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情人的房产妻子能否要回?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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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情人的房产妻子能否要回?Word下载.docx

刘先生与赵女士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小公司维持生计。

经过多年的努力,二人经营的公司慢慢发展壮大,收益越来越好。

随着公司经营步入正轨,刘先生与赵女士商量后决定,刘先生负责管理公司,赵女士待在家中照顾孩子和老人。

  此后,赵女士就在家做起了家庭主妇,不再过问公司的事务,刘先生则以工作忙为由,回家时间越来越少,但赵女士很信任刘先生,所以夫妻一直很和睦。

  2011年,刘先生背着赵女士购买了一套3居室,作为自己与情人张某的生活居所。

后刘先生直接将房屋赠与给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刘先生在外与人同居的事情赵女士一直不知。

直到2013年,赵女士的朋友告诉赵女士,刘先生在某处又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总跟一个年轻女子在此出入。

赵女士虽然不相信自己的丈夫会出轨,但心里总觉得不踏实。

于是,在朋友的建议下,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查询,果然刘先生在2011年买了一套房屋,但现在该房屋登记的所有人是一个姓张的女子。

  张某?

赵女士并不认识啊。

此时,赵女士的心里有种不祥的预感。

待刘先生回到家中时,赵女士向刘先生摊了牌,刘先生见事情已经藏不住,承认了张某是自己的情人,并将房产赠与给张某的事实。

  听到这个消息后,赵女士险些被悲伤与愤怒击垮。

恢复理智后,赵女士找到张女士,要求张女士返还房屋,张女士拿出自己与刘先生签订的《赠与协议》,说道:

“你老公已经将房屋赠与给我了,就是我的了。

”说罢,将赵女士赶出了家门。

  无奈之下,赵女士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希望李律师能够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1.刘先生于2011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权私自处分

  商品房纠纷律师李松指出,此案为一典型的房屋赠与纠纷案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刘先生系在与赵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购买房屋的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转化,且双方并未对该房屋的归属作出特别约定,故该房屋属于刘先生与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赵女士并不知晓,但并不影响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刘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应当与赵女士协商,征得赵女士的同意。

  本案中,刘先生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侵犯了赵女士的财产权益。

  2.刘先生与张女士的《赠与协议》无效

  李松律师还指出,《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刘先生与张女士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基于双方的情人关系而做出的,违背社会公德,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的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张女士与刘先生系情人关系,其明确知道赵女士的存在,张女士在明知赵女士不会同意赠与行为的情况下,仍与刘先生签订《赠与协议》,双方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

且本案中刘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赠与协议》,损害了赵女士合法的财产权益。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女士与刘先生的《赠与协议》是无效的。

  综上,赵女士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认定刘先生与张女士的《赠与协议》无效,由张女士返还房屋。

  赵女士听完商品房纠纷律师李松的解答,顿时心里有了信心,决定请李松律师为自己的代理人,为自己维护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刘先生指出赵女士一直在家中当家庭主妇,家里的收入均是由其一人所挣,其对自己创造的收入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利。

  张女士也辩称道:

其与刘先生并非情人关系,且《房屋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任何胁迫、欺诈等情形,因此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现在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赵女士无权要求其返还房屋。

  李松律师作为赵女士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经营所得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因此,刘先生的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属于夫妻财产形式的转换,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松律师还提出:

本案诉争房屋在分割之前,由赵女士与刘先生共同所有。

张女士明知赵女士系房屋的共有人,且共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仍与刘先生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合同无效。

  此外,李松律师还提交了刘先生的录音等证据证明其与张女士系情人关系,从而主张双方的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无效。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松律师的意见,判决刘先生与张女士的《房屋赠与协议》无效,张女士将房屋归还。

  【律师提醒】

  很多人认为,女方做家庭主妇后,并未对家庭收入作出贡献,所以家庭收入应归创收方一人所有。

李松律师指出这是一种误解。

  “男主外,女主内”不仅仅只是一种传统,更是一种家庭责任的分工,以便维持家庭和谐。

不论是照顾家庭,还是创造家庭收入均是对家庭作出的贡献,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

主要承担家庭收入责任的一方享受了照顾家庭一方带来的利益,比如舒适的家庭环境,因此照顾家庭的一方也应有权分享创收一方创造的收益。

《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合法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公平原则作出的,以便平衡双方的利益。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夫妻财产的分配方式,即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后各自的收入归一方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等。

  李松律师在此还要提醒大家,随着社会交流越来越频繁,“第三者”威胁婚姻家庭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第三者”的介入,不仅仅危害夫妻感情,往往还会侵害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一般赠与情人的赠与行为以及将财产全部给情人的遗嘱行为,会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遇到类似的房屋赠与纠纷案件,要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及时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

文章来源:

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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