卡卡片使用量,向市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报送制卡计划,市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汇总后报送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

第八条各县级机构报送制卡计划时需填制《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片制作申报表》(附件1),签字盖章后报送市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市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填制汇总表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部门公章后按季上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片制作申报表》传真至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

第九条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对各市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上报的制卡计划进行汇总,统一订制,由报送计划的各市县法人机构承担相关制卡费用。

第三章卡片的管理与制作

第十条借记卡卡号长度为19位,其中1-6位是银联标识代码,7-8位市(州)城市代号,9-10位卡种标识,11-18位卡片顺序号,最后1位校验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十一条 卡片有效期管理。

磁条借记卡长期有效;xxIC卡有效期最长为10年,到期日期以卡面上记载的为准。

第十二条借记卡卡片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账实相符、保证安全,建立健全登记制度,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建立的登记簿:

《银行卡制卡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银行卡销毁登记簿》。

市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建立的登记簿:

《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县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建立的登记簿:

《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银行卡销毁登记簿》。

发卡网点建立的登记簿:

《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银行卡补换卡登记簿》、《挂失登记簿》。

第十三条 借记卡卡片购置由省联社指定部门统一负责,通过招标确定卡片供应厂商,各地不得自行印制,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决定自行制卡或外包制卡。

第十四条自行制卡由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负责。

自行制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卡必须设专用房间,指定专人负责制卡;

(二)制卡机具由专人负责操作,制卡员离开制卡机具时应及时上锁;

(三)制卡程序不得外泄,更不得将制卡机具临时交他人代管;

(四)制卡人员与卡片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必须实行分离制度。

其他人不得随便出入制卡机房,应保持制卡员的相对稳定,建立严格的制卡工作制度并认真执行;

(五)制作完毕的成品卡,以及制作所需的其他专用物品,应按规定验收后收入专库,妥善保管,防止污染、磨损和折断,特别应注意防磁。

及时登记《银行卡制卡登记簿》,次品、废品应经有权部门批准后集中销毁,并登记《银行卡销毁登记簿》。

第十五条外包制卡由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提供制卡数据,卡片供应商负责提供卡片个人化服务。

外包制卡的主要流程:

(一)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的制卡计划,分市州、分卡种做银行卡制卡数据生成操作。

操作中,需一人做制卡操作,另一人授权;

(二)制卡操作完成后,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通过制卡专用PC机下载制卡数据。

通过制卡外包公司提供的加密软件,对制卡数据进行加密;

(三)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把加密后的制卡文件传输到制卡外包公司,制卡外包公司收到制卡文件,核实无误后制卡;

(四)制卡外包公司制卡完毕后,将卡片按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派送至指定的各市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

制卡外包公司在派送成品卡配货箱里必须有详尽的银行卡成品卡发货单。

市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收到成品卡及银行卡成品卡发货单后,核实无误后由卡片管理员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薄》,验收确认后发《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成品卡验收确认单》(附件2)至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制卡数据的管理。

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应对制卡数据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制卡数据安全。

自行制卡所生成的借记卡制卡数据,必须当天制作完毕,并对制卡数据进行删除处理。

外包制卡所生成的制卡数据,应在收到卡片核实无误后,对原制卡文件进行销毁以防止制卡文件外泄,发生风险。

第四章成品卡的领用及保管

第十七条借记卡卡片的领用应由领用机构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出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双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上级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成品卡入库流程

成品卡的入库分为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市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县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及发卡网点的处理。

(一)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的处理

对自行制卡的卡片,管理员需双人当面认真清点成品卡的数量,换人复核,整箱、整盒须清点箱数和盒数,并检查包装有无破损,零星卡片须逐张清点,核对无误后入库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卡片管理员根据入库清单,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凭证调入处理;

对外包制卡公司直接派送的成品卡,卡片管理员根据市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传送的《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成品卡验收确认单》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薄》,同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凭证调入处理。

(二)市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的处理

领卡员从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领取自行制卡的成品卡或收到外包制卡公司派送的成品卡及银行卡成品卡发货单后应及时入库保管,入库时卡片管理员需双人当面认真清点卡片数量及核对卡片类型,换人复核,整箱、整盒须清点箱数和盒数,并检查包装有无破损,零星卡片须逐张清点,核对无误后入库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对外包制卡公司派送的成品卡清点核对无误后,登记《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成品卡验收确认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核对人,传真至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

(三)县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的处理

领卡员从市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领取成品卡后应及时入库保管,入库时卡片管理员需双人当面认真清点卡片数量及核对卡片类型,换人复核,整箱、整盒须清点箱数和盒数,并检查包装有无破损,零星卡片须逐张清点,核对无误后入库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同时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流程,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成品卡的调入处理,调入成品卡时,需录入三位卡类型代码、四位冠字号(卡BIN后两位+市(州)城市代号)和八位凭证顺序号(卡号的第11-18位)。

(四)发卡网点的处理

领卡员从县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领取成品卡后应及时入库保管,入库时卡片管理员需双人当面认真清点卡片数量及核对卡片类型,换人复核,整箱、整盒须清点箱数和盒数,并检查包装有无破损,零星卡片须逐张清点,核对无误后入库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同时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流程,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成品卡的调入处理。

第十九条成品卡出库流程

成品卡的出库分为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市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县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及发卡网点的处理。

(一)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的处理

市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领取自行制卡的成品卡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卡片管理员将卡片交市(州)领卡员,领卡员应双人当面清点卡片数量,核对卡片种类,换人复核,整箱、整盒须清点箱数和盒数,并检查包装有无破损,零星卡片须逐张清点,核对无误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由领卡员双人签字确认。

卡片管理员根据调拨清单,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凭证调拨处理;

对外包制卡公司直接派送至市州卡片管理部门的成品卡,由卡片管理员根据市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传送的《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成品卡验收确认单》及《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成品卡调拨明细表》(附件3)核实无误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薄》,同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凭证调出处理。

(二)市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的处理

各县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领卡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卡片管理员将卡片交领卡员,领卡员应双人当面清点卡片数量,核对卡片种类,换人复核,整箱、整盒须清点箱数和盒数,并检查包装有无破损,零星卡片须逐张清点,核对无误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由领卡员双人签字确认。

(三)县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的处理

发卡网点领卡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卡片管理员将卡片交领卡员,领卡员应当面清点卡片数量,核对卡片种类,换人复核,整箱、整盒须清点箱数和盒数,并检查包装有无破损,零星卡片须逐张清点,无误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由领卡员双人签字确认,同时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流程,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成品卡的调出处理,调出成品卡时,需录入三位卡类型代码、四位冠字号(卡BIN后两位+市(州)城市代号)和八位凭证顺序号(卡号的第11-18位)。

(四)发卡网点的处理

网点卡片管理员向柜员调出成品卡时,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流程,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成品卡的调出处理。

第二十条成品卡的退回流程

对于外包制卡公司派送的成品卡,市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成品卡卡号或数量与银行卡成品卡发货单不符、银行卡成品卡发货单与银行卡卡片制作申请表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应将成品卡整箱封存,并立即通知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由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联系外包制卡公司确定处理方式。

对于停止使用的成品卡,发卡网点应及时交回所属县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交回时应仔细清点卡片数量、种类,与库存的数量、种类核对无误后,交回县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同时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流程,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成品卡的调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借记卡凭证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接登记簿》。

第五章成品卡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及个人客户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可向全省农村信用社任意联网网点申请借记卡。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应严格遵守《xx农村信用社xx借记卡章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借记卡。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与全省农村信用社任意联网网点联系,按相关规定办理挂失止付,联名卡须回原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挂失前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书面挂失后可办理补卡。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卡片损坏或有效期满,可到全省农村信用社任意联网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联名卡须回原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六条成品卡不得随意在营业网点之间调剂使用,确有需要时,须经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每日营业终了,柜员应认真清点使用和结余数量,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第六章作废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作废卡管理是指对制卡过程中产生的废卡、持卡人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卡、销卡产生的废卡、截获的挂失卡、作废卡、假冒卡以及停止使用的成品卡等的管理,分为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县级机构、营业网点的管理。

(一)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的管理

制卡员在制卡过程中产生的作废卡应及时作剪角(即沿卡片正面左上角磁条下沿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进行剪切处理,下同)、打洞处理,破坏磁条与芯片信息,在制卡结束时应与成品卡一并交卡片管理员,卡片管理员核对数量无误后及时入库保管,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二)县级机构的管理

收到各网点上缴的作废卡片后,应及时核对卡片数量及废卡清单,无误后,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作确认处理,实物入库保管,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三)营业网点的管理

持卡人在办理销卡或换卡手续后,柜员应当面对卡片作剪角、打洞处理,破坏磁条与芯片信息;截获的挂失卡、作废卡、假冒卡后应及时作剪角、打洞处理,破坏磁条与芯片信息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薄》,营业网点应按季将废卡送交县级机构,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废卡上缴,打印上缴清单,对不能纳入综合业务系统管理的废卡,送交时应制作废卡清单,清单内容包括:

发卡行、卡号、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

第二十九条作废卡必须严格登记管理,入库妥善保管。

作废卡不允许再次使用,严防作废卡被内部人员截留重新写磁、发生盗用资金案件。

第三十条作废卡的销毁

作废卡的销毁分为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县级机构的处理。

(一)省级银行卡卡管理部门的处理

废卡销毁应制作废卡销毁清单,注明卡片种类、数量,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会计、审计、保卫等部门派专人与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共同销毁,并登记《银行卡销毁登记簿》。

(二)县级机构的处理

销毁卡片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登记《银行卡销毁登记簿》,同时在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废卡销毁处理,打印废卡销毁清单,由财务、稽核、保卫等部门派专人参加,共同销毁。

第七章特约商户没收卡处理

第三十一条特约商户在受理持卡人交易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或拒绝交易并按要求没收卡片:

(一)POS终端显示的交易应答信息为发卡机构发出的没收卡指令。

(二)联络发卡机构时,发卡机构给出没收卡的指令。

第三十二条特约商户没收卡后,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向持卡人开具没收卡的收据一式三份,收据上须抄录卡号及没收原因,分别由商户、持卡人和收单机构保管。

(二)没收卡后应立即当场进行剪角处理,破坏磁条及芯片信息,在没收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单机构,并对未按要求处理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营业网点收到特约商户送交的没收卡和收据,核实数量无误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并严格按照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作废卡处理。

第八章自律检查

第三十四条借记卡卡片管理的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

(一)专项检查由各级银行卡业务管理部门和涉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网点负责人按月核对借记卡实物与账务记载是否一致;县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按季对辖内营业网点借记卡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市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每半年对辖内县级机构借记卡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20%;省级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每年对借记卡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二)全面检查由市县法人机构稽核和会计部门组织实施,检查辖内借记卡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各银行卡业务主管部门实施专项检查的情况及对存在问题处理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借记卡账实不符,应立即追查原因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片管理暂行办法》(xx〔xx〕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片制作申报表

2.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成品卡验收确认单

3.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成品卡调拨明细表

 

附件1

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片制作申报表

(  年  季度)

                   单位:

卡片种类

订购数量

备注

 

 

 

 

 

 

 

 

 

 

 

 

 

 

 

 

 

 

 

 

 

 

 

合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成品卡验收确认单

单位:

 

制卡厂商

收到卡时间

卡品种

数量

卡片始号

卡片止号

验收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成品卡调拨明细表

单位:

日期

卡类型

卡类型代码

冠字号

凭证起号

凭证止号 

数量

机构号

机构名称(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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