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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

白昼信号灯

1511

1.如由主电源供电,则仍需应急电源;

2.也可仅有蓄电池组独立供电。

AIS

1590

动静态信息、船首向核对、年度检测报告。

08通报

雷达

1524

第6篇第9章9.1,9.2款

9GHZ频率工况,标绘设备。

99,04规则:

沿海及近海船舶要求,B类客船另配一台显示器

陀螺罗经

工况检查,确认照明良好。

近海高速客船要求配备(但是近海营运先知的A类客船客不要求配备)

GPS

检查天线的安装情况,信号丢失或失去位置时设备的报警功能,功能试验。

近海高速客船要求配备

信号设备、声响设备

信号设备

1550

第6篇第13章2.1款

号灯名称

L≥50

15≤L<50

桅灯

2

1

左舷灯

右舷灯

尾灯

白环照灯(锚灯)

红环照灯(失控灯)

桅顶式黄色闪光灯(气垫船)

1、检查信号设备的配备要求;

2、检查信号设备的安装要求:

 

(1) 

长度为30m或30m以上的高速船,垂直设置的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0.6m,其中最低一盏号灯应装设在驾驶室顶甲板以上高度不小于1m,

(2) 

长度小于30m的高速船,垂直设置的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0.4m,其中最低一盏号灯应装设在驾驶室顶甲板以上高度不小于0.5m。

(3) 

黄色桅顶式闪光灯应安装在主桅的顶上。

(4) 

当高速船只设一盏桅灯时,该灯应装在船中前部,长度小于20m的高速船不必在船中之前设置,但应尽实际可能设置在靠前的位置;

3、检查失控灯是否有应急电源供电。

声号设备

L≥12M,配备一个号笛和一个号钟;

L≥100M,配备另应配有一面号锣。

1、检查声号设备的配备要求;

2、如号笛为电动时,检查是否有应急电源供电。

《国际避碰规则》C4/R33

无线电通信设备规则:

第6篇第10章2.1款99、04规则

设备名称

A1

A1以外的海区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

1651

1、呼叫测试。

2.DSC测试

共性部分:

电源供电

依据:

第6篇第10章3款。

1、由主电源或应急电源供电的无线电分配电板供电。

2、独立馈电线路;

3、各种与无线电通信设备无关的用电设备不得接入无线电设备的电路内。

4、应配备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当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向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供电时间至少为1H.

5、对于航行于A1海区或营运限制为遮蔽水域或平静水域、载客少于100人的船舶,其无线电通信设备可由操纵室的其他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供电的分配电板供电。

也可不要求设置备用电源,但无线电通信设备应由应急电源供电。

奈伏泰斯接收机

1655

1、自检;

2、接收来信工况。

极轨道卫星示位标

任选1种

1671

1、安装位置是否妨碍自浮;

2、电池和静水力释放装置有效期和状况;

3、年度测试和维护记录。

静止卫星示位标

中频无线电装置

1621

1、DSC功能检查;

2、自检;

3、船舶识别号和船位更新。

中∕高频无线电装置

1623

船舶地面站

1625

1、PV/LINK测试;

2、EGC检查。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

3

1699

1、电池(包括测试电池);

2、呼叫接收情况。

搜救雷达应答器

1675

1、存放位置;

2、电池有效期;

3、测试。

2.2对于营运限制为遮蔽航区和平静水域的高速船,只要求配甚高频无线电话、1只搜救雷达应答器和2只救生艇筏双向无线电话。

2.3对于航程不超过2h,整个航线属于A1海区,可不配备搜救雷达应答器和奈伏泰斯接受机。

2.4如船舶未配备救生艇筏,则不要求配备救生艇筏双向无线电话。

浮力、稳性与分舱

设计水线

0999

第6篇第2章2.1款

1、在船舶中部两侧处均应清晰地勘划设计水线,并在该水线处标注符号H;

2、有关设计水线的勘划应记载在高速船安全证书上。

99、04规则

吃水标尺或吃水指示系统

第6篇第2章2.2款

船舶应在船首、尾设有清晰的吃水标尺,如设吃水标尺有困难或吃水标尺难以观察到时,应设一可靠的吃水指示系统。

完整稳性

0946

第6篇第2章3.1款

1、稳性资料存船备查;

2、查稳性资料,应核算满载出港和空载到港装载情况的稳性。

舱室布置与脱险措施

操纵室的视野

2855

第6篇第3章2.2款

1、从正前方到任一舷向后22.5°

的扇形区中总的盲区一般应不超过20°

每一单独盲区一般应不超过5°

在两个盲区之间的可视扇形区一般应不小于10°

2、操纵站的海面视域,当驾驶人员就座时,从船首前方到任一舷90°

,盲区不应超过一个船长。

舱室布置

2820

第6篇第3章3款

1、客舱的第一排座椅(含客舱内横向通道处的第一排座椅)和驾驶员座椅均应设置安全带;

2、沙发与甲板应有可靠的固定;

3、通道设置不妨碍任何重要应急设备和撤离设施的取用;

出口与脱险设施

第6篇第3章5款

1、脱险、救生设备的永久性标志;

2、客舱应至少有两个出口,出口门应能里、外均可操作;

3、脱险通道上应有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充足照明;

4、救生设备登乘站应设置扶手、登乘甲板防滑措施。

撤离通道

2865

2899

第6篇第3章6款

1、提供合理的撤离程序和撤离时间估算书;

2、撤离演习是否符合撤离程序要求。

方向控制系统

2830

第6篇第4章3款

1、检查高速船操作手册和高速船维护保养手册中是否反映方向控制系统操作及维护的必要内容。

营运要求

船舶文件

第6篇第11章2款

检查高速船操作手册”、“高速船航线操纵手册““高速船维修手册”和“培训手册”内容是否符合规则要求。

应变须知和应变演习

2020

2030

第6篇第11章4款

1、应变须知的内容和存放地点(该须知应包括船舶总布置图,图上标明所有出口、逃生线路、应变设备、救生设备和器具及救生衣穿着说明,应变须知应置于靠近乘客座位的地方);

每位船员应有一份应变须知,置于每位船员座位附近。

2、检查撤离、灭火和破损控制演习情况。

故障模式和影响分析(FMEA)

第6篇第12章2款

1、检查FMEA报告,下列设备/系统是否进行故障模式和影响分析:

(1)发动机;

(2)齿轮箱;

(3)喷水推进器;

(4)方向控制系统;

(5)电源;

(6)供电系统。

2、FMEA应经批准。

救生设备

气胀式救生筏和救生浮具

0620

海92/24篇第8章8.2.2和8.2.3款:

海99和海04/6篇6章3款:

06通报6篇6章3款:

08通报6篇6章3款:

1、存放位置:

当船处于可能的严重横倾和纵倾情况下能迅速而安全降落于水中,筏与筏间不会互相干扰。

2、救生筏在降落过程中和降落后应系留在船边。

系绳长度应使筏保持适当位置,便于人员登乘。

3、定期检修:

每只气胀式救生筏应配有静水压力释放器,救生筏和静水压力释放器均应每年定期经本局认可的检修站进行检修,外观检查无异常者,经同意可展期到17个月。

4、配备是否满足要求:

92法规要求近海或沿海航区配备能容纳110%额定乘员的救生筏。

遮蔽水域:

1、船长≥40米,气胀救生筏和救生浮具各30%;

2、船长<小于40米,气胀救生筏和救生浮具总计40%。

99/04法规要求近海:

(3.1条“对客船,全船配备气胀式救生筏和救生浮具的乘员定额数对船上总人数的百分比应不少于表3.1的规定”和表3.1的总客量不一致,应以船上总人数为准,该错误在06修改通报中得到了更正)110%总客量的气胀式救生筏;

对航行于近海航区营运限制的B类高速客船及高速客滚船,还应配备1艘救助艇供集结救生筏使用。

沿海:

70%气胀式救生筏和40%总客量的救生浮具;

遮蔽:

40%总客量的救生浮具或气胀式救生筏。

06修改通报要求1、把总客量改为总容量(包括船上工作人员);

2、对航行于近海航区营运限制及沿海航区营运限制的B类高速客船及高速客滚船,还应配备1艘救助艇供集结救生筏使用。

3、对未配备吊架降落设备的救生艇筏,为避免人员登乘救生艇筏时进入水中,对登乘位置距水线高度大于1.5m时,应设置海上撤离系统或等效的撤离设备。

救助艇登乘装置应能从救助艇存放位置直接登乘和降落,并且当其载满全体人员及设备时,能迅速回收。

08修改通报要求1、对未配备吊架降落设备的救生筏,如登乘位置距设计水线高度超过1.5m,应设置足够的登乘设备;

2、如登乘位置距设计水线高度超过4.5m时,应设置海上撤离系统或等效的撤离设备;

3、沿海B类船和客滚船:

20%总容量的救生艇或吊架降落救生筏和90%总容量的抛投救生筏;

沿海其他客船和遮蔽所有客船110%总容量的抛投救生筏。

4、对B类客船、客滚船及航行于近海航区营运限制的所有客船,应至少配备1艘救助艇供集结救生筏使用。

全船救助艇总数与救生筏总数的比值不应小于1:

9。

92、99、04规则、06修改通报、08修改通报

救生衣

0651

92规则24篇第8章8.3款:

99、04规则/6篇6章2.3款;

08修改通报

1、存放位置;

2、外观检查;

3、配备检查

92规则要求配备数量救生衣配备的数量应不少于额定乘员的105%;

还应配备5%额定乘员的儿童救生衣。

并清楚地指出存衣位置和附有使用说明。

99/04规则要求救生衣配备的数量应不少于额定乘员的100%;

乘客的救生衣应置于每个座椅底下。

08修改通报要求每位乘员配备1件救生衣;

另配备不少于船上总人数5%的救生衣,存放于甲板上或集合站的显眼处。

5%额定乘员的儿童救生衣或为每个儿童配备1件救生衣,取其大者。

应为每位被指派为救助艇员或海上撤离系统的工作人员配备一件合身的救生服或抗暴露服。

92、99、04规则、08修改通报

救生圈及属具

0650

04规则、08修改通报/6篇6章2.1和2.2款:

1、外观、状况检查;

2、配备数量:

04规则、08修改通报要求

船舶的每个正常出口附近应配备1只附有至少30m长可浮救生索的救生圈。

全船应至少配备2只该种救生圈;

还应在每舷至少配备1只带有自亮浮灯的救生圈。

04规则、08修改通报

火箭式降落伞火焰信号

0640

海92/24篇第8章8.5.2款:

有效期、存放位置检查和配备数量检查:

92规则要求在驾驶室内应配备至少12支火箭式降落伞火焰信号。

08修改通报要求船舶应至少配备12支降落伞信号,并应将其保存在操纵室或其附近。

92规则、08修改通报

抛绳设备

0641

海92/24篇第8章8.5.4款:

海99、海04和08修改通报/6篇6章4.1款:

有效期和配备情况检查:

92规则要求:

考虑到船舶的营运区域,本局认为必要时,可要求配备1只抛绳器。

海99、海04和08修改通报要求航行于近海航区营运限制及沿海航区营运限制的船长大于40m的船舶,应配备1具抛绳设备。

应变部署表

20

海08

1、是否与全船人员一致,应变部署表是否可操?

2、海08增加:

每艘船舶应在全船各显眼之处张贴应变部署表。

消防设备

燃油使用

0799

92规则24篇/7章7.1:

一般应避免使用闪点低于43℃。

检查加装燃油单据中的闪点。

04法规,08修改通报

认可

07XX

凡用于高速船的消防设备、材料、装置等均应经本局检验并认可。

结构防火

0710

92规则24篇/7章7.2:

结合防火控制图防火分隔图示进行如下核查:

1、易失火区应用规定的不燃材料或隔热材料或是经本局同意的等效材料制成的防火分隔加以围蔽;

2、易失火区位于轻载水线以下与水接触的结构部分可以免除。

厨房、小卖部、旅客舱梯道、船员舱均应采用本局同意的结构材料围蔽,其防火分隔材料的标准耐火试验结果应送本局审查认可。

92规则

控制站的布置

查看总布置图并现场核查:

1、控制站应尽量设置在远离易失火区的地点;

2、控制站应有合适的结构防护,以便在失火后应急登筏期间内保证控制站的正常工作。

救生设备、脱险通道布置

救生设备存放处、救生筏登乘处及脱险通道应尽可能布置在远离易失火区的地点。

脱险通道布置

机舱应设有一个脱险通道。

脱险通道应是由金属梯子引向机舱上部的门以抵达救生艇、筏的登乘甲板的安全通道;

机舱天窗〔若有)应是不含玻璃的钢质结构。

通风系统布置

92规则24篇/7章7.3:

1、易失火区通风系统独立性,不得相互穿越,若通风管具有足够的防火完整性和防火隔离性,或在靠近穿过的分割处装有认可的挡火闸时,本局可考虑适当放宽要求;

2、在易失火区外部能否启闭通风口和通风机;

3、可能有人的舱室,其内外是否均能操纵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要求

0745

海92/24篇/7章7.3.1款、海99和海04/6篇/5章4.2款、海08通报

海92要求:

(1)可能积聚易燃气体的处所均应设有有效的通风设备。

(2)特种处所(若有)的通风应能保证每小时至少10次的换气能力,且在控制站应有表明该通风系统(换气)工作情况的指示装置。

海99和海04要求:

1、可能聚集易燃气体的处所均应进行有效的通风。

2、机舱的通风系统应独立于其他处所的通风系统:

(1)机舱的通风管应是独立的且不应穿过其他处所,其他处所通风管也不应穿过机舱。

如果通风管在靠近穿过的分隔处装有认可的自动挡火闸时,可考虑适当放宽要求;

(2)应能在机舱外面对机舱通风机的关停进行控制,且该控制机构应与其他处所的通风的控制机构完全是分开的。

3、机舱的进、出风口及其他可能有人处所的主要进、出风口应能在机舱/该处所之外进行关闭。

海08通报新增:

较大失火危险处所和可能积聚易燃气体的处所均应设有有效的通风设备,较大失火危险区处所通风口的末端应离任何控制站、撤离站或外部脱险通道600mm以上。

对于载客100人以上服务于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风机应能从连续有人值班的控制站进行操纵。

92、99规则、08修改通报

海92/24篇/7章7.3.2款、海99和海04/6篇/5章4.2和4.3款

(1)易失火区应有独立于其他处所的通风系统,其通风管不得穿过其他处所,其他处所的通风管也不得穿入若通风管具有足够的防火完整性和防火隔离性,或在靠近穿过的分隔处装有认可的自动挡火闸时,本局可考虑适当放宽上述要求。

(2)应能在易失火区外面对通向易失火区的通风口进行启闭控制。

必要时,也应能在易失火区内进行这种控制

(3)所有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均应能在其服务处所的外面进行控制。

(4)对于可能有人的舱室,其通风系统应能在该舱室内外进行有效的操纵。

92、99、04规则

消防泵

0735

海92/24篇/7章7.4.2款;

海99和海04/6篇/5章7.3.

(1)款;

海08通报改

1、消防泵的总排量不得小于该船所需舱底泵总排量的2/3;

2、消防泵及消防总管,应能维持至少两股(任选消火栓)不小于12m射程的水柱;

至少应设有一台独立驱动的消防泵。

但小于150总吨的船舶,可以是机带泵;

1、A类客船(08修改通报修改为客船)至少应设2台独立驱动的消防泵,但其中一台可为手提式,在所有消火栓处应能维持2股均不少于12m射程的水柱;

2、B类客船至少应设2台独立驱动的消防泵,2台泵同时工作时,在所有消火栓处应维持最低压力0.2lMPa供给消防水;

(该条在08修改中被删除)3、消防泵的总排量应不小于现行《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规定的舱底泵排量的2/3。

但每台消防泵的排量不能小于25m3/h;

4、B类客船消防泵的布置(海06和海08修改为所有消防泵),应使在一舱失火情况下不会导致所有消防泵失去作用。

A类客船至少应设2台独立驱动的消防泵,但其中一台可为手提式;

B类客船至少应设2台独立驱动的消防泵。

海08通报改为:

所有客船至少应设2台独立驱动的消防泵,但其中一台可为手提式。

消防管系、消防栓、水龙和水枪

0741

海92/24篇/7章7.4.2(3);

海99和海04/6篇/5章7.3.

(2)—(5)款;

海08通报

检查每个消火栓至少应配备一根消防水带。

海92规定:

在机舱入口处应至少设有一个消火栓。

海99和海04增加:

在机器处所外易接近的可靠地点,应设有隔离消防总管和机舱消防水管的隔离阀;

B类客船内部处所,消防水带应一直保持与消火栓相连接;

每根消防水带应配备带有关闭装置的认可型两用水枪(水雾/水柱型)。

海08通报要求:

消防总管应布置成隔离阀关闭时,船上所有的消火栓(上述机器处所内的除外)能由置于机器处所外的1台消防泵通过不进入该处所的管子供给消防用水。

手工操作的阀杆应易于到达,且所有阀应有明显标记。

国际通岸接头

0750

海92/24篇/7章7.4.2(4)款

国际航行的高速船,应备有国际通岸接头及其连接件。

通岸接头的要求:

外径178mm,内径64mm,螺栓节圆直径132mm,法兰槽口的直径为19mm的孔4个且等距离分布,法兰厚度至少为14.5mm,螺栓及螺母4副、直径16mm、长度为50mm。

固定灭火系统

0725

海92/24篇/7章7.4.1、7.4.3款、海99和海04/6篇/5章10.2款

规则要求机器处所应配备认可型的固定式遥控快速灭火系统,“1211”灭火剂容器不允许存放在被保护处所内(92规则)。

应设有施放灭火剂的自动声响报警装置。

探火系统

0715

海92/24篇/7章7.5款;

海99和海04/6篇/5章9.1款;

海08通报/6篇/5章6.1款

海92、04规定在易失火区内,应设置认可型的自动探火系统。

海08通报要求在较大失火危险处所和中等失火危险处所内及其他不常有人的公共处所和船员起居处所中的围闭处所,如盥洗室、梯道环围、走廊和逃生通道,应设有经认可的自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以提供感烟探测保护。

厨房内可以安装替代感烟动作的感温探测器。

机器处所内还应安装除感烟探测之外的其他探测器。

检查时应关注:

所有正常运行工况下对可能出现的任何火灾,能自动地把失火部位在控制站(或驾驶台)加以显示和发出报警信号。

如果机舱连续有人值班,经本局同意后此探火系统可免设。

如果易失火区和其他处所由同一个自动探火系统监测时,则连接传感器的电缆应是各自独立的。

火警警报

1020

海92/24篇/7章7.5款、海99和海04/6篇/5章9.2款;

1、失火报警装置应能发出声和光报警信号。

2、旅客舱和船员舱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其数目和布置应经本局同意。

海08通报增加:

乘客处所,公共处所、船员起居处所、走廊、梯道环围、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应遍布手动报警按钮。

在这些处所和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每一个出入口应安装1个手动报警按钮。

手提式灭火器

0730

海92/24篇/7章7.6.1、海99和海04/6篇/5章10.2款;

规则要求:

1、每一个机舱内应至少配置2个。

2、除机舱外的其他易失火区处所应至少配置1个(仅92规则)。

3、在控制站(或驾驶室)至少配置1个。

4、每一客舱至少配置2个。

5、船员舱至少配置1个。

6、船员厨房应至少配置1个(仅92规则)。

7、特种处所(若有)应至少配置2个手提式灭火器。

8、每一个小卖部应配1具(仅99、04规则)。

手提式灭火器,应为认可型且便于使用;

在规定的压力范围内;

符合防火控制图和船检证书的要求。

海08要求:

所有的起居处所不允许使用CO2灭火器;

消防员装备

海92/24篇/7章7.6.1款;

海99和海04/6篇/5章10.2款

船长大于30m的每艘高速双体船或高速单体船均应配备一套消防员装备。

99和海04规定:

消防员装备应为认可型;

B类客船至少应配备1套消防员装备

消防员装备的组成包括个人配备、呼吸器及耐火救生绳 

(1)个人配备包括.

 

①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幅射,并不受蒸汽的灼伤和烫伤。

衣服的外表应是防水的, 

②消防靴和手套,由橡胶或其他不导电材料制成, 

③1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防护的消防头盔, 

④1盏认可型的电安全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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